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纠纷怎么处理纷

口头协议转让店面 中途反悔起纠纷
  昨天(8月8日)晚九点钟左右,家住南京市浦口区的胡女士报警称,有一对母女赖在她店里不肯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原来,报警的胡女士把自己的超市转让给了黄女士,两人在口头上达成了协议,并且黄女士还用支付宝转给了胡女士3万元定金,两人协商剩下的转让金分期支付。然而,黄女士经营两天之后,却称自己反悔了,要求胡女士退回定金。   胡女士认为,黄女士已经开始了经营,并且自己也有了其他打算,如今对方却突然反悔,要求退定金,自己表示不能接受。然而,黄女士却认为,她与胡女士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任何纸质合同,所以自己还可以反悔。   最终,经过民警的沟通协调。黄女士母女俩同意先离开超市,之后再进一步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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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引纠纷,夜晚赖在店中不走报警处理…
来源:城市猎人001编辑:
店面转让引纠纷,夜晚赖在店中不走报警处理!----今天晚上9点钟左右,市民胡女士报警,在浦口锦嘉路华联超市里面,有两个人赖在她的店里不肯走,接警后警察不久赶到了现场,看到一名年龄60岁左右和30岁左右的母女俩,正坐在店里面,王阿姨说自己和女儿是过来要钱的,胡女士少她们的钱,不给才再这里不走了,据胡女士讲,她是把自己的店转让给她女儿黄女士的,大家已口头达成协议,前几天已经在盘货和经营了两天了,后来就让黄女士用支付宝付了3万元定金,剩下的分期支付,没想到后来她们说不想干了,要求退钱,这下胡女士就不愿意了,既然是定金不干就不可能退了,况且她们已介入经营,自己也另有打算了,这说变就变她不能接受!但黄女士认为她们只是口头协议,她们之间并没有写收条定金字据,经过警察的沟通协调,她们母女答应今天晚上先离开超市,大家再进一步协商解决!同时警察也提醒市民,遇到此类事情,大家交钱一定要书面签好协议,协商不成很可以走司法程序处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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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及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城市中店铺转让的情况有很多,因经营不下去、没有钱赚、个人原因等转让店铺都是可能。在转让店铺的时候还顺便的将经营权转让出去,为了确保规范双方会签订转让合同。那么,店铺及经营权转让怎么解决?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店铺及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双方些协商,无法协商解决则走法律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采取、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转让合同纠纷处理技巧商铺的转让合同,常见的事项除了主体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点、面积、租金、租金递增的比例及时间点、租赁或者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纠纷处理途径、赔偿问题等。由于事项较多,仅针对其中上述部分事项进行分析。首先,关于承租的地点,该事项的约定,一方面涉及约定法院管辖时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阶段还涉及出租人变更具体的店面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设计问题。其次,关于租金递增以及时间点的问题,这里需要关注的是递增的基数,是以月租金还是季度租金还是年度租金为计算基础。而递增比例及时间点,明确约定好则承租人可以预估租赁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问题,从而对于承租的投资是否可行作出预估。第三,关于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一般是确保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保证金,针对的是承租人单方违约或者损坏店面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等,该点要详列部分情况下做好兜底条款的设计。关于纠纷处理机制,则参阅本人另一篇文章《租赁合同诉讼关系的约定—法律救济与诉讼成本的纠结》,在此不阐述。第四,关于拆迁赔偿问题,为何需要提及该问题,理由是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规定,房屋的征收及补偿仅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一旦承租的店面发生征收,则国家是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该问题将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当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时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则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最好选择出租人价值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预期经营利益的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等,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如果没有约定较为详细及可操作性,则承租人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而实际损失的举证证明将比较难,发生诉讼时将会增加自己的举证成本。此外,需要提及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好,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约的问题、添附物处理的问题等。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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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商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达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一起合伙承租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路某福12-13号商铺,日,原告和被告经原承租人及商铺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将商铺的承租权转让给原、被告,并由被告签字同意。在合伙期间原告给付了商铺租金,并出资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日,原告因个人原因不能与被告继续合伙经营,双方约定原告将商铺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并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款为140000元,期中首付款 40000元于双方完成交接手续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于转让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40000元,但是余下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没有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商铺经营权转让款100000元。
  成都店面合同纠纷律师提示注意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2、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承租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路某福花园 12-13号商铺的事实;3、收条,证明商铺租金是由原告给付的事实;4、店面装修协议和装修预算表,证明商铺的装修是由原告出资的事实;5、商铺的店面转让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店面经营权的转让协议,而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的事实。
  被告李某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店面转让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但是从合同的条款上看均是12-13号商铺的买卖关系,合同没有明确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转让,原告以 “转让商铺经营权”起诉,是对双方签订合同的任意解释,所以是不成立的。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和付款凭证如果属实,也只能是装修合同纠纷,装修是无权转让他人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从现有的证据看,12号商铺所有权是罗某秀的,13号商铺的所有权人并不清楚,原告无所有权、使用权、承租权,不存在“转让” 的权利,因此合同是无效的。二、“商铺经营权转让”无证据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何时承租了 12-13号商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合法的经营权,所以不存在“经营权转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的原承租人是王某萍,由王某萍转租给被告而不是原告,并且也没有任何文字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确实不能反映原告在租赁合同以及转租合同中享有任何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与本案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合法性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性,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5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予以确认。被告当庭提交租赁合同1份、收据4份、证明1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一起合伙承租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路某福花园12-13号商铺,日原告交给某福花园12-13号商铺原承租人王某萍45000元装修转让费。日,原告和被告经原承租人及商铺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将商铺的承租权转让给原、被告,并由被告签字同意。日原告与防城港市港口区星慧装饰公司就某福花园12-13号商铺签订装修协议。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店面转让合同,原告将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路某福花园12-13号商铺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价为140000元,期中首付款40000 元于双方完成交接手续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于转让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40000元,余下的10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颇大,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于日自愿签订店面转让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以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转让的是所有权、使用权还是经营权为由,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本院认为,被告于2009年7 月1日与12号商铺所有权人罗某秀、原承租人王某萍签订转租合同,于日又与原告签订涉及某福花园12号商铺的店面转让合同,理应知道原告对某福花园12号商铺是没有所有权的,而且双方在合同的第一条明确约定,原告于日前将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路某福花园12-13号商铺转让给乙方使用,而非转让商铺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路某福12-达锋的证言证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以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转让的是所有权、使用权还是经营权为由,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抗辩理由是明显不能成立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仅支付转让款40000 元,尚有100000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予以支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应支付给原告江某商铺经营权转让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1150元,(收款单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友谊支行,帐号:9其他诉讼费费号:9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店铺转让纠纷-找法网(findlaw.cn)
店铺转让纠纷
本人于日从**转来一家婚纱店,转让费5万,房租三万共八万,我先付了四万把店拿了过来,但是我们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店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拿过来,本人现在认为已经上当受骗,不知道该怎么办
先打听店面房东是谁,然后询问是否与转让给你的人有租赁关系。如果有租赁关系,那么你没有上当,如果没有,你可以报警。
你钱是怎么给他的,打卡还好,如果现金就比较难了。可起诉要回。
如果是诈骗,那你可报警。如果不是,那如果对方违约,你可起诉要求返还
可以要求补签书面协议.
出租人是不是房东,支付方式是什么,如果找不到对方就报警,具体可以来电详询。
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如有不明,来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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