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类型的几种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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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是指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
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简介
《》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
①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②格式合同。
③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形式主要形式
合同形式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
合同形式(二)
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原《》(现已废止
)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时,当事人
合同形式(三)
应注意,除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的对称。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并可作如下分类: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授权委托书、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后者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各国民法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重视书面形式。
如《苏俄民法典》第44条规定:“下列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以及这些组织同公民间的法律行为;
(二)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以上的法律行为;
(三)公民之间的、而法律要求遵守书面形式的其他法律行为”。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买卖契约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订之。”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形式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
合同形式(四)
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合同形式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合同形式(五)
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合同形式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
合同形式(六)
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合同形式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合同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王家福、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法律出版社,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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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知道有几种类型?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 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是合同法对合同的 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学理上分析,合同的种类也有很多,我们以《合同法》为依...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 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是合同法对合同的 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学理上分析,合同的种类也有很多,我们以《合同法》为依 据,将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已规定了特定名称和相应规范的合同。这种 合同是合同的典型形式,又称为典型合同。《合同法》规定的15类 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 尚未确定其统一名称和相应规范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 立的合同。例如买卖、雇用、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合 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意之外,还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 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等中的借用物即为标的物)。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另一方某种利 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 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 同,典型的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合同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合同。非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就可成立的合同。在我国,所谓的“特定的形式或程序”,主要 有特别指定的书面形式以及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等。商品经 济发展到现在,大家追求交易的迅捷和契约的自由,多以非要式 合同为主。主合同与从合同当两个以上的合同相互关联时,其中一个合同对另外的合同 存在制约或限制时,便产生了主从合同关系。凡不以其他合同的 存在为前提,而是独立存在,且起主要作用的合同为主合同;反 之,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 的双务合同有买卖、租赁、借贷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 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这种类型。除了以上介绍的几种类型,合同还有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为订约人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 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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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的诉请类型与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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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现象,对此,出租人在主张收回租赁物的同时,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两种法律诉求,是可同时主张,还是只可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本文作者参与了《解释》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的经过及相关规范意旨,相信文章能为读者更准确地理解《解释》提供有益帮助。&&&&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就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从最新实践看,在出租人的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认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一、租赁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价值担保&&&&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租赁期初,全部租金对应的是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赁期间,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对应的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仍在承租人处。出租人虽然名义上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因其占用、使用的权能已经让渡给了承租人,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间承租人欠付租金并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张租金债权,又可以收回租赁物,实现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法律属性: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实务中常有不同认识。从合同法上的诉讼请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出租人有关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仅系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赁期届满。至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则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主张,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在性质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诉请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择一行使。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三、出租人诉请类型与法院的裁判方式&&&&实务中,出租人多认为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的双重保障,而主张承租人支付租金及收回租赁物。但严格地说,租金债权仅是权利本身,而不构成权利的保障,租赁物的所有权则具有物权保障功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系以提供融资、收回租金为主要盈利模式,而不以收回租赁物为交易目的。从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情况来看,最主要的纠纷类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提起的违约救济。在诉请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及《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2.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力救济收回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也应予以支持。&&&&3.出租人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此时,在合同履行状态上,出租人实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如承租人拒绝作出选择,属于无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如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第二个诉讼,是否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个诉讼是诉请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第二个诉请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因此,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仍应予以受理。&&&&5.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收回租赁物往往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债权,此时,如果出租人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其租金债权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外的损失的,法院也应予以支持。此种诉请与第3种诉请的差别在于:第3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和全部未付租金,而第5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差额,前者将导致双重受偿,后者已经折抵,并无双重受偿的问题。故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此种诉请也应当予以支持。此种诉请在价值总量上与第1种诉请一致,即均为全部未付租金,仅在物质形态上有所差别:第1种诉请全部为货币形态,第5种诉请为货币形态加租赁物的实物形态。对出租人而言,两种诉请的差别和意义在于:前者承租人可能仍有偿债能力,仅无偿还善意,故在不收回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也可通过诉讼和执行,从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后者则常见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收回租赁物是减少租金损失的最优选择。&&&&6.出租人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种诉请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诉请,是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已到期债权的主张;第二部分有关收回租赁物的诉请,则属于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清理。因此,二者并行不悖,可同时支持。&&&&四、收回租赁物与租赁物的价值评估&&&&收回租赁物可能涉及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那么,是否必然启动租赁物的价值评估程序?也不尽然。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出租人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为涉及租赁物价值的折抵问题,所以应当确定租赁物的现时价值。但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租赁物的价值确定方式,或者参照租赁物的折旧及到期残值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只有当上述方式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才涉及到请求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问题,而法院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还要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二是承租人主张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返还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如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此时也必然涉及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但其仅限于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就超出部分进行返还的案件。故概括地说,出租人诉请收回租赁物并不必然启动租赁物的评估程序。&&&&(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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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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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包括以下种类: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十一、不当得利纠纷128、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此外,还有保险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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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无效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l、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2、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四、有名和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纠纷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5)租赁合同纠纷。(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7)承揽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同纠纷等。(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o(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10)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11)保管合同纠纷。(12)仓储合同纠纷。(13)委托合同纠纷。(14)行纪合同纠纷。(15)居间合同纠纷。2、无名合同纠纷除了《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合同争议也届于合同纠纷之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合同纠纷。(1)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2)担保合同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等。(3)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合同。(5)劳动合同纠纷,包括雇佣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等。(6)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白然资源合同纠纷等(8)台伙合同纠纷,含隐名合伙合同纠纷。(9)其他合同纠纷,如固培训合同、票据贴现合同、储蓄合同、影视合同、广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纠纷。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条款是否标准化的角度来划分合同纠约纳。l、标准合同纠纷是指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2、非标准合同纠纷除标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纠纷均为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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