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2017工厂倒闭潮失业再分配能拿失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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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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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8积分VIP价: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我还能享受国有企业破产退休职工医保的待遇吗
我是国企的下岗职工,2006年根据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优惠政策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今年我已退休,请问我还能享受国有企业破产退休职工医保的待遇吗?
09-09-20 &匿名提问
共同关注:社会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基数已不切实际缴纳“两费”是失业人员生活沉重负担------强烈呼吁:应引起党和政府高度关切摘要:本文介绍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意义及相关政策。阐述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两费存在问题,缴费基数虚高、比例与收入悬殊大,令人置疑,不切实际,社会反应强烈。反映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难以承受,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同时,阐明一些言论与观点以及呼吁和建议。关键词:养老、医疗、缴费、基数,调整、最低工资、缴费工资。执笔人:李红生一、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意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使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收入损失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并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基本功能包括:1、保障基本生活;2、维护社会稳定;3、促进经济发展;4、保持社会公平;5、增进国民福利。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以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一)养老保险费1、陕西省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医疗保险1、企业职工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按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缴费基数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2、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应由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参保手续,按8%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缴费以上一年度西安市市平工资为基数。西安市通常沿用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为了更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2007年政策上进行了调整,除养老保险仍沿用省上标准外,其他几险均采用西安当地标准。出台了有关缴费基数调整过渡办法,西安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起实行3年过渡。2007年采用西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95%,从2009年起改为西安市在岗职工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不再用西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考虑到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从2007年开始,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办法,一年比一年比例增大,到2009年完全依照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三)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缴费率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三、存在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国家产业政策结构调整,一批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依法破产等,使一批批国企职工下岗失业,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失业的原因大多数都是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他们把自己的黄金年龄奉献给企业社会,为企业奉献了数十年,为响应和支持国企改革工程,不是由于自身不努力而下岗失业的。他们曾经是模范、先进工作者、单位的骨干,本想依靠自身的努力和企业共存亡,但政策是无情的,豪无过错,无辜的被动地含泪忍痛告别了企业,沦为失业人员。他们普遍年纪大,身体弱,文化低,再就业难。没有经济来源,养家糊口都难,缴养老医疗保险更难。失去职业意味着基本生活来源的断绝,失业工人正面临生活生存危机。因此,近几年间,在我国的城市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新贫困阶层,这些下岗失业职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为国企改革牺牲了一切。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也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养老,医保缴费基数和办法明显不切实际,给下岗失业人员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的影响。下岗失业人员反映强烈,要求从实际出发,合情合理的缴费,保障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公平,以维护社会稳定。(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切实际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虚高令人置疑2008 年7月30日《华商报》(中国新闻):国家统计局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去年同期增长18.%,高出CPI涨幅7.9%两倍有余。据悉,该统计数据不包括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等,所以公众的直观生活感受与权威的统计数据反差很大。事实上,这个18%说的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涨幅,当然不包括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等,而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恰恰处在社会分配体系的底层位置,他们本身工资很低,而且涨幅也不大。因而对于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而言,职工平均工资的涨幅再高,都与已无关。每次公布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关情况,都会引来公众的质疑,这说明统计口径有待改进,统计方法有待完善。让统计数据更科学更合理,至少与公众的实际感受拉近些距离,相关部门应该有所改变。日《华商报》(重要新闻)载文:陕西省统计局就“在岗职工上半年平均工资”统计方法作出解释:上半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11元,同比增幅 24.2%。许多读者打进电话表示,这一数据与自己真实感受有差距。省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他们采用的统计方法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国通用的计算方法,也是国际上的统计惯例。统计数据与公众实际感受有差距,主要是因为公众对统计方法、口径范围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义缺乏了解。该负责人表示,这也说明了统计方法有待完善,“特别是统计口径范围应该扩大,把私营企业也逐步纳进统计范围”。2、释疑“城镇单位在岗职工”都指谁?不包括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民办教师和退休人员,而这些人大部分收入比较低,与平均工资水平存在着差距,“实际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与他们无关”。3、疑问:高工半年基本工资9600元2008 年7月31日《华商报》载文:西安某事业单位高级工程师郭先生就打来电话,询问上半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是如何计算的。郭先生说,自己已经在单位工作20年,在单位拿的工资算比较高的,每月税后实发的基本工资有1600元,算下来半年也就9600元,这比公布的平均工资要低。他还专门找了单位人事处的同志,了解到其他职员上半年实发的基本总工资在元,远远低于10611元的平均水平。4、所公布的数据是“平均数”平均数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网北京9月23日电(记者盛卉)截至23日21时,本网调查《专家称我国未来工资将持续上涨,您怎么看?》共有22058人参与。认为“平均工资不能代表大众的工资水准”的网友占 66.3%;从调查结果看,近七成的网友不认同平均工资的上涨代表大众的工资水平。网友们反映,从工资上涨中得到实惠的主要是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而普通工人及在非公单位工作的人员感到工资上涨比较有限,各阶层之间工资差距较大。