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权委托书书时效:委托书没有填写委托开始的时间,这份委托书有效吗?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异地验车委托书有效期多长时间
异地验车委托书有效期多长时间
提问者:544d893e2***时间: 07:53:10地点:0个回答
答:委托书付款单位名称:兹有某某工程我方业已依约全部履行,现特委托某某公司代我向贵公...
已帮助: 人
答:您好,你的问题我已知悉。关于个人债务追讨委托书范本格式如下: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
已帮助: 人
答: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知悉,委托书范本如下,请您参考。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已帮助: 人
答:个人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
已帮助: 人
答:您好,法人委托书就是指法人委托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项业务的证明,法人委托书的结构部...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你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向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如果
答: 您好,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
答: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
答: 1、如果感情破裂,可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可在他的经常居住地办理。2、父或
答: 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已经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如果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事后不能告人家。
回答:你好,有可能是盗窃罪的,电动车大概多少钱?
回答: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身份证号码。
回答:你好,还是有一定责任的,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需要,明早直接来电咨询。
回答:你好,一般是查不出来的,希望能帮到你,建议你直接报警处理。
回答:身份证号该是唯一的。一定是管理部门出错了
回答:可要求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
回答:你好,如果有公司欠条,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回答:你好!由公司承担责任,个人不承担责任
回答:你好,可以与对方协商,若是不行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回答:首先要看债务是怎么产生的
回答:你好,是把别人撞了么?如果撞了,他人是可以起诉的,交警只有对责任的划分有
回答:散伙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
回答: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的。。。。
回答:拘留期间亲友不能会见
回答:你可以到银行柜台查询清楚后再做决定。
回答:你好,请问单位是怎么规定的呢?按照单位的规定来即可,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你好,实际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你好,请问你在网上买了什么保险?是否生效了?
回答:需要先确认这套房子的权利
回答:您好,女方的探视权不因不付抚养费而丧失,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由你们自行
回答:你好。
这个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建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回答:你好,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可以投诉。
梁静飞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房产纠纷专业律师、优质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优质房产纠纷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湖北律师: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法律知识:笔迹不一委托书引发系列争议
&&&&来源:&&&&
原标题:笔迹不一委托书引发系列争议  □本报记者张昊   一份授权委托书,三项委托权限却呈现两种笔迹,为一系列争议埋下伏笔。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诉讼代理律师将这样一份授权委托书递交法院,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事后,被告认为代理人存在越权代理行为,但法院未予审查,调解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接到被告一方的申诉材料,法院召开一次听证会并两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认为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错误。   这起案件为何存在如此争议?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采访。   缘起   两家煤企合作产生纠纷   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记者见到了这起案件的一方,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树明。   事情要从2006年年底说起。   当年,意隆煤业与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签订合作协议,合伙开采西乌珠穆沁旗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意隆煤业划定625万吨地质储量的煤炭开采作业区,由双方负责开采,税后利润按比例分成。   同时,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宝兴煤矿向意隆煤业出借资金3000万元,意隆煤业以露天煤矿每年税后利润分成比例偿还。   2009年6月,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签订“补充协议(之二)”,将合作方式改为宝兴煤矿委托意隆煤业负责合作开采作业区的煤炭开采、经营及管理业务。意隆煤业按生产煤炭总量(470万吨)每运出一吨煤向宝兴煤矿支付分成款人民币30元(不含任何税费)。   从2009年12月起,意隆煤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发(2009)53号文件第7条规定,按每吨煤8元的价格,缴纳内蒙古自治区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耿树明说,他多次找宝兴煤矿协商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但协商未果。   