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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兴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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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兴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军,男,1973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高中文化,临澧县湘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澧县。因本案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临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雪凤,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兴林男,1980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詹克武男,1973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2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陶习文,湖南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昌海,男,1973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业主,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日决定,于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鲁小兵,临澧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张立,男,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覃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辛旭初,男,1968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业主,住临澧县安。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圆,男,1987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0月21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敏,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0月22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恒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刚,男,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慈利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恒,男,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兴,男,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0月22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2月2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道梅,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德波,男,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欢,男,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刘渊科,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日决定,于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洋,男,1986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0月22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濂,男,1991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0月22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唐宏立,男,1973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澧县水电局职工,住临澧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日决定,于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琴毅,男,1983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0月22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训军,男,1968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因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军,男,1980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中的寻衅滋事,于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年10月21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日决定,于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波,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日决定,于2011被告人苏庆洪(曾用名苏情军),男,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业主,住临澧县新安镇金坑村第九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临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日决定,于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波,男,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日被逮捕。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日决定,于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醒男,1986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于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日临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日,本院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日决定,于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0)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兴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詹克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昌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辛旭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被告人李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龚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龚德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渊科、刘洋、王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宏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琴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训军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军、李波、苏庆红、卢波、苏醒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苏基银、黄明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代检察员刘科、刘志强、柳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军及其辩护人陈雪凤、被告人陈兴林及其辩护人何光照、被告人詹克武及其辩护人陶习文、被告人彭昌海及其辩护人鲁小兵、被告人张立及其辩护人覃辉、被告人辛旭初及其辩护人王平、被告人李圆及其辩护人张简政、被告人周敏及其辩护人吴恒山、被告人龚恒及其辩护人李安、被告人江兴及其辩护人王道梅、被告人黄欢及其辩护人朱传辉、被告人唐宏立及其辩护人李坤及被告人龚德波、曹刚、刘渊科、刘洋、王濂、琴毅、蒋训军、赵军、李波、苏庆洪、卢波、苏醒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其间,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于日、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日、日恢复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黄欢申请对被害人刘振的伤情重新鉴定,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组织中的犯罪事实(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华军家族兄弟众多,1997年其胞兄王华国在家中聚众赌博被查处时,王氏众兄弟对临澧县公安局民警进行围攻殴打,该事情在临澧县城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后,王华军伙同他人在临澧县城一带“混社会”,逐渐树立了个人威信。