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项目经理人才网银行二区社区各种巧借名目 敲诈勒索 怎么都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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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商业银行有18家,你已经拥有几家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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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Ⅲ级, 经验值 106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631 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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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商业银行有18家,你已经拥有几家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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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早开完了。
全国800多家银行,LZ拥有几家呢?
只有不断学习以增强自身的技术水平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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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3个,其他全有,恒丰好像还可以的,。
长沙,长沙,我在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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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早开完了。
全国800多家银行,LZ拥有几家呢?
最后3家都没有 大部分地区都无网点 不知道为什么叫全国商业银行 名不副实 还不如城商行网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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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后面三家的信用卡,没有最后一家的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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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3家都没有 大部分地区都无网点 不知道为什么叫全国商业银行 名不副实 还不如城商行网点多
有牌照,没发展网点而已。像北京银行没牌照想开遍全国也无法。
只有不断学习以增强自身的技术水平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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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3家都没有 大部分地区都无网点 不知道为什么叫全国商业银行 名不副实 还不如城商行网点多
这三家主力业务都是对公,对于网点建设真的很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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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了。。
中行:12K6
浙江农信:5K
网商贷:40K
相册没了,就不能上传图片,所以就没有提额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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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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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工、建、邮、招、浦。共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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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邮& &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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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多,销卡了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大行:icbc 200K;boc 50K;abc& &50K!
商行:ecitic 63K;cmb 25K!
其他:东亚 75k!
小娇、浦发、平安、广发已销,光大、小贱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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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齐这18家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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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十三家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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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齐能召唤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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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三家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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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中国银行的,没有用过农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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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卡客服2018新规,这3种放高利贷行为,借贷者会坐牢!|高利贷|债务人|放贷_新浪网
2018新规,这3种放高利贷行为,借贷者会坐牢!
2018新规,这3种放高利贷行为,借贷者会坐牢!
【进入我们的头条,就可以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哦】说起高利贷,大家都是深恶痛绝,众所周知,多少人家破人亡都是从高利贷开始的!而那些放高利贷的人则有恃无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以身试法,以为只要借款人不告发,就属于“私事”,法律管不着。事实上,放高利贷本就属于违法,而以性质恶劣的手段来达到放高利贷的目的则属于情节严重,将会面临坐牢的惩罚。比如,不法分子“巧借名目”,企图为放高利贷的事实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下面,我们来看看常见的3种性质恶劣的放高利贷的形式。1、借钱放贷放高利贷的人向银行、个人或金融机构以正常利息借得一定量金钱,然后以高利贷的形式将借来的钱转借出去,从而赚取差额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按照《刑法》第175条相关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资金以高利率转借给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视情况而定,为1~5倍违法所得金额。2、投资放贷投资放贷的意思就是以投资的名义向某人或某企业放高利贷,企图为高利贷的行为借一个合法的名目。这样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若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则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法律规定,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0万元以下罚金,尚未收回的涉案本金也予以追缴。3、欺诈放贷比如,债权人以正常利率(或高利率)借给债务人一笔金额,然后在债务人到了归还期限却无力偿还的时候,以威胁(比如,断其手脚)或欺骗等方式迫使债务人签下其他的欠条,在短时间内像“利滚利”一样使债务人的借贷金额远远高于本金。这样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进行的高利贷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非法侵占的财物应该返还,非法建立的借条也不具有法律效应。遇到有急用的时候借钱无可厚非,但在此需要提醒各位借贷需小心,万万不可惹上高利贷;若发现已经借了高利贷并且对生活已经造成了影响,一定要尽早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者需要律师帮助,欢迎点击文末蓝色字体— “了解更多”,在线律师将会为您解答!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竟然还要求公安分局监督办案-第2页-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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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投银行网整理
编辑:huangqizhao
