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最近的比较有名的农业审计失败的毕业论文案例啊 近两年的

查看: 50245|回复: 27
审计失败及会计丑闻案例汇编(外资版)~
现在就加入吧!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一年内免费直播参与
历届活动视频回放
Excel知名公众号作者
随书扫码看视频学Excel
本帖最后由 ly20011 于
01:51 编辑
这个帖子作为一个记录,准备把我这些年所收集的审计失败案例一一罗列~
先说遥远的安然事件吧,给了出台补充审计文件的某些人一个大嘴巴子~
然后就没有消停了,在欧美陆续是世通、施乐;
最近几年是火爆的安永把雷曼给爆了,德勤在日本把奥林巴斯给爆了~
慢慢来,看这个行业是不是能在外资的引导下做好~
<p id="rate_10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问题&威望 + 3
" class="mtn mbn">
期待中。。。。。。
<p id="rate_658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www.77bd.net/0/35864/ 钢铁侠4&威望 + 1
" class="mtn mbn">
期待:handshake:
内资篇也来一份吧,好做对比
什么时候发第一篇啊?
声明一下,本帖左右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楼主只是一个打酱油的,谢绝跨省追捕啊~
最著名的必然是安然事件啦~
收了2500万美元审计费,2700万美元的咨询费,然后这个老大挂了,不用我赘述;最悲催是他们的老大还要求员工和企业一起销毁会计资料,不知道是脑袋被门夹了,还是真的知道不销毁后果更惨?!
反正我当年看到这个新闻是真惊了,那光环瞬间就成了闪电~:sad.:
当然,紧接着曝光出来的普华永道收取通用7900多万美元的咨询费,后来被迫把咨询公司剥离出去了;
目前看,国际四大的日子不好过,都希望在中国再进一步掘金呢~
下面是一篇去年的新闻,我根据这个稿子,梳理了一些相关的案例资料,回头一点点补上来~
~~~~~~~~~~~~~~~~~~~~~~~~~~~~~~~~~~~~~~~~~~~~~~~
追捕危机“帮凶”氛围下,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或被拆分
  继评级机构遭遇调查之后,声名赫赫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德勤(Deloitte)、普华永道(PwC)、安永(Ernst & Young)、毕马威(KPMG)也在欧洲和美国面临调查和诉讼,甚至可能被强制拆分。
  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正力促出台严格的监管规则,迫使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放弃非审计业务,并同小型审计机构分享业务。
  根据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委员会的监管草案,此次改革,旨在恢复财务报告公信力,将在11月公布,主要包括禁止非审计业务、“联合审计”规定以及“强制性轮换”等主要内容。
  分一杯羹
  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委员会委员巴尼耶(Michel Barnier)此番态度异常严肃强硬,内部市场委员会认为非审计工作是导致利益冲突的根源,因此在草案中提出,规模庞大的审计机构应被禁止对相关企业提供与法定审计职能无关的服务,例如咨询、税务等顾问服务,这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盈利大项可能遭到切割。
  由于传统的审计业务增长缓慢,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加强咨询业务,并从中获利颇丰。统计显示,英国最大的几所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总额约三分之二都是由非审计业务创造的。
  “这对‘四大’的打击将会非常大。”一位“四大”前高级经理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分析,咨询部门是四大业务中利润增长点,如果拆分了咨询部门,又加上所谓的“联合审计”和“强制性轮换”政策,“四大”日子会难过得多。
  新华社援引欧洲审计官员的估计称,全球会计师事务所28%至30%收入源自法定审计,18%源自非审计业务。可想而知,若该草案获得通过,势将斩断“四大”的一条重要“臂膀”,或将引致“四大”分拆。
  同时,草案规定,资产负债规模超过10亿欧元的公司,需要聘用两家审计公司“联合审计”,而其中一家必须是除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审计机构。“四大”将与小规模审计机构分担业务。目前,“四大”在欧洲约占70%的审计市场份额。
  此外,所谓“强制轮换”政策是指一家审计机构为一家大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年,增加相互之间的流动性。内部市场委员会称,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独立性和竞争。统计资料显示,去年,四大事务所的客户包括了伦敦金融时报100指数成份公司中的99家。
  危机问责
  巴尼耶曾指责会计师事务所在金融危机期间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行业角色应予质疑。这句话或许解释了该草案的产生原因之一。
  事实上,在上一次金融危机中,会计师事务所就站在了风暴的中心,安然和世通等公司的丑闻被揭露,安然倒台。此后,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且重点放在力求确保审计师与客户之间保持距离,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客户提供某些非审计服务。有分析称,尽管该法案出台后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有所改善,但仍有很多漏洞让会计师事务所可钻。
  历史总有相似之处,在此次金融危机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也频频站上被告席,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安永因其在雷曼兄弟公司倒闭中扮演的角色遭到民事欺诈的指控。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指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过失是导致雷曼兄弟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纽约总检察长指责安永,“直接协助”雷曼兄弟粉饰资产负债表长达七年之久,安永则从雷曼兄弟那赚得总计超过1.5亿美元的收入。
  事实上,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几乎四大的很多客户都陷入困境,比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和高盛的审计机构就是普华永道,毕马威则是花旗的审计机构,贝尔斯登和房利美的审计机构则是德勤。