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圆、周敏、陈兴林、张立、彭昌海、曹刚、龚德波和汪军、游志国、张炎春(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跟随王华军,通过不断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华军为首,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辛旭初、李圆、周敏、张立、曹刚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团伙成员达二十多人的犯罪组织。&&&&王华军在该组织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其它成员尊称其为“五叔”、“五哥”,对内听从王华军地安排,对外号称是王华军的人。骨干成员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辛旭初、李圆、周敏、张立、曹刚、汪军(另案处理)等人基本固定,并带有相对固定的马仔,如龚德波、江兴、龚恒、黄欢、黄娟(另案处理)等人,有较明确的层级,人数众多,组织成员近三十人。其中,王华军领导、纠集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是组织、领导者;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辛旭初、李圆、周敏接受黑社会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张立、曹刚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均为积极参加者,江兴、龚恒、龚德波、黄欢、刘渊科、王濂、刘洋、唐宏立、琴毅为其他参加者。通过创建、形成、发展,该组织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如组织成员要团结,内部不能闹矛盾,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忙,不准吸毒等。&&&&2005年至2009年初,该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13起,其中强迫交易 3起,故意伤害1起,寻衅滋事6起,敲诈勒索3起。此外,该组织还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如2009年1月的一天,王华军带彭昌海、李圆、周敏、江兴、刘渊科等20余人到临澧县修梅镇一彩瓦厂,帮黄道礼出面,威胁彩瓦厂老板蒋青山,要求其不要收账收急了。&&&&该组织通过对临澧县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及居住户沙石供应、对临澧县夜市扎啤销售的控制,获取经济利益30余万元,用于维系组织成员生活、购买作案凶器、资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成立后在临澧县安福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形成对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及居住户沙石供应、夜市扎啤销售的非法控制,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恐慌,社会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临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强迫交易罪&&&&2006年至2009年7月,该组织为控制临澧县第一期、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居住户装修用沙和临澧县夜市扎啤销售,强迫交易作案3起。其中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詹克武、辛旭初为主作案2起,陈兴林、李圆、周敏、张立为主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4月,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本县安福镇八方楼居委会居民潘晓琳、蒋训兵、于江涛(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决定强行向该经济适用房居住户高价供应沙石。尔后,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等人采取未经房主同意、事先将沙石堆放在待装修的房间,逐户威胁,暴力阻拦居住户自行运沙等手段,强行向第一期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宗启豪、田伟杰、雷银珍等24户高价供应了装修沙石;&&&&2、2009年4月,临澧县第二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再次共同商定,强行向该经济适用房居住户高价供应沙石,并安排被告人唐宏立具体负责供沙事宜,还交待沙石价格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授权唐宏立具有少价200元的自主权,多于200元必须向王华军、辛旭初、詹克武请示。尔后,唐宏立采取逐户威胁,暴力阻拦居住户自行运沙等手段,强行向第二期经济适用房购房户王焕振、汪丛娥、宋祥明等23户高价供沙;&&&&3、2006年3月,被告人王华军取得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人纯生啤”经销权后,在该啤酒桶上贴上“桶装鲜啤王五专卖”彩色标志,并写上“临王五”字样,人称“王五扎啤”。为了垄断临澧夜市扎啤市场,谋取非法利益,王华军亲自带领被告人陈兴林等手下到每个夜市摊点借开业吃饭捧场的名义,警告夜市经营摊主“不准销售其他扎啤,只准销售王五扎啤”;安排被告人陈兴林、李圆、周敏、张立等人不定期巡查夜市摊点,禁止夜市摊主销售其他品牌扎啤,威胁、恐吓扎啤分销商不准在夜市上销售扎啤。&&&&(三)敲诈勒索罪&&&&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华军分别伙同被告人陈兴林和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在插手他人纠纷、强行承揽临澧县第三期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金泽豪庭”商品房附属工程的过程中,敲诈勒索3起,获赃款83 000元,其中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为主作案2起,陈兴林为主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1、2006年8月的一天下午,临澧县四新岗镇村民邹妹香在临澧县安福镇果品街一茶馆内与杨生群、李红等人打牌时,李红怀疑邹妹香偷牌搞了名堂,要其退钱,杨生群亦找邹退钱,并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夫游志国。游志国得知后,给被告人王华军打电话,要其帮忙。随后,王华军邀约被告人陈兴林与游志国赶到该茶馆,因邹妹香已回家,王华军、陈兴林等人又驾车赶至邹的租住屋,令邹退3000元钱了事。邹妹香称身上没钱,王华军等人便要邹去银行取钱。随后,邹妹香被带至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支行一自动取款机前,被迫取出3000元现金交给游志国。后游志国为表示感谢,送给王华军一条硬盒“芙蓉王”香烟;&&&&2、日下午,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获悉临澧县第三期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修建工程由本县建筑工程商徐丹中标后,共同商量,欲承包该工程的沙石运输及拆迁等附属工程。为此,王华军找到徐丹,要求承包沙石运输和拆迁工程,因王华军所报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遭到徐丹拒绝。王华军当即威胁道“如不让他做,工程就干不下去”。当晚9时许,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与徐丹及其合伙人王云等人在本县安福镇“星情湾茶楼”商议此事时,发生争执,协商未果。10时许,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再次与徐丹、王云约在本县安福镇“仙茗园茶楼”,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徐丹一次性给付现金70 000元,王华军等人放弃附属工程,并承诺为施工期间的“环境”提供保护。7月2日,徐丹被迫在本县安福镇“金帝茶楼”支付王华军等人现金70 000元。所得赃款四被告人各分得12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华军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敲诈徐丹70 000元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75 000元;&&&&3、2007年7月,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居委会居民龚毅承建“金泽豪庭”商品房工程,被告人辛旭初、蒋训军、詹克武获悉后,找到龚毅要求以当地人身份参工参运,龚毅表示会与王华军联系。辛旭初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王华军,王碍于与龚毅的情面,没有表态。当年10月初,龚毅为了能使工程顺利进行,邀请其好友廖龙化、黄兴年、熊柏涛与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等人到本县“天鹅湖大酒店”吃饭,协商解决此事。在廖龙化等人的撮合下达成了协议,龚毅被迫支付现金10 000元,辛旭初、蒋训军等人不再参工参运。所得赃款被辛旭初、蒋训军等人瓜分。&& (四)故意伤害罪&&&&日,刘振因琐事与被告人曹刚、黄娟(在逃)发生矛盾,被其殴打后告知其父刘金武。次日晚9时许,刘金伍纠集数人寻找曹刚、黄娟欲为其子报仇。被告人龚德波获悉后,立即电话告知曹刚,曹刚将此事告知同在临澧县四新岗镇的被告人陈兴林、张立。张立当即与刘金伍电话协商,未果。陈兴林即驾车搭乘张立、曹刚等人返回临澧县安福镇。路上,陈兴林安排:张立与刘金伍谈判,其他人做好打架准备。同时,张立通知龚德波邀集人员在“仙茗园茶楼”附近等候;曹刚通知贺强(另案处理)邀集陈功、张伟(另案处理)与龚德波汇合。尔后,龚德波邀约的被告人黄欢、黄娟与张立、陈兴林、曹刚等人在“仙茗园茶楼”前汇合,黄欢、黄娟从龚德波车上取得砍刀二把,张立、曹刚从陈兴林车上取得砍刀二把后,陈兴林交待:“搞就搞赢,我等你们电话”。曹刚等人应允,众人汇合后到达朝阳广场。与此同时,刘金伍邀请刘金文、刘振、周洋等十余人在朝阳广场等候。张立按陈兴林安排,电话约刘金伍在安福镇“零度茶楼”下谈判。双方未达成协议。曹刚、黄欢、黄娟等人得知后,手持砍刀冲向朝阳广场砍杀刘金伍邀约的人,将刘振、周洋砍伤。刘金伍见刘振被砍伤,手持钢管打伤黄娟,后双方逃离现场。随后,陈兴林送黄娟至临澧县新安镇卫生院医治,并安排众人在该镇其朋友家躲避。数日后,陈兴林又安排曹刚、黄娟、黄欢等人逃至深圳。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刘振已构成重伤。