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能以违法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辞退辞退,并且不支付双倍

  《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超过试用期后辞退 公司应该进行双倍赔偿 今年5月5日,某公司招聘了一名业务员小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经过两个多月的考察,公司认为小吴并不适合该岗位要求,于7月22日遂委托人事部向小吴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经过两个多月   用人超过试用期后辞退 公司应该进行双倍赔偿   今年5月5日,某公司招聘了一名业务员小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经过两个多月的考察,公司认为小吴并不适合该岗位要求,于7月22日遂委托人事部向小吴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考核,你不符合公司业务员一职,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7月23日为你在公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请将你的所有工作移交公司并完成离职手续。”平日看似温和的小吴此时变得判若两人。小吴声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而公司应该给其双倍赔偿。公司则认为,小吴确实不适合该职位,公司解除小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本案中小吴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吴的试用期满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公司是在试用期超过十几天才完成对小吴的考核。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就开始对小吴进行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确实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公司证明小吴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满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吴的劳动合同了。所以公司于试用期满后对小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因此,小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公司索要双倍赔偿金是合理的,双倍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因此小吴要求补偿金的请求仲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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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袁平峰 女员工升职后发现怀孕,用人单位先是以“重大工作错误”为由将其降职为后勤普通文员,随后又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她辞退。经劳动仲裁委裁定,该公司辞退女员工事实不成立,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昨日上午,怀孕半年的侯女士向记者报料称,除恢复履行劳动关系外,她要求单位赔偿双倍工资。

    侯女士本是珠海市观一文化传播公司的员工,其称在去年12月入职,担任行政主任职位,月薪是4500元,由于工作表现出色,入职不到半年后公司晋升她为办公室主任,月薪涨至5500元。

    今年5月,刚升职的侯女士发现怀孕了。“公司口头上说把我的薪水降回去,随后又找我工作的毛病,把我降为了普通文员。”侯小姐称,薪水跌至1650元,双休变成了单休。

    侯小姐出示了一份公司处罚通告原件,显示公司以她自身问题工作不到位,前后几次出现重大工作错误,严重阻碍公司发展为由,对她进行通告批评,从7月1日起降为后勤普通文员。“没想到不到半个月公司又马上把我辞退。”侯小姐出示的通知显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她辞退,列明了主要三条原因。

    侯女士向香洲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裁决撤销了公司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对侯小姐主张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侯小姐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曾作出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未签劳动合同法律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

    侯女士不服,将继续向法院上诉。而昨日下午记者也联系到珠海市观一文化传播公司一位钟姓负责人,其证实侯女士为公司原员工,已经被辞退,事情交由律师解决。

    侯女士提出的双倍赔偿是否合理?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陈国文认为,单位的辞退行为属于行为违法。“但双倍赔偿是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不可能既要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又要求双倍赔偿金。我认为劳动仲裁判决结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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