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仅30万借条没有转账凭证证无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

  • 想要打债务官司需要提供借钱的证据,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借条但是有银行转账证明可以吗接下来由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和银行流水的,可以选择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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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周某通过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一次性转账20万元到牛某的账户中,牛某口头承诺一年后归还,直至日前已逾期,经周某多次催要,牛某仍拒绝还款,故周某于2016年将牛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牛某返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牛某辩称,自己与周某并不认识,也从未向周某借过钱,本案中的20万元实际是周某偿还给孙某(孙某系牛某之朋友张某的母亲)20万元的借款,牛某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用自己的工行账户代为收取,20万元到牛某账户后,应张某的要求当日立即分四笔转账给孙某账户中,因此,牛某认为其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缺乏借贷合意,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需具有借贷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且出借人需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二是该借贷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法院查明,周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牛某账户转账20万元,牛某于当日实际收到一笔20万元款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牛某是否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周某根据起诉的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在于牛某一方,根据牛某提供的证据抗辩此20万元是周某与孙某之间的债务,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孙某、张某的证人证言,孙某本人认可此20万元是周某偿还给自己的债务。对于牛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根据“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中“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认为应理解成牛某与周某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而不是牛某提出的孙某与周某之间的债务。而对于牛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抗辩意见并不能认定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故牛某在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其举证责任并未转移给周某。

??本案借贷关系主体问题。本案中牛某在收到20万元后,该笔款项的资金走向系牛某自行操作完成,与周某无关,在牛某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牛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己方承担,借款事实只能被认定在牛某与周某之间,故法院最终认定周某与牛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若牛某欲向孙某索要款项,可另行向孙某主张。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周某要求牛某还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牛某偿还周某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不同给付的原因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等。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银行转账凭证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实际中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系亲友关系,碍于情面并未对借款事实签署书面的合同,当发生争议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若被告对给付货币的事实提出抗辩,亦需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在诉讼中让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来源:北京法院网)

  案情:小张向小刘借款,小刘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张转账共28482.6元,但未立借据,双方亦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来,小刘向小张催还借款时,小张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还款。小刘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的转账记录、转账凭证、转账电子回单以及小刘与小张关于催收借款的对话录音等证据。

  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小张虽然未就借款行为向小刘立下借据,但小张拖欠小刘借款共28482.6元的事实,有银行流水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回单,又有小刘与小张关于催收借款的对话录音佐证,且无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故小刘要求小张归还借款28482.6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小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刘归还借款本金28482.6元。

  法官评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一旦具备了借款的合意并履行了借款义务,对方也收到了所借款项,则债权债务成立,法律并无要求一定具备书面的借条,口头约定的借款依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小张收到了小刘所借的款项,有小刘的汇款记录为证,且小张账户也收到上述款项,小刘又提交与小张的电话录音,从录音中可听到小张也承认借款事实,那么实际的债权债务就已成立。法院可先推定双方之间款项往来系民间借贷关系,待小张提出证据进行抗辩,抗辩理由成立的,再依法作出认定。而小张没有出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因此,法院根据转账的时间、用途、资金汇款流向等诸多因素,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转账属于借款,小刘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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