&& (五)寻衅滋事罪&&&&2005年2月至2009年6月间,该组织寻衅滋事作案6起,其中被告人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被告人陈兴林为主作案4起;被告人江兴、龚恒、李圆、周敏为主作案2起;被告人彭昌海、刘洋、王濂、赵军、刘渊科、琴毅为主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6月,被告人陈兴林承揽临澧县中医院门诊综合楼沙石供应业务,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居委会居民黄建平也想以本地人身份参与沙石运输。7月10日12时许,黄建平运了两车沙准备送至中医院建设工地,被陈兴林得知后,当即纠集被告人江兴、龚恒等人阻止黄建平将沙拖进工地,双方因而发生争执。陈兴林、江兴、龚恒等人随即对黄建平拳打脚踢,将黄打倒在花池内,龚恒又搬起附近烟摊上一把木质椅子砸在黄建平上身。后经法医鉴定,伤者黄建军已构成轻微伤;&&&&2、2009年5月,被告人彭昌海、赵军等人合伙开办了石膏货场,为争抢生意,决定教训运石膏的江西籍大货车。7月10日晚,彭昌海纠集被告人李圆、江兴、周敏、王濂、刘洋、琴毅、龚恒、刘渊科等人在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一彩票站前汇合。众人汇合后,决定扔红砖砸运行中的江西籍大货车,并分头准备了车辆及数十块红砖,在“金牛花园”处等候。次日零时许,江西籍货车司机张峰、黄云分别驾驶赣CD8333、赣CD9471重型厢式大货车经过此处时,众人边驾车追赶,边扔红砖砸车,直至临岗公路收费站方才罢休。经鉴定,两辆大货车玻璃、车门、保险杠等处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50元;&&&&3、日中午,被告人张立、曹刚在临澧县安福镇黄家台一茶馆玩耍时,无故用电线抽打停在该茶馆前的一辆摩托车,被车主王先念的侄儿王彬发现制止,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张立、曹刚先后上前殴打王彬,均被王彬按倒。张立恼羞成怒,立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兴林,要其“把东西送过来”。陈兴林接电话后,开车来到该茶馆附近,张立、曹刚从陈的车上取得两把砍刀后将王彬砍成轻微伤;&&&&4、日上午,临澧县城关信用社主任李春风在丁玲广场找“旺丰网吧”老板罗勇收取贷款,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李春风当即给被告人王华军打电话,请求帮忙。稍后,王华军与被告人陈兴林、龚德波赶到该网吧,陈兴林、龚德波对罗勇一顿拳打脚踢,尔后逃离现场;&&&&5、日下午,临澧县安福镇“邮政广告”老板颜湘惠与“博艺广告”老板虞建武因发布户外广告横幅产生矛盾,颜湘惠即电话告知被告人王华军,请求帮忙。王华军便安排被告人周敏带人去查看情况。周敏与被告人李圆、汪军等人赶到后,将虞建武殴打了一顿,尔后逃离现场;&&&&6、日下午,在临澧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患者家属洪学付与医院发生纠纷,该医院基建工程承包商王华伟见状上前帮忙,并与洪学付互殴,王华伟被打成轻伤,王华伟当即打电话告诉其胞弟被告人王华军。王华军听后大怒,大喊一声“操家伙”,随即带领被告人陈兴林、张立和汪军、涂玉祥、杨森(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分乘两辆车赶至医院,分别对洪学付及其同伴谢建祥拳打脚踢,并用刀背砍谢的背部,令谢在医院门诊楼前跪地近十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方才得以制止。 组织外的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罪&&&&1、2008年1月,临澧县安福镇社会青年辛志华、袁昌建、沈海波、龚越、唐植群(均已判刑)合伙在安福镇文化街开了一家“球球馆”从事赌博活动。位于该“球球馆”对面也开“球球馆”的周锴(另案处理)在辛志华等人的“球球馆”输了钱,于日下午找辛志华等人退钱,因退钱金额不一致,双方发生口角。同周锴合伙开设“球球馆”的吴志成(在逃)、黄波(已判刑)声称“不退六千元就要砸辛志华等人的球球馆。”辛志华、袁昌建、沈海波、唐植群等人闻讯后商议:喊人帮忙,费用平摊。四人一致同意后,辛志华便打电话给刘勇(已移送起诉),要其邀集人手帮忙打架。刘勇遂纠集邵琪、唐峰、简祥、马博、赵寒、马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砍刀等凶器赶到辛志华等人开设的“球球馆”。与此同时,吴志成分别给杨峰(已移送起诉)和被告人张立打电话,要其带人赶到“球球馆”帮忙。杨峰携带一支单管霰弹枪赶到吴志成的“球球馆”,张立亦纠集被告人曹刚、龚恒、黄欢立即赶到吴志成“球球馆”,与吴邀集的其他人汇合,每人在集结地各分得一件凶器,张立还拿了一支霰弹猎枪,与对方隔街对峙。当晚9时许,吴志成指挥冲向对方,张立、龚恒、曹刚、黄欢伙同杨峰等二十余人分别持凶器冲向对方,双方持械当街斗殴,相互砍杀。在斗殴中,杨峰朝天鸣枪,对方人四处逃窜,张立、龚恒、曹刚、黄欢等人随后追赶,尔后逃离了现场。赵寒、马艺在斗殴中被砍伤。&&&&被告人张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2、日晚8时许,被告人龚德波与熊丁鹏、罗冰、梅银、徐海兵、龚建、李国栋(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澧县安福镇朝阳广场“午夜阳光歌舞厅”消费时,遇见同在此消费的朱君、蒋炜(已判决)等人,因熊丁鹏认为蒋炜是跟着与已方存在较深积怨的马一(已判决)玩的,为泄私愤,熊丁鹏等人便借机冲到蒋炜身边持啤酒瓶对其一顿猛打,尔后回到龚德波在临澧县原“家家乐超市”五楼的租住屋。朱君见蒋炜被打,心中不平,即将此事告知马一。马一遂通知赵平(已判决)等人带凶器赶到“午夜阳光歌舞厅”与朱君会合,准备报复对方。被告人龚德波得知马一、朱君一伙要对自己一伙进行报复,便指派熊丁鹏带队,纠集梅银、徐海兵、罗冰、龚建、李国栋等人持管铩赶往朝阳广场。当晚9时许,熊丁鹏等人租乘两辆出租车到达“午夜阳光歌舞厅”前,熊丁鹏率先下车,并不听旁人劝阻,手持管铩吼叫:“是谁要搞我的!”朱君、赵平、汪银等人先后手持猎枪、开山刀、管铩从附近网吧冲出,当熊丁鹏双手举管铩上前欲行凶时,汪银当即用猎枪朝熊丁鹏下身开了一枪,将熊击倒在地,梅银等人惊慌而逃。赵平、鲍礼林、蒋炜等人先后对倒在地上的熊丁鹏一顿猛砍,苏伟、裴波、刘虎(均已判刑)听到枪声后亦冲出参与砍击熊丁鹏。后众人见有警车来了才逃离。熊丁鹏当即被送往临澧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熊丁鹏已构成轻伤。&& (二)抢劫罪&&&&2009年5月某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昌海在临澧县安福镇“华能超市”前发现几个扒手,遂立意抓扒手搞点钱用,便给被告人李圆、江兴等人打电话。尔后,被告人李圆、江兴、龚恒、周敏和汪军、王勇、吴秀华(均另案处理)先后赶到“华能超市”,并与彭昌海一起尾随准备行窃的吴志强、贾大毛、翟振红。当三人上了开往修梅方向的中巴车后,彭昌海、李圆、江兴、周敏、龚恒、汪军、王勇、吴秀华等人分乘三辆小轿车追至临澧县太平工业开发区“太平加油站”,彭昌海、李圆、江兴等人将吴志强、贾大毛、翟振红三人拉下中巴车后,分别将其押上小轿车。尔后,将车开至附近乡村公路旁的一座废弃小屋处,李圆、江兴、龚恒、汪军、王勇、顾小春等人将吴志强、贾大毛拉入小屋内,令其交出钱财。吴、贾两人恐遭不测,只好将身上现金和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全部交出。龚恒、江兴等人还令其脱下衣、裤检查,后又勒令吴志强讲出银行卡密码,并威胁说:“如不老实讲了假话,就把你给埋掉。”吴、贾二人只得如实说出密码,李圆和王勇从吴志强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90余元。与此同时,翟振红的20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也被吴秀华搜出,交给了彭昌海。后经清点,共劫得现金850余元。彭昌海将所劫的300余现金及其他物品返还给三被害人,并恐吓其不准报警。剩余500余元现金被各被告人共同挥霍。&&&&被告人周敏因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三)寻衅滋事罪&&&&1、2007年2月,临澧县安福镇居民刘芳与同学吴彩奕、林智慧、林霞等人打牌时,刘芳、吴彩奕认为林智慧与林霞搞了名堂,吴将此事告诉其舅舅刘俊义,要其帮忙讨回所输的钱。2月23日晚,刘俊义、刘芳、吴彩奕把林智慧叫到县计生局前,要其退钱,遭林智慧拒绝。刘俊义见状给被告人陈兴林打电话,要其帮助。当晚8时许,陈兴林与周波、张劲赶到计生局前,见刘俊义正在与林智慧争论,冲上去猛踢林智慧两脚,令其退钱。林智慧被踢倒在地,大声啼哭,当时不得不答应第二天退钱,还买了一条极品芙蓉王烟交给刘俊义。刘俊义分给陈兴林几包。林智慧害怕报复于次日清晨外出打工;2、2007年9月,被告人彭昌海和傅宏、赵志富(均另案处理)等一批大货车司机为争抢生意而阻止外地货车来临澧县运石膏,商定共同出钱请人打外地来临澧县运石膏的车辆。尔后彭昌海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波,要其找人砸车。李波应允,并邀被告人苏庆洪准备了四把砍刀和钢管等作案工具。10月11日中午,彭昌海电话告知李波,在临岗公路8.5公里处有几辆山东省的大货车在装货,并叮嘱“只打车,不打人。”李波立即与苏庆洪纠集了被告人江兴、卢波、苏醒和熊飞、金鑫(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李波借来的面包车,带上先前的砍刀和钢管来到临岗公路8.5公里处的货场,见山东籍大货车司机高启敬所驾的鲁H83615号大货车停在公路边,众被告人一齐下车直奔山东大货车,对着大货车一顿乱砍乱打,将该车挡风玻璃,大、小反光镜,驾驶室车窗玻璃和四只三角牌轮胎打坏。尔后,众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山东货车损失价值达7900元。上述指控事实,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军、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张立、辛旭初、李圆、周敏、曹刚、龚恒、江兴、龚德波、黄欢、刘渊科、刘洋、王濂、唐宏立、琴毅、蒋训军、赵军、李波、苏庆红、卢波、苏醒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华军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兴林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詹克武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昌海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张立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辛旭初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圆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敏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曹刚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龚恒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江兴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龚德波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黄欢