  本周,德勤被美国一家已破产的抵押贷款机构Taylor, Bean & Whitaker(TBW)的破产托管人和TBW的大额投资者奥卡拉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诉状中指“德勤失察欺诈,因为它简单地接受了管理层对高度可疑交易的解释,那些解释矛盾、不完全且匆忙”。德勤因此被索赔76亿美元。
  上述都只是这几家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卷入风波的冰山一角,其实每一家都“劣迹斑斑”,早已褪下了当初无限圣洁的光环。
  2001年,当年的行业“大哥”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身陷安然财务丑闻而轰然倒塌,曾经的“五大”变身为如今的“四大”。
  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毕马威提出指控,指其在审计美国施乐公司1997年至2000年的财务报表中具有欺诈行为,使其真实经营结果与向投资大众公布的结果相差30亿美元之巨。最后毕马威以支付巨额罚款“破财消灾”。
  2007年,普华永道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因内部控制措施松懈,导致化妆品公司嘉娜宝出现会计欺诈行为,而被日本金融厅处以停止大客户审计资格两个月的严厉处罚。
  2010年,在著名的雷曼破产案中,美国证监会指安永对雷曼将500亿美元资产以“回购105”手段不正常划至表外,以隐藏负债和降低杠杆的事件“袖手旁观”,甚至有助长之嫌,成为金融危机中首个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控。
  在“四大”进入中国之初,也是光环绕身,但是之后的古井贡漏税事件、创维赴港上市财务作假、上市公司黄山旅游(600054.SH)会计报表问题等背后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四大”的身影。
  一位任职中国“四大”的高级审计师对本报表示,“四大”不同于国家审计机构,是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聘请从事审计业务,这当中的聘请与受聘的关系确实对审计准则中的独立性要求带来了一点挑战,有些被审计单位较为强势,规模庞大,是“四大”争抢的对象,面对这些客户,就算是“四大”的合伙人也会有所忌惮。
  巴尼耶称,此次全球金融危机过后,会计业迫切需要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
  不过,“四大”似乎并不知道在金融危机期间其名誉受到了多大的损失。英国毕马威高级合伙人约翰·格里菲斯-琼斯称希望监管者考虑到公司的专业和专长。
  “这取决于你如何看待审计人员。如果你认为我们有点像1910年代的私有煤矿的矿工,那你会想要国有化我们。”他说,“如果你认为我们更像医生,拥有一技之长的医生,那你可能会想要听我们在这些问题上的观点。”他继续解释称,如果矿工能够像审计员一样在有一些远见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操作,很多被困井下的“事故”都将被转换。
  事实上,在英国,有的大型审计机构不但没有帮助转化“事故”,反而促成了事故的发生,至少巴尼耶如此认为。据Audit Analytics的统计资料,截至7月,“四大”中至少在24件因为信贷危机的集体诉讼案中站上被告席。
  不过,英国《金融时报》评论称,巴尼耶的提议存在一个根本性缺陷,未能解决最大的挑战,即如何鼓励新公司进入审计市场,以促进更多竞争,从而加强审计服务的安全性。鼓励新的进入者应是优先考虑的任务。但欧洲法规要求审计机构必须由合格审计师控股,这样一来便几乎不可能为新公司找到大规模的第三方融资。开放审计机构的所有权将是巴尼耶能够提出的最有效且最大胆的改革。
  某“四大”审计经理向本报透露,以前在“四大”,工作第三年到第五年的高级审计师通常承担了重要的任务,负责协助经理带领整个审计团队进行具体的审计工作,是整个审计团队中承上启下的“灵魂人物”。而现在由于人手的缺失,许多工作刚第二年的初级审计师就要承担如此重大的任务,但进入“四大”的员工有很大部分是非会计、审计类专业出身,工作才刚满一年左右就被推上了重要岗位,审计质量自然无法得到很好的保证。
  另有承担带领审计团队工作的初级审计员向记者坦承,她在做一些相对复杂的例如企业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审计工作时往往自己还是一知半解,需要一边审计,一边现翻会计准则以及审计准则进行查阅。
  而不少企业也由于审计成本等多方面的考虑也不再迷信“四大”,转而投向国内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怀抱。最近的就有爱康科技(002610. SZ),其在9月22日发布公告称,基于控制费用考虑拟解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显示,2008年“四大”在中国的总收入均在24亿元以上,即使它们当中的最末一位也是国内所第一名总收入的3.7倍,而2010年虽然“四大”的业务收入仍然牢牢占据前四位,但时排最末一位的毕马威收入下降为18.6亿元,而第五名中瑞岳华已从2008年的6.5亿元涨至2010年的8.1亿元。
智利《金融日报》4月19日报道,经过七个月的调查,智利银行和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SBIF)对智利普华永道审计事务所处以4500UF(约合20万美元)的罚款。
在智利超市集团LA POLAR负责发行超市购物信用卡的业务审计中,普华永道审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缺乏客观性,存在失误。这是智利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首次对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失误进行处罚。
2011年6月,智利最大的连锁超市集团LA POLAR因客户信用卡过期债务重组引发消费者不満,全国消费者委员会的介入揭开极地百货公开信息存在的严重问题。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标准而形成或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
~~~~~~~~~~~~~~~~~~~~~~~~~~~~~~~~~~~~~~~~~~~~~~~~~~~~·
德勤科龙案的回顾
2000 年度,即 A 股上市第二年,科龙电器便净亏损 6.78 亿元;亏损的原因是行业竞争激烈、产品价格大跌。
2001 年度,科龙电器再次出现巨亏,当年新增亏损 15.57 亿元;亏损原因依然为市场竞争激烈。由于连续两年亏损,随即被戴上 ST的帽子。担任审计的安达信(当时“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后破产)给出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1 年 10 月,顾雏军名下的格林柯尔公司开始收购科龙电器,收购工作于 2002 年 4 月全部完成。顾雏军正式入主科龙电器,并一直担任其董事长一职,主审会计师也由安达信变更为德勤。
