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土地征收现在国家按什么价格批文,现在来拆迁房屋怎样补偿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的被拆迁户们。你们该醒醒了,团结起来吧,我们的家要没了,看看怎么样维权吧!
解决补偿费数额的前提是占地拆迁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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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补偿费数额的前提是占地拆迁合法性问题&&&
农民朋友,遇占地或拆迁时,你们总是问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应该怎么才能提高补偿。而我们总会说你不要先谈补偿问题,而是只谈或重点谈合法性问题。这是为什么?
说的简单直白一点,农民朋友的目的并不想管非法合法问题,而是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要达到这个目的使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是:“不能说补偿问题,如果对方属于非法占地或拆迁,我们就要在非法问题上较真较量,让对方主动提出给予合理补偿,以此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这就叫“声东击西”!
如果您还没有明白就接着看下面的解释。如果看完解释再不明白那就打电话。
一是法律规定应该如此。
现实中的占地拆迁十有八九都是违法的。而在违法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补偿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的补偿标准。如果是没有合法手续,就是不能占地拆迁的问题,而不是补偿多少的问题。
二是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就好比说,有人想要砍你一刀,你当然要拒绝阻止他砍,而不是问如果砍了补偿多少钱?如果已经砍完了,那也不能只说补偿问题,而要说他砍的非法性问题,要追究他刑事责任,再谈补偿问题,这样才压力大效果好。所以说,我们这样告诉你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策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关系到你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
你知道“声东击西”的道理吗?很多事情是不能简单的直接去要,而是要讲点技巧的。您不要认为这无所谓。只有从非法问题上较真,对方才会有压力,最后才能让对方主动谈补偿问题,这时候你再说你的补偿数额方案,才会有效。只谈补偿不谈非法,等于默认了对方合法,对方肯定会好高兴好高兴啊!原因就是你把对方最怕的合法非法问题给避开了,这样一来,对方就没有弱和怕的地方了。
对方(地方政府或开发商)不会怕你谈补偿低的问题的。因为他会有一万个理由说补偿不低,其中最有力的理由是评估报告或政府规定的标准。再者即使低也需要法院或政府部门来判断,他怎么会怕呢!这样一来本属于主动的我们就陷入了被动。而当你避开补偿问题,说非法问题时,对方就无力还击了,因为所谓评估报告和补偿标准,在非法拆迁占地的情况下是完全无效的!
怎样判断是否合法?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而言,没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或虽然有批文,但报批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未经你们土地承包人或房主签字就属于非法。不管是修公路铁路还是城中村改造,都可能是非法的,您千万不要再用不信任的语气质问我们律师----政府干的国家重点工程怎么可能违法!事实上,大部分重点工程就是违法建设的。当然,这些工程可能会有一些手续,比如立项、规划等等。但最重要的征地用地手续却十有八九没有,而这才是与我们农民最相关的东西。
农权律师与农民朋友有关土地维权的咨询对话(一)&&&
我们农权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为农民朋友提供法律服务的,办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与土地相关的案件,诸如非法占地、征地、房屋拆迁以及相关的刑事案件。因此,每天都会接待很多农民朋友的电话咨询或当面咨询,但由于时间的限制和律师水平经验的差别,这种咨询的效果未必能够很好。因此,笔者现将农民咨询问题中具有重要性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对话的形式刊出,农民朋友在咨询前最好先仔细阅读本文,如果有其他问题然后再进一步咨询,这样方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1、我的土地被征了(或我的房屋马上要被拆掉),但他们给的补偿费太少(或根本没有给),想问问律师,究竟应该补偿多少啊?
先不要谈补偿费多少的问题,首先得看看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你可以拒绝签字拒绝占地(或拆迁)。
2、合法肯定合法,是要修公路(或是政府要建新农村;或修水电站.....),是本市的重点工程呢?
不要认为政府出面的项目就一定合法,占地拆迁都是政府的行为;也不要认为重点工程就合法,高速公路铁路也有很多不合法的,国土资源部的百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占地,仅国家级重点工程就占40%以上,如果算上地方的重点工程,那该有多少?!重点工程往往自以为有重点工程的护身符,便感觉违法也有了底气。
3、怎么才算合法呢?
