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网贷有哪些平台的几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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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呈多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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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该人士称,XX网贷平台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变现后按比例清退参与集...
  昨日,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该人士称,XX网贷平台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变现后按比例清退参与集资人,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昨日,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据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另外,会上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等八方面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自担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指出,目前XX借贷网站已屡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XX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有几十家,最大的单笔金额约五六亿元,公安部门正在审理。&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4月上线仅一月的众贷网倒闭至今,已有近百家XX企业卷入倒闭潮。刘张君介绍,涉案资产的处置上,一般是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告诉记者,目前XX都是野蛮生长,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政府应加大监管,设立最底线要求。&
  银监已启动XX监管研究
  刘张君也表示,近期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XX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启动。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
  刘张君还透露,非法集资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性担保公司、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刘张君表示,对于类众筹,要把握好自身平台的定位,不能替人担保,不能建资金池;对股权类众筹,只要开展业务遵守法律红线,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就小得多。
  公安部局副局长指出,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按比例获取收取代理费、管理费,有的高达三到四成,应予刑事打击。
  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三情况
  搞资金池。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虚假借款。一些XX经营者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XX经营者的&庞氏骗局&。个别XX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非法集资现六新花样
  1、虚构民营银行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2、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为名义,发行虚假担保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3、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假冒或者虚构网站发布基金,许诺高回报;4、打着养老的旗号,通过举办所谓的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5、高额回报收藏品;6、嫁接XX的名义集资,以金融创新概念,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
A如果对方去法院起诉的话,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以后消费、贷款等将受到限制。一般不会涉嫌刑事
A打工赚钱还贷。
A没用的,你没有义务帮她还钱
A小心受骗上当。
A正常借贷无力偿还,或许有被司法拘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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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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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探析
【作者】 ,【作者单位】 ,
【分类】 【中文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侦查
【文章编码】 15)03-130-06【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130
【摘要】 近年来,起源于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少监管等原因导致该领域成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易发地,并且一旦案发,涉及范围非常广,受害人也众多,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进行研究势在必行,进而为该类案件的侦防打好基础。
【全文】【】 &&&&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简介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念
  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国外,英文名称是“peer to peer lending”,意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指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者直接将钱借给融资者。一般而言,收益的高低与项目风险成正比,与融资者个人信用成反比。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运作模式
  首先,购买或租用服务器,建立一个网络平台,并聘请技术人员开发网页。平台建立后经过宣传,有借款人提出希望在平台上借款,经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借款项目。投资人在平台上看到有借款标的后通过竞标(或者合买)成功竞标,并通过第三方账户或者平台本身设立的账户打钱进行投资(有的直接为平台老总账户)。同时,如果是抵押借款,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现在的主流,抵押物以房产、汽车为主)。有的平台没有抵押借款,就从投资人所投资金中抽出一部分留存作为风险金。信用贷则借款人什么都不需要提供。最后借款通过第三方账户或者平台账户到达借款人手中,借款人再按借款时的归还计划还本付息直至还清。若届时违约,则所提供抵押物归投资人所有。有风险金的由平台提供风险金做补偿(见图一)。
  2.数据统计显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
  (1)P2P网络借贷平台总数