2002 年度,科龙电器扭亏为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当年的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3 年科龙电器处理掉了挂在账上三年之久的累计亏损,并将账上每股未分配利润由上一年的-1.22 元反转为+0.1859 元,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4 年,在扭亏两年后,科龙电器重新“返亏”。2004 年度会计报告称,新增亏损 6833 万元,同时被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5 年 5 月 10 日,科龙电器公告证实,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此同时,证监会对德勤的调查也已展开。在证监会出具的报告中,德勤被指在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2005 年 5 月 12 日,香港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表示不再担任在香港上市的科龙电器(0921,HK)的审计师,其在国内的合伙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不续任在内地上市的科龙电器的审计师。
2005 年 7 月 29 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雏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同天被捕的还有科龙电器副总裁严友松、财务督察姜宝军、财务副总监晏果如、财务资源部副部长刘科,以及深圳格林柯尔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细汉等五人。
2005 年 10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显示,2002年以来,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该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日,科龙电器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附属公司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至 2005 年 7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现金流向进行调查。同时,提请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已经被捕的顾雏军、严友松、张宏的董事资格。
2006 年 1 月 23 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布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重大现金流向的调查结果:顾雏军在入主科龙电器的四年间,通过格林柯尔系公司及与格林柯尔系有可疑关系的公司的非正常现金流出超过 40 亿元,顾雏军可能挪用科龙电器资金 5 亿元。
2006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对德勤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德勤将为其在审计科龙电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最后的辩解。
日,科龙案恢复受理审理。但是在科龙的刑事诉讼案没有结果之前,科龙的民事诉讼仍然不能宣判。
~~~~~~~~~~~~~~~~~~~~~~~~~~~~~~~~~~~~~~~~~~~~~~~~~~~
对科龙审计意见的分析
(1) 年科龙电器年度报告审计意见
公开资料显示,在科龙电器 2002 年度和 2004 年度会计报表中,德勤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03 年度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2 年,由于安然事件的影响,安达信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的业务统统并入普华永道,其中包括对科龙的审计业务。但普华永道认为对科龙的业务风险较大,所以并没有接手。那时,格林柯尔尚未能澄清媒体披露其涉欺诈的传闻。当时的科龙电器已连续亏损两年,成为 ST 科龙,并且 2001 年的年度报告由于资产价值不确定,被安达信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勤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科龙电器 2002 年会计报告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基于以下四点理由:
①前任会计师安达信已在签发的审计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 2001年末的公司及合并的净资产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所以,德勤无法确定被审年度初的期初净资产总额。
②没有能够取得其联营公司华意压缩经审计后的 2002 年度会计报告,因此德勤无法确定以权益法核算对科龙电器净资产及净利润的影响。
③德勤认为在科龙电器对三洋科龙的投资中,应调减净利润约人民币 7500 万元,并在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时予以考虑。
④对科龙电器 2002 年度转回的约人民币 2500 万元的存货减值准备,德勤认为应予以调整以减少年末净资产及净利润。
但是专业人士认为,审计意见是否恰当的关键在于 2002 年度资产减值及预计负债转回是否合理,但是德勤的观点是 2002 年度科龙的 5.7 亿元转回是合理的。德勤在这件事情上表现得不够谨慎。
2003 年,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4 年,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理由如下:
①德勤没能确认科龙电器在中国境内的两家客户 5.76 亿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②未能取得足够的资料确定 2004 年是否不需对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计提准备。
(2)其他渠道显示的科龙电器历年财务状况
①2006 年 1 月 23 日,应海信公司的邀请,毕马威对科龙公司进行了审计,最后公布了对其2001 年 10 月 1 日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期间现金流专项审计的结果。调查报告显示,在此期间,科龙电器及其 29 家主要附属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出总额约为 40.71 亿元,不正常的重大现金流入总额约为34.79 亿元;调查期内涉及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共达 75.5 亿元。