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渊科、刘洋、王濂、琴毅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唐宏立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蒋训军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军、李波、苏庆洪、卢波、苏醒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兴、王濂在寻衅滋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龚德波在聚众斗殴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詹克武、陈兴林是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华军、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张立、辛旭初、李圆、周敏、曹刚、龚恒、江兴、龚德波、黄欢、刘渊科、刘洋、王濂、唐宏立、琴毅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列被告人根据各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起作用,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对上述2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作如下辩解和辩护:(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华军提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兴林、詹克武、彭昌海、张立、辛旭初、李圆、周敏、曹刚、龚恒、江兴、龚德波、黄欢、刘渊科、刘洋、王濂、唐宏立、琴毅均提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起诉书指控以王华军为首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客观事实不符,该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五个特征,王华军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被告人陈兴林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詹克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克武没有参加任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与王华军、辛旭初等人在经济适用房的附属工程中有过合作外,没有参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彭昌海的辩护人鲁小兵提出彭昌海和王华军之间的事相互没有关系,彭昌海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具备松散性、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单一性、犯罪活动单纯性的特点,联络相对较多的被告人至多是一起临时纠合的“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着重大的差别,张立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辛旭初的辩护人王平提出被告人辛旭初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圆的辩护人张简政提出被告人李圆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本来就没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周敏当然不成其为积极参加者或骨干分子,周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被告人龚恒没有参与所谓的组织内违法活动,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江兴的辩护人王道梅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存在,江兴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欢的辩护人朱传辉提出本案不存在任何组织结构,被告人之间并不熟悉,即使该组织成立,被告人黄欢与该组织也无关系,不是该组织的成员,黄欢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宏立的辩护人李坤提出唐宏立不是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团伙的成员,仅是打工者,没有证据证明有起诉书中所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且被告人唐宏立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唐宏立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华军提出其未直接参与供沙,更未采取过暴力、威胁手段,王五扎啤占领临澧县夜市市场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没有强迫交易,其没有派人巡查夜市市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詹克武、辛旭初、唐宏立均提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詹克武还提出其是在投案自首途中被抓获;被告人陈兴林、李圆、张立提出王华军没有安排其巡查扎啤夜市市场,被告人周敏提出只巡查过一次“弯弯肠子馆”,均提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王华军虽在最初阶段与詹吉武、辛旭初有过商议,但王华军没有参予过一次供沙,更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过强卖行为。供沙垄断行为的产生,无非是被告人对与居委会承包合同的履行,不能构成犯罪。在扎啤销售中,虽和扎啤分销商稍微有过言语冲突,但并没有对顾客进行强买强卖,与分销商的纷争不过是商家之间的商业竞争,且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被告人强迫交易金额的证据,被告人王华军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提交了证人黄斌、刘南学、庞玲玲、唐耿青、王忠顺书写的证明材料欲以证实;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指控被告人陈兴林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陈兴林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詹克武的辩护人陶习文提出,被告人詹克武没有参与第一期经适房的用户供沙业务,没有使用强迫交易的手段,指控高价供沙没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詹克武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虽不让用户自己运沙,如果用户要自己运沙,就要交管理费,其行为的性质不是强迫交易,而是敲诈勒索。由于被告人与村委会订有运输承包合同,在处理时应予充分的考虑;被告人辛旭初的辩护人王平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经适房供沙中,实施了逐户威胁、暴力阻拦购房户自行运沙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辛旭初有强迫交易的行为,被告人辛旭初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并提交了被告人辛旭初与临澧县安福镇下河街居委会交纳相关费用的发票二份,欲证实被告人辛旭初供沙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人李圆的辩护人张简政提出,在“王五扎啤”销售中,夜市摊主不是产品的购买者,不具备强迫交易犯罪对象的特征,被告人李圆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被告人周敏没有对夜市业主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虽对其他扎啤送酒人有过言语上的威胁,但不是对交易相对人的威胁,因而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交易额度未达到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被告人周敏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王五扎啤”在各夜市摊点的销售方式为“代销”,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扎啤的最终消费者即客人接受不平等交易,不具备强迫交易的特征,被告人张立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唐宏立的辩护人李坤提出,唐宏立只是受被告人王华军等人的雇请与业主联系沙石供应事宜,根本没采取强迫交易的行为,即使在交易的过程中有言语上的冲突,也不能据此认定为有强迫交易行为,更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华军、陈兴林、詹克武、辛旭初均提出没有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指控王华军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王华军不成立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指控被告人陈兴林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詹克武的辩护人陶习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詹克武犯敲诈勒索罪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詹克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辛旭初的辩护人王平提出,徐丹、龚毅虽有付款的事实,但该款的给付是一种民事合意的结果,该结果的产生过程也未被法律禁止,被告人辛旭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兴林提出未参与故意伤害刘振;被告人张立提出刘振被砍伤一事中,其没有安排、没有策划,且没有从陈兴林车上拿工具;被告人曹刚提出,故意伤害刘振与其无关,因其一直没有动手;被告人黄欢提出故意伤害刘振案中,是刘振先挑起事端,其是龚德波喊去的,但未持刀,且刘振的伤最多只是轻伤;被告人龚德波提出其未参与伤害刘振;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公安机关侦查过程有刑讯逼供的行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起诉书认定陈兴林为从犯,该起对陈兴林依法只能以聚众斗欧定性;被告人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在刘振受伤事件中,被告人张立没有组织联络,没有参与打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欢的辩护人朱传辉提出对被害人刘振的伤情应进行重新鉴定,被告人黄欢在此起事件中只起了次要作用;(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军、王濂、刘渊科、李波、苏庆洪、卢波、苏醒均供认属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兴林、彭昌海、江兴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华军提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三起寻衅滋事完全不知情,第四起其认识罗勇,关系还可以,其在现场仅作调解工作,且李春风报案后,派出所已进行了处理。