有谁知道四川省岳池县社保局广安市岳池县有义齿加工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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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通知、医疗卫生、财政资金使用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岳府办函[2017]3号
关&键&词:
新农合补偿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岳池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经县政府同意,于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岳池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二)坚持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原则。   (三)坚持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与便民利民相结合,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原则。   (四)坚持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原则。   二、基金筹集与分配   (一)基金筹集。   2017年,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中、省、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基金划分。   1.风险基金。在本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使累计风险基金达本年度统筹基金总额的10%。   2.门诊统筹基金。按本年度筹资总额扣除补提风险基金后的25%以内提取,主要用于普通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一般诊疗费及县级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门(急)诊诊查费等。   3.住院统筹基金。扣除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后的剩余基金,用于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及按实际参合人数28元/人计提的大病保险支付费用。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一般诊疗费补偿。   1.实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1)实施范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2)支付标准:按10元/人次(含1个疗程)支付乡镇(中心)卫生院、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按4.5元/人次(含1个疗程)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6元/人次支付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诊查费。   2.支付办法及报审程序。   按乡镇参合人数全年18元/人的标准,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根据实际就诊人次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结余部分转入统筹基金。县财政从新农合基金中拨付乡镇农合办一定额度的一般诊疗费周转金,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支付结算。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实际门(急)诊人次据实结算。由于乡村医生医技水平相差较大,各村卫生室实际门诊量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乡镇农合办不得按村参合人数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一般诊疗费结算与门诊统筹补偿结算工作一并进行,各乡镇农合办、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县农合办申报一般诊疗费时,需提供《岳池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金额申请审批结算表》和《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结账单》,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申报由所在乡镇农合办统一办理。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诊查费按季度与县农合办结算。   县农合办复审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凭证后,在《岳池县新农合拨款审批汇总表》上签章,并按程序审签拨付。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偿。   1.实施范围及补偿标准。   (1)实施范围:参合患者在县内乡镇(中心)卫生院、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纳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补偿。   (2)补偿标准及补偿限额: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补偿额度以户为单位,参合患者全年最高限额为150元/人,家庭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当年结余资金自动转入统筹基金。   2.报审程序。   参合患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内乡镇(中心)卫生院、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普通门诊医疗费在补偿限额内按补偿比例现场结报,经办人员在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填写补偿时间和金额,并录入新农合网络系统。   村卫生室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患者的门诊处方笺、门诊发票补偿联(需留存患者电话号码)、门诊就诊人员花名册报乡镇农合办审核,由乡镇农合办代为申报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偿资金。   乡镇农合办于每月15日前将本乡镇(含村卫生室)上月门诊处方笺、门诊发票补偿联、《岳池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金额申请审批结算表》和《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结账单》报县农合办,申报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偿资金。   县农合办复核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偿凭证后,在《岳池县新农合拨款审批汇总表》上签章,并按程序审签拨付。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见附件1)。   四、住院统筹补偿   (一)补偿对象及补偿范围。   1.凡我县参合患者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医疗机构(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及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后,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2.当年出生的新生婴儿随参合父(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政策,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并缴纳参合费用后,方可享受补偿政策。   (二)补偿标准及补偿限额。   1.医疗机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类别
  (元)
县内乡镇(中心)卫生院、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起付线及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二次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剖宫产)住院分娩补助、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1)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但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内药品,补偿比例在非基本药物基础上提高5%。
  (3)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患者住院治疗,广安华西医院、广安市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提高10%,其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提高5%。在省级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的18重大疾病患者已享受定额、限额补偿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实行广安市内等级互认。广安市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比照我县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人民医院
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省级定点)
省外医疗机构
备注:属提高补偿比例的中医诊疗(住院)有如下项目:中药(中成药除外)、院内制剂、贴敷疗法、埋针治疗、穴位注射、拔罐疗法、小针刀治疗、落枕推拿治疗、颈椎病推拿治疗、肩周炎推拿治疗、网球肘推拿治疗、急性腰扭伤推拿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推拿治疗、腰椎牵引、颈椎牵引、蜡疗。