2010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之三)”,约定将合作煤炭开采权承包给意隆煤业单方经营,结算方式改为每月末前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缴纳承包费。双方就欠款约定了滞纳金,就补充协议款项约定了违约金。   日,宝兴煤矿将意隆煤业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意隆煤业适当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三),要求意隆煤业立即给付截至日拖欠原告的煤矿承包费2670万余元,并给付拖欠款滞纳金2188万余元。   通辽市中院受理了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诉讼   委托书出现两种笔迹   日,意隆煤业接到宝兴煤矿起诉状后,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孙艳萍签订授权委托书,孙艳萍作为意隆煤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这次授权委托成为事后争议的伏笔。   耿树明递给记者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为公司留存,权限记载两项,分别为“1: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2:代收法律文书”。另一份为法院案卷存档副本,委托权限记载3项,多出一项“3:代为和解”。   耿树明告诉记者,“3:代为和解”字迹与其他字迹存在区别。他说,授权委托书由意隆煤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填写后交给孙艳萍,委托权限仅填写了前两项,并没有授权律师“代为和解”。   耿树明说,孙艳萍自己填写第3项授权后,与对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通辽市中院按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孙艳萍越权代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在律所办公室,记者采访到原意隆煤业法律顾问孙艳萍,她向记者说起当时的情形。   孙艳萍称,她在了解案件后对耿树明说,案件存在和解的可能性。拿到授权委托书时,她看到没有“代为和解”一项,就当着耿树明的面写下了“3:代为和解”。   孙艳萍称第3项确为她填写,但并不存在越权代理擅自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   “当时只有两个人,说‘是’或者‘不是’,都没有依据。”孙艳萍对记者说,这份委托书确实有瑕疵,但瑕疵在于应该将委托书撕掉重写。   对于留存在意隆煤业的委托书为何没有填写第3项的问题,孙艳萍解释,当时只填写了一份交给法院;出于信任,公司留存的一份没有填写。   从委托授权书内容、笔迹不同一事起,事情的发展在耿树明和孙艳萍二人的叙述中,变成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   调解   是否自愿和解各执一词   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双方代表曾在开庭前进行协商。对于双方最后的协商结果,耿树明与孙艳萍的讲述并不相同。   耿树明称,开庭前,他代表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协商,但双方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款项问题上始终无法谈妥,因此协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孙艳萍称,在协商中,耿树明放弃了对每吨8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主张。双方通过协商就欠款违约金、今后协议款项付款周期、诉讼费等内容达成一致。   日,孙艳萍与宝兴煤矿律师来到通辽市中院。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耿树明称,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形成的调解书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辽市中院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对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涉款项,没有进行调解。   耿树明说,法院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孙艳萍,送达回执上没有签署日期。孙艳萍并没有将调解书交给意隆煤业。直到2012年4月,法院强制执行时,他才知道案件已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已送达生效。   耿树明告诉记者,我们知道律师违法越权代理后,多次找通辽市中院要求再审,法官始终以向领导反映为由,推诿搪塞,不予再审。   对调解书内容,孙艳萍则称,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原告宝兴煤矿放弃对陈欠款违约责任追偿,并承担了诉讼费;耿树明放弃主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款项;孙艳萍提出付款周期由每月付款改为按季度付款,也得到对方同意。调解书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制作。   孙艳萍说,双方在补充协议(之三)结算方式部分,约定意隆煤业承包经营期间,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意隆煤业自行负责,发生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意隆煤业自行承担。   孙艳萍称,因达成调解协议时间与陈欠款还款时间很近,她从法院拿到调解书后马上送给了意隆煤业。直到接到通辽市中院执行庭打来的电话,她才知道耿树明没有履行调解书内容,宝兴煤矿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采访中,耿树明和孙艳萍都讲述了随后双方在合作中发生的情况,用以论证各自对越权代理是否存在所持的观点。   耿树明说,2013年年初,意隆煤业新聘的法律顾问在通辽市中院查询案卷卷宗时发现,法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中多出第3项委托权限的“时间是二三月份”。   日,意隆煤业将授权委托书送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文书检验鉴定。次日,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2”项内容字迹与第“3”项内容字迹,进行对比检验鉴定不是同一人书写。   对于这份笔迹不一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耿树明咨询了法学专家。专家认为,孙艳萍在代表意隆煤业公司参与法院调解过程中,存在越权代理行为,其行为不能代表当事人意隆煤业公司的真实意思。   申诉   法院称超过申请再审时限   记者就此案向通辽市中院了解情况,该院副院长李凤玉、执行局局长包树海接受了记者采访。   李凤玉向记者回忆了案件调解过程: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以调解结案。双方在案外达成协议,法院简单开庭,双方提出调解协议,法院给予了确认。   李凤玉说,调解书内容与双方补充协议(之三)内容只有两处不同,一是原告方宝兴煤矿放弃了日前欠款发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二是给付期限原为按月给付,调解书变成按季度给付,缓解意隆煤业的还款压力。   李凤玉说,意隆煤业的授权委托书由律师提供,有争议的“代为和解”一项由律师填写。笔迹不一样是确定的,但是当时并没有人提及此事,法院没有审查,也不会主动审查。   包树海查阅案卷后告诉记者,日,耿树明向通辽市中院递交了信访材料。