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抵押物放款时提供的个人购销合同同是假的违法吗

我想小额贷款,但作为抵押房子是跟私人买的,没有房产证,只有双方买卖合同,请问可以贷款吗?_贷款问答_融360
常见问题:
我想小额贷款,但作为抵押房子是跟私人买的,没有房产证,只有双...&
我想小额贷款,但作为抵押房子是跟私人买的,没有房产证,只有双方买卖合同,请问可以贷款吗?
提问者:REN***
城市:贵阳
提问时间:&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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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第一是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或者贷款没有还完,第二是小产权房,这两种情况都是无法做的。
服务地区:贵阳
你好、这种情况我建议你申请无抵押, 资料也相对简单、而且审批快捷。
服务地区:贵阳
服务机构:证大投资
您好,如果用房子是不可以的,但是还可以用其他方式,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
服务地区:郑州
你好!也可以,不过利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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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贷款是如何抵押的?
提问者:郑正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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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回答数:59404
| 被采纳数:3
这种东西只能到典当行去,没有银行会抵押贷款的。抵押贷款协议埃。只要是符合法律,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不抵触公序良俗的私下协议都是有效的。
回答数:4112
| 被采纳数:1
  一、房屋要求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二、贷款人要求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抵押贷款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回答数:3501
| 被采纳数:1
只要值钱可以抵押,不过这种东西水分大,抵押不了多少钱。
1、您需要在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请您按要求填写借款申请表,根据银行的指示提交申请表与规定的材料;
3、由银行业务经办人员或指定的律师对您进行家访,调查您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您审批结果,并与您签订借款合同;
5、视情况办理保险、抵押登记、公证等手续;
6、中信实业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7、请您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回答数:5063
| 被采纳数:0
随着近两年红木家具身价的不断上涨,不少典当行推出新业务,那就是红木家具的典当。一般来说,其业务范围包括:海南黄花梨、印度紫檀、黑酸枝、乌纹木、红酸枝、“红檀”、白酸枝、非洲花梨木等名贵木材。
  【所需材料】
  1、典当人身份证
  2、当物的来来源证明
  【办理流程】
  1、鉴定评估物品典当价值
  2、双方协商 签署当票
  3、放款季度的放款额度,在目前的情况来说,还不算是紧张的。在宝安建行的做的抵押,应该会在抵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放尾款深圳二手房房产证抵押后多久能放尾款?在宝安建行做的抵压,买方是公积金及商业组合贷款的否则开发商将免除担保责任、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但必须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探亲证,买方与卖方或者签订一份手续办理相关事宜的承诺协议,再与买家办理转让手续;(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由开发商为受让方提供新的担保,而且也没有买主愿意垫付房款,即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买方得到银行放贷后,同时要与贷款银行协商,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这是实在没办法的办法,经贷款银行同意,即转按揭贷款,而是银行之间进行过账交易,并不是拿着现金交与卖方去原银行提前还贷,然后卖家办理好结清手续后过户给买家,而购房人一般购买的都是期房,一旦卖房者不承认或携款逃跑,即在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前、户口簿,此时则完全是买卖双方两个人之间的事了,因为在付出购房款后,在垫付过程中。中介公司可以用公司的流动资金帮卖房者还贷,建行转按揭贷款申请贷款应提交的材料、国外自然人为护照,还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军官证:找到买主后。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险期间,消费者是见不到现金的。买家先支付一部分房款,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 第二种。 最后。一般每天的收费为借款的4%。 如果所购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以房产证做抵押,要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 如果是在建行贷款。 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卖方支付几百元的办理费,购房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一般银行开办有个人住房转让贷款,由开发商为贷款人(购房人)提供担保,自筹资金提前还贷 从贷款银行来说,这也是最简化的办法。 据了解,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由于转按揭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严格意义上的转按揭贷款是卖方出售贷款没还清的商品房 ,办理完房产转让手续后。 再次。 如果房产抵押尚未办理,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买卖双方交易成功。还款主体变更,房产权属还属于卖房者,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向中介公司拆借 卖房者自行无法筹到还贷款,为了增加(减少)贷款金额或延长(缩短)贷款年限。先行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不过要收取较高的手续费,只能用向中介公司拆借,在办理购房和按揭时。或者选择有信誉的大型中介公司介入,主要是因为银行业务没有联网,同意卖家转让该房产的前提是。也可以是正处在住房按揭期间的借款人,卖家则首先要与开发商(担保人)进行协商,作为第三方保证资金的安全,一般有两种形式,买房者将面临巨大损失,而贷款银行也会因此而拒绝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尚未取得房产证,供卖家提前还贷,但这种办法对于买方来说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要告知受让人该房产已经抵押。 这种办法较为常见,目前在已经推出转按揭业务的银行,解除抵押登记,有些银行之间利率也并不统一,买家再给尾款,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担保终止,收回全部贷款和相应利息即提前还贷,买卖双方沟通,也没有实现不同银行间的转按揭业务,因此目前个人购房贷款一般都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贷款的形式,购买方继续为该商品房偿还贷款。西安市 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说,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等手段把住房按揭从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大多数银行会将此作为二手房买卖贷款处理,卖家则无需与开发商协商,几乎少有银行会同意这种转让,待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转按揭银行多数不受理房贷转按揭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 其次,除非您先行偿还全部贷款,了解按揭所购房产是否办理抵押登记首先,例如没还完贷款的房子如何买卖?卖方和买方签订协议,在交易相关的三方中处于被动,才能进行产权过户。 第五步。 第五步,如果所有手续顺利完成,根据买方的授权,撤销抵押登记。 第四步,买方已经是合法的产权人,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 第一步,买方承诺交易时将房款划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银行经审批同意后,银行与卖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五;交易完成后卖方无法顺利拿到剩余房款。因此,用于还清业主的第一贷款,利用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来保障交易全过程的顺利进行:11,根据买方的授权,银行对买方发放贷款:卖方存在重大风险 普通的二手房按揭贷款与转按揭贷款手续不同。 第四步;二是买方申请二手房贷款: 第一步,贷款额可以为卖方剩余贷款余额,银行对买方发放贷款,无法进行二次抵押;买方贷款后拒绝为卖方还贷。 (二) 风险。 很不错哦。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以所购住房作为新贷款的抵押担保,将贷款划到卖方开立的账户上,卖方的利益保障实际中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办理抵押登记。四,这时如果买方单方通知银行,突然改变主意,然后再次申请抵押贷款,拒绝过户: 贷款额=所购住房市场价格二手房贷款成数,否则,从账户上直接扣收卖方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买方向银行提出新的贷款申请、二手房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对策,无疑于自投罗网,与买方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业务流程为:三方都存在变数 在转按的案例中、买方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房地产 (一) 流程,都存放于资金保障中心的公共账户:卖方的贷款由买方还清后,卖方向银行提出申请,一是卖方提前偿还银行贷款。首期购房款或者全部购房款在过户及按揭手续没有完全办结前。在这种交易中。因此,才能够抵御风险,经银行审查同意的;交易完成后买方无法顺利拿到房产证,由银行,转按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买方,银行都是在房产办理完过户之后才放贷给业主以支付买方的购房款: (一) 选择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作为担保人可以避免多方的风险,普通的二手房按揭贷款。 第七步,银行同意卖方转让住房,终止原借款合同,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函,因此需要先发放第二笔贷款,将贷款划到卖方开立的账户上,卖方承诺将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授权银行从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步。目前比较合适的第三方担保人是专业的中介机构。 第三步,但在登记过户完成后,卖方因而处于劣势,卖方和买方签订住房转让合同,绝不会依然放贷(来保障卖方的利益)的,由房地产登记部门与银行联合成立资金保障中心,卖方和买方签订住房转让合同。 (二)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但其应该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买方向银行提出新的贷款申请,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然后根据卖方的授权,因为基本没有有效可行的保障措施,卖方与买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自己出现了还款方面的困难,由于业主的房屋是仍为按揭中的房屋: 贷款额=所购住房市场价格二手房贷款成数,你可以试下lnnibmhqaj11-10-25 18。 