  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只有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上海成立的拍拍贷,2008年也只有这一家。到2009年这一数据增加到9家,2010年为15家。2011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势头,达到50家。2012年为148家。2013年达到惊人的523家,也正是从该年开始,网贷平台恶性发展所导致的后果开始显现,一大批平台倒闭“跑路”的情况集中出现,造成许多投资者措手不及。经过一系列的整合,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后的发展速度会更加惊人。互联网金融就像当年互联网购物一样,由于其突出的优势,会不断壮大,这是一个趋势。
  P2P网贷平台的基本运作流程
  (图略)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额
  在交易额的数据统计上,2010年全国各平台全年总共成交仅13.7亿,这个数值甚至比不上现在一周的总额。2011年,这个数值开始大幅度增加,达到84.2亿,这个增值幅度和P2P网络借贷平台总数的增长是非常吻合的。到了2012年,交易额飚升到228.6亿。2013年,交易额扩张了4倍,达到897.1亿。2014年虽然行业遭到了重大挫折,但是交易同样达到了3倍的增长,达到2642.7亿。
  (3)浙江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布
  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的排查,全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布大致如下。杭州占44.51%;温州占23.26%;宁波、湖州各占5.6%;丽水占3.3%;嘉兴、绍兴各占2.2%;金华、衢州、台州各占1.1%。
  由于统计口径不一,且变化较快,这些数据也一直处于动态中。
  (4)日交易金额占全国比例
  日当天,浙江省P2P网贷总交易额为10024万元,占全国P2P网贷总交易额59470万元的16.86%。这个比例与我省的平台数和总交易额的比例大致相同,在全国仅次于广东,排第二位。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的原因
  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与我国的经济形势及金融环境息息相关。
  1.国际经济近年来持续低迷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带来的内外双重压力下,我国经济下行趋势明显。银行对于放贷更加谨慎,审批手续复杂,担保抵押要求严苛。大量的经济实体的贷款融资要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特别是一些中小额度的贷款,如小额消费,医疗费用,住房装修等,根本无法从银行贷到款,这一部分的资金需求有非常广阔的市场。
  2.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民间拥有大量的资金积累。但与此同时,股票证券业长期处于历史低位;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在可预期的时间内风险急剧上升。主流投资渠道几乎都被堵塞。再加上高通胀率下货币迅速贬值,银行业存款利率低,资金持有人不愿将钱存入银行。民间闲散资金亟需投资渠道。
  3.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融资者的要求较低,现代化的网络平台技术使得各种程序流转高效便捷,成本低廉。且该种方式具有参与主体广泛性,社会覆盖率高。[1]
  简单而言,一方急需资金,一方急需投资渠道,P2P平台正好能同时满足二者需求,因此,P2P平台便受到市场追捧,以令人惊异的速度发展起来。
  二、P2P网贷平台犯罪的现状
  (一)P2P网贷平台犯罪的现状
  2013年开始,全国范围的P2P网贷平台经过数年的恶性扩张,终于到了资金链运作的极限,很多平台无法支撑下去,出现平台崩溃、老板跑路现象。典型案例如2014年6月恒金贷事件(刚刚成立的新平台恒金贷,上午上线、下午老板就失联,刷新了网贷跑路的新历史)。恒金贷官方网站目前已经无法登陆,从线上截图可以看到,恒金贷注册公司为台州恒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代表为苏忠贵,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为日,该案例可能是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潮中最极端的一个案例。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大道58号。据网友透露,目前恒金贷官方QQ群已经解散,平台也已经关闭,平台上线后发布了一个秒标,预计投资人损失在几十万元。目前投资人正在维权中。目前浙江省排摸出的87家P2P网贷平台中已有10家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比高达11.5%。所犯罪名基本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二)P2P网贷平台犯罪的两种基本形态
  1.集资诈骗
  这类案件是目前P2P网贷平台犯罪中最主要的,也是案值最多,影响最大的一类案件。
  该类平台的正常模式是:平台审核融资人及其融资项目,并将认证通过的融资项目放在平台上让投资人竞标(融资人可能提供抵押物)。投资人竞标成功后将钱汇入既定的第三方账户或者平台自有账户。第三方账户或者平台自有账户将投资人汇入的钱打到融资人账户。然后,融资人按与平台的约定偿还本息(若违约,则抵押物所有权转移)。
  这一模式看似无懈可击,其实有很多漏洞:
  (1)融资人与平台创建者是否同一?
  (2)账户资金的控制问题:第三方账户是否真正独立;平台账户是否创立者本人账户?
  (3)认证审核是否真实有效:包括项目真实性、抵押物真实性,平台与融资人有无“私下交易”?
  该种模式“演变”为集资诈骗的犯罪流程如下:
  平台建立阶段:1)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和网页。2)租用服务器。3)由网络公司对员工进行客服、服务的培训。4)通过网贷论坛等媒体进行宣传。
  集资诈骗阶段:1)发布虚假借款项目,提供虚假抵押。平台所有人就是融资人,犯罪人利用平台作为自己集资诈骗的手段,其发布的借款项目是虚假的,提供的抵押物也是虚假的。2)吸引投资人投资。3)通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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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的P2P网贷平台
  [摘 要] 文章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罪名体系为依托,结合近年来典型判例,归纳P2P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可能犯罪形态,对实务中罪名认定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呼吁行政监管体系先行,明确刑法对金融秩序规制的补充和谦抑性,建议我国取消对民间直接融资的限制,以完善适当的监管体系为依托,充分发挥新经济模式的活力。 中国论文网 /2/view-7491984.htm  [关键词] P2P网贷;监管体系;犯罪形态;刑法规制   [DOI] 10.13939/j.cnki.zgsc.   在我国金融抑制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以融资的快捷、便利、高回报的特点迅速抢占市场,成为金融领域的一颗新星。繁荣的外表之下,由于缺少征信机制和有效监管,P2P网贷经营模式异化,带来了现象性的经营困难、倒闭、跑路潮,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1],持续发展面临重重阻碍。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非法集资规制罪名体系,分析P2P平台的犯罪形态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同时结合我国行政监管措施,为构建P2P监管网提出刑法规制建议。   1 P2P模式涉及的罪名体系及立法路径之探索   1.1 P2P平台与非法集资类犯罪基础罪名的关系   在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时,我们应优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集资人对集资款使用过程中的主客观方面都符合“非法占有目的”,才可以启用集资诈骗罪。   1.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需要符合“四性”。