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父亲人民的名义何阿三父亲购买房屋,离婚时对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买的车,车子落户是男方名字,离婚的话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吗?_百度知道
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买的车,车子落户是男方名字,离婚的话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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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参照司法解释对跟这种情况类似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婚后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汽车,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女方是没有权利分割这项财产的。《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工作者
因为结婚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你没有粉
还知道害臊吗?
没有,车子没有你名字
有的,那是你们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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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求离婚,房子的问题,请帮帮我,马上要开庭了。
我已24岁,父亲找母亲要钱不成,提出离婚,要把家里的房子卖掉。但是我妈妈已经退休,姥姥瘫痪在床多年,由母亲照顾,我还没有出嫁。房子卖掉我们不知道去哪里住了。房子首付是由父母共同承担,后续每月贷款是由母亲偿还,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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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采纳率:58%
来自团队:
法院不会支持你父亲的,因为他们婚后共同出资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 母亲不同意,你父亲无权卖房子,如果是离婚分割财产,你父亲如果是过错方的话,你母亲有权得到更多财产。如果不是过错方,因为贷款是你母亲还的,你母亲占的份额也是很大的。法院判决后,你们如果不同意卖房分割财产,可以把判给你父亲的那部分房产折合成人民币给他。
我还想问一句,如果法院把房子判给我妈妈,那房产证上的名字用不用改成我妈妈的。
如果判决离婚后财产分割,法院判房子给你妈妈,那么建议你母亲最好把名字改过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法院没有判你父母离婚,房名改不改都行,因为无论写谁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愿意改的话,可以与你父亲协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房子应该判给你妈妈
因为依照法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能改!到房管局变更!!1
房子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房屋时,你们可以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然后支付给你爸爸他应得的财产,但是在家庭中,作为弱者的一方,法官会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的纵横法律网 李翔律师
一人一半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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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夫妻离婚财产到底咋分割
来源:云南网
  离婚纠纷中,最难缠的就是财产分割。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呢?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如何分割争议较大。哪些离婚财产应该分割?哪些离婚财产不应被分割?夫妻双方创造的财富好像并没有那么容易分清。其实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结合实践,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十大案例进行了解读。  解读案例  案例1  周女士和陈先生结婚1年,由于感情不和准备提出离婚。陈先生家人曾给予他们一张存折,存折是陈先生母亲的名字,日期是领证前1个月。当时明确说明是给周女士和陈先生两人的,现在存折里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怎么分割?  何锡峰:婚前一方父母赠与双方存折,并明确表示存折里的钱是赠与双方的,双方也接受了赠与,那么该存折里的钱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案例2  梁女士夫妻婚后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为她父母的,现在梁女士提出离婚,房屋是梁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应怎么分割?  何锡峰:“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生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梁女士父母,虽然婚后由梁女士夫妻共同居住,但父母并没有表示将房屋赠与梁女士夫妻,且没有过户,因此仅属于寄住,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该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而应当向所有权人归还房屋。  案例3  王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2500元,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王先生的名字。1年后,王先生与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对于房产两人并无任何约定,目前房屋已升值到90万元。现两人协议离婚,赵女士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上只有王先生的名字,但由于两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赵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该房屋仍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王先生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  案例4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续存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现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他能主张分割该套商品房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张先生无权分割该商品房。  案例5  王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购买商品房一套,但房屋只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现两人协议离婚,两人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产?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王先生与陈女士有权分割该套房产,分割时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案例6  林先生与刘女士婚姻续存期间,购买一套价值120万元商品房闲置。林先生好友王某欲购买该套房屋,林先生看在好友情分上将房屋以100万元卖与王某,而刘女士毫不知情。现刘女士提出离婚,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刘女士可以获得赔偿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房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刘女士无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但可以主张林先生赔偿低价出售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  案例7  赵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一直租房子住,两年前赵先生父亲购买房改房,房屋虽登记在赵先生父亲名下,但实际由赵先生夫妻出资购买。