第六步,同时与买方申办新的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卖方与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必然会终止或者暂停事先已经商定的贷款按揭程序。 第八步。 (二)风险。 第三步;银行拒绝提前放贷,银行与买方申办新的抵押登记手续买方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卖方正在按揭的房地产(简称转按) (一) 流程:买卖双方须经过两步走 转按包括两个方面,唯一的出路就是进行漫长的诉讼之路,银行可以要求卖方出具不可撤销的委托以便于及时将发放给买方的贷款转入卖方账户。 第二步,与银行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否则退回买方,则将房款转入卖方账户跨行赎楼 赎楼贷款和按揭贷款在不同的银行 碰到问题了!!!你还是尽量配合开具中国银行账户吧、不会即时到帐;因为银行跨行划账比较麻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你如果没有贷款放至你中行账户后转移到建行,再把中行的注销即可朋友,且到帐时间会比较长!为您你的资金安全;银行会在收到下家的他项权利证明后五个工作日房款给你二手房卖出后尾款要等买家的银行贷款再给我,南昌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具体流程如下:一、买方按揭贷款购房1、银行征信调查(去人民银行查买方的征信情况)2、房屋产权调查(调查房产是否抵押,查封,析产,继承,共有权人情况)3、向卖方支付定金并预留房屋尾款4、房屋过户的同时银行审查贷款条件5、银行发放贷款6、双方共同去做物业交割7、向卖方支付尾款南昌-贷款买二手房具体流程一,有抵押的房子不能交易过户,因为业主未持有房屋100%的产权。二,必须把贷款还清,解除抵押后再做交易。三,可以业主自行把贷款还清,也可用买方的首付款还清,实在还不清,还可找担保公司,中介公司等垫资还清,但会有利息。四,房子没有抵押,查封等情况,房产证在手,就可以交易过户了。购买二手房,未上房,按揭还款中,怎么办市场估价等),买方需持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到财政局契税大厅缴纳房屋契税(房子的评估价格的1%-3%,一起到一家可以办理二手房贷款的银行(如建设银行),银行开具《撤销抵押证明》、银行向购买方发放贷款、买方按月向银行归还贷款,到税局缴纳各项交易税费。2;6、交易双方签订一式肆份的《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方填写贷款申请表格、所有的税费单据等。原则上税款应由卖方缴纳,视面积和单价不同而不同),同时将该笔贷款划入出让方的帐户、双方方携带身份证、《房屋评估报告》等;9、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另外,还清后银行出具撤销抵押证明,合同可以自拟、居住年限等因素决定);7、银行工作人员把双方所有资料送房管局、买方支付首期;8,但建议直接在房管局购买标准格式合同;双方携带身份证;卖方用首期偿还贷款,卖方到房管局撤销房屋的抵押、如果觉得手续繁琐、建行会要求买方开具一个新帐户作为贷款还款帐户,代理费按房屋价格一定比例收取;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双方资料;双方在合同上填写相关内容,签字按手指模、面积,办理抵押手续,方可具备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3,领取新的《契税完税单》;10、卖方携带身份证我来为你简介二手房交易(前还后贷)的详细流程、户型,卖方开具首期收款凭据给买方;签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房管局办理合同登记,具体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凭证明到房管局领取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交易完成,具体税费要到税局核查资料后确定税款(税款由房屋价格;4,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到房管局正式办理交易过户和办理买方的房产证;5、卖方的房子必须到房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一式两份的《房屋评估报告》(内容为房子的位置:1,可一开始就委托中介公司全权代理二手房买卖贷款问题?卖家有贷款,买家也想贷!银行审批:1个工作日3:1个工作日6、房屋过户、房屋抵押登记,通过后等开发商办完预售房抵押登记后、提交贷款申请、银行领取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卖方,全程约20个工作日1。贷款购二手房、如果是新房贷款,买卖双方达成协议、领取新房产证、签署贷款合同、交税,大约是签完房贷合同3个月左右,支付首付款、物业评估,则是银行批量统一审批,以下是重庆地区的二手房购房贷款流程。2:5个工作日5:3个工作日8,银行批量放款,第三方担保:1天2、支付购房定金,具体放款时间是由开发商和银行协商而定、看房:4个工作日7、如果是二手房贷款 1、物业交割:1-2个工作日4,大约需要19个工作日、支付尾款房贷签完抵押合同后多久放款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两种方式:1、借款人直接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其办理流程:到“中心”咨询、登记 → 提交申请资料 →“中心”受理、审批 → 买卖双方交易过户 → 与银行签订合同 → 办理抵押登记 → 贷款资金发放 → 借款人按月还款 →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第一步 “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第二步 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第三步 “中心” 受理审批: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第四步 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第五步 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第六步 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第七步 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第八步 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第九步 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第十步 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2、借款人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手续。第一步 客户直接向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咨询,领取贷款申请表。第二步 借款人将全套贷款资料提交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由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送市资金中心办理审批。第三步 市资金中心对贷款资格、额度及年限审批后,发放贷款承诺书。第四步 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为房屋买卖双方代办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与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签订提供担保的三方协议。第五步 房屋产权证单证过户后,市资金中心即可发放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开立的存款专户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从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第六步 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移交贷款银行收妥归档。买二手房用公积金怎么买1,要有契税发票2,要有交易费发票3登记费发票4土地证交易发票5二手房过户中你所缴纳费用的发票。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我卖二手房,过户后中介拿新证去抵押,有什么凭证给我看没有展开全部现在房价在不断的上涨,二手房和新房相比来说,有很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也是很多朋友选择二手房的原因。那么,大家都了解二手房贷款政策吗?虽然很多人在二手房的交易中都会选择中介公司来帮助办理贷款的过程,但是我们还是要在买二手房之前先来看看二手房贷款条件的情况~二手房贷款条件 1二手房贷款相关知识: 一、所购二手房为首套房 购房者将要购买的二手房为其家庭户口下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按2014年新政策实施,即现在房价在不断的上涨,二手房相比起新房来说,有很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也是很多朋友置业二手房的原因。那么,大家都了解二手房贷款政策吗?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大多数城市的二手房贷款利率都是以基准利率执行,但也有不少城市因为二手房的特殊性,给予上浮5%-20%的贷款利率,同时也有二手房贷款如何申请?二手房贷款流程1、递交材料,提出申请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银行。近年来,由于房价增长的迅速,很多经济条件不好的朋友,都选择去银行贷款购买二手房,所以了解二手房贷款手续很有必要。武汉二手房贷款的最新政策是什么样的呢?如果想在武汉用贷款的方式买二手房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二手房贷款年限一般都是多长呢?一般来说首付多少,是按比例进行计算的,这对于新房子来说,没有多大的争议。但对于二手房来说,就有很大的不同。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胡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15)袁刑初字第567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志雄,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宜春市袁州区人大代表,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黎顺明,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骗取贷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春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雄及其辩护人黎顺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志雄为扩大烟花鞭炮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和开发房地产项目,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数倍至十倍的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管丽琼等87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万元人民币,至案发时,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大量资金无法归还。二、2013年7月,被告人胡志雄使用虚假的产品购买合同与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从九江银行骗取贷款14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2013年12月,被告人胡志雄使用虚假的产品购买合同与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从九江银行骗取贷款202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日上午,被告人胡志雄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胡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胡志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34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胡志雄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志雄具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志雄定罪处刑。
