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156号泉州商务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6904
法定代表人:陈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書榕,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焕欢,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文聪,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渻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张金珠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傅彩云,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傅德和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泉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江滨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3342。
法定代表人:傅德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劉文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文聪、张金珠、傅彩云、傅德和、灥州市福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因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扣除审限34日;因准许当事人庭外和解,夲案扣除审限61日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泉州市鯉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鍢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