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卖出份额是钱吗怎么卖出6.54份

基&金基金经理基金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总经理:&&&&郭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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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10-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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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亿元)
基金数量(只)
基金经理数量
开放式基金
每个交易日16:00-21:00更新当日开放式基金净值
规模(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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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理财型基金
每个交易日16:00-21:00更新当日货币/理财型基金收益
规模(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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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数
占总净值比例
旗下基金公告
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天天基金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股票/基金&
中欧信用(166012)
和讯基金频道合作热线
中欧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十一月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本基金经2012 年1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
监许可[ 号文) 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合同于2012 年4 月16 日正式
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合同 生效后 3 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即可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
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
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 行 净 值 计算 , 并 以 各自 的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转换 为 同 一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 (申) 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和 《基 金合同》 。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15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4
七、基金的募集 ---------------------------------------------------- 5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8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八、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9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0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12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30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
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阐 述 了 中欧 信 用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本 基 金 : 分级 运 作 期 内, 指 中 欧 信用 增 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 中欧 信 用 增 利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中 欧 信用 增 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 指 《中 欧 信 用 增利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中 欧信 用 增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指 《 中 欧 信用 增 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港 口法> 等 七 部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增利 A 和增利
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7:3
23. 基金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基金采取
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增利 A: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级份额 。增利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并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开 放 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5. 增利B: 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级份额。 本基金
在扣除增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 B 享有, 亏损以增利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并由增利B 承担;增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26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增利 A 及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其中增利 A 的开 放日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7.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8.增利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0.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1.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
4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9.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6.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7.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后 , 投资 者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 基金份额转换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
日,与增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0.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增利 A 和增 利 B 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即中欧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1.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增利A 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 在 单 个开 放 日 ,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6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原则, 即假定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份 额 收 益 分配 和 资 产 分配 规 则 进 行资 产 分 配 从而 计 算 得到 T 日 本基
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5 层、上海
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1.传真:02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出资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五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 明 先 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
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 举 先 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
刘 建 平 先 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 国 公 认 会计 师 特 许 公会- 资 深 会员 及 香 港 会计 师 公 会 会员 , 中 欧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国际经济法) ,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 ( 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
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北京大学
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籍 。21 年以 上 证 券 从业 经 验 。 历任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
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 芳 女 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李琛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 明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 平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 纯 青 女 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 金 融 学 硕士 ,14 年以 上 基 金 从业 经 验 。 历任 华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北 京 分 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黄桦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5 年 以 上证 券 及 基 金从 业 经 验 。历 任 上 海 爱建 信 托 公 司场 内 交 易 员, 上 海 万 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孙甜女士,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上海
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 (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 专业博士,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 上海烟草 (年金计划) 平衡
配置组合投资经理,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季季红、 海通海蓝宝益、
海通海蓝宝银、海通月月鑫、海通季季鑫、海通半年鑫、海通年年鑫投资经 理。
2014 年 8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任中欧货币市场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 起至今)、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1 日起至今)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2 月 9 日起至今)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15 日起至今) 、 中 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至今)、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7 日起 至今)、中欧滚钱宝发 起式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 12 日起至今)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8 日起至今) 、 中欧瑾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8 日起至今) 、 中欧瑾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18 日起至今) 、 中欧睿尚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9 月2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聂曙光先生, 于 2012 年4 月 16 日至2014 年1 月17 日期间担任中欧信用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姚文辉先生,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期间担任中欧信用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曹剑飞 、
刘明月、 周玉雄、 赵国英、 曲径, 风控部总监卞玺云组成。 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独立 运 用
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金 合 同 获 得基 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 其 他
3.发售基金份额;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合 同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包 括 公 司 的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 的 内 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 原 则 。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职 责 应 当 保持 相 对 独 立,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 本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 经 营管 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 事会 : 负 责 制定 公 司 的 内部 控 制 政 策, 对 内 部 控制 负 完 全 的和 最 终
(2 ) 监 事会 : 对 公 司的 经 营 情 况进 行 检 查 ,并 对 董 事 会和 管 理 层 履行 职 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 ) 督 察长 : 独 立 行使 督 察 权 利, 直 接 对 董事 会 负 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基 金 财 产 的运 作 , 对 基金 投 资 的 所有 重 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协 助 确 立公 司 风 险 控制 的 原 则 、目 标 和 策 略, 并 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 监 察稽 核 部 : 独立 于 其 他 部门 和 业 务 活动 , 对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及 专 项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使 公 司 在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 目
(7 ) 业 务部 门 : 具 体执 行 公 司 各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政 策, 确 保 各 项业 务 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 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号
联系人: 王瑛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联系电话:01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 年3 月 6 日)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 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 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7 月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 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 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2 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 万家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 )、鹏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400015)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久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2105 )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6012) 、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 浦 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
(420006) 、 汇丰晋信恒生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安 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 银 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中