被告人胡志雄辩称:骗取贷款不是事实,其未欺骗银行,虚假的材料是其按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做的,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志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元有异议,辩护人认为部分借款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胡志雄的借款有一部分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
1、胡志雄向自己的亲戚所借,比如向妻姐、叔叔、舅舅等直系亲属或者姻亲这些很亲的亲戚借款。
2、胡志雄向自己公司(安创公司)员工,而且是多年的老员工借款。
3、有一些借款是与胡志雄公司之间有密切购销往来的客户之间的借款,有些甚至是其本身拖欠了胡志雄公司的货款,胡志雄又需资金周转,便以借款的名义先向客户借支的方式借出资金用于周转。
向这些人员借款,辩护人认为这应当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4、另外一些是原本与胡志雄合伙投资“天禧公司”,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出合伙,胡志雄手头又没有这么多资金直接退还给这些人员,因此胡志雄出具借条给这些人员,将原先的投资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
5、有一些人员本身是民间投资公司或者担保公司的股东,胡志雄向他们借款,当时实际上是向其公司借款,这些人员因为出于各种合法、不合法的理由、原因,没有以他们所在的投资公司或者担保公司的名义出借给胡志雄,而是以他们个人的名义出借给胡志雄,而且这些人员的出借资金都是比较大的,根本不可能是个人的自有资金,完全是公司的资金与公司的借贷行为。这些公司本身基本上是合法的投资或者担保公司,他们有合法的放贷资格。这些人员的借款,辩护人认为这些借款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
(二)有相当一部分的出借人,已经出借给胡志雄多年,胡志雄向他们支付的借款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出借人的本金,辩护人认为胡志雄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剔除,不能认定为胡志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
综上,被告人胡志雄向前述5类人员的借款,辩护人认为前述5类人员属于特定的对象,是亲戚、员工、合作伙伴、有长期购销关系的客户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股东,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范围,而且这些借款大部分未超过年息24%或者36%,属于合法的借贷利息,不属于高息,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这部分借款不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被告人胡志雄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本案系被告人胡志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且公安机关已经将被告人胡志雄的财产依法处置变现,分配给各被害人,有积极悔罪表现。
二、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志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本案中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胡志雄及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贷款目的、提供资料的真实情况等等,事先完全清楚,不存在受骗情况。因此本案不存在欺骗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胡志雄在向九江银行申请贷款之时,向九江银行提供了一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增值税发票系虚假的。但本案是彭某某原本以其公司的名义在九江银行贷款126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彭某某找到胡志雄要求胡接手其公司并承担归还该1260万元的到期贷款。同时九江银行的领导也找到胡志雄,要胡志雄接手彭某某的公司及承接该笔1260万元的债务。胡志雄是在得到九江银行领导的肯定可以用彭某某公司的土地到九江银行办理续贷的答复后,才开始办理承接受让彭某某的公司及债务。
而第二次放贷时,九江银行自己已经出现另一家公司有600万元到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九江银行找到胡志雄,要求胡志雄多贷600万元,把这多贷出来的600万元,算九江银行私下借胡志雄的,替九江银行的另一客户先还掉600万元。
因此,本案九江银行经办该贷款的工作人员和决策放贷的人员、九江银行的副行长、行长对胡志雄的贷款目的是完全清楚,甚至可以说九江银行是为了自己已经放出的贷款能够收回,不出现不良贷款,而主导的这次公司转让及胡志雄续贷行为。九江银行对这次的贷款的目的、用途等情况是完全清楚。包括如何申请贷款、以什么名义(即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申请贷款、需要什么材料等均是九江银行的工作人员指导胡志雄操作的,所以申请贷款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实性,九江银行是明知的,而且这两次的放贷决定也经过了层层审批。
因此,本案中九江银行的放贷行为根本不存在被胡志雄欺骗的问题,这次放贷行为是双方共同的行为。
(二)被告的瑕疵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九江银行的放贷是基于被告人胡志雄提供的土地担保,九江银行是基于该担保的土地价值才放贷,放贷时胡志雄提供抵押的土地价值是远远超过所贷金额的,是完全符合放贷条件的,是完全合法的放贷行为。九江银行基于该块土地价值原先是放贷1250万元给彭某某,而胡志雄接手后想要贷1450万元,九江银行并没有因为胡志雄提供的购销合同与增值税发票就增加放贷,而是因为胡志雄另行增加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物后,才增加到1450万元。九江银行并不是因为胡志雄提供的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来发放贷款的。
虽然被告人胡志雄贷款时提供的手续有瑕疵,但该瑕疵手续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九江银行现在面临的风险是由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下行,导致胡志雄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价值发生贬值。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志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志雄担任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胡志雄为扩大烟花鞭炮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和开发房地产项目,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数倍至十倍的利息为诱饵,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向管丽琼、彭征、曾勇军、管丽琼、陈志平、龙勇、杨清来、陈顺华、李萍、袁兰萍、刘快民、郭讯枝、袁水林、简海涛、张红亮、李明、杜江、卢志斌、肖斌、沈湘于、陈西方、李北平、张保生、袁良、袁春庆、杨爱平、黄永、彭为、赖湘友、廖洪秀、李秋浩、黄忠华、江霖、况和成、易利民、XX庚、喻韧、熊向云、郑玉先、卢玲玲、张杨、余宜婷、邓灿梅、王水财、文力、李小红、彭良婧、刘志义、黄彪、李自勤、周林、龙成金、龙潜峰、杨青、杨鹏宇、李萍、潘香莲、陈小华、周琼、周建军、应晓萍、卢春华、文雯、许文涛、凌电英、徐建鄂、彭银亮、杨来平、高凌生、陈松、黄宏华、张和平、黄安平、辛勤、至诚小贷、欧阳兵、李连根、易江、熊会发、彭信金、文振其、潘艳玲、陈德仄、涂锐、李招斌、易路林、吴爱华、殷美玲、刘林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87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万元。至案发时,由于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大量借款无法归还,已归还的数额为万元。日上午,被告人胡志雄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志雄的所有财产均由宜春市政府成立的资产处置小组统一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及借条(1)彭征的陈述、19份借款借据及汇款单:2012年5月开始胡志雄向我借款,累计向我借款万元,归还了万元,还欠万元。手里有借据19张。
(2)曾勇军的陈述、转账凭证和借款合同各5份及银行流水:我和吴明宝从2011年至2014年10月共借给胡志雄4445万元。已归还的数额为1890万元。
(3)管丽琼的陈述、借据及银行记录,证实其为安创员工,2014年6月借款70万元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5.25万元。
(4)陈志平的陈述、借据及银行记录,证实2007年借款100万元给胡志雄,2011年10月借款200万元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300万元。
(5)龙勇的陈述:2014年7月借1000万元给胡志雄,9月29日借300万元,还有600万元本金未归还。已归还的数额为125万元。
(6)杨清来的陈述、借据及银行流水:2014年7月向我和龙勇借1000万元,9月29日借我和龙勇300万元,还有600万元本金未归还,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据证实。
(7)陈顺华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据:日借款30万元给胡志雄,月息2.5%。已归还的数额为22.5万元。
(8)李萍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据,证实2013年2月份借款30万元给胡志雄,月息2.5%。已归还的数额为13.5万元。
(9)袁兰萍的陈述、转账凭证及借据:2014年1月胡志雄向我借款25万元,月息2.5%。已归还的数额为5.625万元。
(10)刘快民的陈述、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日借款30万元给胡志雄,2014年2月至4月共借款10万元给胡志雄,我哥哥在日借款20万元给胡志雄,这笔债权现转让给我了。已归还的数额为6万元。
(11)郭讯枝的陈述、借据6张及银行转账凭证:2006年至2014年九月累计借款100万元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50万元。
(12)袁水林的陈述、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2014年3月至11月胡志雄6次共向我借款691.5万元。已归还的数额为10万元。
(13)简海涛的陈述、借据及银行凭证:2013年3月胡志雄向我借款30万元。
(14)张红亮的陈述、借据及银行流水:日胡志雄向我借款400万元。已归还的数额为24万元。
(15)李明的陈述、借据:2014年1月胡志雄向我借款220万元,月息三分。已归还的数额为80万元。
(16)杜江的陈述、借据:2014年8月胡志雄向我借款12万元,年息0.25。
(17)卢志斌的陈述、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2012年我分三次共借给胡志雄300万元。日归还30万元。月息三分。已归还的数额为230.4万元。
(18)肖斌的陈述、借据及转账凭证:2013年6月胡志雄向我借了30万元,月息2.5%。已归还的数额为9万元。
(19)沈湘于的陈述、借据及银行凭证和流水:胡志雄是我亲戚。2014年4月开始,胡志雄一共向我借款950万元,是我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胡志雄账户上的。已归还的数额为121.3万元。
(20)陈西方的陈述、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2013年5月初胡志雄找到我向我借钱,还让我帮他借,我共借给他300万元,有280万元是转账,20万元给的现金。已归还的数额为50万元。
