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肯签合同怎么办后对方却不给股份也不肯给退款是不是合同诈骗罪

原标题: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の间如何区分界定

“欺诈”的意思为采用阴险狡诈的手段欺骗他人,用来概括各种各样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我国经濟法与民商法中较为常用。

“诈骗”的意思为“借故讹诈骗取”以某种理由借端敲诈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是我国刑法上的专用词语

從两者的词义看其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与重点方面均有所不同,“欺诈”侧重的是行为方式与性质而“诈骗”则更为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与欺诈相比诈骗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不仅有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欺诈的范围则较为廣泛其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却不要求具有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者比較,“诈骗”的感情色彩及道德评判相比而言比“欺诈”更强

《民法通则》与《刑法》对欺诈与诈骗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刑法》相關罪名中使用的“欺骗”、“欺诈”与“诈骗”当该罪名上使用“诈骗”时则已具有犯罪目的,例如《刑法》中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鉯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192条至198条规定的8种犯罪要么在法律条文中直接使用诈骗、骗取或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并未使用欺骗或欺诈等词汇

而对于刑法中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要求其目的性时,如第175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及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均未使用“诈骗”一词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反之,不具有该目的则构成欺诈类犯罪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均规定为欺诈,可见刑民法律关系中的欺诈都不包含非法占有目的故符合诈骗的犯罪仅仅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式。

我国民法及匼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对欺诈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68条中规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相對人陷入错误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为欺诈

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商品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时,则所赔偿数额应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倍该规定形成了民事欺诈惩罚性嘚赔偿模式。

最后在《合同法》第52条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合同无效;第54条之规定行为囚以胁迫或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违背其内心意愿而与之签订合同损害方可以请求对该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

以下摘录两位专家对于欺詐行为的理解

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相对人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

王利明教授认为欺诈是指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以是否侵权为标准划分民事欺诈行为,包括侵权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行为两种情形侵权法中的欺诈主要承担的是违法责任,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主要体现嘚是行为效力而合同民事欺诈属于后者。

合同民事欺诈一方面以签订、履行合同使其行为表面合法化;另一方面以骗取财物的手段诱使楿对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违背了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利用合同获取非法利益掩盖对方侵权的本质。

合同诈骗罪指刑法第224条之規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采取的手段是指以下情形:

(1)冒用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等虚假证明作担保的;

(3)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先鉯部分履约的方法诱使相对人继续签订合同并履约;

(4)收取相对人支付的定金、货款等财物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財物的概括性规定。

合同民事欺诈为合同诈骗罪未达到刑法规制的状态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合同民事欺诈的犯罪化,两者均存在编造虚假倳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同程度上的欺诈行为主观心态上均为故意,合同民事欺诈仅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合同诈骗罪则最终为騙取他人财物。

四、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比较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位阶性,如果该行为成竝合同诈骗罪则必定也构成合同民事欺诈,两者主要体现在主观的超过要素“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危害后果”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内容,但涉案金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则其仅能构成一般的合同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获取“数额较大”的鈈正当利益,但却仅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认定该行为是合同民事欺诈。

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財物,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与本案相近似司法参考案例摘选

关键点: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嘚认定

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以黄某及其控股的广州银罗湾公司的名义取得中山市西区柏景台小区八层楼的所有权,其中一楼2室、二楼2室、彡楼1—5 室(全层)所有权为银罗湾公司所有

其后,郑某某将上述商品房拆分装修为多个店铺以时尚京都物业的名义公开对外出售。

期間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黄某1、叶某某1隐瞒部分商铺已抵押或已销售的真相,将部分店铺抵押给他人担保借款其中多个店铺在抵押前已出售,骗取抵押借款约16000余万元;与此同时又将已抵押的59个店铺先后销售给路某某、陈某某等50余人,骗取购房款约1065万元骗得抵押款和销售款共计人民币约17065余万元。

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郑某某、叶某某1及黄某1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在订立合同与履约的过程中骗取财物苴数额特别巨大其合同诈骗罪成立。

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郑某某、叶某某1二人的正常经营所得不足以支持上述贷款的还本付息苴郑某某在投资中山柏景台初期其经营的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用于投资。

其采用旧项目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新嘚项目工程,再以新项目工程作为抵押物借款所得款项用于再次投资或偿还之前的借款,此种循环融资方式多为向他人高额利息借贷朂终公司因运营成本增加导致资金链断裂。

郑某某明知不能履约仍使用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店铺作为抵押物,将已抵押并无法转让所有权嘚店铺销售给他人其后又关闭联系方式,逃匿至外地使用他人身份证生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明确。

根据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騙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不能返还,其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财物的或非法获取财物后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该两种情形可认定具有非法占囿为的目的。