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建设(农民自己的住宅、村企业和村公益建设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必须得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征收批文才算合法(当然,批文本身也可能不合法,那就要求撤销。);如果原来属于农业用地的,还必须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这个转用批文一般也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如果要拆迁房屋,那还要具备更多批准手续,比如:发改委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批文、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批文(是土地征收批准后由谁使用土地的另一个批文)。
4、他们(地方政府或开发商)说有批文啊?
不能说有批文就真的有,即使有批文也要认真研究研究是真是假,是否是你这块地的批文,有的可能明明没有却谎称有;还有的拿其他地块的批文来冒充;还有明明需要10个方面批文(如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评估、拆迁许可等等),仅仅才有几个;根据笔者近二十年的办理土地案件的经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将土地这块肥肉吃到手,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什么招数都有。比如,明明没有批文,拿别的批文“冒名顶替”;明明是50亩地的批文,谎称100亩地;明明只是农用地转用的批文,却称已经征收了;明明被征地农户没有在征收前确认签字,却制造假签字报批;明明是基本农田,却以荒地上报;明明土地前3年年产值3000元,上报才400元;明明应该国务院批准,却由一个县政府批准了;明明是没有补充耕地,却编造在哪哪补充了多少耕地;明明是造商品房,却称搞农民住宅;明明批准的才30亩,实际占用60亩;明明没有经过任何征收程序,却突然冒出来3年以前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明还是农村还有500亩土地,却一纸文件就变成了城市,全部土地也由集体变成了国有;明明什么批文什么手续都没有,就是要占地要拆房......以上我说的这些造假术都有真实的案例佐证,不是我在这里想象。虽然不能说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是如此,但确实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了常态,我写每个造假术时,那些案件就在我脑海里翻滚,那些可怜的农民兄弟当时面对这些粗暴的骗局和暴力的占地拆迁时的画面就浮现在我眼前,太不像话了,法律已经沦为这些政府愚弄百姓的道具。
5、政府不应该这个样子啊,我们一直认为政府只是给我们补偿费太低,没想到事情是这个样子?
当然,我们不是否定整个政府,中央政府(国务院)是不愿意这些问题存在的;地方政府也是某些人在某些方面违法。
6、我怎么才能知道有没有这些批文呢?
首先是向他们要,谁要占地、拆迁,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第二、看看自己是否签字确认过。&&&
第三、看看是否公告过。&&&
如果你是土地的承包人,没有让你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那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的。&&&
(附: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最好的了解真相的办法当然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局)直接查证,国土部门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以及征收的有关内容给农民看,因为这是农民的基本的权利。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不让人们看,好像这是国家机密似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事实上很多土地被非法占用,权利又难以维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不知道情况到底是怎样的,是否合法不清楚,感觉是违法,但又说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地方存在违法。所以,无论农民去信访,还是打官司,都不能说到点子上,更不能切中要害。也正因为如此,违法者才肆无忌惮地蛮横地实施违法。想想看,如果我们将违法的情况调查的一清二楚,那维权就等于已经成功了一半。当然,只是一味埋怨现实没有用处,我们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第一步就是深查真相,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手段将征收土地等案卷材料搞到手,当然仅仅看看批文是不行的,还要看所有的报批材料,以发现“问题所在”,然后对症下药。为此,我们下大力量进行律师的调查取证培训,还专门成立了调查取证中心,复杂的取证由专人负责。即使如此,取证往往也是艰难的,需要付出很多心血,可见维权的路是多么不易。
7、那么,征收土地时,什么情况应该省政府批准什么情况应该国务院批准?
应该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情况有4种:(1)基本农田(多少都是);(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此种情况,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征收以上4种情况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8、我们主要关心补偿费多少,政府是否合法我不管,再说政府违法又怎样,我们还能不让人家占地?
当然,我知道你们主要关心的是补偿费多少,而且实在来说,即使占地不合法,如果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根据我们的经验,也很难做到拒绝占地。因为你如果真的去用身体挡他们,他们就可能动用警察抓人,甚至雇佣社会人员打人。所以我们律师不主张你们去用身体挡。但即使我们阻止不了,也必须在是否合法上较真,我们必须启动各种程序,并动用媒体等各种资源,利用法律武器等各种力量,将他们的违法问题曝光给法庭和社会,因为只有这样,你们才能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补偿。法律虽然很软(特别是保护农民权利的法律),有些法院也可能不会公正,但毕竟还是有些法院的法官或复议机关的官员会动一点恻隐之心,他们即使不判政府一方败诉,只要稍稍向违法者施加点压力,他们就会主动找你们谈判协商,你们的补偿费问题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当然某些高层政府官员也是可能会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一定完全与基层的比如乡政府镇政府,区政府的低层官员一个腔调。这是我们所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出来的,叫“深查真相,专家会诊,精心谋划,多管齐下,以力促谈”。在我们的努力下,我们农权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力量的整合和运用,几乎每天都会接待前来谈判协商的各地地方政府官员。协商实现了双赢或多赢。瞧,这实际上是无奈的做法,因为这说明在土地问题上,法律难以发挥作用了。但在现实的环境下,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9、我们想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不知律师看行不行?