第五起其没有指使周敏,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第六起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而是其哥哥被打后为哥哥帮忙,事发后,公安机关和法院已经进行了处理,且现已过了追诉期,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圆提出指控的不是事实;被告人周敏提出对指控的寻衅滋事有异议,殴打虞建武是因民事纠纷引起,任意殴打他人尚没有达到够罪标准;被告人龚恒提出对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刘洋、琴毅提出对寻衅滋事没有异议,但其在寻衅滋事中不是主犯。被告人被告人王华军的辩护人陈雪凤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华军的6起寻衅滋事,后3起没有一个单项构成犯罪,前3起被告人没有参加。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华军赶到丁玲广场不过是制止正在发生的寻衅滋事行为,且在现场没有做出任何过激或过火行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认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寻衅滋事,诱因是被告人王华军哥哥被人殴打,出于手足情深赶去给受到伤害的哥哥帮忙,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被告人陈兴林的辩护人何光照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第一起殴打黄建平,是被告人为了抵制他人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同利益,不具有随意性。指控的第三起黄家台曹刚与张立二人寻衅滋事中,客观上被告人陈兴林没有实施殴打行为。指控的寻衅滋事第四起,被告人陈兴林在丁玲广场没有殴打罗勇,且即使有殴打故意,也不具有随意性。指控的第五起寻衅滋事,5年前就已对洪某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陈兴林未立案审查,故现不应再追究;被告人彭昌海的辩护人鲁小兵提出指控彭昌海寻衅滋事案中,打江西车案件已经处理,不应再行处罪,打山东车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李圆的辩护人张简政提出李圆未殴打虞建武,虽打了江西车,但未造成人员伤害,损坏的财产未达到犯罪标准,故李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认定寻衅滋事太牵强,殴打虞建武完全是一起民事纠纷,关于打江西矿车一案,周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起诉书认定为任意毁损他人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也没有异议,但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有待探讨;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起诉书指控龚恒的2起寻衅滋事不能成立。第一起即在中医院打黄建平,是用过激手段维护正当权益,不是寻衅滋事,是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况且公安机关已对此事作了调处,是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不应再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追究。第二起寻衅滋事,即打江西车一事,已有劳动教养决定书予以定性,不应再以寻衅滋事罪来予以追诉;被告人江兴的辩护人王道梅提出指控江兴寻衅滋事中,第一起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该案很明显是事出有因,且首先有过错的是受害人黄建平自己,是一起民事纠纷引发的斗殴事件,而根本不是寻衅滋事,且该案发生后,因后果不严重,已经公安部门作为社会治安案件进行调处结案。第二起砸江西籍大货车一案,江兴已经受到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处罚,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证明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已经撤销行政处罚,旧事重提不妥。在第三起寻衅滋事即打山东车中,被告人江兴不是主犯、是从犯。(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立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曹刚提出其虽参与了聚众斗殴,但没有动手,不是主犯;被告人龚恒提出对聚众斗殴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黄欢提出是张立邀他去聚众斗殴的,但他们去时架已经打完了;被告人龚德波提出其没有组织朝阳广场聚众斗殴;被告人张立的辩护人覃辉提出对被告人张立犯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被告人龚恒在聚众斗殴中,没有持械,处于消极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欢的辩护人朱传辉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欢到过事发现场,被告人黄欢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被告人彭昌海提出对抢劫之事的供述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形成;被告人李圆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敏提出其没有抢劫,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龚恒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公安机关提审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江兴提出其没有抢劫;被告人彭昌海的辩护人鲁小兵提出,首先,彭昌海的本意就是找有劣迹行为的人敲诈钱用。其次,该行为与一般抢劫有着巨大差别。彭昌海敲诈针对的对象是有劣迹的扒手,而不是一般善良公民,他没有对一般善良公民增加社会不安感。最后,彭昌海虽然使用一定暴力协迫了被害人,但数额较小,仅有500元,显然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犯罪标准。因此,在该案中彭昌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圆的辩护人张简政提出李圆主观上是抓扒手,客观上也限于抓扒手和夺取赃物,不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吴恒山提出周敏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按照彭昌海提供的信息,周敏跟踪扒手的目的是为了敲诈,自始至终周敏都只有敲诈的主观故意。他的这一故意,一直没有转化成抢劫的犯意。且该起敲诈勒索是周敏主动交代;被告人龚恒的辩护人李安提出龚恒在此案中并未动手打人,其仅是一个参与者,不是组织、领导、主谋人,是从犯,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主犯;被告人江兴的辩护人王道梅提出江兴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而是敲诈勒索,但敲诈的钱财数额较小,达不到犯罪的数额,因而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华军家族兄弟众多,1997年其胞兄王华国在家中聚众赌博被查处时,王氏众兄弟对临澧县公安局民警进行围攻殴打,该事情在临澧县城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后,王华军借王氏兄弟的“影响”伙同他人在临澧县城一带“混社会”,逐渐树立了个人威信。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兴林、李圆、周敏、张立等人先后跟随王华军,通过不断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有明确的领导、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纪律,违法犯罪行为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王华军在该组织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其它成员尊称其为“五叔”、“五哥”,对内听从王华军的安排,对外号称是王华军的人。骨干成员陈兴林、李圆、周敏等人基本固定,并带有相对固定的马仔,如被告人龚德波、江兴、龚恒、黄欢以及黄娟(另案处理)等人,有较明确的层级,人数众多。其中,王华军领导、纠集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是组织、领导者;陈兴林、李圆、周敏接受黑社会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均为积极参加者,詹克武、辛旭初、张立参与该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次数少,所起作用小,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为了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制定了不成文的规矩:如组织成员要团结,内部不能闹矛盾,老大交代的事必须去做,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忙,不准吸毒,不准留长头发、染发,使用集团短号等。&&&&2005年至2009年初,该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的实施犯罪活动7起,其中强迫交易 3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3起,(具体事实见个案)。