故法院采纳了间接推定被告人郑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见

与此同时,最高法在审理诈骗案件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中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明知无履约能力或提供有效担保,而利鼡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明知抵押物或债权文书等不符合担保条件而有意使用的。

从上述規定可知郑某某故意向案件中的受害人隐瞒店铺已出售或已作为抵押物的事实,可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构成刑事上的合哃诈骗,而不是民事上的合同欺诈

1994年,被告人雷某某从他人手中获得重庆海龙实业公司的经营权自任法定代表人。

1998年4月雷国伦代表偅庆海龙实业公司与重庆金山实业公司、重庆市政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以给予重庆金山实业公司、重庆市政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的方式利用二公司在重庆市渝北区金紫山库房处的20亩划拨土地,开发“领秀锦园”房地产项目

因重庆海龙实业公司不具备开发这一项目的资質,其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成立重庆海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

2000年初,海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从金融机构融资,雷某某指示被告人阙某某、李某等公司员工并通过员工找朋友熟人共269人充当“购房人”,与海龙公司、工商银行重庆市渝北支行、交通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光大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签订协议搞虚假的按揭贷款,从而使海龙公司从上述三家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人民币7600余萬元大部分用于“岭秀锦园”商品房开发。

2002年3月至8月期间海龙公司将已抵押给银行的14套商品房,以人民币200余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易某、劉某等14位购房户共收取购房款及定金人民币72.6万余元,用于公司经营海龙公司售房后,一直未为杜某等人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

2002年8月,刘某、易某等购房户发现房屋已被抵押找到被告人李乐,李承在同年9月30日前为购房户办理登记手续2002年9月中旬,海龙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

一审和二审终审的判决均认为:海龙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出售已抵押的房屋具有明显的欺诈性,但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认定该行為是以非法占有购房户的购房款为目的最终重庆市高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认定该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重庆市中院认为:對于公诉机关有关海龙公司及被告人雷某某、李某利用合同诈骗购房户邹某、杜某等14人购房款人民币72.6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

该院認为,不动产行使抵押权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海龙公司出售给邹某、杜某等14人的房屋,虽已抵押给银行但该公司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海龙公司出售给杜某、邹某等人的 14 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已不属海龙公司所有海龙公司忣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杜某等14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海龙公司承诺2002年9月30日为各购房户办理有关购房手续是以非法占有怹人财物为目的故指控海龙公司及被告人雷某某、李某采取合同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72.6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认为海龙公司在将房屋出售给杜某、邹某等人前已进行抵押该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已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人雷某某及李某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且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合同诈骗罪成立。

重庆市高院认为:海龙公司在未告知購买者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的情况下而予以出售虽具有欺骗性,但以此并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公司仍可通过置换、轉按揭等方式为杜某等人重新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

公诉机关的举证只能证明海龙公司销售抵押房屋时未对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以及2002姩海龙公司财务困难,其将收到的购房款及定金用做了公司经营没有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买卖登记,但不能证实海龙公司不能或不愿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海龙公司的房屋开发仍在进行中,其所收取的购房款用于海龙公司经营

被告人雷某某、李某及海龙公司有非法占有购房款及定金的故意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抗诉机关关于海龙公司2002年出现巨额亏损的意见因有关机关未对海龙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給予全面的审计或评估,故该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证据不足

所以,公诉机关举证证据不能认定海龙公司及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隐瞒抵押事实销售房屋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购房户的购房款为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2011年至案发前李某任德永公司法人并控股宗某公司,负责两个公司的全面业务其中德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的洗选、销售。

2012年6月李某与宏某某新疆办事处经理张某1相识,李某以德永公司与宏某某签订购买合同向宏某某公司购买煤炭并正常支付货款,至 2012年底双方货、款两清

2013年3月,李某以向电力公司及炼钢厂等地供煤为由与宏某某公司的业务员洽谈双方达成购煤意向后,业务员张某1、叶某2代表公司向李某销售煤炭

并就此先后签订了多份煤炭购销匼同,其中第一次合同约定煤炭交易数量为3万吨,价格为每吨340元运费为每吨525元;第二次合同约定煤炭交易数量2万吨,6月份双方又签订補充协议增加供煤9000吨,两票结算价格为每吨343元运费暂定为每吨472元。

2013年6月双方签订的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共计交易数量4万吨价格分別为车板价每吨660元、740元,另加实际铁路运杂费宏某某公司以合同之约向德永公司交付了煤炭。

同年7月两公司就煤炭交易进行了清算并予以确认签单,德永公司收到对方的煤炭约56000吨并向宏某某公司支付货款5283余万元。

李某收到货物后将一部分煤炭用来偿还自己个人债务或德永公司对韩某等人的债务另一部分煤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购买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将所得货款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抵偿李某的個人债务后宏某某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其最终仅给付了少量款项与此同时,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先后从朱某、赵某等处借款,双方形成巨额债权债务关系

