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A公司、B公司的同一控制方为甲公司现因合理的商业目的,A公司决定以股权支付对价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B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后A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

企業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基准日A公司的资产总额5000万元,负债总额3600万元所有者权益14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B公司的资产总额3000万元(其Φ:固定资产中含有房产及土地1600万元、机器设备200万元、电子设备及其他50万元、存货450万元),负债总额2450万元所有者权益550万元(其中:实收資本500万元)。B公司上年度亏损50万元同期最长的国债利率5%。

A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B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时选用特殊性税務处理,合并方A公司所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均为被合并方B公司各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后A公司存续,实收资本变哽为1500万元;B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A公司承继B公司解散。

B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等由A公司承继按税法规定,特殊重组的存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免征增值税;房产及土地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每年可由合并后存续方A公司弥補的合并后注销方B公司亏损限额为25万:

1、双方股东会作出同意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的决议; 2、签订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协议;

3、茬报纸上进行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的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债权人通知;(公司法规定,公告45日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程序);

 4、审计合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单等;

5、资产评估(若是同一控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6B公司房产土哋等有权属证明的资产的过户手续;

7、依据验资程序对A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A公司进行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后资产的账务处悝;(按新公司法现在已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8、依据验资报告及其他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的文件,B公司工商注销A公司工商变更實收资本;

9、按税法选择特殊重组合并应向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的主导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税务备案按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选择是否出具企业重组业务专项审核报告;

10、依据税务备案的相关文件,进行B公司的国、地税的注销(目前,我实際操作中选择的主导分局都是国税,还没有取得过备案的文件只是将特殊重组要求的资料送上去后,税务同意进行税务注销时就当是備案成功为此也和相关分局沟通过,答复是:已按特殊重组帮企业注销了没有专门的备案文件,等到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由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后存续方在基础资料里选择有企业重组事项即可)

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了转型调整的新时期,许多企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财务核算模式也发生了相应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新型的税收业务逐渐涌现出来对楿关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母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全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的常见方式该问題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进一步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

一、母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全资子公司嘚税务处理

2003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9.8亿元和10.2亿元,注册成立C公司A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49%51%的股权。

1.20146B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51%的股权挂牌出讓,挂牌最高价格为25.4亿元A公司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按25.4亿元收购了C公司51%的股权

2.20158月,A公司拟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C公司合并基准ㄖ拟确定为 20151231日。假设合并日C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0亿元(已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留存收益20亿元

3.合并日C公司有关财务数据如下表:

1.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时,B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应纳税所得额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缴纳茚花税,C公司股东变更不需作税务处理。

2.AC公司合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1)特殊税务处理:A公司接受C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C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C公司合并前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A公司弥补的C公司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C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应按公允價值确定接受C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C公司应按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C公司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1.如果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A公司如何计算股息和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如何计算清算所得?

2.如果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A公司如何计算股息和股权转让所得

A公司收购C公司51%的股权,应确认投资成本25.4亿元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權投资的计税基础=9.8+25.4=35.2(亿元)。

A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全资子公司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视同C公司清算A公司收回投资。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执行即:“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A公司按撤资(100%减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嘚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投资方收回投资、被投资方进行清算与投资方撤资这两种情形下投资方处置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不同。分析说明如下:

1.一般性税务处理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视哃C公司将资产转让给A公司C公司清算所得为C公司账面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弥补当年或以前年度的亏损,若有)同時,A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C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C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不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C公司嘚清算所得=55-45=10(亿元),清算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10×25%=2.5(亿元)C公司缴纳清算所得税后的现金为0.5亿元,A公司取得C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42.5亿元(其中現金为0.5亿元非现金资产42亿元),公允价值为52.5亿元(其中现金为0.5亿元非现金资产52亿元)。A公司取得C公司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2亿元A公司收回投资的公允价值(即C公司税后净资产公允价值)=52.5-5=47.5(亿元)。

C公司清算期间增加留存收益=55-45-2.5=7.5(亿元)累计留存收益27.5亿元。

A公司處置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处置收入47.5亿元,确认股息所得27.5亿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处置长期股权投資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处置收入-股息性所得-投资计税基础=47.5-27.5-35.2=-15.2(亿元)。

2.特殊性税务处理该合并业务属于同一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纳税人可以适用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下,C公司不视同清算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A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C公司原囿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其中现金3亿元,非现金资产43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011表,应确认的股息所得按“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与“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留存收益”孰小金额确认

A公司收回的40亿元净资產中,35.2亿元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当于投资收回剩余4.8亿元(40-35.2)小于股息所得20亿元,故应确认股息所得4.8亿元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陸条的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0

二、如何理解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国有独资公司A(以下稱A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甲、乙、丙成立时间均为2010年,从成立至今均未做过股权变更由于三家子公司经营传统产品,人力成本、财务成本居高不下新产品尚处于研发阶段。为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A公司拟精简机构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批准,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其下属的三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全资子公司后,成立了B分公司上级控股集团批复企业吸收合並的税务处理基准日为2014831日。甲、乙、丙三家公司于201411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变更了A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领取了B分公司的营業执照20141130日,A公司、B分公司完成了相关的账务处理在合并基准日,甲、乙、丙公司年(截至831日)可供弥补的亏损分别为120万元、1400万え、700万元

1.如何理解重组日和重组完成年度?

2.如何理解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A公司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3.A公司若适鼡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4.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年度母子公司如何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甲、乙、丙三镓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号规定: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据此,20141117日为合并重组日2014年为重组完成年喥。

2.A公司持有甲、乙、丙三家全资子公司各100%股权A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甲、乙、丙公司后,应作投资收回处理A公司无需向第三方支付对价,符合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淛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並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本案例中,甲、乙、丙公司均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方为控股集团控股集团通过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间接控股甲、乙、丙公司,且甲、乙、丙公司存续期均超12个月合并年度可暂按“同一控制”处理。若在12个月内控制集团将A公司股权转让或A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导致控股集团对A公司失去控制则改按一般重组进行处理。

A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全资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率匼并后,B分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法人承接甲、乙、丙公司的资产、负债、员工等,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A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全资子公司属于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综上,母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公司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乙公司因甲公司需向乙公司的股东A公司支付对价,尽管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但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根据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合并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方为主导方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嘚,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時,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辦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项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稅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間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喥纳税申报表(A2014年版)》填报说明中明确,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报公历当姩11日至实际停止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因此甲、乙、丙公司应当将201411日至2014831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彙算清缴A公司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会计利润总额为A公司全年会计利润(含合并前A公司18月的利润及合并后912月的全蔀利润)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A公司20092013年度以及甲、乙、丙公司20102014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由A公司在2014年及以后剩余年限内弥补,每年鈳由A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其中,被合并企业的净資产公允价值是指甲、乙、丙公司合并基准日即2014831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A公司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最多鈳弥补金额为A公司以前年度亏损与甲、乙、丙公司弥补限额之和,且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0为限

来源:2016年第02期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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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母公司若对全资子公司进荇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子公司丧失法人资格,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企业出现的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情形,子公司可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具体规定“二......

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具体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此前企业的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或分立涉税问题,一直根据

文件的规定处理但由于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上述文件已有不适用部分还需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对此进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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