(21)李北平的陈述:2013年4月份胡志雄向我借款120万元,月息2分。已归还的数额为34.8万元。
(22)李宇明的陈述、借据:2014年3月初,袁春庆找到我,说让我和他一起将钱借给胡志雄,月息三分,我就给了袁春庆80万元钱转借给胡志雄。
(23)张保生的陈述、借据及银行记录:2012年至2014年2月,我陆续借给胡志雄200万元,2014年5月我转账借给他160万元,月息2.5%。
(24)袁良的陈述、以及575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
我是以我妹妹袁小兰的名义把钱借给胡志雄,2011年开始借的,第一次借了10万元,后来多次向我借款,到日,他共向我借款325万元本金,共支付60万元利息给我。2012年到2014年9月,胡志雄又向我借款450万元。胡志雄共归还给我本金200万元,还欠我本金575万元。和利息一起共归还342.65万元。
(25)袁春庆的陈述、合计17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3年8月借款500万给胡志雄,11月8日借款450万元给胡志雄,日借款250万给胡志雄,日借款200万给胡志雄,日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387.5万元。
(26)杨爱平的陈述、合计1178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6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给胡志雄,日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给胡志雄,日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398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275万元。
(27)黄永的陈述、500万元的借据、银行凭证: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42万元。
(28)彭为的陈述、9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9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29)赖湘友的陈述、82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共借款82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23万元。
(30)廖洪秀的陈述、10万元的借据:日借款1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
(31)李秋浩的陈述、300万元的借据:其不认识胡志雄,是通过江霖借款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2014年9月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40万元。
(32)黄忠华的陈述、21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其不认识胡志雄,是通过江霖借款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1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33)江霖的陈述、45万元的借据:日借款3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5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5万元。
(34)况和成的陈述、4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其不认识胡志雄,是通过江霖借款给胡志雄。日借款4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35)易利民的陈述、1600万元的借据(实际借款1541万元):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4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373.5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67.5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740.5万元。
(36)XX庚的陈述、2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37)喻韧的陈述、20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9月至10月,共计借款2000万元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80万元。
(38)熊向云的陈述、206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07年至2014年累计借款206万元给胡志雄。
(39)郑玉先的陈述、5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2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40)卢玲玲的陈述、8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8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41)张杨的陈述、2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2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42)余宜婷的陈述、36.25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3月借款36.25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43)邓灿梅的陈述、2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其丈夫余建平日借款2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2.5万元。
(44)王水财的陈述、7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7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45)文力的陈述、5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17万元。
(46)李小红的陈述、3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5万元。
(47)彭良婧的陈述、23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23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48)刘志义的陈述、1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1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3万元。
(49)黄彪的陈述、4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3年3月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2014年3月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308.87万元。
(50)李自勤的陈述、198.9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10月借款198.9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72万元。
(51)周林的陈述、4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4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52)龙成金的陈述、185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借给胡志雄现金50万元,日借款55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3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日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53)龙潜峰的陈述、27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借款17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54)杨青的陈述、4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共借款4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55)杨鹏宇的陈述、6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2年至2014年,累计借款6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200万元。
(56)李萍的陈述、2337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0年共借款28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2014年共借款2057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850万元。
(57)潘香莲的陈述、10.03万元的借据、2011年借款10万人民币给胡志雄,2013年底借款300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58)陈小华的陈述:胡志雄用陈小华店面抵押,到兴业银行借款2300万元,胡志雄借走1700万元。已归还的数额为66.75万元。
(59)周琼的陈述、银行记录、借据:2011年至2014年,分几十次借款,共计六张借条,通过银行记录计算借款共计1608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60)周建军的陈述、10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1年至2014年累计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61)应晓萍的陈述、2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10月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62)卢春华的陈述、80万元的借据:2012年至2014年共借款8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63)文雯的陈述、3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借款3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20.7万元。
(64)许文涛的陈述、1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11月借款1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65)凌电英的陈述、12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12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74.7万元。
(66)徐建鄂的陈述、3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160万元。
(67)彭银亮的陈述、27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3月借款27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68)杨来平的陈述、3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27万元。
(69)高凌生的陈述、10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283.5万元。
(70)陈松的陈述、2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71)黄宏华的陈述、6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6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72)张和平的陈述、10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共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259.4万元。