②中国证监会于 4 月进驻科龙电器,对其涉嫌证券违法违轨的行为作调查。完成之后提交的《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称,顾雏军等人及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为 34.85 亿元。主要表现为:1、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2、采用关联交易诈骗科龙电器财产累计 2.278 亿元;3、诈骗国有土地及或侵占科龙电器相关利益;4、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5、为掩盖挪用、侵占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6、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注册,并伪造公司印章,从事虚构收入等活动;7、在深圳开设账外秘密账户,涉嫌转移科龙资金;8、以广告费名义挪用科龙电器 8033 万元用于非法目的。同时,该报告还认为,科龙电器作为上市公司,2002 年开始实施了多起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科龙电器采取虚构销售收入、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2002 年年报虚增利润 1.2 亿元,2003 年年报虚增利润 1.14 亿元,2004 年年报虚增利润 1.49 亿元。对上述连续三年编造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后,科龙电器 2003 年年报少计利润609.5 万元,2004 年年报虚增利润 6003.6 万元。其次,科龙电器 2003 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少计借款收到现金 30.255 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897 亿元。
2002 年至 2005 年,科龙电器未披露多起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格林柯尔系公司连体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
③2005 年半年报更正说明
2005 年 8 月 31 日,科龙电器的半年报附注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司根据 2005 年的有关交易事项判断,公司于 2004 年度确认的一笔销售收入是不恰当的, 2004 年因此多确认销售收入430,552,861.98 元。在编制上年度与本年度可比的会计报表时,本公司将其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由于此项错误的影响,使本公司本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 111,880,092.27 元,年初应收账款减少 472,621,668.45 元,存货增加 262,963,659.08 元,应交税金减少 68,671,524.48 元,预提费用减少 29,106,392.63 元。
(3)对各方审计材料的对比分析
德勤一共为科龙审计了 2002 年、2003 年和 2004 年的年报。其中,德勤对科龙 2002 年年报和 2004 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对 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在为科龙出具保留意见的 2002 年和 2004年,其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均与科龙的现金流无关。财政部颁发的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审计报告》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之一,即是认为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了企业现金流量。德勤 2003 年对科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德勤认为科龙 2003 年度的现金流量是公允的。但是毕马威的调查报告却指出其中存在大量问题。即德勤并没有发现上述高达数十亿的不正常现金流。
毕马威的这次调查仅涉及科龙及其 29 家主要附属公司的重大现金流向问题,同时仅是要求科龙公司设立了账户的相关银行重新打印了调查期间内的银行对账单,进行了核对。这些工作是德勤在审计科龙年报时,必须做的。现金流向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知德勤为何会作出前述的审计意见。
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来看,科龙2003年的会计报表很难得到认可。不仅是德勤,早在2001年,毕马威因在锦州港案件中涉嫌财务造假在中国成为被告。2005年7月,财政部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普华永道被责令整改。事实上,联合国贸发会议早先曾有一份报告指出,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给亚洲公司进行审计时,采用了较低的审计标准,但同时又以其令人尊敬的会计职业名声签署审计报告,给人以公司财务状况健康的假象,说明一些事务所并没有在上述地区提供与其收费相符的服务品质。
来看看锦州港~
锦州港(0952)董事会日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司对不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
  公告称,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公司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结果认为,公司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万元。
公司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
同时,由于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不及时,折旧计提起始月份不准确及港口设施、设备资产分类不适当等导致2000年度少计提折旧780万元,相应地少计主营业务成本等780万元。
此外,公司对在建工程确认不准确,1998年—2000年多列资产11939万元(实际虚增资产43803万元,笔者注)。
不好找啊。很多案例没有对外公布
案例,都是慢慢搜集整理的~
这个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
我现在看着一大堆数据,也是老虎吃天,无从下爪啊~
不过功夫不负有心人,慢慢整理,总会有清晰的眉目的~
对于楼主的做法深表钦佩,赞一个!!楼主一定要坚持,加油啊!!!
