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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权人追债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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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时效的,时效为两年,但是这个时效会中断,如果出现债权人向你主张权利或者与你另行约定还款期限或者到法院起诉等中断事由的话时效就中断了。也即出现这些中断事由时效重新计算。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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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都是有期限的,不会因为离婚就改变了!
感性的寻寻觅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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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19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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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离婚后被追债 300 万 受困群体呼吁废除婚姻法 24 条 -ZAKER新闻
现代快报全媒体
现代快报讯(记者 丁晟 王瑞)婚姻对很多人来说意味着共度危机,但对有些人来说或许同时意味着深陷危机。最近朋友圈被婚姻法中的 "24 条 " 刷屏,关注焦点归结为:结婚以后,不管谁举债了,你们的债务都是一起的!你有和他 / 她共同偿还的义务!"24 条 " 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经历过共同的创伤,他们通过 QQ 群、微信群抱团,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 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夫或妻单方面的借贷,导致离婚后不知情的一方仍然身负重债,这样的案例,江苏情况如何?是否也有离婚 " 被负债 " 的故事?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了调查。离婚后被追债 300 万她心力交瘁" 原本作为单亲妈妈,抚养孩子就非常不容易,现在,突然又出现这么巨额的债务。更让我意外的是,这两个债主我压根就不认识。" 杨娟的声音里透着疲惫。34 岁的她和前夫的官司已经打了一年多了,至今,她依然无法摆脱这个从天而降的债务。2015 年 4 月,刚刚与前夫李明离婚一年多的杨娟正在从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 那天,我突然接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打开以后我整个人都蒙了。" 杨娟赶忙联系了法院,才得知前夫李明在离婚前欠了一笔债务,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债主便也将自己作为连带责任人一同告上了法庭。为什么到了执行阶段,自己才知道此事呢?杨娟调查之后发现,是有人冒用自己的签名。她当即提出了重审要求。目前,法院尚未判决。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2 年初,李明来到南通某地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因为聚少离多,两人的感情发生了变故。2014 年 3 月,二人协议离婚,那时,孩子才刚刚 8 岁。这段婚姻,除了儿子的抚养权,杨娟几乎什么也没要,却不料还让她背上了巨额债务。" 南通的债务是 230 万,南京的债务是 86 万,三百多万的债务让我每天压力都很大。"2015 年 6 月,杨娟又收到南京玄武法院的传票。坐在被告席上的杨娟非常委屈,面对素不相识的债主,她认为这笔欠款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个将杨娟列为共同被告的债主,就是当年与李明合伙做生意的张燕等人。张燕等人表示,2012 年初,她们出资 90 万,以入股的形式与李明在南通合作经营一家休闲会所,但张燕出资之后,李明却一直拒不履行合作义务。张燕也没有拿到应得的收益。2013 年,经过双方协商,李明同意结束合伙关系进行清算退款。因一时无法付清所有的退款,李明就给张燕打了一张 86 万的借条。张燕等人认为,从李明与自己合伙做生意开始,到给自己写下欠条,都发生在他与杨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然是婚姻内产生的债务,无论他俩是否离婚,都应该由他们共同承担。杨娟的代理律师李紫艳表示,李明的这笔借款明显是没有用于与杨娟的夫妻共同生活。" 杨娟告诉我,当时她与李明的感情已经出现了问题,李明常年在南通做生意,而她则一直在南京上班,自己一人用工资抚养儿子并以此维持家庭的生活,李明甚少回家。" 李紫艳说," 而且,李明实际根本没有借过这笔钱,当时这笔钱是他们合作经营用的,钱款的去向很明显,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杨娟也没有分享到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欠债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没有欠债的另一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方张燕却认为,杨娟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杨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判决杨娟与李明共同偿还债务。" 在杨娟还没离婚的时候,她也压根不知道李明到底有多少钱。她在这段婚姻中一直都处在不平等的弱势地位。" 李紫艳律师表示," 如果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还需要看这个借款是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李紫艳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 24 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应该提出过高的举证要求。" 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所能做到的举证是有限的,如果能由异议方提供相应的举证线索,杨娟也不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得知丈夫欠款 800 万她不敢离婚前不久,现代快报 " 有请律师 " 活动现场,接受到一位赵女士的咨询。" 我就是想来咨询一下,如果我老公在外面借了好多钱,我要是起诉离婚,他借的那些钱,我要不要共同承担债务,有没有办法可以不承担?" 赵女士说,她和丈夫结婚七八年了,两人没有孩子。不知道为什么,她发现结婚越久,她越来越不了解丈夫。" 开始他在外面借钱我都不知道,后来还是别人跟我说的,开始是 100 多万,后来是 300 多万,到现在有 800 多万了,我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赵女士说,丈夫一直在外做生意,可到底做什么,生意做得怎么样,自己毫不知情。为了借款的事情,她跟丈夫吵过也闹过,可对方什么也不说,自己根本不知道他把钱都用到了什么地方," 他还让我把房子抵押了借钱给他做生意,我没同意。"说到后来,赵女士已经泣不成声,她说自己现在根本不知道丈夫到底欠了多少外债,想想都觉得害怕,她想来咨询,如果自己起诉离婚,要不要共同承担对方的借款。" 我开始也没当回事,心想反正是他借的钱,字也是他签的,钱用到什么地方了我也不知道,就算离婚也应该算个人债务。" 赵女士说,后来朋友给她提了个醒,婚姻法里有个 "24 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就算离婚了也可能要共同承担。一听这话,赵女士吓得连婚也不敢离了。对此,律师建议赵女士可就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与丈夫进行约定。