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 南 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 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 中信 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 南方利 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 天弘 新 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250) 、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天弘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 天弘惠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447) 、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方
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 易 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 至今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 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
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
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15,122.4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 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热线:021-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传真:021-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95568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网站:www.cmbc.com.cn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27F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王敏
电话:021-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陈振峰
客服热线: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38 、39、41、42、43、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传真:020-
网址:www.gf.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热线: 9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传真:010-0-1
客服热线:
网址:www.hfzq.com.cn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
传真:010-0-0-
客服热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传真:021-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
传真:021-1-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传真:021-
客服热线:9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热线:
网址:www.gtja.com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
传真:010-
客服热线: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传真:025-5-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9
传真:021-
客服热线:400-
网址:www.tebon.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5-
传真:010-5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热线:
网址:www.zxwt.com.cn
(3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
传真:010-
客服热线:021-
网址:www.ajzq.com
(3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热线:
网址: www.jyzq.cn
(3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
传真:023-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 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 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网址:www.lxzq.com.cn
(3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客服热线: 、、
网址:www.hlzqgs.com
(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9) 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热线:010-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客服热线: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传真:021-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客服热线:
网址:www.fund123.cn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9
传真:021-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客服热线:400-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
传真:010—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 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人代表:周明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
传真:010-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安冬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增利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简称“增利 B”) 。 除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 每份增利 A 和每份增利 B 享有同等的权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利和义务。 此外, 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
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
独 进 行 计 算 , 且 两 级 基 金 在 各 自 级 别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比 均 满 足 条 件 方 为 有
增利A 和增利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增利A 与增利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A 将每满半年开放一次, 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增利 B 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为此, 在增利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增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增利 A、 增利B 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增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
多,增利A、增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三)增利A 的运作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增利 A 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25%。其中,计算增利 A 首个 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率; 其后增利A 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增利 A 的约定 年收益率, 增
利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2 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增利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增利B; 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 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增利 A 的本金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增利 A 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增利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增利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增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增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增
利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 1
年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
如,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8 月1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
满1 年、 满 1 年半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1 月31 日、2012 年7 月31 日、2013 年
1 月 31 日 ,以此类推。假设 2012 年 1 月 31 日为非工 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2012 年1 月30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1 月 30 日。 其他各个
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增利A 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 日 的 具 体计 算 见 基 金合 同 第 四 章 “ 增利 A 的运作” 关于 开 放 日 计算 的 相 关 内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 A 所有份额。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增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 A 的份额数×增利 A 的折算比例
增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增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增利B 的运作
1.增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增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增利 B 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3.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归增利 B 享 有,亏损
以增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增利 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A 和 增利B 的份 额总额;
基 金 分 级 运作 期 届 满 后转 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 )后,T 日 基 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
告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增利 A 和增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 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增利 A 上一
次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增利 B 的
份额余额, NAVa 为第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T 日增利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增利 A 的约 定年收益率 Ra,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
数设定为Y,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增
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
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 日,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1)当 NVT<Fa×1.00× (1+Ra×Ta/Y) 时, 则增利A 与增利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2)当 Fa×1.00× (1+ Ra×Ta/Y) ≤NVT 时, 则增利A 与增利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
NAVb=(NVT-NAVa×Fa)/Fb ;
增利A 与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增利 A 的开放日, 增利A 与增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七)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 行 净 值 计算 , 并 以 各自 的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转换 为 同 一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增利A 和增利B 的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转换后, 增利 A 和增利B 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
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增利A 转换 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增利A 份额 数 ×T 日增利A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B 转换 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增利B 份额 数 ×T 日增利B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1 月30 日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2012 年3 月26 日至2012 年4 月10 日。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增利A 共募集515,015,900.51 份基金份额, 增利B 共募集 220,706,279.05
份基金份额,总计 735,722,179.56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12,383 户。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 4 月1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增利 B 申请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增利 A 与 增利 B 将分 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 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转 换 后 的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增利 B 份额已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5 年4 月16 日终止上市。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增利 B 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增利 A 与增利B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 本 基 金上 市 交 易 遵循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更
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增利 B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号)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者可在增利 A 的开放日对增利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后, 投 资 者 可通 过 场 外 或场 内 两 种 方式 对 本 基 金进 行 申 购 与
(一)增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增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 基 金 办 理增 利 A 的申 购 与 赎 回的 开 放 日 为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每 满半 年 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 “增利 A 的运作”的相关
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开 放 日 以 及开 放 日 办 理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的 具 体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增利 A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2013 年 4 月 15 日、
2013 年10 月15 日、2014 年1 月 15 日、2014 年4 月15 日、2014 年10 月15 日
办理了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增利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增利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增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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