此外,该组织还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如2009年1月的一天,李圆、周敏、江兴、刘渊科等20余人应彭昌海之邀到临澧县修梅镇彩瓦厂,帮黄道礼出面,威胁彩瓦厂老板蒋青山,要求蒋青山收账不要太急。临澧县中医院因一产妇死亡,其家属在医院闹事时,王华军安排陈兴林、李圆、周敏等弟伢在现场维护秩序;临澧县城管局批准外来商户在朝阳东街搭棚展销时,与朝阳东街的门面经营商发生争执、冲突,王华军亦安排陈兴林、周敏等弟伢在现场维护秩序,展示其非法势力。日晚,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在临澧县安福镇“仙茗园茶楼”与徐丹就临澧县第三期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修建工程的沙石运输及拆迁等附属工程谈判时,和对方徐丹、王云一方各邀集几十人在“仙茗园茶楼”前“摆场子”,后因双方达成协议才未酿成大规模的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以本地人名义强行对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参工参运,强迫第一期、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居住户高价用沙,强迫、威胁临澧县夜市摊主销售王华军代理的“王五扎啤”,第三期经济适用房发布招投标时,采取违法手段与他人串通投标非法获利,采取各种手段强行加入他人石膏外运货场等获取经济利益。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掌握在王华军手中,用于维系组织成员生活、购买作案凶器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李圆常年吃住在王华军家,陈兴林负担手下弟伢的吃、住;王华军经常给手下弟伢零花钱、香烟,过年时组织成员一起团年、吃团年饭;手下过生日发红包,一起在歌厅唱歌庆祝;2010年春节前,王华军的妻子给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的组织成员送钱;陈兴林、张立花钱准备砍刀、管铩等作案凶器。&&&&&&&&&& 该组织成立后在临澧县安福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形成对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及居住户沙石供应、夜市扎啤销售的非法控制,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恐慌,社会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临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沈烁的证言证明了陈梓林是王华军的弟伢,和王华军关系非常密切;&&&&2、证人黄生文的证言证明了张立是王华军、陈梓林的弟伢,并且依仗着王华军、陈梓林的势力,喜欢寻衅滋事、打打杀杀;&&&&3、证人黄兴涛的证言证明了张立是王华军、陈梓林的弟伢,张立等人依仗着王华军、陈梓林的势力,喜欢寻衅滋事;&&&&4、证人游志国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气,原经营有一家夜市摊,后来经营“王五扎啤”,手下带有李圆、周敏、陈子林、张立、蛋糕、油刺儿、文彬彬、张弟儿等不少弟伢,其中李圆就是王华军的家奴,平时主要在王华军家里做家务事和为王华军开车,接送王华军的孩子。陈子林是为王华军带弟伢的,在外面打打杀杀的事都是由王华军安排陈子林带弟伢去做。有一段时间,王华军把手下的弟伢都交给陈子林后,他们俩还闹过一些矛盾。记得是2007年的一天晚上,王华军给其打电话,说有事要其去他家。其到他家新屋一楼大厅时,看见大厅里有王华军、李圆、周敏、张炎春(张弟儿)、油刺儿、张立,还有几个人其不认识。其问王华军“五叔,人都来了,有什么事。”王华军说“等会儿开个会,等子林来了再说。”过会,陈子林和蛋糕也到了,王华军就说“子林,你现在翅膀长硬了,我修屋的时候,弟伢都交给你带,现在都说要跟着你,不跟着我了,现在当面表个态,看他们到底是跟着我还是跟着你。”其当时就说“五叔,我是喊你五叔的,我肯定站在你这边。”讲完后便对王华军说“五叔,我有事先走了。”其走时听见张立在表态,张立当时怎么说的,其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王华军有事喊他,他也去,陈子林喊他,他也去。后来其他人怎么表态的,其就不知道了。第二天,其听周敏说只有蛋糕表态说跟着陈子林。但只过了几天,陈子林又跟着王华军了。&&&&王华军在社会上混得早,家里有四、五个兄弟,开始名声还不大,起先在安福镇兴隆街草坪开夜市,李圆、周敏跟着王华军,李圆那时候帮王华军做饭。王华军开卡乐迪歌厅、卖“王五扎啤”搞了一些钱。2007年在安福镇黄家台修了房子,再就是2008年生第二个孩子后,摆酒请客,当时气球拱门从朝阳广场摆到金穗宾馆,密密麻麻(气球拱门其和陈子林、周敏、李圆、张弟儿等每人出500元钱,文彬彬收的钱),金穗宾馆餐厅前还站了两排人,每边有七、八个人,老百姓一看就是混社会的,王华军就是个老大。这件事使王华军的名声大震,社会上的人都认识王华军。&&&&王华军通过开夜市、开卡乐迪、茶馆积累了一点资金,再加上手下有李圆、周敏,更主要的是通过其手下陈子林带着张立等人在社会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手段,特别是修屋、生孩子摆酒,使得他在临澧县社会上名声很大,群众都怕他,他想搞的事,没人敢和他争,所以后来在扎啤、广告、石膏运输上都形成了控制。&&&&在社会上混,尤其是想混出点名堂的,肯定是有弟伢跟着,王华军也是一样,他身边跟的紧的有李圆、周敏和陈子林,其中李圆、周敏在王华军开夜市时就跟着,陈子林是后来跟着的,陈子林下面还带有张立等弟伢。王五吧之所以能插足这几个行业,无非是凭他的面子和名气,即使他不懂这行业,他也不怕,出什么事如闹事之类的有他下面的这帮弟伢出面解决。如在经营“王五扎啤”时,之所以当时夜市摊没有闹事的,不就是因为他养的这帮弟伢,别人不敢对“王五扎啤”怎么样。李圆就像王华军的保姆一样,既给他开车,又在他家打杂,周敏平时跟着王华军比较多,主要是在茶馆内做事,帮王华军放高利贷、收高利贷;陈子林基本上就是王华军的左右手,外面有什么事都是由他出面的,陈子林下面带有弟伢,有四、五个,其认识的有张立、龚德波。王华军在卖“王五扎啤”时,带着陈子林、李圆、张立、周敏等人开着车到各夜市上转,看有没有人卖别的扎啤,发现了就找别人的麻烦;&&&&5、证人文彬彬的证言证明,我和王华军在初中时就认识了,交往了十多年。王华军在农机局上班几年后,就开始在社会上混,一开始他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名气。他家有五兄弟,有一年,公安民警杨贤军带人到他大哥王华国家去抓赌时,他们几兄弟不但让公安民警没抓成,还将杨贤军等公安民警打了一顿,并从他们家赶了出去,于是,在安福镇人人都说王氏家族有狠。大概是1997年后,他开了个夜市摊,打了几场架,这样王华军的诨号“王五吧”在社会上就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社会上混的都知道“王五吧”这个人。2004年我同他开了“卡乐迪”歌厅,亏了之后他就在自家开了个茶馆,赚了一点钱,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然后在临澧县卖“王五扎啤”,当时县下河街、朝阳街的夜市摊就只能卖“王五扎啤”,其他扎啤都不能卖。在年的时候,他修屋花了一百多万、生儿摆酒,场面都非常大,跟着的弟伢也越来越多,名气在社会上达到鼎盛。这些年中,他还涉足了建筑工程、广告公司和石膏货运等领域。&&&&王华军带的弟伢有李圆、周敏和陈兴林,陈兴林下面还带有弟伢,我认识的有个张立、龚德波。王华军在卖“王五扎啤”时,带着陈兴林、李圆、张立、周敏等人开着车到各夜市上转,看有没有人卖别的扎啤,发现了就找别人的麻烦。&&&&王华军养着这些弟伢,都是供他们的吃、住。比如王华军开茶馆时,王华军就给陈兴林钱,由陈兴林再分给其他人。一旦陈兴林在外出事后,由王华军帮他出钱,我听说有一次陈兴林不知出了什么事,要向公安局交罚款,就是王华军出的面。再就是王华军有时也将一些小工程给他的弟伢去做,比如中医院的砂卵石工程,王华军就是给陈兴林去做的。王华军要求他们要听王华军的,相互之间要团结,不要窝里反,有什么赚钱的事要一起搞。有一次,张炎春、李圆和陈兴林下面的人闹矛盾,王华军就把他们喊在一起,在王华军家里开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6、证人谢丰华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与他人合伙开卡乐迪kTV,并带有陈兴林等弟伢,后来在家里开茶馆,并带着一群弟伢天天在茶馆里,其认得并讲得出名的有张立、小李儿、周敏,多的时候带有七、八个,少的时候有三四个。&&&&后来王华军卖扎啤、开茶馆、与人合伙搞广告公司赚了一点钱,下面又带有弟伢,在社会上讲得起话,一般人都买他的面子,他生第二个小孩后在金穗宾馆请客,场面大、气派,在临澧的名声就更大了;&&&&7、证人顾小春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其从外面回家后,经常和汪军及王华军手下的一些人在一起玩,因为汪军是跟着王华军的,王华军一有事就喊汪军带人去,其也跟着去了几次,每次汪军都是听王华军的。汪军喊王华军为五哥,我也跟着喊五哥。王华军手下的弟伢和社会上的人都是喊他五哥或者是五叔。&&&&王华军带有不少弟儿,其知道的有李圆、周敏、陈兴林、彭昌海。陈兴林下面带有张立,以及几个其不知道名字的。彭昌海下面带有江兴等人,汪军带有邹明、刘明洪、蒋波。&&&&其跟着汪军后,干了下面的事:&&&&一是2009年5月左右,汪军喊其到金俭源茶楼去吃饭,到后看见彭昌海、周敏、汪军、陈兴林、张立、江兴、王勇等人都在二楼的包厢里,听他们说搞了几个小偷的钱,吃完饭后,有个人给其分了一百元钱;&&&&二是2009年上半年,汪军说五哥有事,喊其到中医院去。其去后,和王华军、汪军、李圆、周敏、江兴等人在中医院帮忙维持秩序;&&&&三是2007年6月,李圆喊其跟着他到安福镇的各个夜市去转,不让夜市上卖除“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四是2008年王华军带着彭昌海等人,开了四、五辆车,到修梅镇加油站对面的彩瓦厂去找彩瓦厂老板的麻烦,其也去了;&&&&五是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汪军说五哥要他们到朝阳东街去有事,其跟着汪军去后在那站了一会,随后王华军要他们走了。&&&&2008年王华军及其手下在金帝宾馆团年,汪军带其参加了,一共有十多个人。&&&&王华军生育第二个小孩后,在金穗宾馆请客,安排其和他的一些弟伢站在餐厅前当迎宾。当时周敏、李圆、张立、陈兴林等十来个人每人胸前戴一朵红花,站在餐厅大门前,客人进去时,他们就向客人喊“欢迎光临”,走时鞠躬欢送。后来张立都站晕倒了;&&&&8、证人杨贤军亲笔书写的“关于1997年在王华国家中执法时被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证词证明了月的一天,临澧县公安局民警杨贤军接群众举报后到王华国家抓赌时,被包括王华军在内的王氏兄弟暴力阻碍执法,被殴打、软禁长达一个小时的事实;&&&&9、证人甘维健、吴纯杰的证言证明了月的一天,临澧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由民警杨贤军带队到王华国家抓赌时,被王氏兄弟暴力阻碍执法,且被殴打、软禁长达一个小时的事实;&&&&10、临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颜志勇亲笔书写的《5.28事件调查汇报录》、临澧县公安局《关于5.28严重阻碍执行公务事件的情况报告》证明,月的一天,临澧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由民警杨贤军带队到王华国家抓赌时,被王氏兄弟暴力阻碍执法的事实;&&&&&&&&&& 11、证人张腊林的证言证明了临澧县中医院一产妇死亡后,其亲属在医院闹事的事实;证人王菊芳的证言,证明其表姐王怀菊因在临澧县中医院住院待产,后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后死亡,王怀菊家属认为临澧县中医院要承担责任,将王怀菊的尸体运到中医院要求赔偿,其作为家属代表和院领导在会议室商议时,看见走廊上站有一群年轻人,一看就像是混社会的。