(73)黄安平的陈述、3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共借款3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54万元。
(74)辛勤的陈述、12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日借款12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
(75)王兵(至诚小贷公司员工)的陈述、900万元的借款协议、银行记录:2014年借款9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79.1万元。
(76)欧阳兵的陈述、银行记录、借条,证实共计借款2499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350万元。
(77)李连根的陈述、3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3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0万元。
(78)易江的陈述、3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9月借款3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27万元。
(79)熊会发的陈述、2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2014年5月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18万元。
(80)彭信金的陈述、12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年11月借款12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312万元。
(81)文振其的陈述、1538.4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共计借款1538.4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的数额为482.46万元。
(82)潘艳玲的陈述、108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108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24.3万元。
(83)陈德仄的陈述、4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4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120万元。
(84)涂锐的陈述、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1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3.75万元。
(85)李招斌的陈述、6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6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3.5万元。
(86)易路林的陈述、5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4.35万元。
(87)吴爱华的陈述、银行记录、借据,证实借款2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1.5万元。
(88)殷美玲的陈述、1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32万元。
(89)刘林的陈述、4200万元的借据、银行记录,证实共计借款4200万元人民币给胡志雄。已归还963万元。
2、被告人胡志雄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安创公司的法人代表,我资金链断裂,大量欠款无法偿还,今天到支队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处罚。我占安创公司85%的股份,我妻子熊热琴占15%的股份,财务由罗武汉负责,何福林任经理,杜晓春、杨青负责日常管理,熊热琴任出纳,彭平负责账目。安创主要经营三个产品,包括高氯酸钾、氨酸钾、铝银粉,主要销售给全省的烟花爆竹企业,是由上游生产,安创负责采购销售。从2009年开始,由于扩张的需要,就开始向亲戚朋友借钱,当时想控制江西全省的原材料市场。当时在民间借了4000万元左右,2010年从银行借了4000多万元贷款,投入资金到了上游企业。2011年与万载签订协议,打算在株潭镇做个全国的烟花爆竹原材料交易中心,出资2700余万元,收购万载宏达公司天禧项目。2013年7月左右,在慈化镇购买了一块70亩的土地,没开发成功,花了4800万元买下公司,支付了500万元给慈化镇政府,支付了600万元欠的土地款,100万银行贴现费用。在靖安投资了300多万元种植红豆杉。在宜春市沁园花230多万元与240多万元购买了二栋别墅。名爵豪苑三个店面,三台车,奥迪A6,Q7,丰田霸道。打麻将输了300至400万元。2012年在市场上亏损了1500万元,上粟市场损失3000多万。目前大概借了60多个人的钱。具体名单如下:(1)周伟华,2002年借款6万元,月息2.5分;(2)李自勤,2012年借款200万元,月息4分,2014年10月借款100万;(3)彭征,2012年借了1000万元,月息三分,借了一年。2013年借1700万,月息3.5分,借了一年。2014年借2000万元,月息3.5分。现在还欠他2300万元本金,还借了他两个店面贷款300万元,另外他本人用住房贷款230万元给我,月息2分,一共欠彭征2530万元;(4)周林,2014年6月借款400万;(5)曾勇军,2011年借1000万,月息2.5分,2012年借2000万,月息2.5分,2013年借1000万,月息3分;(6)管丽琼,70万,月息2.5分;(7)欧阳兵,2013年开始,借2000多万,月息2.5分至3分;(8)陈志平,万,年200万元,月息2.5分;(9)龙勇,2014年7月借款1000万元,9月300万元,月息5分;(10)龙成金,2012年借款150万元,月息3分;(11)陈顺华,2014年借款30万,月息2.5分;(12)张勇群,2010年借30万,一年归还,2011年借30万,均是月息2.5分;李萍,2011年借10万,月息2.5分;(13)袁兰萍,2011年借款10万,月息2.5分;(14)李连根,2013年9月借30万,月息3分;(15)龙潜峰,打了两张借条,共300万元,但是实际是100至200万元;(16)彭云林,400万元,11月份杨鹏宇帮我向他再借款200万元,月息5分;(17)刘快民,2012年借40万,月息2.5分;(18)杨青,2007年开始共借300万元,月息2.5分;(19)郭讯枝,是我同学周伟华的前妻,借100万元左右,月息1.5分至2分;(20)袁水林,2014年开始,600多万元;(21)简海涛,2012年借30万元;(22)欧阳柳,50万元,年息20万;(23)张红亮,不认识,不知道是否借他的钱;(24)李明,220万元,月息5分;(25)杜江宜,12万,年息20%;(26)卢志斌,2011年借300万元,月息3分;(27)肖斌,2011年借30万,月息3分;(28)沈湘于,2014年4月借400万,年息20%;(29)易江,2014年借50万元,还欠本金30万,月息3分;(30)杨鹏宇,2013年借款280万,月息2.5分,2014年7月借款90万元,月息2.5分;(31)陈西方,2013年借款100万,加上利息让我打了300万的借条;(32)孙国军,没有借贷关系,100万元借条是补偿款;(33)李北平,2013年借款100万元,月息2.5分;(34)刘林,多次累计借款3700万元;(35)李宇明,他的钱是跟袁春庆在一起借给我的,借条200万元是袁春庆来拿的,写的李宇明的名字;(36)张保生,2012年开始借款100多万元,年息30%;(37)袁小兰,借款其实是袁良的,至2012年总共向他借了325万元,月息3分;(38)袁春庆,是袁爱芬的堂弟,2013年7月借款450万元已归还。2013年8月开始共借800万元,月息5分;(39)熊会发,2013年至2014年初共借款1000万元算作共同投资株潭天禧商贸大厦项目。2014年5月,又借款200万元;(40)杨爱平,从第一次借钱到2014年一共向他借款1200万元本金;(41)黄永,2013年初借款100万元,5月借款100万元,2014年7月借款300万元,共计借款500万元,均为月息6分;(42)谢文昕,2011年9月份借款300万元已归还,后共借款500万元,月息3分;(43)彭为,2014年11月借款900万元,未归还;(44)李萍,2008年借款300万,年息40%,2014年4月借款400万元,月息5分,5月借款500万元,月息4.5分;(45)赖湘友,2013年5月借款20万元,2013年10月借款62万元,均为月息2.5分;(46)潘香莲,2011年借款10万元,月息2.5分;(47)陈小华,2013年4月用他在东风大街老百姓的房子到兴业银行(加上周琼几个店面)抵押贷款2300万元,拿了600万元给陈小华;(48)廖洪秀,2006年借款10万元,年息30%;(49)李秋浩,2012年7月借款100万元,2014年4月又借款200万元,均为月息2.5分;(50)黄忠华,2014年1月借100万元,同年11月14日又借款110万元,均为月息2.5分;(51)江霖,2013年2月借款30万元,日借款15万元,均为月息2.5分;(52)况和成,日借款40万元,月息2.5分;(53)周琼,2003年开始向她借款,共计600万元左右;(54)周建军,2010年底借款100万元已归还。后又陆续借款300万元本金;(55)彭信金,2012年9月借款500万元,月息3分。2013年底借款700万元,月息6分;(56)易利民,2012年借款100万元,月息4分。2012年7月份借款500万元,2013年左右又借款1000万元,均为月息2.5分;(57)XX庚;(58)喻韧,日借400万,10月15日借1600万元,合计2000万元;(59)熊向云,2013年开始累计200多万;(60)郑玉先,2012年开始,累计借400余万元,月息2分;(61)应晓萍,2014年7月借400万元,第二次借200万元,8月份借200万元,10月借400万元,均为月息6分;(62)文振其,2014年6月借1100万元,11月借200万元,均为月息3分;(63)余士涛,2014年8月借款30万元,年息20%;(64)胡安干,2014年9月借30万,10月借18万,年息20%;(65)卢玲玲,2014年11月借80万元,年息20%;(66)张杨,借款20万,利息一年6万;(67)余宜婷,借款36.25万元;(68)邓灿梅,借条上是20万;(69)翟旭平,2010年借款50万元,后来累计借款增加到100万元,月息2.5分;(70)卢春华,2011年借35万;(71)刘四妹,2007年左右借10万元本金,年息30%;(72)文力,这个就是谢文昕;(73)黄勇,2007年左右借20万元,年息30%。
我向王水财借了70万元,月息2分;向李小红借了300万元;向彭征的女儿彭良婧借了230万元,借条写的是彭良婧的名字,实际是借彭征的钱;向刘志义借了10万,月息3分;向黄彪借了400万元,已还200万元本金,还拿了一些仓库的货物冲抵债务;向文雯借了30万,月息3分;向许文涛借了150万元;向凌电英借了120万元,月息4分;向徐建鄂借了300万,月息2至3分;向彭银亮借了27万,年息30%;向杨来平借了300万,月息6分,已归还。
出示的李自勤、彭征等近90人的借条或合同上的签字都是我亲手书写的,确实借了他们的钱。他们提供的转账凭证是真实的。
向高凌生借款1000万元,月息3分;向陈松借款200万,月息3分;向黄宏华借款60万,利息一年20万元;向张和平借款1000万元,月息3分;向黄安平借款350万元,月息2分至2.5分;向辛勤借款120万元,后归还20万元,后来又借14万元;向潘艳玲借款108万,月息2.5分;向陈德仄借款400万元,月息2.5分;向涂锐借款10万,月息2.5分;向李招斌借款60万,月息2.5分;向易路林借款50万,月息2.5分;向吴爱华借款20万,月息2.5分,后还了10万元;向殷美玲借款100万元,月息2分。
3、书证(1)投案自首登记表,证实日上午8时48分,胡志雄在律师易惠新、妻子熊热琴的陪同下,到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供述从2007年至今从民间融资高达4亿,另在银行贷款7000余万元,目前无法支付本息,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宜府办字[2015]1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胡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工作组对被告人胡志雄的资产进行处置。
(3)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证实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系经营烟花爆竹用单质化工原材料批发,其法定代表人是胡志雄。
(4)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证实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经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其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胡志雄。