上访(到北京等高层诉说)和上房(在屋顶的自杀等过激行为)几乎不能解决这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的程序,如复议、诉讼、舆论监督等综合的多管齐下的手段。这样不仅仅是效果好,风险也小。许多农民朋友上访多年甚至几十年,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把诉讼时效复议时效超过了延误了,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也没有了希望。当然还浪费了大量的钱财和时间。&&&
设置信访制度的初衷当然不容怀疑,但因为各种原因,其效果基本就是“总是让人们充满希望,最后是失望”。所以,我们主张像这种现实的土地纠纷案件还是要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当然采取这些法律措施的同时,通过信访敲敲边鼓还是可以的。
但上访特别是来北京上访的风险也是非常的大,很多人被地方政府部门抓回,甚至拘留判刑。
10、假如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原来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最高30倍。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需要注意:第一、属于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最高标准补偿(基本农田占耕地的80%以上,即大部分耕地属于基本农田。);第二、如果属于非法占地,就应当通过协商按照高的标准补偿;
11、我们组的土地被征收了,村委会做主将补偿费平均分配给了全体村民,这样做对吗?
这是明显错误的。一是,征收的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就只能由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进行分配。因为我国农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结构是“三级所有,组为基础”,90%以上仍然归村民小组(即过去的生产小队)所有;二是不能搞全部补偿费的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平均分配;而安置补助费只能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地数量进行分配。
拆迁许可五要件
取得拆迁许可证需要五个要件,缺一不可。被拆迁者有权查阅五要件并验明其是否真实可信。五要件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希望各位群众朋友联合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家园,这是我们祖宗留下的遗产,这些不是我们偷来的,也不是我们抢来的,我们要拿起法律你的武器合理对抗.记住我们团结就是力量,团结起来吧?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候了,不能拿我们自己的东西不是重。主张不法分子。如果是这样我们也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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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拆迁补偿交税吗?
提问者:丁岚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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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36735
| 被采纳数:30
政府拆迁补偿不交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拆迁补偿不征增值税。 对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去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无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回答数:28163
| 被采纳数:18
以下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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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税收
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发出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则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因此搬迁补偿款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在于有关搬迁补偿款项是否为政府拨给,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对于拆迁补偿金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
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 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 [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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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用过期批文非法强拆
标签:其他,其他&&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黄宇份,男,57岁,汉族,身份证号:020513,地址:德化县龙浔镇官路下203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76号。法定代表人: 于伟国,省长。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送达的(闽政行复[2015] 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征收土地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复议请求: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法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于日送达给申请人(闽政行复[2015] 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闽政[2000] 地111号)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事实与理由:一、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程序违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在申请报批前,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搞好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注意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本次征地过程中,国土部门没有征地调查和补偿登记,没有深入村组实地调查,没有丈量面积,德化县政府征地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至今有多少土地被征自己不知道,村委会也不知道。《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要求:“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详实。