[2]在“四性”的认定中,两个容易产生误解的概念是:①“社会公众”的范围;②P2P平台是否需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由什么部门进行批准。   (1)“社会公众”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常以投资人数量和吸收存款数量的“多寡”作为判断“社会公众”的标准,这种做法存在问题。之所以强调非法集资行为必须具备社会公众性才构成犯罪,是因为只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公众才有可能面临因信息不对称、对投资风险不了解而盲目投资导致亏本或被欺诈现象。如果集资对象范围比较确定,在亲友或同事间实施集资行为,基于对集资人信赖和了解风险的充足渠道,即使投资时报,“也会认为那是正常的投资风险”。[3]   (2)P2P平台是否需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由什么部门进行批准。   P2P平台的典型交易行为构成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是一种吸收资金合法形式?是否存在完备的制度设计,也就是说是否应该存在相关的审批部门?P2P平台为陌生人之间提供借贷服务,以借款目的为重要的运作动机,有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的能力,此时的职能与银行十分类似。[4]但根据现在P2P平台的设立条件和运行现状,其绝大多数缺少中国银监会的审批,其经营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但是随着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未来行政法律、规章正式确定审批机构后,这个问题就将会迎刃而解。   1.1.2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在某些同时具有多个罪名主要特征的案例中。如在铜都贷案中,虽然集资人使用集资款购买了比如汽车、房产等个人消费用品,但其大部分的集资款主要用在房地产投资等正常的经营领域,最终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   在具有某些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往往将“较大数额无法返还”和“集资者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作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的依据,这种做法有失偏颇:①较大数额无法返还的情况下,要追究无法返还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资金链断裂,则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若因为用与个人消费,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无法返还资金,则可认定为非法占有。②对于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即使用于个人消费,但是并未超过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比例,则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亦然。[3]   1.2 P2P平台涉及的其他罪名犯罪形态分析   第一,目前大部分P2P平台客观上突破了信息中介的基础定位,从事类型于信托、证券等业务,这种游走在合法边界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5]   第二,未来行政监管体制明确P2P审批机构后,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只取得普通公司的营业执照,还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三,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网贷平台自身的审查无法完整和全面地反映借款人偿还能力和财产状况,而对出借人的财产来源更是无从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若犯罪人提前约定好通过网贷平台为媒介,实现资金的转移,滋生洗钱犯罪。[6]   2 P2P刑法规制其他建议   2.1 刑法规制P2P网贷平台的大前提:行政监管体系的建立   “行为之行政违法性的具备及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其刑事违法性的根本前提。”[7]只有行政规范对与“P2P平台的性质、P2P平台的合法运行模式”等核心问题有了清晰明确的界定之后,刑法才有可能依此厘清P2P平台运行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发挥自己的维稳作用。目前银监会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为厘清的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近年来的一些混沌提供了良好的依据。   2.2 刑法介入金融管理的原则:紧缩性和补充性   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呈现出入罪门槛降低、适用扩张的态势,很有可能过度限制P2P平台的发展,也有悖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鉴于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的“最后防线”的特点,刑法需要限缩对于P2P平台行为,适度提高现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尊重金融体制自我纠正的权利,保持“刑法的惰性”。   2.3 立法趋势:放宽对直接融资的限制   经济学家茅于轼说过:“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是不存在集资非法一说的。在这样一个过渡与转型时期,如果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而国家又没有为其提供足够的贷款,集资就应当重新还原为民间的权利。”这段话很好地体现了民众现实需求和现状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对直接融资行为的限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在有效的监管下,把权利放归民间。   3 结 论   我国非法集资行为罪名体系在适用到具体的新型互联网集资模式时凸显诸多问题。诸多相关司法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很可能压缩融资性机构的生存空间,导致金融制度创新被政策抑制。为了发挥P2P网贷的活力,我国应尽快完善建立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同时以刑法手段介入P2P管理的体系中,提高入罪门槛,放宽对直接融资的限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对现有罪名体系中罪名认定予以细化,对“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确定罪名的关键词汇再次进行解释和限制,满足审判实务的需要,发挥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莹莹.P2P网贷成非法集资重灾区[J].中国证券,2015(5).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10.   [3]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2(4).   [4]徐伟新.谈P2P网络借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犯罪[J].电子商务,2013(2).   [5]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4(5).   [6]刘环宇.P2P网贷的刑法问题与规制路径探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1).   [7]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J].法学家,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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