摘要:【假记者敲诈勒索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今天公开曝光了6起假记者敲诈勒索、诈骗案,其中包括:北京“5·24”特大制销假记者证团伙案,河北邢台马某某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6起案件中,5起是假记者敲诈勒索案,还有一起是真假记者勾结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河北邢台马某某和刘某等以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负面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20余起。河北承德杨某某等4人假冒记者,采取要挟、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方法强索、骗取5名被害人近4万元。山西吕梁马某某等4人对永聚煤业公司生产环节进行拍摄录像,并用“祖国杂志社”记者身份与该企业联系,以存在违规为由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马某某持有“祖国杂志社”记者证,其他人员无记者证。
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负面报道相威胁,不达目的不罢休。比如,陕西延安“1&04”假记者敲诈勒索案中,范某某、韦某、郭某某等人为谋取利益,以报道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负面新闻为要挟,先后19次对相关企业员工进行敲诈勒索。
更有犯罪嫌疑人胆大包天,公然要求国家机关为其恶行撑腰。陕西西安“1&2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郑某某、董某某假冒《检察风云》杂志社西部工作站工作人员,竟然要求西安市莲湖公安分局监督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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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银行已经通过多种途径花式揽存了,部分银行针对存款金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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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敲诈属于刑事案件么_百度知道
敲诈属于刑事案件么
我一个亲戚敲诈了另外一个亲戚,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敲诈了6万,还打了对方,但是钱当时没给,第二天报警了,就拘留了现在他向另外一个亲戚求饶了,跪在他面前,然后同意撤诉我想问,撤诉了还会不会有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否是刑事案件。要看敲诈的严重程度。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强行迫使他人交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虽说是复杂客体,但多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财产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他人心理恐慌,较一般盗窃罪、诈骗罪危害性大。本罪侵犯目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公私财物多种多样,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还可以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更多地表现为对金钱的非法占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不这样做,将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受到伤害。  威胁内容合法与否没有限制。可以是以他人非法事项,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可以是要侵犯他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如生命、生产、生活、名誉、人身自由等等相威胁。  威胁的意识到达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肢体动作;可以直接告之被害人,也可以间接告之,甚至广而告之。  威胁行为达到的量是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即可,不要求量化到质变,即最终造成他人及其家庭产生心理、精神疾病抑或更大的伤害等,只要求量化到他人心理恐惧至“财去人安乐”,进而被迫向敲诈者交付财产。这里的“交付”,可以由他人直接交付,也可以由别人代转,或者默许敲诈者已占有行为,当然,还会越来越多地通过现代化的传递途径,如电汇、银行转账等方式。  威胁实现时间无既定性。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不是当场、当时,限定在某个时间、地点。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没有属性区别,均属胁迫类,从文字上看,略有不同的是,威胁通常是以将要对他人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一些把柄,并以此为强行索要的交换条件,如以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多表现为直接故意,希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犯罪形态的认定  (一)本罪是否存在中止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并以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法定之“数额较大”为构罪条件,不以勒索实现为要件,也就是说他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中止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着手中止,二是实行中止。在着手中止的场合,即在行为人着手实行后,实行行为还没有实施完毕这一过程中中止的,只需要行为人放弃其后的实行行为即可。在实行中止的场合,即在实行行为终了后,结果发生前中止的,行为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换言之,必须有作为。从过去的刑法条文来看,行为犯一般都是一些暴力犯罪,其不存在犯罪中止这已为大家所认同。97刑法颁布后,按刑法274条的文字表述,该罪应当是一种行为犯。按一般的刑法理论,对于行为犯是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就本罪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他人产生实际的心理、精神伤害,中止不了。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犯是存在犯罪中止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并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为犯没有达到目的,对他人进行了伤害,构成它罪的,应与敲诈勒索罪(未遂)合并处罚;如果因勒索遭被害人拒绝交付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抢走财物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四,本罪与其他几种犯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本罪与抢劫罪有许多相同之处,首先都是复杂客体,且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是基本一致的;其次客观方面都使用有威胁手段;第三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四都是直接故意。  但各罪所具有的特征内涵不同:(1)犯罪年龄不同。本罪是年满16周岁;抢劫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2)手段种类不同。本罪行为的方法仅限于威胁和要挟,而后者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还可以是其他强制手段。(3)犯意表达空间不同。敲诈勒索罪犯意表达的空间性较强,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别人转达;而抢劫罪强调犯意表达的空间的近乎“零距离”性。(4)威胁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多表现“将来”性;抢劫罪强调“当场”性。(5)威胁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则多表示要对他人及其家庭、财物、名誉毁坏为内容。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抢劫罪强调暴力对他人人身生命予以伤害、致命为内容。(6)结果出现不同。敲诈勒索则存在“即时”性和“将来”性;抢劫罪强调“即时性”,即当场劫取他人财物。(7)财物种类不同。本罪索取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抢劫罪索取的财物只能是动产。(8)定罪数额不同。本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而后者则没有这一要求。(9)自救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对象则有较多自救“可能”性;抢劫的对象多丧失“天时、地利、人和”,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地位,自救“可能性”很小,这些从案件的既遂和未遂量上都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出。因此,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个案处理中,要认真甄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本罪与招摇撞骗罪往往容易引起混淆,因为都有“诈与骗”的成分。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手段特征不同。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当然有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招摇撞骗罪是以“引你上当受骗”为特征,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蒙蔽他人。(2)心理状态不同。敲诈勒索罪要求使他人心理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招摇撞骗罪,是使被害人误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抑或权益。(3)目的对象不同。招摇撞骗罪目的对象较广,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目的对象仅限于财物。(4)客体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对象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及家庭安全等;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有公私财产权利,又有人身权;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2)手段特征不同。本罪的手段特征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诈骗罪的手段特征是虚构事实和真相,目的是为了“骗你上当”。(3)心理状态不同。敲诈勒索罪要求使他人心理恐惧,被迫交出财物;诈骗罪要求使他人产生错觉,误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  五、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并以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法定之“数额较大”为构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敲诈勒索不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不以勒索实现为要件。也就是说他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如果其威胁或要挟手段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