楼主辛苦了
謝謝樓上各位,因最近工作忙,耽誤了,本周補上:)
&来自中国会计视野网iPhone客户端&
根据SEC对施乐公司的舞弊指控和施乐公司重编财务报告的公告,施乐公司在年进行财务舞弊所运用的手法包括以下几种。
(一)提前确认复印机设备的销售收入
施乐公司有时也以全额现金的方式出售复印机等办公室设备,但多数情况是与客户签定租赁协议,客户按月支付设备、维护和融资费用。施乐公司把这些方法称之为“捆绑租赁”,把按月支付的付款项称为“完全控制成本(TCO)”。
依照《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定,符合销售型租赁条件的,出租方可在租赁协议生效时立即确认属于设备销售的收入,至于融资和设备维护收入,在应当在租赁期限内分期确认。根据租赁准则的要求,施乐公司对于“捆绑租赁”,必须选择合理的标准,将租赁协议中的收入总额在设备销售收入、融资收入和维护收入之间分摊。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摊给融资收入和维护收入的金额越少,施乐公司可在租赁协议生效当期确认的设备销售收入就越多。
为了迎合华尔街的盈利预期,施乐公司从1995年后开始通过下列三种手法,人为压低融资收入和维护收入,以尽可能多地提前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1、武断确定融资权益回报率,人为压低融资收入,夸大复印机销售收入
早在1995年,施乐公司就在其销售型租赁业务中通过先确定设备维护和设备融资的公允价值,并将租赁协议总价减去这两个租赁要素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设备销售收入的公允价值。而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设备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应当采用“倒轧法”,而应当采用“直接法”,根据同类复印机设备的市价等因素确定复印机设备的公允价值,以次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基础。为了在采用“倒轧法”时低估融资收入,施乐公司的高管人员武断地确定“复印机设备融资业务的回报率不应超过15%”,而不顾其子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对租赁业务回报率的影响,例如,施乐在南美的子公司因当地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租赁业务的回报率远高于15%,但施乐公司的高管人员对此置若罔闻。施乐公司辩解说,选择15%的回报率是因为这接近一些上市公司全资拥有的财务公司的平均融资回报率。但是这些财务公司的业务与施乐公司或是复印机制造业完全无关。尽管这些财务公司报告的融资回报率从6%到22%,反映出了较宽的业绩幅度,但是施乐公司为达到其盈利目标,只是简单地选取一个接近平均数的比率。这种通过武断确定融资业务回报率据以倒轧销售型租赁的设备收入的做法违反了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从年,在销售型租赁业务中,施乐公司一直没有改变按15%权益回报率确定融资收入的假设。但在年期间,施乐公司持续低估其融资的公允价值,从而提高其对外报告的设备销售收入。它通过在新的区域推广其权益回报率的做法,定时对计算租赁利率所使用的因素和假设进行战略性调整,使其满足15%融资回报率的要求,以此达到低估融资收入的目的。例如,施乐公司用于对1998年的租赁款进行折现的利率被调低100个以上的基点,仅仅因为它假设在最短租期之后还会有一些收益。在其他期间,施乐公司通过采用或改变所使用的假设(如实际税率、负债对权益比率、管理成本分摊、时间性差异税收利益),以确保融资回报率不超过15%。这些频繁变动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收入被转移至设备销售上。譬如,通过这种高层调整,一项48个月的租赁产生的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箱体收入)在年分别被高估了6%和13%。
年,通过操纵融资业务的回报率,施乐公司在没有多销售一台复印机或其他产品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了22亿美元的设备销售收入和3.01亿美元的收益。这类操纵大多是以高层调整(Top-Side Adjustment)的形式进行的。不同的经营单位按照长期建立的程序将租赁的现金流量在箱体、维护和融资之间进行分配。在财务结果公布前,施乐公司的地区负责人使用总部提供的数据重新计算分配结果以确保融资回报率不超过15%,而不顾它本身的融资成本和管理成本或者客户租用复印机实际支付的利率水平是否高于15%。最初,15%融资回报率的规则仅限于在美国和巴西子公司采用,但随着盈利目标压力的增大和复印机销售竞争的加剧,1998年这种操纵说法被扩展到了欧洲子公司。
