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合理的赋税率多少,个人所得税税率合理的赋税率多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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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操作需要先登录实务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还有一些重要问题,这都讲全了!
发布时间: 10:14:44&&&&&&&&发布者:
  1、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从5月1日起&这里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确认。
  2、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以上规定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在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 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4、某一般纳税人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 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5、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应当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 &6、开票软件升级到了最新版本,税收分类编码还显示17%或11%的税率吗?
  答: 5月1日之前税收分类编码还是显示17%和11%,5月1日零时进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默认显示16%和10%。
  7、开票软件升级到位后的税率默认是16%10%,怎么改成17%11%?
  答: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可用原税率开票业务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8、原来的商品编码库,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 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11%税率更新为10%。
  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2%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 农产品抵扣问题的相关规定仍然按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扣除率根据新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填报要求,加计扣除部分应于生产领用当期申报抵扣 。
  10、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1、日后,纳税人发生补开调整前适用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自2018年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若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应根据发票分别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无需将17%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倒算16%的销售额,直接可按照发票票面内容填写,即可通过一窗式比对。
  1、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从5月1日起&这里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确认。
  2、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以上规定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在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 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4、某一般纳税人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 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5、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应当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 &6、开票软件升级到了最新版本,税收分类编码还显示17%或11%的税率吗?
  答: 5月1日之前税收分类编码还是显示17%和11%,5月1日零时进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默认显示16%和10%。
  7、开票软件升级到位后的税率默认是16%10%,怎么改成17%11%?
  答: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可用原税率开票业务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8、原来的商品编码库,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 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11%税率更新为10%。
  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2%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 农产品抵扣问题的相关规定仍然按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扣除率根据新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填报要求,加计扣除部分应于生产领用当期申报抵扣 。
  10、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1、日后,纳税人发生补开调整前适用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自2018年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若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应根据发票分别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无需将17%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倒算16%的销售额,直接可按照发票票面内容填写,即可通过一窗式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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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还有一些重要问题,这都讲全了!
发布时间: 10:14:44&&&&&&&&发布者:
  1、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从5月1日起&这里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确认。
  2、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以上规定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在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 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4、某一般纳税人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 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5、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应当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 &6、开票软件升级到了最新版本,税收分类编码还显示17%或11%的税率吗?
  答: 5月1日之前税收分类编码还是显示17%和11%,5月1日零时进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默认显示16%和10%。
  7、开票软件升级到位后的税率默认是16%10%,怎么改成17%11%?
  答: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可用原税率开票业务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8、原来的商品编码库,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 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11%税率更新为10%。
  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2%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 农产品抵扣问题的相关规定仍然按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扣除率根据新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填报要求,加计扣除部分应于生产领用当期申报抵扣 。
  10、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1、日后,纳税人发生补开调整前适用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自2018年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若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应根据发票分别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无需将17%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倒算16%的销售额,直接可按照发票票面内容填写,即可通过一窗式比对。
  1、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从5月1日起&这里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确认。
  2、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以上规定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在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 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4、某一般纳税人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 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5、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应当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 &6、开票软件升级到了最新版本,税收分类编码还显示17%或11%的税率吗?
  答: 5月1日之前税收分类编码还是显示17%和11%,5月1日零时进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默认显示16%和10%。
  7、开票软件升级到位后的税率默认是16%10%,怎么改成17%11%?
  答: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可用原税率开票业务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8、原来的商品编码库,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 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11%税率更新为10%。
  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2%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 农产品抵扣问题的相关规定仍然按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扣除率根据新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填报要求,加计扣除部分应于生产领用当期申报抵扣 。
  10、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1、日后,纳税人发生补开调整前适用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自2018年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若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应根据发票分别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无需将17%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倒算16%的销售额,直接可按照发票票面内容填写,即可通过一窗式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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