  2.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底线。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30%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最低线(即参合患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按医疗机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补偿后,其补偿额未达到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30%的,按30%进行补偿)。未按规定执行逐级转诊到县外或县外住院未报告备案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未达到20%的按20%进行补偿。   3.参合患者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如受诊治医疗机构条件限制,确需在县内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辅助检查的,其相关辅助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按诊治医疗机构级别比例进行报销。   4.住院正常分娩及剖宫产补助。对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按450元/人次给予补助,剖宫产按1500元/人次给予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应结合中央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定额补助,但两项补助之和不得超过其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5.0&14周岁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性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四川省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卫发〔号)和《四川省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年)》(川民发〔2012〕91号)规定执行;儿童苯丙酮尿症按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病症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通知》(川卫办发〔号)规定限额标准的70%进行补偿。   6.对发病率高的普通肺炎、急性单纯性肾盂肾炎、流行性腮腺炎、甲状腺肿瘤(良性)、乳房肿瘤(良性)、精索静脉曲张、鼻息肉摘除术、胆囊息肉、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睾丸鞘膜积液、股骨干骨折、胫腓骨骨折、子宫肌瘤、白内障、单纯性翼状胬肉等20种疾病,在广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严格执行《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市卫办发〔号)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其定额补偿费用不纳入住院次均费用管理。对应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而未纳入的病种,其超出定额付费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用未超出定额付费或不足定额补偿标准的,县农合办按定额付费标准足额支付。   7.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症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1种重大疾病,实行定(限)额治疗的,按《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和川卫办发〔号文件执行。   8.按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 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住院医疗报销范围。   9.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广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年只扣除第一次起付线。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在广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采用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实行定额补偿。其中:血液滤过按照520元/次补偿;血液透析三级医疗机构按照440元/次补偿,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医疗机构按照430元/次补偿;与透析相关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比例补偿。广安市外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住院患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10.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住院患者应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参合患者应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基层首诊医疗机构范围:县内村卫生室、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及以下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实行逐级转诊到县外或县外住院未报告备案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11.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先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然后凭商业保险公司加盖鲜章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理赔单及其他有效凭证办理新农合补偿,县内住院患者由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理赔后剩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县外住院患者由户籍所在地中心乡镇农合办对理赔后剩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商业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和新农合补偿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其医疗总费用。   12.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参合住院患者在1个参合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合规费用(指新农合系统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住院起付线费用&新农合已核算实际补偿费用&民政大病救助费用&商业保险赔付医疗费用及其他部门医疗救助等费用)超过8400元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参合住院患者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元(含30000元,下同)范围的,报销50%,即报销额=(个人负担合规费用-8400元)&50%;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出元范围的,报销60%,即报销额=21600&50%+(个人负担合规费用-30000元)&60%;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出50000元的,报销70%,即报销额=000&60%+(个人负担合规费用-50000元)&70%。大病保险报销不设最高限额。   13.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以县扶贫移民局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册为准)住院医疗费用,其新农合补偿政策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补偿办法及报审程序。   1.县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参合患者出院手续办理结束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原件等有效凭证(其中属补偿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住院患者须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受伤经过证明),经县、乡镇农合办调查核实后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现场结报,符合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一并结报,由经办人员将患者结报信息同步录入新农合网络系统。   参合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应由首诊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双向转诊转出(回转)单、《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2),参合患者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方可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患者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申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时,应附《转诊转院审批表》作为补偿和扣减起付线费用的依据。   2.县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参合患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终结后,在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原件等有效凭证(其中属补偿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住院患者须提供病历及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出具的受伤经过证明),经县或乡镇农合办调查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中心镇农合办办理结报手续,符合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一并结报,由经办人员将患者结报信息同步录入新农合网络系统。超出3个月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意外伤害住院病人调查核实期间除外)。   