这种毫无根据的高层调整在年期间变本加厉,导致施乐公司将越来越多的租赁款项提前确认为设备销售收入。但是这种人为压低的融资回报率并没有得到其他客观证据和经济现实的支持。施乐公司的管理层和毕马威的注册会计师均未对这种高层调整进行测试,以判断预先设定的融资业务回报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为了低估融资收入而采用的折扣率明显偏离于市场利率,如在美国租赁业务中,施乐公司确定的融资回报率甚至低于其增量借款利率,这是租赁准则明文禁止的。
通过武断设定15%融资回报率导致财务成果严重失真的情况在巴西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年期间,施乐在巴西的子公司假设向客户提供复印机融资的回报率介于6%至8%之间,在1999年的某个期间甚至为零。而实际上,巴西子公司在1999年之前融入资金的利率一直超过25%。这种假设融资回报率大大低于借款利率的现象实在荒诞可笑,明显缺乏商业逻辑。即便按当地借款利率作为融资利率来估算,巴西子公司在年期间报告的复印机销售收入也得调减7.57亿美元。
从表3.8可以测算出,年施乐公司对外报告的设备融资平均毛利率为42.32%,但更正了上述会计操纵后,设备融资平均毛利率为59.28%。可见,通过武断确定15%的融资业务回报率,设备融资平均毛利率被人为地低估了16.96%,使施乐公司得以将数亿美元应当分期确认的融资收入转移至可立即确认的复印机销售收入。
2、以毛利规范化为借口,低估维护收入,高估复印机销售收入
90年代开始,复印机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海外生产厂商尤其是日本佳能等竞争对手发展迅速,在彩色和数字复印技术上对施乐造成很大的冲击。随着价格竞争的升级,施乐复印机的毛利不断下降,在美国之外尤为如此,但与此同时复印机维护毛利却依然保持稳定。施乐不仅不正视复印机毛利下降的事实,反而对采用所谓的“毛利规范化”(Margin Normailiztion),在世界范围内对预期租赁收入重新划分,使其国外子公司报告的复印机销售毛利更接近美国公司的水平。这种“毛利规范化”的做法缺乏依据,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与武断确定15%融资回报率一样,毛利规范化也是由施乐公司在临近报告期采用高层调整实现的。复印机销售及其收入分配最初由具体经营单位记录,在记录时并没有采用毛利规范化的做法。然后,施乐公司的总部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根据设备维护和复印机箱体之间假定的毛利率对各经营单位上报的维护和箱体收入重新分摊,甚至对各经营单位财务报告中已经记录的收入按照这种方法进行追溯调整。1997年使用采用这种手法时,管理层将维护收入调入箱体收入,以使两者的毛利相同。但到1999年底时,由于施乐公司过于频繁的调整,致使维护与箱体之间的毛利出现了17个百分点的差异,而这种人为的调整并不能得到经济和商业环境相关变动的支持。毛利规范化的实质是,施乐公司对其欧洲、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的捆绑式租赁业务的箱体和维护收入进行调整,以使其达到美国本土的水平,以达到提前确认复印机销售收入的目的。通过上述调整,施乐公司忽略了地区经济和商业因素的差异,通过低估设备维护收入,间接为其复印机销售多“创造”了收入和利润,违背了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
通过主观臆断并定期地改变分摊收入的计算公式,施乐公司得以将更多的维护收入转移至复印机销售收入,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但不是大大超过华尔街的预测水平。在年期间,通过毛利规范化转移至复印机销售收入的金额为6.17亿美元,形成的税前利润高达3.58亿美元。如表3.8所示,施乐公司重编财务报告后显示的设备维护毛利率均明显高于重编前的毛利率,施乐公司的收入操纵昭然若揭。
3、利用租赁价格调增和展期,提前确认复印机销售收入
施乐公司还利用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提升价格和延长租赁期限的方法加速复印机收入的确认。从1997年至1999年第二季度,施乐公司提前确认了近3亿美元的复印机销售收入和2亿美元的税前利润,以便弥合实际业绩与期望业绩之间的缺口。将1999年度调入和调出的影响相互抵消后,这种操纵手法在年期间对税前利润的净影响额为5,800万美元。
在某些地区,尤其是巴西,施乐公司单方面或是经协商提高了复印机的租赁价格,并对现有租赁客户的租赁期限予以展期。包括第13号和第27号准则在内的公认会计准则均明确要求,与现有客户就租赁事项协商产生的追加收入应在租赁的剩余期限内进行确认。然而,施乐公司置公认会计准则于不顾,对于租赁提价及租赁展期所得的收入立即在当期全部予以确认。