今年张女士提出离婚,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屋?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但是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张女士的债权,张女士有权主张赵先生赔偿其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案例8  王女士大学毕业后租住房屋一套,去年与陈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购买了王女士承租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今年两人感情不和,王女士提出离婚,并主张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陈先生无权分割,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何锡峰: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不得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陈先生有权分割房屋。  案例9  杨先生结婚前向朋友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与周女士的结婚用房,婚后双方居住在杨先生购买的房屋内,现在杨先生的15万元债务已到期,请问周女士需要一同偿还这笔债务吗?  何锡峰: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于杨先生所负债务15万元是用于购买夫妻二人婚后用房,所以作为杨先生配偶的周女士有义务与杨先生一同偿还这笔债务。  案例10  陈女士因为丈夫刘先生嗜赌成瘾,女方提出离婚。而刘先生在两人婚姻续存期间因赌博欠债5万元,现在债权人要求陈女士一同偿还债务,请问陈女士可以不偿还这笔债务吗?  何锡峰:陈女士可以不偿还这笔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或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给你提醒  提醒一 存款  存款,在银行有详细的记录,因此在分割时只要知道对方的账号就可以进行分割。原则是双方存款加到一起,然后一人一半。但要小心,对方会不会提前提取存款。  提醒二 股票  婚前股票在婚后取得较大增值,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股票部分带来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婚后增值部分一般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了,股票存在被套现后转移的风险。  提醒三 其他财产  对汽车、家电、首饰等等都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万一,对方想多占多拿,会采取藏东西的办法,那你一定要记着收集好这些财产存在的证据。而汽车比较特殊,都是实名登记的,藏匿的可能性不大。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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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母亲的名义去买房是否可以避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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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可以分割;2.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候一般平均分割,除非一方有过错;3.父母的财产归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不能分割;4.以父亲名字购买的房子属于父子名下财产,离婚时候不可分割。
1、“我真的很烦,对我来说亲情就是人生,但是父母离婚是迟早的事”:烦也不能解决问题,不管是谁,都无法选择父母,遇到什么样的父母都得接受。既然你已经成年,不如不再为他们的事烦:他们愿意离就离、不愿意离就那样过,你只需要照顾好自己、争取将来有能力帮母亲一把、让她过几天好日子就行了。2、“因为家庭原因什么也不想干也没找工作,母亲外出打工还清了大部分的债还有我的学费和生活费”:你这样的行为我可是不赞成,你已经成年,应该是自己独立创业的时候了,不为家庭、不为父母,你总还得为自己考虑吧?把离婚的建议、离婚时应注意的问题告诉你母亲,然后由他们去,你必须离开家找一份工作了。3、“ 母亲这几年打工的财产离婚时怎么分配和办法”:(1)如果她和你父亲有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离婚时你母亲打工的财产就只归你母亲自己所有,你父亲无权分割。(2)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你母亲打工的财产就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给你父亲一半的。4、“母亲年前以我的名义买的房子该怎么认定”:(1)那房子是以你名义购买的,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你父母,他们离婚时哪个都无权要求分割这房。理由就是: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公示原则,也就是说,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2)但是,你母亲用来为你买房的购房款:却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在他们没有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情况下说的。如果有约定:这笔钱也不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你父亲无权向你母亲索要这笔钱的一半),她在没有经你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这笔钱赠与了你,侵犯了你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你父亲有权在离婚时向你母亲索要购房款的一半,也就是说:购房款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子不是。我的说法能让你明白吗?不明白可以再问。5、“我现在暂时没有工作,对父母的赡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1)你已经成年:无权再向父母索要抚养费。(2)你父母现在还有劳动能力、还有经济来源、而且你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所以你现在还不需要赡养他们,当然,以后他们老了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时,不管他们是否离婚,你都对父双方有赡养的义务。年前还以我的名义为我买了套房子,他在外面似乎也有了别的男人,母亲吃了一辈子的苦遭了很多罪6、关于你的补充:(1)“第一派认为我母亲为我买的房子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各有一半”:这是错误的,他将购房款和房产所有权混为一谈了: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这是《物权法》的明确规定,购房款是谁出的、来源等不决定房产所有权。(2)“第二派认为我母亲为我买的房子是属于家庭的共有财产,夫妻母亲和我各有三分之一”:如果房产登记不仅将你登记为所有权人,还将你父母也登记为共有人:这位的说法就是正确的。如果房产证上仅登记你一人为房产所有权人的:这位的说法就是错误的,理由同上:将房产所有权的确定与购房出资混为一谈。(3)“第三派认为这是父母共同约定对我的一种赠予行为,同时按照现有的物权法这个房子也是属于我的”:如果你父亲在知道你母亲为你买房后没有反对:这是你父母“共同约定对你的赠与行为”;如果你父亲在知道后不同意:就不是共同赠与,只是你母亲的单方对你赠与行为。(4)“但是律师说虽然法律上这个房子应该是我的,但是他接手的几个相同情况的案件法官并没有按照新的法律判决”:法院判决确实可能有不同,但如果当事人认为有理,可以据理力争,不服的还可以上诉,现实中也有判决为房产证登记人所有的例子。7、“面对各说一词的律师,使我和母亲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才好”:直接去法院起诉,看看法官会如何判,不必为律师的意见所困惑或左右,那只是你供你参考的,最终如何判还要看法官的,但法官的判决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们可以上诉的。8、还有:你父亲的所作所为都不能构成离婚的过错,即使是一般过错也算不上,倒是你母亲现在在外有人的事如果被你父亲抓到证据,可能会成为过错方、在离婚时少分财产,提醒你母亲:不要把这事让你父亲知道,尤其不要与人在未离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是长期同居在一起,那样的话,在离婚时你父亲有权向你母亲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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