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在县外患病,应实行基层首诊(申请新农合补偿时,一并提供务工证明或居住证明),并在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中心镇农合办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中心镇农合办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岳池县外出务工人员住(转)院申报登记表》汇总后报县农合办备查。县外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按规定执行报告备案和逐级转诊的,在办理新农合住院补偿时,应附《岳池县外出务工人员住(转)院申报登记表》,作为补偿依据。因急诊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补偿。   县外住院床位费补偿按照广安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号)要求执行,三人间(含三人间)以上为普通床位,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县外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按照一级医疗机构普通床位最高收费15元/天,县外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普通床位最高收费20元/天和县外市级、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普通床位最高收费25元/天的标准进行补偿。病房床位费计费时间按照&计入不计出&的原则计算。   3.各乡镇农合办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住院患者出院证明、住院审批表、费用清单、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复印件、外伤证明及病历及《岳池县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金额申请审批结算表》一并报县农合办申报补偿资金。   4.县农合办复审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凭证后,在《岳池县新农合拨款审批汇总表》上签章,并按程序审签拨付。   五、住院补偿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按《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广市卫办发〔号)规定的项目执行(详见附件3)。   六、补偿监督及资料建档   (一)补偿监督。   1.群众监督。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在本单位公示栏定期公示补偿政策、药物目录、报账流程、补偿情况(包括参合患者姓名、住址、就诊时间、补偿金额)、举报电话(5239370)等内容。县外住院补偿由户籍所在地中心镇农合办初审后,由户籍所在地村卫生室、中心镇农合办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镇农合办签字盖章并报县农合办复审后,方可补偿住院医疗费用。   2.职能监督。县农合办对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价格昂贵药品和医疗卫生耗材的使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8%,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乡镇新农合实施小组对辖区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补偿情况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确保参合患者及时享受补偿政策,严禁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基金。   (二)资料建档。   1.门诊统筹补偿资料建档。各门诊统筹补偿实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按月将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凭证(门诊处方笺、门诊发票及《岳池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金额申请审批结算表》《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结账单》《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结账单》)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县农合办按月将全县的《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补偿申报表》《岳池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金额申请审批结算表》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2.住院统筹补偿及大病保险报销资料建档。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凭证(住院处方、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账单》和《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申报表》)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县农合办按月将全县的住院统筹补偿凭证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县内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补偿申报表》《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账单》《岳池县大病保险报销结账单及申报表》;县外为《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账单》《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结账单及申报表》)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附件:1.岳池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补偿实施细则   2.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   3.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4.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耗材补偿方案   附件1   岳池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实施细则   为减轻参合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合理利用新农合基金,对确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以下简称&特病门诊&)参合患者实行特病门诊补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特病种类   (一)甲类:恶性肿瘤(宫颈癌、乳腺癌、肺癌、胃癌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衰竭、器官移植患者6种。   (二)乙类:糖尿病(脏器损害、功能改变)、强制性脊柱炎、高血压(二期以上伴心、脑、肾损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心脏病(先天性、风湿性、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癫痫、重症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肝硬化(失代偿期)、耐多药性肺结核、宫颈癌、乳腺癌、肺癌、胃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17种。   第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我县患有特病的参合患者均可提出申请,申请特病门诊补偿的参合患者需提供近1年内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同时患2种及以上特病的,由患者自主选择1种病种进行申请、补偿。   (一)初审。申请人于当年11月底前持患者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以及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农合办领取并填写《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病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合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乡镇农合办统一收集申报资料(初审资料)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县农合办。   (二)复审。县农合办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资料齐备、诊断明确的参合患者,拟列为特殊门诊补偿对象,在当地乡镇、村两级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确定为特病门诊补偿对象,并将患者个人信息录入新农合网络系统,由县农合办填制《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病医疗证》,委托乡镇农合办发放。   (三)有效期限。当年特殊门诊补偿对象的补偿期限为申报批准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次年需继续享受特病补偿的参合患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向所在乡镇农合办提出复审申请(首次申请的除外),复审时需本人持《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病申请表》、近期体检报告单(或病历资料)、《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病医疗证》,由乡镇农合办审核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统一报送县农合办复审确认。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条 补偿程序   (一)就诊医疗机构范围。   我县特病参合患者在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均可享受特病门诊补偿。   (二)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1.肺结核由县人民医院归口管理、定额补偿1800元/人&年。   2.特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均按90%的比例进行补偿。甲类特病患者,全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人;乙类特病患者(除肺结核外),全年累计封顶线为1000元/人。   (三)补偿办法及报审资料。   特病患者在县内乡镇(中心)卫生院、九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实行即时结报,由乡镇农合办每月与县农合办结算。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就诊产生的特病门诊费用,于每年6月、12月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农合办结算补偿,结算时患者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病医疗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门诊发票、处方、费用清单原件。乡镇农合办每年6月、12月凭《岳池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金额申请审批结算表》和门诊统筹就诊人员花名册与县农合办定期结算。   (四)不予补偿范围。   1.与所鉴定特病治疗无关的费用。   2.在不属于特病就诊医疗机构范围的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   3.结核病未按规定进行归口管理并规范化治疗的费用。   4.新农合门诊医疗费已补偿的该次门诊费用。   附件2   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   编号:
患者基本信息及转诊情况
  双向转诊(转出、回转)单复印件(加盖接收病人单位公章)粘贴处
首诊医院意见:
转入医疗机构意见: 
  医院(医务科)签章
医院(医务科)签章
  年 月 日
县合管中心(办)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签章):
  备注:1.此表仅供患者作补偿用。   2.一般转诊不需到县合管中心(办)办理审批手续(即县合管中心(办)审核意   见空白);危、急(重)症病人直接入住三级医疗机构的直接填写&转入定点   医疗机构意见&栏即可;特殊情况需转往省外医疗机构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   到县合管中心(办)补办审批手续。   附件3   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住院补偿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一、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出诊费、会诊费、门(急)诊诊查费、导医服务费、家庭病床费等。   2.煎药费、中药加工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病历工本费、建立健康档案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处方工本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5.取暖费、保温箱费、空调降温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卫生费、证书费、档案袋费、鲜花与插花费、各类押金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水电气费、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等特需生活服务费。   6.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营养费、陪床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   7.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8.肥皂水、消洗灵、垃圾袋、灭蚊药器、痰盂、热水瓶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9.其他生活服务以及与疾病医学治疗无关的费用。   (二)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腋臭、多指、&O&形腿、&X&形腿等费用。   2.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包皮环切、割腋臭、矫斜眼、视力矫正手术项目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毒、戒烟、性病的诊疗项目。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以外的体检项目。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等)、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等)、各种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疾病健康教育、经络诊断仪及微循环检查仪、生命信息治疗等费用。   8.尸体料理、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费等。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伽玛相机、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造影、显象检查及治疗费用。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保健、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采用不符合国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肝脏、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   3.近视、失聪、口吃矫正、正颌、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工娱疗法、松驰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进口医用材料。   2.除普通病房、洁净病房、重点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和新生儿床位之外的床位费。   3.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收取的&其他费用&,在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   4.违法、犯罪、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自伤、吸毒、麻醉品成瘾、欺诈等故意行为及其第三者责任人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或出境期间在境外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6.住院时间不满48小时(急诊或急诊转院除外)所产生的费用;住院病人应出院而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住院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合病人所发生诊疗项目及其一切费用。   7.健康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8.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超出核定执业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费用和超出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以外的部分(民营医院收费标准按其相应级别公立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11.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项目。   1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部分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按收费标准的70%纳入补偿范围。   1.通过彩色内窥镜、显微镜、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血液流变分析、脑地形图、彩超、骨密度测定、X线造影类、应用r-刀、x-刀、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X-刀治疗、&-刀治疗、不规则视野大面积照射等医疗仪器进行的检查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气压弹道碎石治疗、使用利普刀、手术中使用超声刀、氩气刀等治疗、激光、气液、微波等治疗、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免疫治疗、快中子治疗、核素内照射、放射治疗等费用。   3.各种临床监测。   4.肝脏、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椎体、关节等的置换、置入术、各种支架置入术、骨髓移植术等费用。   5.手、趾的人工再造术,各关节、韧带的成形术、各类器官病变的探查和治疗术(使用导管、导管丝)等费用。   6.各种康复理疗费用。   (二)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严格按照《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耗材补偿目录(第一批)》及规定的补偿方案(见附件4)执行。   (三)限额补偿费用。   三人间、双人间、单人间床位费、新生儿床位费一律按物价部门规定普通床位费的标准补偿。   附件4   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耗材   补 偿 方 案   
县级医院(含县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及以下民营医院)
卫生耗材(以单价为准,按比例进入可补偿范围)
50元及以下,100%;
  51-2000元,80%;
  元,60%;
  20001元及以上,50%。
市级医院(含三级民营医院)
卫生耗材(以单价为准,按比例进入可补偿范围)
50元及以下,100%;
  51-2000元,70%;
  元,60%;
  元,50%;
  50001元及以上,40%。
卫生耗材(以单价为准,按比例进入可补偿范围)
50元及以下,100%;
  51-2000元,70%;
  元,60%;
  元,50%;
  50001元及以上,40%。
  备注:1.本方案所列卫生耗材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   版)》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   2.参照县级医院标准执行的,参合患者补偿金额不超过规定的封顶线。   3.卫生耗材补偿额计算举例:卫生耗材为25000元,若是县级医院   补偿额=25000&50%&规定的县级医院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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