施乐公司的高层很清楚地了解上述做法违反了公认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1999年初,毕马威的注册会计师明确告知施乐公司,其在租赁提价和租赁展期上的会计处理违背了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施乐公司并未根据毕马威的建议进行更正,而仅仅是降低确认金额了事。尽管毕马威提出异议,施乐公司还是分别在1999年的第一和第二季度确认了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8,400万美元及4,700万美元。在这1.31亿美元中,施乐公司在1999年下半年冲回了8,900万美元,对1999年全年的影响额为4,200万美元。
(二)夸大设备残值,虚增收益
根据租赁准则的要求,在租赁行为开始时,出租方必须对租赁设备的估计残值(即租赁结束时点的公允价值)加以记录。租赁准则后被第23号准则修正,规定在首次确定了估计残值后,禁止因任何原因在租赁期限内对其进行修改。
年期间,施乐公司不顾上述准则的禁止性规定,将其在欧洲、巴西、美国、阿根廷及墨西哥所租赁复印机设备的净残值调高了9,500万美元。这些残值的调增(同时贷记“销售成本”)通常在报告期末作出,目的是为了用于弥补达到或超过内外部的收入及收益预测值。在某些情况下,复印机设备的残值率竟然被修订至50%。从年,上述缺乏依据的残值修订事项使施乐公司报告期的税前利润虚增了4,300万美元。
尽管租赁准则禁止在租赁期限内修订残值,施乐公司的财务部门还是在1996年制定了允许调增净残值的内部会计政策。当项会计政策在1996年提交给毕马威时,主审合伙人最初因为其违反了公认会计准则而持反对态度。在与施乐的高级财务主管们争论后,毕马威被迫在1997年度的审计时接受了这项政策。但在1998年,这做做法一直成为毕马威注册会计师的抨击对象。
(三)构造“资产组合策略”交易,加速收入确认
1999年,施乐公司通过构造所谓的“资产租赁策略”(Portfolio Asset Strategy,简称PAS)交易,向投资者出售其租赁设备组合的收益流(Revenue Streams),提前确认了4亿美元的销售收入和1.82亿美元的税前利润。尽管在1999年之前施乐公司就已经开始进行PAS交易,但1999年的PAS交易量突然比1998年增加了5倍。PAS交易在1999年的戏剧性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施乐在巴西的子公司无法继续运用销售型租赁这一商业模式。1999年,巴西子公司将其传统的销售型租赁模式改变为一种以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商业模式。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收入不能立即全部确认,巴西子公司只好诉诸于可立即确认收入的PAS 交易, 即巴西子公司将其拟租赁复印机设备的预期收益出售给投资者,以缓解销售收入和利润压力。
所有的PAS交易均对施乐公司拉近实际和期望业绩具有决定性作用,并且对1999年报告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毕马威的注册会计师也认为这些交易缺乏商业理由,纯粹是为了弥补业绩差距,他们还抱怨说,这些发生在季末的PAS交易产生了不必要的“时间压力”。
(四)操纵准备金和其他收益项目,虚构经营业绩&&
施乐公司还通过将过去为其他目的而多提的准备金转回,虚增了5亿美元的税前利润。施乐公司转回这些准备金的做法违反了公认会计准则,为增加收益而蓄意或无意转回准备金且未予以披露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5号财务会计准则《偶然事件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可以为可辨认、可能发生和可估计的风险计提准备金,但是禁止为常规或是未知的经营风险计提准备金,包括超额的准备金。一旦发现计提的准备金不符合该准则的计提要求,应当立即全额转为当期收益,且应当予以披露。将多提的准备金以系统的方式定期地转作收益的做法,违反了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年,施乐公司蓄意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频繁操纵了近4.96亿美元的准备金,以弥补实际业绩与盈利目标之间的差距。由于施乐公司未对准备金的转回予以披露,导致其财务报告存在着重大的虚假和误导。
除了操纵准备金外,施乐公司还在年蓄意将退税收入篡改为利息收入,不恰当增加了1.57亿美元的税前利润。这些退税收入源于施乐公司与英国税务部门在“高级公司税”(Advanced Corportation Tax)问题上的法律纠纷。1995年,法院作出终审,责令英国税务部门退还施乐公司年在英国缴纳的高级公司税及其应计利息。到了1996年底,施乐公司已经知道可获退约2.37亿美元的应计利息。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施乐公司应当在年将这2.37亿美元确认为收益,但施乐公司仅确认了8,000万美元,剩余的1.57亿美元在年期间,被用做弥补盈利差距的另一项工具。