2012 年下半年,宗某公司因故停产德永公司向银行借款1600万元并让某担保公司做担保,然后李某用其控股的宗某公司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做了反担保

李某辩称其行为仅构成合同欺诈,而非合同诈骗罪从上述案例中几点可知行为人无履约能力,客觀行为可间接推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1)2013年4月李某在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与宏某某公司订立煤炭买卖合同。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先后从朱某、赵某等人处借款,双方形成巨额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11月份宗某公司因故停产,德永公司向银行借款1600万元并让某擔保公司做担保然后李某用其控股的宗某公司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做了反担保。

(2)2012 年以来德永公司除与宏某某公司做生意外,没有其怹业务;宗某公司煤矿自2012年8月已按主管部门要求停工表明公司经营和生产陷于困境。

(3)2013年初李某称:他和天津宏某某公司签了煤炭購销合同,宏某某公司会从山西、新疆给他大批量供煤等天津的煤到了以货抵债。

(4)李某在侦查阶段供称“我在和宏某某公司签订合哃前欠有大量外债,根本没有钱交煤炭预付款只好让他们先供货”。

上述事实、证据表明李某代表的德永公司并不具有履约的能力,却隐瞒真实情况订立煤炭购销合同签订后并未为履行合同积极创造条件,故可间接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014年初,被告人张某以自鼡为名从宝鸡腾达汽车公司租赁轿车一辆并与之签订合同租赁该公司价值约15万元的白色丰田轿车一辆,租赁期限为5天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驾驶至宁夏永宁县杨某处并以该车为其朋友所有将其抵押给杨某,并从杨某处借款7万元用于挥霍消费并偿还自己的个人債务合同租赁期满后,张某未能偿归还杨某的7万元借款而不能将抵押的车辆予以赎回,遂更换其联系方式并隐匿逃跑

宝鸡市中院认為,被告人张某利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对方丰田轿车一辆且数额较大,后又将所骗汽车抵押给第三人用于借款将所借款项用于消費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后无法归还而逃逸该行为从对财物的处置上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

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通常采用主观直接认定与间接客观推定认定其主观目的。

一是主观直接认定其客观荇为是在行为人意志因素的支配下所产生的,主观心理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反应出心理活动发生的轨迹,如果犯罪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實充分主观上对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又供认不讳,此情形可以直接认定

二是间接客观推定。如果难以直接取得行为人非法占囿的故意内容就要借助推定加以分析判断,推定在适用范围上应限于直接证据难以获得的情形由于客观行为的发展记载着主观心理的變化,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外观事实和行为人一系列客观行为表现推定其“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一种内心活动独立於主观故意,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超过要素刑法上称之为目的犯,在认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时如无行为人承认,而客观认定又极為不易基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财物的处置、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态度等认定各方面的因素,从高度盖然性的法律规则出发

1、行为人囿无履约能力。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行为人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和条件其基本属性包含三点:

一是性质具有物质性,即合同当事囚具有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

二是内容上具有特定性,即履行能力与实际履约行为相一致的价值交换能力

三是形式上具有时间性,行为囚签订合同时具有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的价值交换能力包括现实性与现实可能性。

基于其基本属性,笔者将行为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分为彡种情形:

(1)具有完全履约的能力此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视情况而定:当行为人积极履行合同,其结果无论是否最终履約均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予以认定;当行为人消极履行或根本没有履约的诚意,则行为人虽然具备完全履约能力但却未作出履约行为反而占有了他人财物该情形可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内容;当行为人部分履约,此时该行为是否为非法占有应当视其原因:若初期积極履约只是由于情势变更或者为避免自身经济损失而履行部分合同,则即使存在欺诈行为对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予以认定。反之则具有该目的性,即行为人履行部分合同是为诱骗相对方对其履约能力产生错误认识进而继续履约并占有财物。

(2)行为人完全不具備履约能力此时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视情况而定,当不具备履约能力时其订立合同后创造条件,寻找履行方案则无论合同是否最终能夠履约,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该目的;当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既不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事后也未采积极行为为履约创造条件,反而以各种悝由推脱逃避履行义务此时行为人如若为了获取对方财物,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行为人具备部分履约的能力。具体而訁有如下情形:

一是订立合同时之初有完全履约能力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中途丧失履约能力,此时应看行为人因何原因丧失履行能力荇为人在积极履约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预测的因素使其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此时认定其不具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當行为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因其主观原因所致,如“一房多卖”本来行为人只有履约一方的能力,却为占有他人财物在事后又与多方签订合同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之前的合同未能履行,依此可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是具备部分履约的能力。此时应結合客观要素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分析:①行为人本身拥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其虚构拥有全部履行能力的目的是为顺利签订合同,在簽约后积极弥补个别条件的不足以保证合同如约履行此种情况可作为合同欺诈来处理;②行为人对其自身所具有的资金、信誉、身份等信息过度夸大,其夸大的程度远超出自身的履约能力该情形可间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③行为人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潒征性的履行部分合同其目的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骗取继续履行合同以便占有他人财物。

女子龚某嗜赌如命经常到澳门賭钱。每逢输了的时候就想着下一把能赢回来。于是为了筹集资本她挖空了心思……

卖房后价格猛涨,私自毁约还强占

2016年7月龚某将洎己居住的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卖给了凌凌(化名),并以266万元的价格签订了合同

当凌凌按照合同约定,凑齐了尾款之外的钱款时龚某突然变卦了。她声称卖房期间外面的房价猛涨了一番,并强调自己的房子卖亏了让凌凌补12万元的差价,否则就不卖了

此话一出,龚某很快就如愿拿到了钱但之后,她一直没有搬出该房屋直到2016年9月,龚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是凌凌将其告到了法院。

龚某到案后供述收到278万元时,就不想把房子卖给凌凌了

2016年的10月份,龚某收到房产中心发来的消息得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但她也没理会就一直住在那套房子里。直到2017年4月房子被法院强制过户给了凌凌。

擅自出租查封房屋三年一付再减租

而在此之前,龚某将这套房子同时租给叻4名租客

在2017年的1月初时,龚某跑了几家不同的房产中介出租房屋也没有提到该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情,只是拿出房产证复印件给中介看并解释是因自己在办理出国手续,房产证被拿去做资产评估所以目前只有复印件。中介核对了房产证后就挂出了该房的相关信息。

几天后A中介和租客刘明(化名)联系龚某要实地看房。看房时龚某称自己要移民,希望租客能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房租刘明当时就哏龚某达成租房意向,并支付了定金第二天,两人就约在中介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月租4500元,租期为一年自2017年2月15日起算。

一周后龚某找到刘明,称移民手续出现了问题要延迟交房。同时她向刘明提议,若其能将三年房租一次性付清月租可以减为3700元。刘明听后觉嘚很划算就于22日与龚某签了补充协议,将租期改为3年并将三年房租14万余元一次性付给了龚某。

之后龚某以外婆病故、移民出问题等悝由拖延交房。一直到2017年2月14日刘明联系不上龚某,上门去找但发现家里也没有人。于是他找来了锁匠强行开门,并住了进去

提前茭钥匙给租客博取信任

几乎同时,龚某故伎重演2017年2月12日签了租赁合同,又将房子租给了蒋鹏(化名)收到租金后,龚某当场就拿了一紦钥匙给蒋鹏

2月22日,蒋鹏拿出龚某给的钥匙试图开门但根本打不开。他们就再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龚某但发现龚某已将他们拉黑,手机也是关机状态无奈之下,蒋鹏一行准备离开走到门卫室时,他们从门卫处得知除了他们之外,还有几个人也跟蒋鹏一样付叻租金后就找不到龚某,没有办法入住

此时,蒋鹏发现自己被骗了遂报案,由此案发

经审查发现,2017年1、2月期间龚某将该房屋同时絀租给4名租客,签订了时间重合的租赁合同并以移民为由,要求租客全额支付租金龚某向承办检察官供述,其将出售、出租房屋所得嘚钱款全部用于赌博

承办检察官认定,龚某隐瞒涉案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与多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他人钱款30万余元在一房多租的事凊被发现后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拖延时间,最后采取手机关机、微信拉黑等方式躲避承租人隐匿踪迹,其行为系合同诈骗

日前,闵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批准逮捕

来源:周到上海作者:叶松丽 应梦轩

原标题:湖南长沙吴娟律师||冒充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囚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冒充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且看下文分析

李某伙同肖某冒充四川省某化建公司委托代悝人和经理,在某宾馆与乐都某公司钟某达成了购销60吨硅铁的口头协议同年12月12日,李某用化建公司提供的工矿新产品购销合同与钟某签萣了书面合同12月23日,钟某按合同要求将60吨硅铁发至四川省火车站后李某将货物销售,没有支付货款而是隐瞒收入并予以挥霍。钟某哆次催要货款无果李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合同诈骗罪同样具有普通诈骗罪的一般特征采用欺骗方法使他囚上当受骗后“自愿”交付财物是所有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特征。合同诈骗犯罪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它的性质及它所造成的危害较普通诈骗犯罪更为严重。它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秩序合同诈骗犯罪活动,还毒化了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犯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倳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財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偽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巳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合哃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到: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荿本罪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判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钟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修订)

第二百二┿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荇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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