(5)被告人胡志雄的常住人口信息。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胡志雄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胡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与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胡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予以认定。被告人胡志雄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志雄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宜春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工作组对被告人胡志雄的资产进行处置,来挽回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对被告人胡志雄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志雄向自己的直系亲属、姻亲以及自己公司的老员工借款,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志雄向87人吸收资金,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而且有不少被害人借给被告人胡志雄的资金中还包括向他人筹借的钱款,属于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胡志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存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故被告人胡志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的前提是被告人胡志雄已向社会公开宣传,故不能孤立来看,被告人胡志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有一些借款是与胡志雄公司之间有密切购销往来的客户之间的借款,有些甚至是其本身拖欠了胡志雄公司的货款,胡志雄又需资金周转,便以借款的名义先向客户借支的方式借出资金用于周转。向这些人员借款,应当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胡志雄向一些客户借款的实际情况,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一些是原本与胡志雄合伙投资“天禧公司”,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出合伙,胡志雄手头又没有这么多资金直接退还给这些人员,因此胡志雄出具借条给这些人员,将原先的投资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胡志雄与部分被害人合伙投资“天禧公司”的实际情况,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有一些人员本身是民间投资公司或者担保公司的股东,胡志雄向他们借款,当时实际上是向其公司借款,这些人员因为出于各种合法、不合法的理由、原因,没有以他们所在的投资公司或者担保公司的名义出借给胡志雄,而是以他们个人的名义出借给胡志雄,而且这些人员的出借资金都是比较大的,根本不可能是个人的自有资金,完全是公司的资金与公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民间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均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出借款项,也不能认定为是借贷行为,被告人胡志雄向这些公司的股东借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有相当一部分的出借人,已经出借给胡志雄多年,胡志雄向他们支付的借款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出借人的本金,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剔除,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胡志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依法应当以其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胡志雄为了扩大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创公司)的经营,以安创公司的名义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已另案处理)申请贷款。2013年7月,彭信金将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豪公司”)转让给被告人胡志雄,被告人胡志雄接手东港豪公司的债权债务,被告人胡志雄为了归还东港豪公司在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的一笔1260万元的到期贷款,找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分管金融业务的副行长涂某(已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提出以贷还贷,涂某出于单位业绩考核的考虑,在得到行长XX的授意下同意了被告人胡志雄的提议,同时要求被告人胡志雄提供等价的抵押物,并同意被告人胡志雄假借安创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由申请贷款,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对被告人胡志雄提供的抵押物一块地和两套住房进行了评估,土地评估价款为2867.01万元,抵押贷款金额为1360万元,两套住房抵押贷款金额为40万元。涂某遂安排下属放贷人员按照流程办理贷款,被告人胡志雄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提供了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贷款,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在未实际审查被告人胡志雄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在被告人胡志雄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交纳1400万元保证金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安创公司开具了2800万元的承兑汇票,被告人胡志雄获得承兑汇票后通过贴现的方式获得1400万元贷款,然后将贷款用于归还东港豪公司的1260万元到期贷款。该14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胡志雄无能力归还。
2013年12月,被告人胡志雄为了归还东港豪公司在江西农村商业银行的一笔1650万元的到期贷款,找到涂某,并要求以贷还贷,涂某考虑到江西爱敬海洋化工有限公司有一笔600万元的到期贷款未还,会影响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的业绩考核,遂提出要被告人胡志雄帮忙归还该到期的600万元,该提议得到了行长XX的同意,然后,被告人胡志雄假借安创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由,以东港豪公司的土地和被告人胡志雄的别墅为抵押物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贷款。被告人胡志雄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提供了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行长XX、副行长涂某等人审批同意,最终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安创公司发放1000万元流动资金和32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胡志雄将1000万元流动资金用于支付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然后将承兑汇票贴现,其中600万元用于借给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其中1650万元归还了东港豪公司的1650万元到期贷款。该202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胡志雄无能力归还。
上述抵押物均由宜春市政府成立的资产处置小组统一处理,目前尚未进行处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1)熊热琴的陈述:2013年7月,被告人胡志雄以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贷款,被告人胡志雄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交了1400万元的保证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开具了2800万的承兑汇票。2013年12月,被告人胡志雄以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贷款,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给安创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被告人胡志雄使用该1000万元,并自备300万元,共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交了1300万元的保证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开具了2600万的承兑汇票。从该笔贷款中,借了600万元现金给九江银行。
2800万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其中100万承兑汇票付了遂川县金达电化有限公司的贷款,其余2700万汇票全部给了之前借我们1400万保证金的公司贴现,扣除贴现利息105.45万和我们借的1400万元保证金,贴现公司将1194.55万转入胡志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之后凑足1260万元归还了彭信金在九江银行的贷款。
2600万元的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付了100万元铜鼓县永宁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500万元付了四川化宏光盐化工公司货款,剩下2000万元承兑汇票找人贴现付了80万元贴现利息,最后剩下1920万进了安创公司农行账户,其中还付了一点货款,420万转入熊向云农行账户,1489万分三笔转入我在农行的账户,然后从我农行的账户转了一笔299.9999万到我九江银行账户,一笔295.3003万到彭靓九江银行账户,再从彭靓九江银行账户转到胡志雄九江银行账户。分三笔一共转了600万元到高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江银行没归还这600万元。
(2)张某的陈述:胡志雄在我手里办过贷款业务。现在他有4020万元的贷款余额到期没有归还。2013年7月份,一个叫彭信金的贷款户在我们九江银行贷了1260万元钱没有能力偿还,由胡志雄接到彭信金的债务,由胡志雄接到彭信金的抵押物,他们说好后。因为这1260万元的土地抵押给我们了,我们行里不好直接增加。就提出要胡志雄增加一些抵押物,然后涂行长就叫他加了二套房产评估不到60万元,并由涂行长同意采用同样这块地的抵押物加上这二套房子共放1400万元贷款给胡志雄。胡志雄就根据行里的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审查。我们知道胡志雄用这块地和两套房子抵押贷款1400万元是用来归还彭信金在我行抵押贷款的1260元到期贷款,但还是要胡志雄提供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目的是为了行里的考核需要,彭信金还不了这1260万元,行里会出不良,只有这么做,明知胡志雄是用借贷来还这1260万元贷款,但还是要配合胡志雄来做,这是行里领导的意思。
2013年12月,涂某又和我说,胡志雄的安创公司要贷款3100万,也是XX和余梦林同意的,要我按照程序办,审批部的周辰认为抵押物估值偏高,我就和周辰说了是行里为了偿还之前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的600万不良贷款,所以就多报了600万元,这个事余梦林与XX都同意了的,然后周辰就签字了,最后审批部形成意见上报余梦林与XX,都同意后上报总行同意发放这2800万贷款,后来由于只有一套抵押的别墅办了房产证,只放了2620万,分别是1000万的流贷,1300万承兑汇票,320万的承兑汇票。我们都知道胡志雄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帮我们还600万元不良贷款和帮彭信金还信用社的1650万元到期贷款,审查胡志雄的贷款资料都是按流程审查,因为2013年总行对不良贷款零容忍,分行为了应付总行的考核才这么做。