其当时还问一个姓张的院长“你们还请黑社会的人啊?”张院长说走廊上的那一群年轻人是护院队的;&&&&12、证人张建、欧宝清的证言证明了2008年底,王华军带着陈兴林等人在朝阳东街帮临澧县城管局维护秩序的事实;&&&&13、证人杨家武、晏宏燕的证言、临澧县看守所出具的《人犯财物收据》12张证实了王华军的妻子晏宏燕为龚恒、张立、詹克武、辛旭初、陈兴林、蒋训军、李圆、周敏、王濂、刘洋、琴毅、彭昌海在看守所上账(给钱)的事实;&&&&14、证人张尚礼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强行参与石膏货场的事实;&&&&15、证人江时炎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通过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维护临岗公路8.5公里处货场的经营;&&&&16、证人郑小春的证言、《租赁合同》证明了王华军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郑小春将其位于临岗公路9公里处的货场租给他,并威胁郑小春不要将其他货场租给张尚礼的事实;&&&&17、证人杨再明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指使他人在货场寻衅滋事,以达到不准张尚礼经营货场的目的;&&&&18证人颜家平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参股张尚礼货场的过程,还证明了彭昌海带人殴打张尚礼妹夫、并在货场滋事的过程;&&&&19、证人杨汉清的证言、《华达酒店货场出租合同》证明了张尚礼经营其修梅华达货场,后又经其侄儿王元圣介绍,将货场租给王华军的过程;&&&&20、证人王元圣的证言证实了其介绍王华军租赁杨汉清的华达货场的事实;&&&&21、证人汪水星、严卫军的证言,被害人蒋青山的陈述证明了,2009年1月一天下午,修梅镇彩瓦厂老板蒋青山打电话向黄道礼催收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黄便请彭昌海出面吓唬蒋青山。彭昌海给蒋青山打电话说:“黄道礼是五哥的结拜兄弟,你收帐还讲狠话,你在什么地方,我和五哥带人来找你。”蒋青山听后十分害怕,便托其亲戚汪水星找到王华军的好友严卫军,要其出面向王华军说情。当晚十时许,彭昌海纠集李圆、周敏、汪军、江兴、刘洋、王濂、刘渊科等十余人,驾四辆小车与黄道礼前往修梅彩瓦厂找蒋青山的麻烦。王华军应严卫军之邀,与严卫军驾车到太平加油站与彭昌海等人汇合后一同赶到修梅彩瓦厂,王华军、彭昌海、黄道礼、严卫军、李圆、周敏率先进入彩瓦厂蒋青山、汪水星两人所在的一间办公室,彭昌海、黄道礼大声质问蒋青山,彭昌海带去的人中又有部分人挤进该办公室,严卫军见状,便对王华军说“你跟他们讲一下,不要吵了,差别人的钱,别人收帐也是应该的,收帐时讲些狠话也可以理解。”王华军就叫李圆、周敏等人先出去,尔后与蒋青山谈。蒋青山见他们十多人来势汹汹,怕挨打,只得同意暂时不向黄道礼催讨货款。王华军、彭昌海等人才驾车离开。此后,黄道礼未给蒋青山归还其所欠蒋青山的一万多元货款,蒋青山也不敢再向黄道礼催收该笔货款的事实;&&&&22、证人罗湘平、刘泽顺、刘长赫的证言证明了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强行在临澧县第一期经适房主体工程中参工参运、谋取利益的事实;&&&&23、证人舒兆中、杨继惠、蒋祖平、李家平、马青松的证言,被害人徐磊、徐丹的陈述,临澧县经适房第三期工程招投标文件资料证明了2009年6月份,舒兆中和徐丹均参与了临澧县第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的竞标,在竞标过程中,徐丹给了舒兆中和王华军190 000元钱后,舒兆中放弃了竞标,由徐丹中标的事实;被害人徐丹的陈述还证明了在仙茗园茶楼,通过茶楼玻璃看见茶楼下面来了很多人,并且还有几辆面包车,王华军等几个人上楼来了,还有一些伢就在下面等着,其不敢走,就和庞彩志坐着那里,王华军、詹克武几个人上来后,蒋训军几次要冲上来打他,都被庞彩志拦住了;&&&&24、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了被告人王华军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75 000元; 25、王五扎啤集团短号花名册证实了涉案被告人之间的联系方式;&&&&26、被告人王华军供述,我和詹克武、辛旭初、蒋训军都是朋友关系,其中我和詹克武、辛旭初做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经济适用房的路面硬化和沙卵石运输工程,蒋训军是后面加进来准备搞第三期经济适用房的附属工程的。&&&&和陈梓林也是朋友关系,是通过朋友介绍,于2006年认识的,他喊我做“五哥”。&&&&刘洋、王濂是我湘军广告公司聘请的广告安装人员,他们是喊我做“五叔”、“王叔”的。&&&&彭昌海和我是朋友关系,和我共同经营过位于临岗公路9公里处的货场,是股东之一。&&&&李圆、周敏和我也是朋友关系,他们都是我开夜市期间认识的,其中李圆还给我开过一段时间的车,在货场打理过生意。&&&&曹刚、张立、龚恒、江兴、黄欢、黄娟、琴毅、龚德波这些伢都不熟,名字和他们的人对不起号来,可能看到过,但没有打什么交道。&&&&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承包商的沙石供应和住户的用沙也是我和辛旭初、詹克武三个人搞的。住户用沙当时是唐宏立具体负责的,具体有多少钱,还没有结帐,我也没有分到钱。徐丹中标经济适用房三期工程后,不让我和辛旭初、詹克武三个人搞附属工程,便给了我们70 000元钱,我们也就没有搞经济适用房三期工程的附属工程了。&&&&和张尚礼在临岗公路8.5公里处合伙办货场,是协商而非强行加入;&&&&彭昌海带人去找修梅彩瓦厂蒋青山的麻烦,其是应严卫军的请求,去帮蒋青山,而不是同彭昌海一起去找蒋青山的麻烦;&&&&27、被告人陈兴林供述,我是2003年7月开始混社会的,2005年底,经过游湘兵的介绍,认识了当时开卡乐迪歌舞厅的王华军后,便开始跟着王华军混社会。除了我之外,还有李圆、周敏跟着王华军,他俩一直都跟着他,跟的蛮紧。此外还有彭昌海也是跟着王华军的。我跟王华军跟到2007年的时候,和他产生了一点矛盾,有一点隔阂,两人疏远了一段时间,到2009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两人关系又搞好了,我又重新跟着他了,直到这次被抓。王华军、詹克武等人找徐丹敲诈70 000元钱在仙茗园茶楼谈判时,双方都带有人仙茗园茶楼下面摆场子,当时我带了几个弟儿去了的;&&&&28、被告人李圆供述,2001年左右,五叔在临澧县安福镇兴隆街头上挨着西排沟的草坪上开夜市,我一开始是在他的夜市上帮他做事,以后知道他是在社会上玩的,我也就开始跟着他混社会。他后来又带了陈梓林等蛮多弟伢。五叔在社会上玩,还做了不少的生意,开过夜市,开过卡乐迪歌厅,开过茶馆,卖过扎啤,办过湘军广告公司,办过石膏货场,还搞过建筑工程。有时候要给他的生意打招呼,有时还要出面帮别人了一些难。这些事,我们平时私下里都是讲的“出警”。&&&&五叔带的弟伢有我、周敏、陈梓林、彭昌海,陈梓林下面又带的有张立、彭凯、龚德波、蛋糕、杨森、祝波,张立下带得有他的俩个老表,我不怎么认识,只知道其中有一个的混名好象叫“和尚”,龚德波又带得有曹刚,龚恒不知是跟着陈梓林的,还是跟着龚德波的。汪军一开始也是跟着陈梓林的,后面和我、周敏玩得近一些了。汪军又带得有一个叫刘利红的,他和春吧、邹明走得蛮近。彭昌海又带得有江兴、刘渊科、王濂、刘洋。&&&&跟着王华军在社会上混了后,参与了打到临澧县运石膏的江西车,和周敏等人一起到各夜市摊上转,不准别人卖除国人大桶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摔过别人的啤酒,参与撕过别人的户外广告。到修梅的一个彩瓦厂,临澧县中医院等地方去帮别人出头这类事就多了;&&&&29、被告人周敏供述,2006年,五叔取得了国人大桶扎啤在临澧县的专营权,这就是临澧人所说的“王五扎啤”。五叔为了让临澧的夜市上就只卖他经营的国人大桶扎啤(“王五扎啤”),他经常带着他手下的弟伢到安福镇的各夜市摊上看有没有卖除“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我从广州开餐馆回临澧后,也跟着五叔他们到安福镇的各夜市摊上看了几次。2007年5月份左右,夜市生意刚开始好的时候,为了让临澧县安福镇的夜市上只准卖“王五扎啤”,五叔经常带着他手下的人到各夜市上去看。我也跟着去了几次,并在“廖氏夜市”、“水上夜市”、“战友夜市”等好几个地方发现了卖其他扎啤的,我们都制止了。&&&&2007年,五叔还安排我跟李圆、张炎春、汪军等人为邮政广告公司出头,打了一个人。&&&&2007年,五叔还带着我、游志国、李圆、陈梓林、汪军等十多个他的弟伢,到临岗公路旁他搞的货场去找一个人的麻烦。&&&&2008年,我们跟着五叔到临澧县修梅镇的一个彩瓦厂,为彭昌海的一个叫黄道礼的朋友出头,吓向黄道礼收帐的那个彩瓦厂的老板,要他收账不要收得太急了。&&&&2008年,五叔带我们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街,帮城管的维护秩序。&&&&2009年,临澧县中医院有一次死人后,五叔带我们到县中医院去帮中医院的忙。&&&&2009年,彭昌海要我们到临岗公路上,打了几辆在临澧县运石膏的大货车;&&&&30、被告人彭昌海供述,王华军在临澧县蛮有名气,手下带得有很多弟伢, 有陈梓林、李圆、周敏,陈梓林下面又带得有不少的弟伢,我知道的有张立,还有一些人我叫不上名字。还有汪军、春吧等人,我不知道他们是跟着李圆的,还是王华军直接带着的,反正每次我喊李圆搞事,李圆都把他们叫上。&&&&2009年,王华军要我喊人到临澧县中医院去帮忙,我就把江兴、刘渊科喊去了。我看见王华军手下的李圆等很多弟伢也在中医院。&&&&2008年农历年底,王华军喊我们到金帝宾馆团了年,参加团年的总共一、二十个人,是在金帝宾馆餐厅最大的那个包房里,我记得有王华军、李圆、周敏、陈梓林、江兴,其他的人我不记得了;&&&&31、被告人詹克武供述,其和王华军、辛旭初三人在一起合伙搞了几个工程,第一个是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路面硬化工程,第二个是第二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的拆迁、沙卵石供应和运输。他们准备搞第三期经济适用房的沙卵石供应和运输时,开发商徐丹给了他们70 000元钱后,他们便没有做了;&&&&32、被告人辛旭初供述,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沙卵石及运输、住户用沙,是其和王华军、詹克武、蒋训兵、潘小林五个人做的,路面硬化等附属工程则是其和王华军、詹克武三个人做的。第二期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沙卵石供应和运输及住户供沙是其和王华军、詹克武三个人做的。其和王华军、詹克武、蒋训军四个人准备做第三期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时,敲诈徐丹70 000元钱后就没做了;&&&&33、被告人张立供述,王华军在自己家里开过茶馆,其给他看大门,放哨,防止公安机关来抓,王华军给他钱用,给他发烟。周敏在院子里面守内门,茶馆里面还有专门负责抽头的人。