另一方面,也可收集证据证明丈夫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以此尽量避免自己可能承担的债务责任。是法律出了错?还是错嫁了渣男?有类似遭遇的人组成 " 反 24 条联盟 "抱团取暖结成 " 反 24 条联盟 "" 结婚两个月欠债 500 万,老公婚后第四天就举债 "" 遭受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离婚后还要承担 280 万连带债 "" 这一年我成了百万负婆,这一年我尝到了一次错误婚姻带来的苦果 "" 现实中有人专门找白富美结婚,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夺取对方财产 "&&因配偶举债而成为债奴,金额从数万到数千万不等,房子、存款全部被执行,甚至连工资账户都被冻结,自己也成为了 " 老赖 ",这个群体的人为数不少,绝大部分都为女性。他们组建 QQ 群、微信群 " 抱团取暖 ",希望 " 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 ",被称作 " 反 24 条联盟 "。那么,所谓的 "24 条 " 到底是什么?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 "24 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事实上 " 反 24 条联盟 " 早就有了,只不过这两年才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从 2004 年 4 月 1 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以来,"24 条 " 就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因为夫或妻单方面的借贷,导致离婚后不知情的一方仍然身负重债,类似的案例,时不时就会见诸报端。"24 条 " 和《婚姻法》41 条有何冲突?不少法律专家认为,"24 条 " 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简称 "41 条 ")是有冲突的,"41 条 " 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问题产生的核心原因即在于,目前我国没有对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予以明确,因此一些超越家事代理权限的行为,就有可能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换句话说,"41 条 " 说的是要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共同债务,而 "24 条 " 则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只要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秦淮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费叶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过此类案例。" 有些被执行人是单亲妈妈,她们的生活比较困难。这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是非常不人性的。" 费叶锦说," 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执行的同时也会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让他们了解到对方的实际生活状况,适当地降低标的额。"既然 24 条有争议,有没有办法改变呢?不断变化的审理思维采访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蓉、吴艳曾在去年《法律适用》第五期上撰文,对当前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审理思维进行了归纳,其审理思维主要包括了用途论、推定论和折中论三种。依《婚姻法》第 41 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属用途论。由于用途论一般会将 "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的举证责任加之于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落空,甚至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 "24 条 " 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又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由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内部善意非举债方利益保护问题上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两全,后来又出现了折中论。包括浙江、江苏、上海等地法院均出台规定,在用途论和推定论间寻找中间值。判决并不单纯照搬法条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院也不是单纯照搬法条,而是在法理与情理、事实和证据面前,做出最优判决。有一起典型案件正是民一庭法官杨晓蓉判决的。吕刚与孙梅在 2005 年 3 月登记结婚,两人于 2011 年 8 月离婚。由于双方都是二婚,两人在婚前就约定,结婚后夫妻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也由各自享有和负担。2011 年 8 月,赵宝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孙梅归还借款 100 万元及利息。后该案判决孙梅归还赵宝借款本息 108 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赵宝申请,追加吕刚为共同被执行人,吕刚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自己对这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一审判决,108 万元为吕刚与孙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吕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吕刚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吕刚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赵宝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案裁定进入再审。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涉案债务为吕刚与孙梅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责任财产范围上,孙梅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吕刚则仅需以其与孙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 108 万元承担清偿责任。最终,省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吕刚以其与孙梅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是 2015 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这起案件通过夫妻债务中责任财产范围的认定,进一步厘清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很大程度上算是一种创新之举。对夫妻债务,24 条引发的争议。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一直没有平息。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钱款用途、去向等" 有关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已经讨论不下五年了,2011 年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曾考虑过调整和规范,但后来觉得没有必要,而是将案件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自由心证。"