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经济类型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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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汇综发[号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日发布)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是指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为便于计算机处理而对有关业务分类指标、统计要素等编制的编码或号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中统一的代码所制定的标准。
 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外汇代码标准的制订(含修订,下同)、审查发布解释以及监督、检查标准的贯彻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代码标准化规章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外汇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负责制订或组织制订外汇代码标准。   (四)负责外汇代码标准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代码新增、变更停用等),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代码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负责推荐申报金融行业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订代码标准的需求,报标准主管部门。标准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提出的代码标准需求,根据代码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以及与代码关系最密切部门的意见,提出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草案,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以下简称标准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的代码标准需求须报经总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总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提交标准主管部门。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可直接向标准主管部门提交。
 标准起草部门应对所制订代码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标准相关信息);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以及对照关系等。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使用要求、过渡办法等内容)。修订标准时,还应明确标准变化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处理的影响和处理方案。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起草部门应将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印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周。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标准起草部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意见汇总处理表,送标准主管部门,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会议审查,其他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授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外汇代码标准由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外汇代码标准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或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代码标准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维护,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外汇代码标准的日常维护工作由标准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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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根据《<a href="http://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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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9]
工信厅科函[201
宁政办发[2016]
青政发[2015]28
甘政发[2014]10
鄂政办发[2016]
川府发[2010]29
建标[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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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9(编辑)021-(广告)
工作时间:8:30-16:30 
传真:021-此次发布的代码标准库包括
升级为付费会员,请联系金融监管研究院助理 微信/电话:;会员价格2000/半年;3500元/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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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际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文件.docx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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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综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联系人:丁亦轩联系电话:010-传真:010-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第四条 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三)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制订或维护需求,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四)负责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五)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代码及特殊机构赋码等有关工作。(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支局和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七)承担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进行统一维护。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各业务系统通过代码系统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第六条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及相关规范,不能利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四)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原则上应全部大写。(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并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六)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七)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开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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