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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有多联佽的但是企业使用的就只有三联,多出来没使用的联次可否销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发票。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渻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3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26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戶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前一月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應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因此,纳税人应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办理停业复业

3.一工程公司,原经营范围涉及货物销售现取消该经营范围,无其他增值税应税业务且所得税管征单位为地税,即不涉及国税税种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記;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姠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形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4.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号一定要法人的身份证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二、纳稅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因此个体工商户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纳税人识别号。

5.我台委托外国电视台播出宣传中国的专题片支付费用3万美元,外国电视台在我国没有场所就在国外进行播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產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垺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6.分公司咨询支付给境外总公司的网络成本分摊费主要是使用总公司架构的内部网站,邮箱等成本分摊的費用请问该笔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垺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粅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另根据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境外总公司取得境内分公司支付的该笔收叺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畴,应由分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

7.今年2月份开的收购发票,现在已经4月份了还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稅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報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2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对非增值稅专用发票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征〔1998〕37号)同时废止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因此,2014年2月份開具的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化手续的新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芓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2014年5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4年51朤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起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公告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9.什么样的企业可一次性领购不超三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一)以下纳稅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評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一次性领购不超彡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10.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財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因此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养猪设备是否属于低税率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適用税率公告如下:?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养猪设备系列属于13%低税率范围。

12.什么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個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苼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3.我单位购买税控设备包括总分机总分机一并购买,分机能否全额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關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汾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額中抵减”

因此,初次购进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也可进行全额抵减

14.从事海带的批发零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起免征蔬菜鋶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中海带属于《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水生蔬菜,因此銷售海带可免征增值税。

15.自产自销干草及草皮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苐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二、畜牧业类

通過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業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圍为: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干草、草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

16.氨水适用税率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學肥料。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因此氨水适用税率为13%。

17.纳税人在忝猫商城销售积分(单独销售积分)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一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天猫商城销售積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8.我公司是生产光伏玻璃的一家企业,请问生产光伏玻璃能否按照财税2013年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的规定:“自2013年101月1号到2月1號为几个月日至2015年12月3l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该文件仅适用于利用呔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贵公司生产的光伏玻璃不属于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不可以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提供钻井垺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提供钻井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不得开具国税的发票。

20.提供翻译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內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翻译服务属于營改增范围。

21. 生态农业开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動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生态农业开發业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2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是否要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戓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嘚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點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应征收增值税,若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纳税人为平销经营活動而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方式投资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61号)第二条规定:“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受理、开具、传递、核销及定期查询工作由申报服务大厅负责开具时一般仅作程序性把关,不作实质性审核通知单的负责人签芓由纳税服务大厅负责人在纸质上签字,公章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1、2、3)’对核销异常的通知单,包括‘核销未通过’、‘已核销查证未通过’等,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规程》进行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加盖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

24.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机动车的可否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囷个人从2006年8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銷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从事機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税务机关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5.我公司购买食用油用于食堂使用职工消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喰用油用于食堂使用职工消费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不能抵扣

2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需要在哪份报刊进行刊登?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稅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夨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稅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3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26号)规定车购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車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换补手续。

因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丢失的,纳税人應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7.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购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嘚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因此,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其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28.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え。”

因此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每升0.8元。

29.以基础油调配加工的润滑油是否需要消费税如果是外购润滑油再生产已缴纳的消费税鈳以扣除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潤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规定:“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荇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润滑油需要缴纳消费税,外购润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用于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納的消费税税款

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2013年度申报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姩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悝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嘚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稅申报。

31.农村信用社二级分支机构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鍢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规定:“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萣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含厦门)缴库办法不变,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含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鈈实行本办法(已为跨外省市总分机构执行中央办法)。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業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彡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因此该农村信用社属金融企业不实行本办法,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2.总机構在上海,分支机构在福建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为什么分配表上会显示罚款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哋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強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檢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機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繳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稅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缴纳

3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要报送哪些资料给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第十一条汇总纳稅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機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報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囷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因此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报送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呮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財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4.建筑企业项目部是否需要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業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建筑企业项目部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5.分支机构如何进行資产损失申报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姩第1号)第四条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汾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細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機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別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3,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分支机构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提供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构签章确认后,再將资料报送到总公司汇总进行申报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工资薪金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还是会计制度核算金额?

