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但不加盟用沙县小吃高档的招牌招牌会不会侵权

  “沙县小吃高档的招牌”集體商标2009年12月被省工商局评为省著名商标牌子响了,就多了许多“李鬼”笔者昨日从光泽县工商局获悉,在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中该局连续查处4起小吃店涉嫌侵犯沙县小吃高档的招牌集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案值1万余元

  经初步调查,4家小吃店营业场所的广告招牌、店面的装饰装潢以及店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沙县小吃高档的招牌”文字及图形商标标识与沙县小吃高档的招牌同业公会注册的 “沙县小吃高档的招牌”集体商标十分近似。经注册人鉴定确认上述涉案的小吃店均未加入沙县小吃高档的招牌同业公会,也未取得该公会的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

  目前,案件处于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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