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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DD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作者:aoyun2004&& &来自: 转载/
增值税税收筹划DD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的企业也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规定如下:从事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具体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上),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0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8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主要看其能否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能否准确地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能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反之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身份时主要是考虑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不是销售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确实健全,且能准确完整地提供税务资料,依法纳税,即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税法规定标准还有差距,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即使销售规模达到标准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甚至有违法行为,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将被取消。这就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几个因素。首先是增值率因素,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轻,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款的劣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重,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款相对越少。
  其次是产品销售对象,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再次是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如果其成本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成一般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则反而对企业不利。
  (三)纳税人身份的具体筹划思路:
  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筹划余地。
  2.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
  3.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l,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g,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R=(S-G)/G,则C=S/(1+B),应纳税额T1=Ts-Tg=(S-C)×t1=S×[1-1/(1+R)]×t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T2=S×t2,当T1=T2时,两者税负相等,则S×[1-1/(1+R)]×t1=S×t2,即:增值率R=t2/(t1-t2),如果t1=17%,t2=6%,则R=6%/(17%- 6%)=54.5%,筹划思路是:
  (1)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2)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考虑年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以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增值率R=t1/(t1-t2),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附近,会计核算制定不够健全,则主要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所带来的好处与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所增加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努力增加销售额,使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应使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5.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如果通过考虑产品增值率、销售对象、会计核算制度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但年销售额比较小,则应提高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并使其占年总销售额50%以上,进而更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则应使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下,这样即使年销售额比较大,只要未超过180万元,仍满足小规模纳税人条件。
  二、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 (一)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二)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思路: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独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可以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或产品能够真正享受到,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对混合销售行业满足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单独经营,设立独立法人,分别核算,让该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减轻企业整体税负;3.对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兼营项目应独立核算,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能分别按税法规定的税负分别纳税而减轻税负。
  三、通过合并或联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 (一)合并筹划。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联营筹划。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营业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能很好得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
  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企业、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筹划DD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的企业也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规定如下:从事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具体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上),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0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8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主要看其能否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能否准确地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能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反之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身份时主要是考虑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不是销售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确实健全,且能准确完整地提供税务资料,依法纳税,即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税法规定标准还有差距,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即使销售规模达到标准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甚至有违法行为,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将被取消。这就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几个因素。首先是增值率因素,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轻,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款的劣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重,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款相对越少。
  其次是产品销售对象,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再次是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如果其成本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成一般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则反而对企业不利。
  (三)纳税人身份的具体筹划思路:
  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筹划余地。
  2.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
  3.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l,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g,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R=(S-G)/G,则C=S/(1+B),应纳税额T1=Ts-Tg=(S-C)×t1=S×[1-1/(1+R)]×t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T2=S×t2,当T1=T2时,两者税负相等,则S×[1-1/(1+R)]×t1=S×t2,即:增值率R=t2/(t1-t2),如果t1=17%,t2=6%,则R=6%/(17%- 6%)=54.5%,筹划思路是:
  (1)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2)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考虑年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以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增值率R=t1/(t1-t2),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附近,会计核算制定不够健全,则主要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所带来的好处与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所增加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努力增加销售额,使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应使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5.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如果通过考虑产品增值率、销售对象、会计核算制度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但年销售额比较小,则应提高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并使其占年总销售额50%以上,进而更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则应使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下,这样即使年销售额比较大,只要未超过180万元,仍满足小规模纳税人条件。
  二、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 (一)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二)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思路: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独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可以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或产品能够真正享受到,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对混合销售行业满足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单独经营,设立独立法人,分别核算,让该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减轻企业整体税负;3.对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兼营项目应独立核算,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能分别按税法规定的税负分别纳税而减轻税负。
  三、通过合并或联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 (一)合并筹划。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联营筹划。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营业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能很好得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
  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企业、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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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品送给客户作为样品,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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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问题主要有: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2.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借款超过按照金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与其权益性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4.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不合规的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6.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二、应调减未调减应纳税所得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一是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些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二是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如一些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2。权益性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来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取得与该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就是一些将全额调减与减半调减相混淆。按税法规定,从事下列项目(①蔬菜、谷物等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的所得,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的减半调减;也有一些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一些则是全额调减。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如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不少在汇算清缴中却是全额调减。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一些从事符合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所得,按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些在第四年至第六年仍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可一些却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7.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一种情况是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形成无形资产的,不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一种情况是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8.创投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少数创投采取股权方式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不是按照其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照其额的80%或更多甚至于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9.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以《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标准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在实务中有些不是未减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就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标准,仍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是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反之,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不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即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对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要进行调整而在实务中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的情形常有以下三种:一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未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也列入计税基础之中;二是通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是以自行确定的或以双方确定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三是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有些将不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将购置前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也计入计税基础之中,还有的还将无形资产已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以及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也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多计摊销,少计应纳税所得。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1)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实务中,有些对一些新购的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按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与其计税基础不相对应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这主要指一些在当年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在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但年终前未能取得相关,则该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即税前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也应为零,就要对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进行纳税调整,而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进行纳税调整。3.未经批准的资产损失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上述规定表明,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列支,因此,对于那些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但未获得批准即未取得批文的资产损失列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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