日《华商报》载文:曾有统计专家称,有首打油诗足以解释:“张家有才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个个都是张百万。”也就是说,每年所谓的平均工资上涨,真正受益的是少数人。垄断行业和企业高层的工资拉动是“平均工资持续、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二)缴费基数比例与收入悬殊大以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安市户县 2008年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4036元/年(养老)+(医疗+大病统筹)1968元/年=6004元/年。养老保险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数缴纳,医疗保险却依照“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数缴纳。缴费基数、比例相同,不同类人员收入悬殊大,且年缴费比例、基数逐年增加。户县公益岗位每月仅680元,最低工资也就是大多私企实际工资520 元/月,还有物价上涨,孩子上学,上有老下有小,有的年收入根本谈不上缴“两费”,对于很多低收入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每年仅养老、医保“两费”,让他们难以承受,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已成为城镇“贫窟族”。 不交;以后没饭吃! 交了;现在没饭吃! 不交吧,怕老了无所养;交吧,又确实承担不起。如果家里两人都是下岗失业人员那就更是雪上加霜!让特殊下岗失业人员怎么办?使很多人无奈不交或放弃,致使这部分人员养老、医保得不到基本保障,已是社会普遍问题。(三)以“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不切实际在岗职工缴纳“两费”基数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比例8%。而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以“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比例20%。以2008年西安市户县缴纳“两费”为例:1、养老保险:在岗职工:1700元/月×8%=1632元/年。下岗失业人员:1700元/月×20%=4080元/年。2、医疗保险:在岗职工1980元/月×2%=475元.下岗失业人员:1980元/月×8%=1901元/年。以上显示,本身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收入无固定且低,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年缴费高于在岗职工2448,医疗保险年缴费高于在岗职工1426元。“两费”年缴费高于在岗职工3874元。这样交费比例相差大,交费额明显悬殊大,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是不是又头脑发热开始&放卫星&,搞浮夸风?在职人员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农民种地,免农业税,国家给农机、种子等各种补贴,农忙种地,农闲打工,生活奔小康。而下岗失业人员,务农无地、低保无份,打工大多在私企,工资又低。“最低工资制”已转化为正常工资。法律强制在私企(民营)缴纳“三金”,实际是一句空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只是少数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体得到享受。本来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为基数相对比较合理,后来又以“省(市)平均工资”相对偏高,现在却以“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虚高更不切实际。(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短、跨度大累计缴费时间1到5年,按每一年递增而增加,而5至10年、10年以上为台阶。尤其是10年以上,也就是10、15、20、25年以上同样一个标准领取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越长,实际年领取失业保险金越少。(五)失业人员养老保险交的多,个人帐户享受少从日起,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滑入个人帐户。而下岗失业人员从2010年1月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四、言论与观点日,在一次社保研讨会上,人力资源保障部胡晓义副部长强调:要求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公平目标放在第一位,社保体系要有普惠的制度安排,以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别,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和谐与稳定。在日出席陕西省政协十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副省长吴登昌表示,今后将适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同时建立城乡低保动态补贴机制,保证不因为物价上涨降低低保群众生活质量。日《华商报》载文:铜川给农民办养老保险。保费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10%到20%的比例缴纳。在此范围内,农民个人可自愿选择。参保农民将享受到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据《瞭望》周刊报道:专家建议对低收入群众进行补贴,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分享,避免“富人搭低价便车”。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本质上还是“供给不足”,供不应求造成的。因此,这就难免会释放出一些过去长期被压制致使价格低于其价值的部分产品的价格上涨压力,进而诱发新一轮价格上涨。对此,关键要正确看待,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不能把什么性质的物价上涨都看成是通货膨胀。要逐步放弃单纯靠抑制价格来维持低物价的办法,而应通过对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众进行补贴,提高他们承受部分产品价格合理上涨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富人搭穷人的低价便车”,进而实现对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失业半失业、待业、无业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其总体规模在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左右。这部分人,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给予政策扶持。由于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有诸如竞争能力弱等困难,缺乏资金、权力和关系等资源优势,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这样,由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特殊照顾就成为必需。具体地说,就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另一方面是给予创业、经营方面的扶持政策。经过二十几年来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对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展。最近,中央对非劳动正规组织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上海等地也调高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这次在调研中我们也看到,一些失业可从政府领到一定的生活补贴。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总的看还很低,中央所关注的下岗失业人员还未全员纳入。政府应针对社会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的低收入和低生活水平状况,直接向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实行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当前,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这个国家则进入了“多事之秋”的矛盾凸显期,处理得好经济能够顺利发展,处理不好经济将停滞不前或倒退。我国已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阶段,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临界点。这一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使关注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更具有重要意义。更何况,目前我国的社会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更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因素。因此,特殊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特殊群体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如果一个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现代化的加速发展时期也是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结构错动,社会秩序失范和社会风险易于发生的时期。目前我国也正处于这一高风险时期。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更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爆发。近几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就是有力的警示。而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弱势群体突显有关的。