征地调查应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国土部门没有与农民签订征地协议,没有勘测定界权属不明,没有复核,德化县政府征地程序严重违法。《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要求征收人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德化县政府至今未支付征地费给申请人。德化县政府征地程序严重违法。在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程序严重违法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的(闽政行复[2015] 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轻描淡写认定“第三人在收到闽政[2000]地111号批复后,未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实施程序上存在瑕疵”(决定书第10页第2行)。申请人认为,这不是瑕疵,是程序违法,是可撤销法定理由。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二、被征土地原是耕地,属基本农田,省政府无权批准征收。《批复》征收土地的地点是当地村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耕地,上世纪90年代政府曾立过碑,注明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乡村组织也曾宣传过属基本农田,德化县政府上报材料中没有调整基本农田的文件,该宗地仍属基本农田,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无权批准。三、虚假补充耕地,骗取省政府《批复》。依据德化县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方案》显示,补充耕地地点在本县水口镇丘坂村。据丘坂村村民反映,2000年国土局为了应付验收将村民的原有的耕地铲平翻新后,交回农民耕种,由于铲平后把原有地表耕作层破坏、地力降低,至使该耕地荒芜至今,不能耕种。德化县政府这种弄虚作假,没有补充耕地,反而破坏原有耕地行为,实属欺骗省政府,骗取批准。有现有照片可以证实,申请人希望国务院领导亲临丘坂村现场察勘破坏、荒芜的耕地,以证实德化县政府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四、德化县政府征而不用,至今达十五年,闲置土地,省政府《批复》超过二年期限,已失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重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该宗土地自2000年省政府批准征收后,至今达15年一直闲置未利用。该《批复》早已失效。即使按照德化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第7页12行)称:“该项目办于2011年9月发布了《德化县城区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10月发布《德化县迎宾馆片区改造(一期)土地及房屋征收通告》,对黄宇份所在地块上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从省政府批准征收时间日到德化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时间2011年9月,相隔十一年多,远远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德化县人民政府放弃征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五、德化县政府违背省政府《批复》要求。省政府《批复》第4条要求:“德化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建设用地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德化县政府并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没有发布征地公告,没有组织实施,没有发放征地款,有些村民至今未领到征地款,申请人就是其中之一。六、德化县政府违法采用“株连式”和“突击拆迁”征地,导致申请人女儿家庭破裂和申请人房屋被强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德化县政府违背该项规定,强制申请人的女婿下岗并停发工资。女婿为了生计,被迫离婚。德化县政府跟公安局和法院的人来驱赶,叫申请人腾空房屋,采取断电、晚上叫人把门踢坏、把琉璃砸坏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还在2015年8月5日趁申请人不在家,德化县政府组织200多人封锁申请人所在房屋周边的各个路口进行“突击拆迁”,有德化电视台德化新闻的视频和申请人抢拍的手机视频为证,在此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德化县政府这种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七、德化县政府编造谎言。德化县政府在当地德化电视台的德化新闻中称“未发现房屋内有人员居住,申请人和妻子一直居住在此,阳台上还晾着衣服(在新闻视频中可以看到),德化县政府还称因申请人一人不拆迁影响了262座房屋和445户在旧城区中无法改造,而事实是这262座房屋和445户都要被安置在4公里外的山沟(地质灾害高发区),还不是1:1安置,选前排只赔偿50%、选后排赔偿75%,申请人房屋周边本是宽阔的菜地,农民世代要靠土地为生,德化县政府把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侵占了,叫农民怎么活,何须德化县政府来改造,德化县政府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第5页7行),申请人要求政府“给予2至3千万民币的巨额补偿费”。这不是事实,事实是申请人提出“就地安置”,是拆迁人员苦苦相逼,他们在德化新闻中也提到来做数十次思想工作,其实是三天两头来驱赶、来骚扰,迫于无奈申请人只说过多少钱我都不卖,没有要求3千万人民币补偿费。德化县政府歪曲事实欺骗上级领导。八、德化县政府批少占多。德化县政府在闽政[2000] 地111号批文申请批准征收龙浔镇丁乾村、丁溪村、三班镇蔡径村的集体土地共计22.7169公顷。但是,在龙浔镇丁乾村瓷都大道大洋两侧政府办公楼和商品房就占地100公顷以上,远远超过批准面积。还不包括丁溪村、三班镇蔡径村的面积。德化县政府还要把2011年9月份征收迎宾馆项目的430多亩过期指标的土地硬要归纳到闽政[2000] 地111号批文所批准的22.7169公顷面积里。综上理由,首先,省政府《批复》是在德化县政府提供的不真实材料基础,骗取的《批复》。得到《批复》后,德化县政府并未按《批复》要求落实。为此,省政府《批复》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其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日送达给申请人(闽政行复[2015] 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人:日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福建省人民政府延期审理通知书复印件4、行政复议申请书5、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6、闽政[2000]地111号文件复印件7、丁乾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8、村民证明复印件9、丘坂村虚假补充耕地照片10、申请人房屋未被征收前的照片11、德化政府征而不用,荒芜至今的照片12、株连式拆迁导致申请人女儿离婚的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复印件13、申请人抢拍的突击拆迁的视频14、德化电视台新闻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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