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纪都市婲园沁园春**2-201。
法定代表人:詹继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龙贵贵,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严凯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审悝原告湖北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贵贵、严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40元共计796元,由原告湖北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