群体性事件不论时间长短规模大小,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妨碍社会稳定。同时,一个如此庞大的社会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的存在,如果得不到关注,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会受到削弱,而这又势必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问题必须引起全党和整个社会的关注。五、呼吁和建议1、本着“构建和谐社会”、 “发展成果全体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下岗失业职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相关人员进社区、访下岗失业人员,深入一线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反映特别强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问题,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的承受能力,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解决政策难点的办法,拿出具体详实、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进一步修改改善,合理确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基数和比例,研究一套更科学体现缴纳“两费”基数的参照标准。就此标准,实实在在地在合理范围内缴纳“两费”,让人人交的起,享受的了才是真正的硬道理!以解决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失 业人员缴纳“两费”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的问题,以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下岗失业人员是特殊群体,应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区分开。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是档案托管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就业以及因辞职等原因就业人员,而下岗失业人员是档案托管在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失业人员。这不应在同一层次,性质是有区别,在缴费上应分别对待,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标准。在岗职工缴纳“两费”基数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那么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 基数,由现“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数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基数,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提高,其比例不变,这样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使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群体可以承受。以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安市户县为例: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20元/月。年缴纳“两费”:520元/月×12月/年×20%(养老)+520元/月×12月/年×8%(医疗)+60元 /年(大病统筹)=1800元。3、“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受批判,不平均盛行,社会阶层分化,贫富差距惊人,基尼系数超警戒线,现在回过头来拿 “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这个“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下岗失业人员无意义。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基数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为基数相对比较合理,以“省(市)平均工资”相对偏高,以“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虚高更不切实际。可以选择本地社会平均工资,或以“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始终以70%比例缴纳,其余部分,国家予以补贴。采用“财政补贴”办法。3个1/3补贴,即原县属下岗失业人员,省、市、县财政按缴费比例各10%补贴; 原市属下岗失业人员,市财政补贴按缴费比例10%补贴,省财政补贴10%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按缴费比例10%补贴;原省属下岗失业人员,中央财政补贴按缴费比例10%补贴,省财政补贴20%补贴;原中央所属下岗失业人员由国家财政按缴费比例30%补贴。毕竟这部分人员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性的特殊群体,为改革付出而应享受改革成果。4、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该享受企业缴纳部分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应“修正”为累计缴费时间10年,不满15年,领取2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5年,不满20年,领取30个月;累计缴费时间25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35个月。5、下岗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可以调整为只要下岗失业人员到“4050”,社保补贴为5年。这样社保补贴女45岁、男55岁,基本上这部分人员已到退休年龄。这部分人员年龄大,就业难,收入更难,再缴纳“两费”难上加难。6、下岗失业人员养老保险交的多,个人账户应划入多。7、养老保险“扩面”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因此,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扩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全年的工作之中。然而,大家都清楚,发展一个参保户比失去一个参保户要难得多,几乎很难完成年度“扩面”任务。那么,为什么不能给予以下岗失业人员特定的补贴,不要因无力缴纳保险费而中断缴费,继而失去这些参户,重审“扩面”有何意义?总之,当前和相当一段时期,我国就业的压力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最近的几年间,下岗失业人员占社会群体的相当大的部分,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新贫困阶层,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缴纳“两费”原由单位共同负担,现已成为自己全部负担,担子越来越重,已是社会一大问题。如此下去,后果不堪设想。特此强烈要求和呼吁建议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下岗失业群体”作文章,以缓和人为诸多矛盾。基尼系数屡创新高,贫富差别日益悬殊,这是一个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这个严峻的事实,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矛盾冲突和阴暗面的一个重要根源性背景之一,是社会不安定不和谐的一个主要发生器。所以,我们要创建真正和谐的社会,一定要认真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医保缴费问题,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起码要求,也是发展现代科学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解决好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西安市户县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上书文章来自:西户社区网友原创,再转贴请保留版权() 详细出处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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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如果能够具体地回答,才有可操作性,才是最大的帮助。记得你是重庆的,我曾回答过你的问题。所以,我就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来告诉你,应当是恰当的嘛!一、目前,重庆市下岗职工能够享有的社会保险补贴主要有:(一)用人单位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仍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以上是区别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在单位上还是“灵活就业”,两种情况的补贴计发和费用多少实际上有区别。二、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 企业,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一条中如果企业没有办理社保,它没有出钱,你也就得不到补贴。目的是促使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四、办理程序:(一)用人单位的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时,就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每年3月、9月向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机构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表、下岗证(失业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街道社保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单位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的就业证明。以上两种途径申请后,经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在4月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即你自己交社会保险费的存折中)。        以上是把文件的规定按你的所问简化并叙述。其依据是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所发的渝财社[2006]44号文《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你需要,我可将这个文件发给你。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局[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为促进我市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
