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于1998年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房.房屋在学校里,过户给也是教师的女儿,还需缴纳划拨地转让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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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分房的相关政策
我是一位小学教师,1998年,学校为缓解学校教师住房问题,就决定集资建房同时将原有的就住房一起,按照资历打分排队,然后按当时的房价收取了住房集资款。现在学校改建搬迁,单位决定将房产变卖,要求学校所有住户搬出,同时只退还当时所交的住房集资款。请问这批房子是否属于学校的分发给老师的福利房,原有住户可否有房屋的处置权?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孝感咨询电话:13177***帮助网友:51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产权证吗,有没有确定单位和职工所占的?权份额。 09:45 13:32华律网用户因为是在农村,并没有没有产权证和土地所有证。但学校当时又新建了一批住房,按资历分房,老教师住新房,年轻教师住旧房。现在原来的新房作为了老教师的私有财产,而年轻教师的住房却要回收。我们可否享受和老教师同等的待遇
无锡推荐律师起关于单位福利分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房产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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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关于单位福利分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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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诉称  宋某诉称:我原系C社职工,1994年7月退休。1998年之前我一直居住在C社分配的宿舍,交一定租金。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分给我102号房屋,原有宿舍退出。1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4平方米,由我一次性交清房款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在此居住。北京市房改房政策规定,房屋产权人必须是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我因1994年子女接班政策户口转回老家,由宋某某(我女儿)接班户口进京,因宋某某与我在同一个单位,单位提出暂时把房产证写在宋某某名下,等我户口进京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并承诺写在宋某某名下不影响其在单位的福利分房名额。2007年我户口迁入北京,要求宋某某一同去办理过户,但宋某某置之不理,还一直享受国家规定的无房补助费。诉讼请求1、判令102号房屋归我所有;2、判令宋某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宋某某辩称:本案是确权纠纷,应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而宋某在起诉书中陈述其户口2007年迁入北京,要求办理房产证,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实体上,宋某起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房产系我独资购买,与其无关。宋某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三、审理查明  宋某与宋某某系父女关系。  1998年,宋某填写《总社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102号房屋。之后C社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因宋某户籍在外地,故以宋某某名义购买。当日,宋某某向售房单位交纳购房款及相关费用。2002年,宋某入住102号房屋,此后至今该房屋一直由其使用。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所有权人为宋某某。2007年,宋某的户籍迁入北京。  日,宋某某向单位房管部门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以及相关待遇,其在申请书中称&我父亲宋某分到404的两居室,由于宋某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现本人申请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日,宋某某、宋某共同签署声明:&404室,此住房产权为宋某某,其父亲宋某。宋某享受无房补贴,现申请领取无房住房补贴。其女儿宋某某享受未达标住房补贴。今后产生的一切此房产纠纷,家庭内部解决&。  后,宋某某一次性领取1991年9月至2012年1月的无房购房补贴100456元,此后至今每月领取1000元无房购房补贴。  现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款收据在宋某某处,房屋所有权证在宋某处。庭审中,宋某对此解释称购房时其腿受伤,签约、交款均由宋某某代为办理。同时,宋某某称宋某2007年迁户口时自其处借走房屋所有权证,至今未还。就购房出资一节,宋某称在其家中交给宋某某现金6万元,让宋某某去单位交款,钱款来源于其工资及子女给的家用钱。宋某某予以否认,并称其当时已工作10年,结婚6年,家庭有一定积蓄,房款全部由其出资。双方就所述事实,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另查,宋某1998年12月基本工资为550元。  四、法院判决  1、登记在宋某某名下102号的房屋应为宋某所有;  2、宋某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宋某名下。  五、律师点评  知名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宋某与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从房屋原始来源来看,102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宋某的福利房。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宋某因子女接班户籍迁出北京,仅因此缘由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此房。  宋某某在2007年申领无房补贴的申请中写明&由于宋某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2009年其填写的申请表中亦写道&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70无房平方米&,2012年其与宋某共同声明&宋某某按无房领取补贴。如家庭出现纠纷个人自负&,后其实际领取的也是无房补贴。2008年宋某、宋某某签署的声明及宋某出具的说明与上述内容虽有出入,但这只是申领补贴过程中的文件,且&家庭内部解决&、&经家庭商议一致同意&等字句表明宋某与宋某某另有约定。宋某某辩称2007年的申请系应单位需求而写,单位为省钱向其发放无房补贴,无证据佐证,也与以上材料内容不符。  另,房屋从入住至今,一直由宋某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亦由其持有。综合考虑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宋某某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可认定宋某与宋某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102号房屋由宋某实际出资购买。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也合乎常理。现宋某要求确认102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宋某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宋某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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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注意了,不知这是不是全国趋势的开始。以后当老师要住廉租房了。个人观点,谢绝谩骂。
& &北京废改35部地方法规 教师福利分房规定取消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悉,通过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37项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本市将废止和修改法规35部。
其中,1部法规被废止,对包括《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内的21部法规进行修改。其余13部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法规,已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称,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本市现行的部分法规出现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以及法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此次本市对35部法规的废止和修改主要为解决上述问题。
针对此次被废止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随着本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曾作为公共交通补充的小公共汽车已不存在。条例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该法规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规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单位可聘用改行师范生
之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规定,本市实施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教,且服务期未满的师范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聘用。
在此次修改办法时,将“服务期未满的师范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聘用”的条款删除。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理由是该规定限制了服务期未满的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权利。
服务期内改行仍需交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本市1997年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进行过修改,删除了其中“对聘用未满服务期的师范毕业生的单位,**可予以处罚”的规定。此次修订,是对办法的进一步完善,既然对聘用单位的处罚早就解除,也就没有必要再限制单位的聘用权。
师范类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仍为5年。师范生在服务期内改行,需要承担违约成本,**将追缴在校期间的培养费和专业奖学金。有关人士表示,尽管办法解除了对聘用师范生单位的限制,但违约的师范毕业生仍需要承担改行的代价。由限制两方,转为约束一方,制度更为完善、科学。
教育部门认定幼师资格
原办法中规定了,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成人教育学校教师和市属高等院校教师四类教师的认定途径和方式。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六类教师需要认定,其中增加了幼儿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按照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福利分房规定取消
原办法中规定了“**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等相关福利分房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文将所有涉及此方面的内容一并删除,据市人大法制办解释,福利分房制度已经取消,因此该条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趋势,故应删除。
中学历史教师
自食其力了。。。
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
我们这里早改了
北京这次落后了
人在尘世间,心在三界外;若无纷繁事,何羡天上仙。
太不可思议了,北京的老师还有福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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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我着中了一套房,是学校教师的,但是不是老师就不能过户,户主说可能去公证处公证,如果以后拆迁补助是我_百度知道
我着中了一套房,是学校教师的,但是不是老师就不能过户,户主说可能去公证处公证,如果以后拆迁补助是我
我着中了一套房,是学校教师的,但是不是老师就不能过户,户主说可能去公证处公证,如果以后拆迁补助是我的,这样会受法律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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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单位福利分房,私下可以交易,做不了公证
当然会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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