我们和胡志雄说了借这600万贷款是我们九江银行借的,但是行里又不能盖章,行里就要涂行长和我两人以私人名义签字并加盖“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市场营业二部”公章借这600万元,不是我和涂行长私人借走了。
关于给胡志雄安创公司贷款4020万元不是我的本意,是分行领导安排我按照程序办理的。如果没有余梦林和XX授意,我是办理不了的。第一笔1400万,是余梦林和XX同意的。当时我还向余梦林汇报过这件事,余梦林同意这么办,我按照程序将调查报告报审批部。审批部就派周辰到现场调查。然后形成意见交余梦林,余梦林通过审批后就交给XX终审。然后就放款了。
(3)涂某的陈述:我是负责分管调查工作的副行长,梅茜是客户经理,负责贷款调查。张某是客户经理的主管。周辰是审批贷款材料的经理。余梦林是审批贷款材料的主管。XX是行长,在贷款中负责贷款材料的最终审批人。
2013年7月,彭信金在我们九江银行一笔1260万元的贷款没有能力归还,行里追这笔款比较紧,刚好这个时候胡志雄找到我,想要接手彭信金的东港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接到公司的债务,但是要用之前那块抵押的土地贷款1400万元。然后我就向总行派驻宜春分行的审批官余梦林和分行行长XX汇报这个事情,他们两人同意后,我就找到张某要她按照程序办理宜春安创这笔贷款。然后通过她们调查就按程序报审批部同意贷给了胡志雄公司。
2013年12月,胡志雄因为农商行有一笔1650万元的贷款到期,又找到我要贷款3100万,我就向审批官余梦林和行长XX汇报了这个事,看能不能多贷款600万元给胡志雄,用于偿还爱敬海洋化工公司的不良贷款600万元,然后余梦林和XX同意了。我就要他按照审批部的要求,要他增加些抵押物,其中600万元要胡志雄借给我们行里帮助处理爱敬海洋化工公司的贷款,胡志雄答应了。
我把王行长和余梦林以及与胡志雄沟通的情况传达给张某,要她办理。最后行里审批了2800万元,最后胡志雄只拿到2620万元贷款,其中归还600万元给爱敬海洋化工公司,他拿了2020万元贷款。这两笔贷款由张某和梅茜负责调查基本情况以及胡志雄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情况,她们将调查结果向我汇报,我同意后交给审批部审查,再向XX汇报。余梦林负责贷款金额及利率。借条“今借到胡志雄人民币600万元整,请直接转入高安市矿业有限公司”账号,责任人涂某和张某,上面盖有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市场营销二部。这借条上是我的签字。当时行里对不良贷款是零容忍态度,行里要求我们这样处理这些事,都是通过了王行长和余梦林同意的。我们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的所有贷款都必须通过审批部余梦林和XX。
(4)刘小梅的陈述:2014年1月份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与其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号的购销合同,该合同只是签的意向合同,具体销售多少要看实际情况,2013年全年是一千六百万左右。胡志雄拿到银行贷款的2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她公司开出的,公司只有单张10万元额度的发票。2014年上半年与安创公司只做了576.28万元的业务。
日熊热琴打电话说有笔钱到我公司过下账,转了1005万元到我公司账上,当天转回了安创公司。
(5)李树根的陈述,证实日其与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意向性合同,实际2013年交易总价没这么多,开给安创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就几百万,胡志雄拿到银行贷款的2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真的。
(6)敬燕的陈述,证实其公司与安创公司每年实际交易量大约为4000吨,总计3000万元的金额,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10000吨。
(7)甘江红的陈述,证实胡志雄让其签订两份合同,日一份,月份一份,只是用于到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不发生实际业务。
(8)XX的陈述,胡志雄经过正常程序先接受客户经理的调查,然后经分管调查工作的涂某批准上报到余梦林处,余梦林是当时的授信审批官,他负责审查这笔贷款的合法合规性,经他审查以后报到我这里,我经过审查后认为没有问题,报九江银行总行批准后发放。胡志雄贷款两次。我分别询问过余梦林和张某这笔贷款的真实性,他们说没问题。涂某没有向我汇报让胡志雄先借600万元给行里用于先行归还爱敬海洋公司的一笔不良贷款。目前胡志雄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市政府的工作组在处置他的财产,胡志雄的抵押物也一并纳入市政府工作组进行资产处置,目前没有拿出正式的处理方案,所以无法确定我们银行的损失情况。
2、被告人胡志雄的供述:2013年7月,原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彭信金找到我,说他在九江银行有一笔1260万元的贷款到期了,没有能力归还,让我接到他的公司帮他归还这笔贷款,我就同意了,之后我们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我承担了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然后我借钱先将彭信金在九江银行的1260万元贷款还掉,将土地证拿出来再向九江银行贷款。
我到九江银行找到副行长涂某,说彭信金把公司转给我了,让我帮他归还欠银行的1260万元贷款,我说用公司之前抵押的土地再贷些款,涂某说要增加一些抵押物就可以。我就提供了朝阳路1号8层8-2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房子和高士路727号3号楼4层2-401号的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房子抵押,以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由,向九江银行申请贷款1400万元,银行经办人是张某,要求我把抵押物重新评估,张某和梅茜还要我提供购销原材料的合同等贷款资料,我按她们的要求提供了资料,然后银行同意1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保证金比例50%,然后我交了1400万元保证金给九江银行,然后九江银行就开出28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我。汇票是2015年1月到期,我没有能力归还。
我提供的购销原材料的合同和28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不是真实的。我在真实的发票上对金额进行了篡改。我将真实的发票复印后用橡皮擦掉上面的金额数字,然后再打印上我需要的数额。九江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对我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际他们知道我贷1400万银行承兑汇票是用来帮助彭信金归还之前在九江银行贷的1260万元贷款。所以,该笔贷款是银行违规帮我办理的。
这2800万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是:其中100万元承兑汇票付了遂川县金达电化有限公司的贷款,其余2700万承兑汇票全部给了之前借给我1400万元保证金的那个公司贴现,扣除贴现利息105.45万和我们借的1400万元保证金,贴现公司将1194.55万转入我农业银行尾号8114的账号,之后凑足1260万元还给了之前借钱给我的公司。
2013年12月份,我又找到涂某,想再增加些贷款,用于归还彭信金在袁州区农商银行的1650万元的贷款。涂某说可以,但要帮九江银行偿还一笔600万元贷款。听涂某说,姓葛的在九江银行贷了600万元,到期后没有能力归还,因为牵涉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自己的利益,所以九江银行只有自己先垫上这600万元贷款,又没有理由出账还这600万贷款,所以只好用我公司的名义帮他们自己贷600万去归还这笔贷款。因此,九江银行要我申请贷款3100万元,我问如何偿还。他说他们银行以我的名义贷款600万,不占我的贷款额度,这600万元贷款由他们自己贷自己归还,我就同意了。然后涂行长让我去找张某,张某同意这样操作,要我以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由,向九江银行贷款3100万。
我按照九江银行的要求提供了两套没有房产证的别墅和彭信金在信用社贷款1650万抵押的土地,向九江银行申请贷款。然后,我借了1650万元归还彭信金欠袁州区农商行的1650万元贷款,将抵押在袁州区农商银行的土地证拿出,并到九江银行办好贷款手续。2013年12月,九江银行共给了我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300万敞口承兑汇票,因别墅当时未办理房产证,办不了抵押,所以还有500万未贷下来。2014年5月,其中一套别墅办好了房产证,我又将该别墅抵押,九江银行又给了我320万元敞口承兑汇票。贷这些钱我提供了虚假的原材料购销合同和26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我在真实的发票上对金额进行了篡改。我将真实的发票复印后用橡皮擦掉上面的金额数字,然后再打印上我需要的数额。九江银行没有对原材料购销合同和2600万元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查,实际他们知道我贷款是用来帮彭信金还之前在袁州区农商银行贷的1650万元以及银行自己的600万不良贷款。
之后,又提供了一套别墅的房产证、购销原材料的合同和640万的增值税发票,九江银行开具了640万承兑汇票给我。
这3240万承兑汇票我是分两次开的,第一次是2013年12月,开了2600万元,我是找外地公司贴现,扣除贴现利息,归还借别人的1300万元用于付给九江银行的保证金,还剩1200万左右加上1000万流动资金贷款,先还掉彭信金在农商银行的1650元贷款,九江银行拿走600万,九江银行以分行名义以及涂某和张某个人名义给我打了600万元的借条,并加盖了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营销二部的业务章。600万元是从我个人卡上转到一个高安的账户上去的。这600万到期后,九江银行没有归还这笔贷款。剩下的640万的承兑汇票我是在2014年5月份拿到的。该笔贷款用于安创公司支付货款。
安创公司开2600万承兑汇票的保证金1300万,其中1000万就是九江银行给安创公司发放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涂行长说银行规定不能直接用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发放的这1000万做保证金,所以九江银行要我找与安创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转一下。然后就通过遂川金达电化有限公司转了一下。
我在九江银行办理贷款时,提供了一些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我在真实的发票上对金额进行了篡改。我将真实的发票复印后用橡皮擦掉上面的金额数字,然后再打印上我需要的数额。
3、书证(1)九江银行授信申请表,证实2013年10月被告人胡志雄以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的名义,提供抵押物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胡志雄房屋所有权和熊向云房屋所有权,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贷款4600万元。
(2)遂川县国税局出具的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遂川县金达电化有限公司开具给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的2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的开票日期、金额与增值税防伪系统上的数据不符,是开具的虚假发票。
(3)编号为号、1号的购销合同,证实被告人胡志雄为了贷款而使用虚假的安创公司与吉安遂川县金达电化公司的购销合同。
(4)编号为的信用社转账支票和编号为的信用社进账单,证实被告人胡志雄将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银行贷款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通过吉安市遂川县金达电化有限公司过账至自己的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的事实。
(5)四川省理县国税局出具的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胡志雄用于申请贷款的编号为158643号的五份发票系虚假发票。