同年4月1日,耿树明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对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合伙协议纠纷案启动再审程序。   李凤玉说,耿树明对调解书不服,主要事由是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调解。耿树明提交申请时,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法院按照申诉处理。   耿树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律师越权调解后未及时将调解书送给意隆煤业。耿树明直到法院强制执行划款时,才知道调解书的存在,时间已经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时效。   包树海给记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日,宝兴煤矿向通辽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辽市中院向意隆煤业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由张宏军代收,签收日期为日。   李凤玉计算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期限。他说,调解书作出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为两年。日,法院第一次从意隆煤业强制执行划款,此时耿树明应知道调解书的存在。   李凤玉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日开始实施,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变为6个月。从日起算,耿树明仍有6个月时间可以申请再审,而他并没有在时效内提出申请。   李凤玉介绍说,接到耿树明申诉材料后,日,通辽市中院就这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举行听证。通辽市中院按照民事诉讼法中“院长发现”的相关规定,听证会后又将这一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两次。审委会的意见是:该案不符合再审的条件。   李凤玉称,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都需要符合法定事由。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3项再审事由,没有“发现委托律师给的材料出现问题申请再审”这一项。   日,通辽市中院就申诉结果向意隆煤业发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了通辽市中院认为申诉不成立的3个理由:原审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意隆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划款前后都有主动支付承包款,且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就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或再审申请;律师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调解的问题,属于意隆煤业与孙艳萍之间的委托合同争议,应另案处理。   日,意隆煤业向通辽市委政法委递交信访材料。此案被转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向通辽市中院发出了检察建议。通辽市检察院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写道:通辽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检验鉴定书,足以认定民事调解书中律师“代为和解”项的签字未取得委托人授权。且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开听证上,孙艳萍承认“代为和解”是其本人所写。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给予孙艳萍律师以代为和解的委托权限。代为和解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需要代理人具有相应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在本案中孙艳萍律师在明知没有书面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参与案件的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书中签字确认,签收调解书,显然不能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法院对此情形未能全面、认真审理查明,应当认为此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   通辽市检察院写道:“我院于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错误,但至今尚未收到法院的书面回复。”   李凤玉对此回应,通辽市中院对检察建议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以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效内申请为前提。本案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同样超过了时效。   对于申请再审时效问题,耿树明说,我也咨询了相关法学专家,专家意见是,人民法院有义务出示意隆煤业公司签收执行通知书的回执,否则,法院则无法认定意隆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就原审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或执行异议”事实属实。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公安局给的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让我做伤情鉴定,做完鉴定我能自己拿几天,有时间有效期吗?-免费法律在线咨询-法帮网(fabang.com)
> > >公安局给的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让我做伤情鉴定,做完鉴定我能自己拿几天,有时间有效期吗?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河北-衡水]
公安局给的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让我做伤情鉴定,做完鉴定我能自己拿几天,有时间有效期吗?
公安局给的法,让我做,做完鉴定我能自己拿几天,有时间有效期吗?
发布时间: 12:46 
为您推荐 [民事法律律师], 建议电话咨询律师以便更好的解决问题。
我来回答(您的热心回复将给予法律需求者非常有用的指导)
回答即可获得5分,回答被采纳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20分。
(Ctrl+Enter快速提交)
5分钟内,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还可以输入50字
问题补充(选填)
请输入问题内容
还可以输入1000字
获得法律解答耗时
拥有认证注册律师
法帮网已经帮助过
有法律问题?法帮网万名律师为您解答……
0位律师回答了这个问题
答案提交成功
您的答案已成功提交锦州中院听证复查15年前合同纠纷案
document.write("")
发帖人:星空心雨
□本报记者杜萌
究竟是有人私自将委托人合法财产违法转给他人,还是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后不承认授权?
