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买房分手后房屋分割期间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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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财产怎么分割
●男子说,她声称要结婚我才买房●女子说,他其实已经与前妻复婚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财产怎么分割?一名男子以自己不能生育为由指控女方欺骗,企图全部占有财产,日前,花都法院审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驳回该名男子诉求。2009年初,39岁的男子小梁在某夜校读书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同学小刘,双方不久便堕入爱河。后来,小梁在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身体有病不能生育。但两人在热恋中依然“情比金坚”,小梁于日签订合同购买位于花都区新华街的一处商品房,并在合同上写了小刘的名字,两人各占一半产权。但好景不长,两人于2010年底结束恋爱关系。小梁认为小刘明知自己不能生育,仍然以结婚为名要求其买房共同生活,并在受到小刘欺骗的情况下买下上述房子。小梁诉称,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由其支付,他只是赠与二分之一产权给小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小刘听了十分愤怒,她辩称,她在与小梁谈恋爱时就已经得知原告可能不能生育,所以小梁说她提出准备结婚生子不是事实。而分手的原因,是由于小梁与其前妻不能完全断绝关系,事实上小梁与其前妻现在也已经复婚。根据双方签订的按揭合同,就购买涉案房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申请人是小梁、小刘两人。而事实上小刘也支付过按揭款,当时两人还没有分开,所以小刘是直接将钱支付给原告。地点:花都区人民法院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被告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楼宇按揭合同》等相关资料均显示,小梁与小刘双方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涉案房屋已确权,登记的权属人为双方共有,虽双方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但不改变原告、被告双方同为涉案房屋共同权利人的事实。所以,
小梁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全部归其己一人所有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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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140737号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咋分割
原标题: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咋分割
会员 李先生:2008年,我与赵小姐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我们各出45万元购买婚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偿还按揭贷款也是两个人各出一半。现在,我们感情出现危机,准备分手。女方认为,房子与我没有关系,她仅仅负责偿还我的款以及后面的银行贷款即可,我认为房子系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割一半。请问律师:如何确认我的产权?律师答问: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你的产权。首先,首付款系你们共同出资,且份额一样;其次,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也是你们共同偿还的,份额也一样。这说明你们对房子的贡献是一样的。尽管产证登记在女方名下,并不意味着你对房子没有财产所有权。因此,你有权拒绝女方的要求,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你的产权。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你对该房的贡献。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法律百事通热线,手机地址:中山西路03室执业证号:90458将于12月8日9点半至11点半在虹桥路1115弄19号虹桥市民演艺厅(长宁法院旁,地铁10号线宋园路1号出口)举办公益法律讲座,【旭灿公益讲坛】邀请黄晓丹律师(执业证号82557)为广大读者讲解“离婚中的法律智慧”。上述活动详情可登录www.lawyer-sh.com.cn “东方法律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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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恋爱期间一方购买按份共有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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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扬远答疑: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扬远答疑: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扬远律师百家号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问题,如果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未料最终未能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又该如何处理?今天,扬远律师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告诉您应当如何处理。案例简介2010年10月,同在上海工作的蔡先生和刘女士经亲戚介绍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月,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房屋总价150万元,其中首付5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首付由双方各出资一半,银行贷款的主贷人是蔡先生。由于签订购房合同时为期房,双方共同办理了预告登记。2013年1月,开发商完成了交房手续。未料,本应幸福和睦的两人感情开始出现裂缝,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于2016年8月分手。双方因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导致迟迟未能办理产证。蔡先生坚持要求取得房屋产权,但认为自己主要承担还贷义务,对房屋贡献较大,不同意支付刘女士房屋市值一半的折价款。多次协商不成,蔡先生于2017年5月诉至法院。法院裁判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屋市值协商不成,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房屋市值为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首付由两人各付一半25万元,蔡先生于2016年10月一次性提前偿还了全部剩余贷款75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共同还贷,刘女士前后以转账方式交给蔡先生至少8万元用于还贷。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并预告登记在两人名下。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共有关系终止,符合重大理由进行分割的情形,且已经完成交房、付清所有房款,具备分割条件。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判令房屋归蔡先生所有,并酌情判决蔡先生支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7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律师评析现实生活中不乏先购房再登记结婚的情形,也难免会出现购房后未能登记结婚而出现纠纷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恋爱期间这一特殊情形下共有关系终止后,共有财产能否分割,以及应当如何分割。第一,能否分割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蔡先生和刘女士因恋爱关系结束而不可能继续维持共有关系,属于可以要求分割的重大理由。第二,如何分割的问题。结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及目前的司法实践,共有财产的分割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双方有无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贡献予以分割,具体标准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予以把握。就本案而言,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可以反映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法院依照查明的首付出资情况、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共有关系结束后一方还清所有贷款等事实,酌情判令房屋的所有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合乎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扬远律师团队建议您应注意保留出资及还贷的书面证据,产生纠纷后可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的处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扬远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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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
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共有分为和。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恋爱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额来划分。近些年来,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谈恋爱时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珠宝等比较昂贵的物品。在恋爱阶段,当事人往往不会刻意保留出资的证据,一旦感情出现问题,两人分手,不仅感情需要了断,还涉及财产的划分,此时便容易滋生矛盾。因此,男女在恋爱期间,一来应对共同购买行为谨慎处理,二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A如果是为了结婚而买房,因女方原因而分手,女方应方返还房屋,如果是因为男方原因分手,房屋可以给男方,但是男方应当给女方相应补偿。
A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协议书是无效的。
A你好,可以借款或不当得利到法院诉讼
A你好,目前你们有什么证据吗?方便的时候到律师所面谈。
A我认为很难拿回来了,毕竟已经过户了
A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孩子一般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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