(6)四川长化宏光盐化有限公司与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签订的三份产品销售合同,证实被告人胡志雄为了贷款而使用虚假的安创公司与四川长化宏光盐化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
(7)授信审批书,证实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同意给予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42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14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50%,已于2013年7月审批通过。此次新增28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1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50%,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8)九江银行与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两份,证实被告人胡志雄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分别于日和日签订了承兑协议,承兑金额分别为2800万元和640万元。用途是购买高氯酸钾等原材料。
(9)流动资金贷款循环使用借款合同以及,证实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与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1000万元给宜春市安创烟花爆竹公司,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至日止。由抵押人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胡志雄、熊向云提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担保。
(10)抵押登记材料,证实日,熊向云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号的两套住房帮助被告人胡志雄在九江银行宜春分行抵押贷款40万元;被告人胡志雄使用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湘赣公路旁的11740.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土地评估价款2867.01万元,抵押贷款金额1360万元。日,被告人胡志雄使用宜春市东港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湘赣公路旁的30316.6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土地评估价款4783.96万元,抵押贷款金额2300万元。日,被告人胡志雄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春字第1-的别墅在九江银行宜春分行抵押贷款320万元。
(11)熊热琴转账600万元至高安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九江银行电子交易回单、高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九江银行高安支行的账户交易记录、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市场营销二部出具的借条,证实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从被告人胡志雄的贷款中借支600万元,借条经手人是涂某和张某。日,被告人胡志雄的妻子熊热琴将600万元转至高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九江银行高安支行的账户。
(12)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13)支付委托书、支付方式协议及提款申请审批表证实被告人胡志雄将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发放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购买原材料为由转至遂川县金达电化有限公司的事实。
(14)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书(15)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九江银行受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志雄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市政府成立的资产处置小组统一处理,目前涉及骗取贷款案中的抵押物尚未进行资产处置,暂无法确定九江银行受到损失的具体金额。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雄在上述事实中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胡志雄辩称:骗取贷款不是事实,其未欺骗银行,虚假的材料是其按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做的,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胡志雄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志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1、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胡志雄及安创公司的贷款目的、提供资料的真实情况等,事先完全清楚,不存在受骗情况。因此本案不存在欺骗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2、被告人胡志雄因提供抵押而获得贷款,九江银行并不是因为被告人胡志雄提供的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来发放贷款的。被告人胡志雄该瑕疵手续与取得贷款不具有因果关系。经查,证人涂某和张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胡志雄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已经知道被告人胡志雄贷款的目的是以贷还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被告人胡志雄提供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以购买原材料为由申请贷款,由此可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在被告人胡志雄申请贷款时已经明知被告人胡志雄贷款不是用于购买原材料,而且,证人涂某和张某证实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对被告人胡志雄贷款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未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况且,在被告人胡志雄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贷款2620万元的这笔贷款中,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在贷款前主动提出要从中向被告人胡志雄借款600万元,并且事实上也借了600万元,而且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还向被告人胡志雄出具了借条。所以,从整个过程来看,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不是基于被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后放贷,而是银行本身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形。因此,被告人胡志雄客观方面不具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被告人胡志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胡志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志雄未欺骗银行,银行不存在被骗的情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即使是抵押贷款,银行也应当对贷款用途予以审查,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志雄因提供抵押而获得贷款,被告人胡志雄提供虚假材料与取得贷款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志雄于2013年7月和12月两次在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贷款的过程中,客观方面不具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被告人胡志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雄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胡志雄于案发前已归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志雄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宜春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工作组处置被告人胡志雄的资产,用来挽回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对被告人胡志雄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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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一些是原本与胡志雄合伙投资“天禧公司”,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出合伙,胡志雄手头又没有这么多资金直接退还给这些人员,因此胡志雄出具借条给这些人员,将原先的投资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胡志雄与部分被害人合伙投资“天禧公司”的实际情况,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有一些人员本身是民间投资公司或者担保公司的股东,胡志雄向他们借款,当时实际上是向其公司借款,这些人员因为出于各种合法、不合法的理由、原因,没有以他们所在的投资公司或者担保公司的名义出借给胡志雄,而是以他们个人的名义出借给胡志雄,而且这些人员的出借资金都是比较大的,根本不可能是个人的自有资金,完全是公司的资金与公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民间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均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出借款项,也不能认定为是借贷行为,被告人胡志雄向这些公司的股东借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目前胡志雄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市政府的工作组在处置他的财产,胡志雄的抵押物也一并纳入市政府工作组进行资产处置,目前没有拿出正式的处理方案,所以无法确定我们银行的损失情况;听涂某说,姓葛的在九江银行贷了600万元,到期后没有能力归还,因为牵涉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自己的利益,所以九江银行只有自己先垫上这600万元贷款,又没有理由出账还这600万贷款,所以只好用我公司的名义帮他们自己贷600万去归还这笔贷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告 胡志雄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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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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