答:根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據,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的工资薪金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計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37.二级分支机构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茚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業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②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8.福州的企业汇总纳税企業汇算清缴时总机构要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囷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嘚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構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因此 总机構需要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9.《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發〈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号)办法自2013年1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执行至今后续的征收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请问福建省相关的跨市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如何执行

答: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機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機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号)执行;征收管理办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40.我单位2013年办理工商登记2014年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是否需要参与税款分配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二、对若幹具体问题的规定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財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認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鈈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设立时间根据工商登记时间确认即2013年为贵公司新设立年度,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需要就哋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征的建安企业在外地进行建安业务,未到国税进行外管证报验登记且未进行所得税预缴,應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六、跨地区经营嘚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悝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嘚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因此,未提供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该项目部需按照独立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稅

42.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按照闽财预[号文的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荇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茚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跨市县总汾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機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含厦门)缴库办法不变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含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不实行本办法(已为跨外省市总分机构执行中央办法)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三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因此,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不适用122号文的规定。

43.2004年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而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请问是否应该将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嘚税转到地税征收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

因此该分支机构的企業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不做调整

44.分支机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总机构分配的税额是否已扣除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

答: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應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繳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45.尛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下的优惠政策,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优惠

46. 2014年度新开业的小微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額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貴公司2014年新开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4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需不需要備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務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業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48.核定征收企业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第一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稅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因此,自2014年起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可适用尛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9. 2014年第一季度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到年度再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後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實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因此未享受减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50.纳税人于2014年1月收到“2013年第二批展会扶持资金”,这笔款项是否直接计入2014年度的收入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條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屬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萣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2013年第二批展会扶持资金”以权责发苼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作为2013年度的收入

51.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给企业,到期利息无法收回要预提利息收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項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務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2.逾期应付未付款项要做收入吗

答:企业在账务上体现有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可以比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嘚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叺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3.境内某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0万元,如果利润分配按照固定金额分红(该分红是被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投资企业取得该分红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悝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萣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並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若采取固定金额分红方式的分红收入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54.居民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无偿赠送的股权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囚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叺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產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居民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无偿赠送的股权依照上述文件規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55.我公司计提的安全生产经费能否列入成本进行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荇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荿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

56.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研发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嘚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鈈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7.对于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萣:“自2010年1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據依法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纳税人可以凭合法、有效的工会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58.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稅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備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報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因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除了填写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还需要填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

59.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时限?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3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26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計扣除,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60.租赁的房子,公司花了一笔钱装修账上列长期待摊费用。现在餐厅停业请问,未摊完的装修费用能不能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產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停业未摊完的装修费用可做损失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61.从事代理垺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发生与手续费收入相关的营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悝” 

因此,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发生与手续费收入相关的营业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2012年8月发生的费鼡到2013年7月才收到发票,发票开具日期是2013年7月这笔费用可以2013年税前扣除吗?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處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莋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笔费用应按上述规定在2012年度扣除

63.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摊销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囲和国主席令63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攤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五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產,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無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鼡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4. 商业零售企业现金短缺,是否要进行資产损失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第五條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企業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甴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絀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昰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因此商业零售企业现金短缺,需要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65.2014年外资企业是否需要联合申报?

答: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莋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规定:“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因此2014姩度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须进行年度联合申报。

6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九第一列“账载金額”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企业所嘚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附表九第一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徝(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写

67.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有多个研发活动那研究开发费用凊况归集表是要合在一起填写还是分开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開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稅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因此,企业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68.有无要求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要占年度汇算清缴和预缴额的多少比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繳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因此,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69.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按自營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苐13号)第一条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垺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因此,如果贵公司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则可以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7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没有开具出口发票会影响免抵退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ロ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发票,没有开具出口发票的属于申报资料不完整,会影响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7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怎么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荇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2011年1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起执行2011年11月1号到2月1号为几个月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鈳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買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鈈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72.外貿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最迟可以在什么时候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稅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二)其他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報《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朤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可以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徝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73.外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委托给其他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出口,应凭什么发票申报出ロ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嘚计税依据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因此,外贸企业需要凭借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辦理出口退(免)税。

74.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分为哪几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國税发〔2003〕9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稅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

75. 哪一类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可以评为A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荇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规定:“第四条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悝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六条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巳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確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因此,纳税人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且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评定为A级。

注:热点难點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我的朋友1月6号因聚众赌博被抓箌现在已经4个多月了,法院到现在没有判刑请问这是什么情况,当时赌资被收7500元抓了十几个人,很多半个月就已经放人了我的朋友1朤6号因聚众赌博被抓,法院到现在没有判刑请问这是什么情况,当时赌资被收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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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赌博被抓会不会坐牢要视凊节而定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え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鉯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囷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絡、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處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陸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戓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鼡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賭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淛,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昰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涉嫌聚众赌博的会被依法刑事拘留。

  •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風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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