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由被害人撤回起诉。如果已经得到被害人原谅,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敲诈六万,挺黑的,是必须负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也可以不公诉。但是我更倾向也极力要求公诉,被敲诈的人应该强烈要求公诉并要求民事赔偿。敲诈罪和故意伤人罪两个罪名,罪行不轻的,对这种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给予惩戒,否则以后会伤害更多人,这是惯犯!!
属于形式案件, 还挺严重的。
敲诈勒索,故意伤害。
看法官的心清了吧
属于刑事案件 不能私了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敲诈了6万,还打了对方”,我怎么看起来像是抢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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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院在案件的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查询、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是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重要的司法手段和措施,对于有些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执行人员能否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新的困难,同时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员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当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在有几个特点。一是帐户众多。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众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商业银行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帐户维护基本不需要费用,导致被执行人往往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有帐户,有储蓄卡、等等,并且种类繁多,即使在同一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的网点也开设了较多不同的账户。实践中,人民法院曾经查到某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有十多个帐户。二是资金转移迅速。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有逃避执行的可能,目前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捷。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的出现,被执行人如得知执行的风声就可以轻松办妥资金的转帐。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准备冻结或扣划时就发生了存款在短时间被转移。
  其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中存在几个难点。
  一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根据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拨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营业网点的查询,但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只能到开户的营业场所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因此,人民法院如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人员往往需要驱车到其开户行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开户行与查询到存款的银行即使在同一城区,驱车过去也少则几分钟多则需要几十分钟。由于当前转移资金迅速的特点,这几分钟之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就有可能被转移,并且实践中被转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里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暗中通知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如果查到被执行人在地区以外的存款,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将更加困难,这里不仅成本过高且具有高风险性。二是不能办理逐月发放的部分冻结手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比较常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每月最底生活保障,每月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帐户中的部分工资存款。但是按照现时的执法环境,银行的系统只有冻结帐户与冻结存款总额若干的操作,没有每月冻结若干元存款的操作,多数银行以系统缺乏相应的程序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每月冻结若干存款的裁定。三是没有统一的地区性账户开户查询机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有很多,本市的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工、农、建、交、中行外,还有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一十家,而被执行人往往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帐户,对被执行人在同一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的开户又没有统一的查询机构,这样造成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相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的区域不能相互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需要各个银行逐一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及存款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存款的隐蔽性,申请执行人一般很难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存款线索时,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好比是大海捞针。四是银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抵触心理。当前各商业银行往往将开户数量与存款数量作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一个考核指标,银行工作人员开户越多、吸收的银行存款数量越大那么其奖金也越多。因此,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益相冲突,这样就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和不协助状态,甚至于暗中与被执行人互通往来。
  针对以上的困难,在执行实践中,要注重几个细节。
  一是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按照被执行人十五身份证号码查询往往会出现漏查情况的出现。
  二是在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在执行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活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三是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存在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通的现象。
  四是是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也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五是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是否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唐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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