     3、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      4、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列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      2、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3、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4、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5、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资金来源      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按照我市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津劳局[号文件规定计算),根据企业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是:比较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40%;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100%。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      市属和中央驻津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下岗职工,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核实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五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      3、签署协议和认定      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缴费和资金拨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度结算。企业和个人应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      1、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      2、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3、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      4、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再就业资金补贴终止:      1、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      3、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      六、部门责任      1、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应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大龄下岗职工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      3、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台账,及时掌握其就业和收入状况,按季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数据磁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职工,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他们实现再就业。对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登记或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大龄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其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      5、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业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6、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七、相关规定      1、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否则对其取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对其取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企业和个人当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予以记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4、2003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日起计算。      5、《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你投保了就有,没投保就没,而且投保3年以上的才有,还必需在本地上班的才有.如果你离开了就没有了~
浙江绍兴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二、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的条件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3、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全日制公益性等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但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实际代理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补贴标准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企业应缴费率计算,低于60%的按实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女45周岁男55周岁及以上人员,用工第1年期满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3、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同上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一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⒈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⒉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⒊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⒋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 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⒈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⒉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区、市)范围内适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 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总结部分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十三)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二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一)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 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东部地区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国务院决定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三十一)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去咨询一下.
国家有这方面的政策各地有具体的实施的办法。重庆地区也有类似的补贴,如是重庆地区你可以杳重庆的门户网站,有你关心的资料。
主要要看你是什么地区的,然后再询问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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