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孙韬律师说。" 这个问题的根本问题,是法官要看当初借款时有没有借贷合意,或者借款用途。"换句话说,在案件的处理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非常清楚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记者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了很多经由法院审理后,认定债务由夫妻双方中举债一方承担的案例。南京江宁某高校教师周婷同样因为前夫的债务问题坐上过被告席,但她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前夫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更没有借离婚转移财产。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婷不再需要承担前夫欠下的债务。尽可能兼顾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的利益" 过去,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常常会更多地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这就会出现大量男方恶意举债,导致女方无端背负债务的情况。而现在我们看到,法院更多地兼顾到了未举债配偶的利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倪军律师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最高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倾向于‘内外有别’,也就是两个不同的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从夫妻双方的角度来看,又是属于举债人个人的债务。"但是倪军强调," 虽然最高院、省高院都给出了一些意见,但所有的案例实践中都比较复杂,每对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背后的家庭情况都不尽相同。具体到某个个案,还是要就具体情况分析。"可以借鉴公司破产制度以离婚时的财产为限"24 条 " 真的存在问题吗?" 从婚姻法的规定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是公平、合理的。" 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娄志华律师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法律规定本身没有问题。" 就很多离婚案例不难看出,尤其是相对富裕的家庭,离婚前女方其实并不承担主要赚钱义务,但在离婚后却可以平均分得夫妻共有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财产。现在配偶一方经营失败欠下债务,另一方就说‘ 24 条’规定不好,这肯定是有失偏颇的。" 不过,娄志华也认为,即便是由男方合法经营所欠下的债务,也不应该完全剥夺女方的所有财产去填补债务。" 女性应该主动止损,法律也应在制度上强制止损。" 娄志华建议,其实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借鉴公司破产制度,以离婚时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即便离婚后,无辜负债的一方,也可以有重新生活的机会。同时,债权人也能对其债务关系的安全性有一个预期,如果借款人家庭财产难以承担全部借款,当感觉到不安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时共同签字,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此外娄志华认为,就很多离婚当事人所担心的虚假债务而言,其实与 "24 条 " 无关。任何情况下,虚假债务、虚假诉讼都是违法的。同时,司法实践中,男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法院一般也严格审查债权人出借行为的合法性。(文中相关案件中人物均系化名)(编辑 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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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2小时前债权人死后留有债权,其继承人该如何追债?
债权人死后留有债权,其继承人该如何追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但与此同时,民间也流传有“人死债消”的说法。假如债权人因病或因意外事故死亡,债务人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并非如此,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然拥有向债务人追债的权利。
那么,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该如何追债呢?下面,银资网小编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2010年5月,李某向王某的父亲借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并由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王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于2012年4月不幸去世。后经王某多次追讨,李某仅于2013年给付利息3千元。
2014年7月,经协商,由李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给王某,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币6万元”。此后,李某分文未还,甚至外出躲债。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所欠借款。
经法院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去世后也没有遗嘱处分其财产,家中只有其配偶张某及独子王某。2014年9月,张某做出声明,放弃对其丈夫遗产的继承,并将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王某。
银资网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是否有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本案中,原告的父亲去世后,该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1/2分割出来归其妻子张某所有,其余1/2应作为其遗产由儿子王某继承。由于张某做出赠与声明,本案债权应由原告王某通过接受赠与以及继承取得。
继承人该如何追债?
继承人既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举证责任在原告,需要提供债权凭证或其他材料证明借款事实,还需要继承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债权人死亡证明等证据。
此外,也可以委托“银资网”这类专业催收公司负责追债,相较于诉讼,催收效率更高,费用成本也更低,同时也能确保合规合法,让债权人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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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准备离婚了吗?,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赌债,法院是保护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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