1月22日9时,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针对15年前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调解,举行公开听证会。审判长宣布举办听证会的目的,即针对2000年锦州市商业银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诉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调解案是否有理由、有依据进行再审。
听证会申请再审人是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制日报》记者全程旁听了长达8小时的听证会。
案卷中没有授权委托书
日,锦州市中院作出一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文号为“(2000)锦经初字第387号”),原告锦州市商业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费用。调解书载明: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锦州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被告的抵押的财产,既(应为“即”)锦州南山经贸试验区大碑屯村74095.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债给原告,抵债值为800万元本息自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债款两清。
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被告负担。
针对调解书上列出“被告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允,系该公司总经理”以及“委托代理人张磊、锦州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字样,唐允坐在听证会申请席上郑重声明:“华侨集团从未与律师张磊签署过任何民事委托协议。”
据唐允陈述,日,他本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公司办公室被查封,公章被扣押;同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所涉土地查封。直至日,他被刑满释放,公安机关在同年8月8日解除了此案查封,他随后发现公司名下位于锦州市大碑屯村那块土地的使用权被非法转让给锦州市商业银行。日,公司派人前往锦州市中院调取“(2000)锦经初字第387号”案件卷宗档案,在总计73页卷宗中没有找到律师张磊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现身”听证会
听证会前两周,锦州市中院法官郭慧峰曾于1月9日对张磊作过一份询问笔录。
问:“委托书原件在哪里?”
答:“可能在商业银行。”
问:“这个卷,也就是本案当中你提供委托手续了吗?”
答:“提供了复印件,原件只有一张,当时华侨集团与工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都有纠纷,我是在与原件比对后提供了复印件。当时承办法官赵树立想留原件,我没同意。赵树立亲自复印的委托手续。”
听证会开始后,法官应被申请方请求,同意张磊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听证双方及法官询问。张磊在回答他曾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如何存放、在哪里存放的问题时,他说那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直放在他的律师事务所,后来被锦州银行拿走了。
被申请方委托代理人随后向法官出示了由唐允亲笔签名的一份授权委托书,继而宣读了授权委托书内容:
“委托律师的代表权限为民诉法第59条全权委托,处理所有银行借款纠纷,代收代签法律文书,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一审判决止,委托人唐允签字,受委托人签字,玉衡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时间日。”
授权委托书真伪各有说辞
“华侨集团从未委托张磊参加公司以及唐允个人的任何民事案件。这份授权委托书是假造的。”
唐允回忆称,2000年10月底,锦州市公安局专案组负责人将他从被羁押的看守所提到专案组一间办公室,介绍他与张磊认识,张磊说办理会见手续很麻烦,每次都要审批,为了会见方便,他请唐允在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日,锦州市中院寄给华侨集团一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唐允认出由锦州银行提供给法院的这份授权委托书恰恰是当年张磊以方便会见为由,让他在空白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那张纸,而后被张磊私自填写了委托内容。在长达15年时间里,公司和唐允从来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份授权委托书存在。
主持听证会的法官当即询问张磊当时在什么情况下签订了这份授权委托书。
张磊承认授权委托书文字除唐允签字外全部由他本人填写,但他声称是在羁押场所内的公安办公室里当唐允面写下。写完以后,唐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
申请方委托代理人就此提出对授权委托书进行鉴定的申请,鉴定这份授权委托书除了唐允这两个字是唐允签署之外,其余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同一时间书写。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即张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授权,他能不能代表华侨集团进行调解书文号为‘(2000)锦经初字第387号’的调解。”
在质疑被申请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时,申请方委托代理人依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请法官对此加以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的重大法律问题”。
事实上,在锦州市中院法官听证会前对张磊作过的那份询问笔录中记录了如下对话:
法官问:“除了刚才拿出的复印件,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有此案的特别授权?”
张磊回答:“没有了,因为当时唐允因刑事案件被拘留,我接触不上他,只有这一个委托手续,并且原件被锦州银行拿走了。”
刑事犯罪与司法瑕疵之争
“这份卷外明显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显然不是本案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授权书。”申请方委托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时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这一调解严重违反自愿原则”,其理由为:本案所涉土地为公安机关扣押查封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扣押查封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据此,本案作出的以抵债为目的的调解书无效。
申请方委托代理人提出,“不排除被申请方与张磊之间存在极不正常的关系,涉嫌恶意串通并利用人民法院非法调解以取得申请人的土地资产”。
被申请方委托代理人辩称:张磊作为华侨集团委托代理人有合法的特别授权处理该案调解事宜,不认同对方所称法院调解违法的观点,同时辩称:“本案调解书是经由锦州市中院设置的巡回法庭审理作出的,而巡回法庭在实际操作上会有一些不同正规程序办案的情况,但这并不影响其代表法院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行调解。”
申请方委托代理人最后表示:“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再审规定,法庭听证后应当采纳申请人意见,准许本案再审。”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热门关键字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授权委托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