&&&&2005年,王华军带我、杨森、周敏等人到临澧县人民医院打了一次人。&&&&2007年5月初,王华军带着李圆、周敏、陈梓林、我等一些人到临澧县安福镇的夜市摊上一个一个的查,不准各个夜市老板卖除王华军卖的“王五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也不准别人送其他的扎啤。&&&&2007年热天,王华军带陈梓林、周敏、汪军和我等人到临岗公路8.5公里的石膏货场找一个年青人的麻烦。&&&&再就是王华军带他手下的十几个弟儿到朝阳东街的“花芝林茶楼”前,帮城管的维护秩序,我也跟着去了;&&&&34、被告人江兴供述,2007年10月份左右,彭昌海通过李波喊我和苏庆洪去帮他打了一辆山东的挂车,这样我便认识了彭昌海。到了2008年的腊月,彭昌海要我跟着他学开铲车,我便跟着彭昌海学开车。2009年春节,彭昌海带我到“五哥”家去给他拜年,这样,我就认识“五哥”了。这以后在“五哥”家里,认识了陈梓林和张立等人。&&&&2009年7月份,陈梓林喊我到临澧县中医院去打架,彭昌海喊我到临岗公路上去打江西大货车。&&&&2009年,一名死者的家属在县中医院闹事,彭昌海要我到中医院去帮忙,不要让死者的家属把花圈和乐队搞进医院大门。&&&&我还跟五哥到修梅还是太平去收账。具体事情不清楚,反正是去的一个彩瓦厂。&&&&另外在仙茗园茶楼的事。当时我和龚恒在县城华能超市附近的一网吧里上网,陈梓林打我电话说有事(我明白他讲的有事不是什么好事),并开车到华能超市那儿接了我和龚恒到金帝旁边的兴隆街口上的金帝夜市,我看见那儿已经有二十几个年轻男伢,后来又来了十几个小伢,总共有四十几人。我认识的有符浩、小蒋儿、初儿、吉武、陈兴林,还有七八个伢是田江塞的弟儿。当时“五哥”和“吉武吧”也在那儿,“吉武吧”要我们一起到仙茗园去。我们便跟着“五哥”和“吉武吧”一起走到了仙茗园。到仙茗园时,对方的人也到对面的农业银行前面了,他们一共有6辆车,4辆黑色小车,2辆面的,都没有下车,估计有四、五十人。到仙茗园后,“五哥”和“吉武吧”、“初儿”、小蒋儿先上楼到仙茗园去了。后来,陈梓林喊我和龚恒跟他上去,我们三个人就在仙茗园的大厅里喝茶。坐了一会儿,陈梓林到一个卡座里去了,我和龚恒俩在大厅里坐了二十多分钟,看见原先站在外边街上的两边喊来的人都走了,龚恒到卡座里跟陈梓林讲了一声,陈梓林同意我们走后,我们便又上网去了;&&&&35、被告人黄欢供述,我和张立有亲戚关系,在社会上我是跟着张立混的,是他把我带进“五叔”王华军、林哥陈兴林这个圈子的。“五叔”下面有小李儿、周敏、汪军、陈兴林,还有一个搞货场的矮个子男的,林哥下面带有张立,龚德波、孙立、蛋糕,张立带有我和黄娟,龚德波带有曹刚、龚恒,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下面没带人,带人是要钱的,当老大带人,老大要供你吃、住,比如我跟着张立,他就让我住他的出租房,有时给我零花钱用。&&&&我跟着他们混社会后,2007年夏天,就跟着张立、孙立、蛋糕、黄娟等人晚上到朝阳广场的夜市摊上一个个看,看夜市摊上卖有其他扎啤没有,出去前,张立都叮嘱我们发现夜市摊卖有其他扎啤就收走。2008年初,陈兴林在安福镇黄家台开了一家当铺,陈兴林安排黄娟和他弟弟黄茂林在当铺里做事,我、张立、龚恒、曹刚、龚德波等人没事就到当铺去,有时候就在当铺睡,帮他守当铺。陈兴林还安排我们帮他卖过一段时间的南帝槟榔。另外他在临岗公路19号桩的棉纺厂搞过一个打水泥坪的小工程,安排张立、龚德波、龚恒、曹刚、黄娟和我为他在水泥坪上铺收稻草。再就是“五叔”、林哥请客摆酒,我们都去帮忙,特别是“五叔”生了第二个小孩后在金穗宾馆摆酒请客,从朝阳广场到金穗宾馆到处都是祝贺的气球拱门,并安排我们在金穗宾馆餐厅前排成二队列队迎宾。&&&&林哥开当铺的时候,张立带着我们买了几把杀猪刀,并在护丰市场内用1.5米的钢管焊成管铩放在了陈兴林的当铺里。以便打架时吓人、砍人。&&&&跟着“五叔”,林哥,不能留长发,不能染头发,龚德波一开始带曹刚时,曹刚就留着长发还是红色的,林哥就要曹刚先把头发搞好,林哥还要我们不乱讨嫌,不要随便和别人打架,不要吸毒;&&&&36、被告人龚恒供述,我是通过龚德波认识陈兴林、张立的,一开始陈兴林安排我在他开的黄家台的那间当铺做事,白天帮他看当铺,晚上就在当铺里睡觉。后来参与了三中聚众斗殴案,临澧县中医院打黄建平及在临岗公路打江西车,和江兴等人在仙茗园茶楼下助威等;&&&&37、被告人龚德波供述,我在黄金台辛瞎子茶馆里打牌认识陈梓林、张立之后,慢慢就和他们成了朋友。陈兴林身边除了张立之外,还有张立的两个老表,黄欢、黄娟,他们都是临澧县烽火人。平时这些人一般不和陈兴林聚在一起,都是和张立在一起的,我经常看到他们和张立在一起上网。陈兴林有什么事就喊张立,张立再调动黄欢、黄娟、曹刚、龚恒他们,一喊就动。我所知道这些人和陈兴林一起就干过三件违法犯罪的事:一是2009年2月,在朝阳广场,曹刚、黄欢、黄娟、何强、张立还有我,将刘振砍伤;二是2009年1月,在黄家台,曹刚、张立等人将王先念的侄儿打伤;三是2009年7月,龚恒在中医院打架,也是陈梓林喊的去;&&&&38、被告人曹刚供述,我从外地回来后,县体委的同学龚恒介绍我跟着陈子林混社会,我跟着他后,发现他和社会上混的好的人都很好,再就是跟着他的张立、龚恒、龚德波、黄娟(黄弟吧)、黄欢(“和尚”)都非常尊敬他,他安排给我们的事,我们都听,我们平时在一起开玩笑讲话时,看见他来了,都喊他,给他敬烟,他抽烟我们点火。&&&&我们跟着陈子林,陈子林为我们提供吃、住,给我们零用钱。一开始陈子林安排我和黄娟在其开的当铺里做事,当铺里有个厨房,里面有炊具,陈子林给我们钱买米、买菜等;后来当铺关门后,他又安排我和龚德波为他卖南帝牌的槟榔,卖槟榔时,他给我们钱在外买饭吃。陈子林在家园宾馆开了两间房,一间他自己住,一间让我们住;平时看见我们没有钱了,就会给我们零用钱,有时一、二十元,有时五十元。我们几个人都喊陈子林为“林哥”,陈子林喊王华军喊“五哥”,一开始我也跟着陈子林喊“五哥”,后来听张立他们都喊王华军为“五叔”,我就明白了,因为陈子林是跟着王华军的,而我们是跟着陈子林的,所以我们要喊王华军为“五叔”。严格的说,王华军是带着陈子林的,陈子林是带着张立和龚德波的,张立又带着黄娟、黄欢,龚德波下面带着我和龚恒。跟着林哥,林哥要求我们不能吸毒,而且还不喜欢我们留长发;&&&&39、被告人刘渊科供述,2007年,我就知道彭昌海跟着王华军了,他们一起搞得有一个货场。彭昌海的妈妈和我的奶奶是姊妹,我喊彭昌海是喊叔叔的。以前和彭昌海的联系并不多,2007年,我爸爸被烧伤后,彭昌海帮了我家很多忙,我比较感谢他,于是我和他的交往便多了起来。彭昌海经常和王华军手下的江兴、王濂、周敏、李圆等人在一起,有时喊我去,我就认得这些人了。李圆是帮王华军开车的,王华军下面有陈梓林、彭昌海,陈梓林下面带得有张立、龚恒,彭昌海带得有江兴,我看见王濂、刘洋也经常跟着彭昌海。再还有周敏、汪军、春吧等人,他们也是跟着王华军的。我从2008年底租住在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的旺旺西饼屋后面,当时租的是两间房,后来王濂、卢波等人没地方住,彭昌海要我让一间屋给他们住,我就让了一间给他们,租金是湘军广告公司为他们出的。彭昌海喊我做过几件事:一是2009年7月喊我打江西车;二是2008年年底的一天,彭昌海喊我等十多人去修梅彩瓦厂处理一件与收账有关的事;三是2009年上半年,临澧县中医院死了个人,中医院怕死者家属闹事,医院的人要王华军带人去帮忙,王华军喊彭昌海,彭昌海再喊的我去医院维护秩序。中医院之所以喊王华军一是中医院领导想给自己壮壮胆,二是吓一下死者家属,让他们知道王华军插手了这件事,叫他们不敢在那里闹事;&&&&40、被告人王濂供述,刘渊科说彭昌海要我们出去做个事,于是就和他一起上了彭昌海派来的接我们的车,在去打江西车时,彭昌海没有告诉我为什么要去打,在看守所我和赵军关在一起后,我问过他为什么要去,赵军对我说打车是了石膏的事,石膏是他和“五叔”、彭昌海的事,还要我不要晓得的太多。至于我跟着彭昌海,那是我没有读书后,一开始在临澧县康达汽修厂学修车,当时彭昌海经常来这儿,我就认识了他,但当时没有什么交往。刘洋学修车的漆工,经常到康达汽修厂去做事,因为我和刘洋的年龄差不多,在一起玩的时候比较多,关系也就比较好了。当时刘洋在往看守所去的那个路口租有一间房,我有时去他的租住房玩,他告诉我是彭昌海为他租的屋,后来我和刘洋一起到临澧县安福镇飞达广告公司做事。彭昌海的舅佬死后,刘洋带我去挽吊,并喊我去修梅帮彭昌海收账,通过这些事,我和彭昌海关系密切了起来。因为在飞达广告公司工资不高,听说湘军广告的工资高些,通过彭昌海的介绍,我和刘洋便去了湘军广告。到了湘军广告后,因为没有地方住,彭昌海就叫刘渊科把他租住的两间房让出一间让我和欧海军住,这样我和刘渊科也就认识了,并跟着刘渊科喊彭昌海为“丫叔”了。江兴被抓后,刘渊科告诉我,说以后万一被公安局抓了,不要乱讲,要我不要说认得他和彭昌海。日,公安机关一开始去租住房抓我,没抓到,我就给彭昌海打电话,彭昌海要我不慌,说没得事,就是抓到了也不要乱讲,所以,我被你们抓到后,一开始就说不认得他俩,没有把他们俩供出来。&&&&彭昌海是跟着王华军的,王华军下面带有周敏、李圆、陈兴林等不少的弟儿,彭昌海带的有我、刘洋、江兴、刘渊科,通过去修梅的事,我看彭昌海是听“五叔”的,“五叔”说去就去,说走就走;&&&&41、被告人刘洋供述,我是通过苏小军(即苏庆洪)认识彭昌海的,一天我和苏小军在康达汽修厂上了彭昌海的车,苏小军说“这是丫哥,你反正没事做,便跟着丫哥。”彭昌海就说“你以后跟着我,没地方睡了,没饭吃了,就给我打电话。”我说要的。用社会上的话讲,就是我认了彭昌海做老大,老大叫我去做什么事,我就要去做。跟着他有吃的,有喝的,不用工作。他经常带我出去吃饭、唱歌,还给我交了半年房租。&&&&我跟着彭昌海做了下面一些事:一是在临岗公路打江西车;二是去修梅镇彩瓦厂,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三是到停弦收账等;&&&&42、被告人琴毅供述,我之所以和王华军他们搅在一起,一是王华军是在社会上玩的,有钱有弟伢,有势力,很威风,跟他们在一起不怕被别人欺负,二是王华军搞的有工程,我又是搞铝合金制作的,也想攀着他搞点事做,赚点钱用。这样我才同他们搞在一起,所以打江西车那次,听李圆讲是“五叔”有事,我二话不说就去了。&&&&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一)强迫交易&&&&2006年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华军为控制临澧县第一期、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居住户装修用沙和临澧县夜市扎啤销售,强迫交易作案3起。其中王华军为主作案3起,詹克武、辛旭初为主作案2起,李圆、周敏参与作案1起。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4月,临澧县第一期经济适用房主体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临澧县安福镇八方楼居委会居民潘晓琳、蒋训兵、于江涛(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决定强行向该经济适用房居住户高价供应沙石。尔后,王华军、詹克武、辛旭初等人采取未经房主同意、事先将沙石堆放在待装修的房间,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向第一期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宗启豪、田伟杰、雷银珍等19户高价供应了装修沙石,另一购房户刘朝友以要求供沙为名,被敲诈勒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宗启豪、田伟杰陈述了自己被强制供沙的事实;&& (2)被害人雷银珍陈述,我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在2007年6月交房的,2008年2月才开始装修,家里装修用的沙石是一个叫初儿的本地人强卖给我们的。装修时就听说有些住户自己想搞装修,结果东西刚运到院子里就被本地的一些伢拦住,还差点打起来,而且在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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