(五)未披露应收款的保理业务,误导了投资者对其现金流量的判断
施乐公司在1999年的财务报告中,没有披露1999年底发生的金额为2.88亿美元的应收款保理业务(Factoring Transaction),这些保理业务使施乐公司报告期末的现金余额由负数变为正数。在处理这2.88亿美元的业务时,施乐公司隐瞒了这些交易对其现金状况的重大影响,使投资者误以为现金流量来源于经营活动。施乐公司以折价方式出售或“保理”其应收账款,换言之,施乐公司将其未来现金流以低于期满时的价值进行即刻变现,从而大大改善了施乐公司年末的现金状况。
1998年,财务分析师期望施乐公司提高其流动性,并在1999年末报告更强的现金头寸。然而,由于经营业绩表现欠佳且遭受各种各样的流动性压力,施乐公司无法创造分析师所期望的现金,以证明其资产负债表的健全性。为了提高流动性,施乐公司的资金管理部门在1999年的第四季度指使其最大的业务部门与当地银行开始进行应收款的保理业务。施乐公司的全球业务部最终与银行达成了2.88亿美元的保理业务,对1999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产生了将近24%的实质性影响,并使年末的现金余额达到1.26亿美元的正数。尽管影响如此重大,施乐公司却没有在1999年的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保理业务的影响,误导了投资者对其现金流量创造能力的判断。
施乐公司的高层意识到了这些保理业务的含义,他们在内部将其称为“昂贵的”和“仅仅用于粉饰”的业务。施乐公司的管理层相信,如果市场知道了它的现金不足问题,将会被视作出现了重大经营和控制问题的信号。
在2.88亿美元保利业务中,有5400万美元的会计处理上违反了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尽管施乐在法国和墨西哥的子公司记录了出售这些应收账款的现金收入,但施乐公司也承认它将在12月31日之后重新赎回这些应收账款。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些属于回购型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属于质押贷款的现金流入,而不应作为199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施乐公司明知道回购条款,但却予以隐瞒,也没有在2000年度报告予以纠正。
(六)施乐的其他违规行为
1、对异常租赁业务的政策和风险未作披露
在相关期间,施乐公司隐瞒了对其经营和财务风险产生影响的一些特定租赁做法。在与客户达成的长期销售型设备租赁和维护安排上,施乐公司保证在租赁期间提供“完全满意”的服务。施乐公司十分清楚,客户租赁的复印机设备在租赁满前数月就可能存在经济性报废。在这种情况下,施乐公司有义务对这类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承担费用。这项重大的风险和这种异常的商业做法从未披露,会计处理也未对这类特殊的安排予以恰当地反映。
2、墨西哥子公司的不当会计记录
从年的第一季度,施乐墨西哥子公司的高层虚增了1.7亿美元的收入,以达到总部为其制定的收入和利润目标。这些具有舞弊性质的会计处理包括隐匿了1.29亿美元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漏记了2700万美元应支付给第三方设备转销商的应付票据,不恰当地确认了1400万美元向政府租赁设备的收入。
90年代中期,迫于财务目标的压力,墨西哥子公司放松了信贷标准,在租赁前期以很低的月租向高风险客户出租复印机设备,此后再成倍甚至三倍地提高月租。这种做法尽管在短期内提高了墨西哥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违约拖欠的应收账款。
墨西哥子公司不仅没有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注销这些应收账款或计提足额的坏账准备,而且试图通过与其违约拖欠的客户不断重签合同予以掩饰。所采用的欺诈伎俩包括更改发票日期,以使过期应收账款表现为正常账款。
墨西哥子公司还蓄意低估应支付给第三方设备转销商的2700万美元应付票据,以便提高其收入并达到施乐总部的预期目标。从年初,墨西哥子公司的高管人员秘密租赁仓库储存以物易物的复印机设备,致使其会计系统不能自动记录应付款项。
年,墨西哥子公司将租赁给政府部门的一些租赁业务划分为销售型租赁,而按照租赁准则的要求,这些租赁业务应当划分为经营租赁,由此夸大了1400万美元的复印机设备销售收入。
这个帖子很好啊,为什么没有继续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审计真实案例分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