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见国芳集团太子爷张辉阳团

被执行人吕国玲(公民身份证号码166181)、李端光(公民身份证号码110032)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国轩假日8层808室(产权证号;合产322972,建筑面积:158.09平方米)房产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国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国轩假日8层808室(产权证号;合产322972,建筑面积:158.09平方米)房产一套并已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7)SF026-AS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626300元(其中含室内装修价值为980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吕国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国轩假日8层808室(产权证号:合产322972,建筑面积:158.09平方米)房产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牛、胡厚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震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牛、胡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震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元,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日,之后按照月息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晓牛、胡厚兰对被告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3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牛、胡厚兰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郑:本院受理的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关于吴多友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多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孔海波、孔维亮、曾爱华、孔德年、孙永燕、孔二军、孔旭东、王克红、孔芬芳、何德宽、高尔平、段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孔海波、孔维亮、曾爱华、孔德年、孙永燕、孔二军、孔旭东、王克红、孔芬芳、何德宽、高尔平、段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寿县盛世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孙全斌、孙全捞、施祖成、邸允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盛世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孙全斌、孙全捞、施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邸允桂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可信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燕、李波、李康、李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文联机关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合肥可信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文联机关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李燕、李波、李康、李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义、孟双: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4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郑义、孟双共同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日起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义、孟双: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郑义、孟双共同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日起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清苑县卓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客户资金24406.3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叶红:本院受理原告李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叶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鑫借款307500元及逾期利息(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520元,由被告夏叶红负担6870元,原告李鑫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学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贵诉你与越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付东、胡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华贵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72200元及之后的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华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7320元,由被告赵付东、胡学梅负担6910元,原告李华贵负担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春香、李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月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月忠、毛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39022.86元;二、被告李月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月忠、毛春香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10元,由被告李月忠、毛春香、李月军负担1650元,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福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四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熊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四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86410元及利息(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被告熊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远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震、张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严震、张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清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马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阮亚斌:本院受理原告杨红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大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传俊、彭春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薏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春华、朱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俊、杨绍通、田霖: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晓飞,张明,陈群,刘治富,孙庆华,陈亚华、李鸿,李小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四牌楼支行、牡丹支行、双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晓飞,张明,陈群,刘治富,孙庆华,陈亚华、李鸿,李小东信用卡纠纷执行七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海涛、王培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国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健、刘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藏德前、朱丽: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国诉被告藏德前、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国起诉要求被告藏德前、朱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并按月利率2%计付该款项自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暂计至日利息为99万元),被告朱丽对被告藏德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藏德前、朱丽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本友:本院受理原告王三宝诉你、肥西县日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肥西县人民法院  桂兵、曾申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3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西县人民法院  蔡焕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熊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及合肥鹿参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安徽蒂王集团鹿参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9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长丰县人民法院  夏文础、乔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夏文础、乔雅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文础、乔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2680.44元;二、被告夏文础、乔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4651.2元;三、被告夏文础、乔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以42680.44元为基数,自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0元,共计2360元,由被告夏文础、乔雅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文础、乔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佳锋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佳锋借款本金9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每年300元的标准。自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登强:本院受理原告胡恩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登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胡恩才借款本金198000元,其中100000元自日起,98000元自日起,均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胡恩才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湖北启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龙四海:本院受理了原告方爱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274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长丰县人民法院  凌艺天、刘鉴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振球: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兴斌、董福娣、许长江、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兴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暂计10000元,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暂共计元;2、判令董福娣、许长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林、王光云、王光辉、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道林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0248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暂计10000元,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暂共计12480元;2、判令王光云、王光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俊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收,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郭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8241元、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俊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张鸿明、鲁菁:本院受理原告周茂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供应的货款536293元,支付利息2263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5%的两倍计算,利息自日暂计算至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共计本息人民币5589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令学、卢昌叶、薛华权、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孔令学、卢昌叶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2693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共计136930元;2、判令被告薛华权、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堂:本院受理原告陈有菊诉被告王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2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席贻涛与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席贻涛借款本金690000元并支付利息(日之前的利息为234600元,自日起的利息,以6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斌:本院受理原告徐东良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东良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徐东良对被告杨斌名下车牌号为皖AYM177的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三、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东良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000元。现依法向被告杨斌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械代码证)、胡鹏鹰(公民身份证号码161217)、刘道群(公民身份证号 码 084024)、 胡 凡 凡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170119)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237弄17号603室(房地产权证号:嘉)房产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凡凡名下所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237弄17号603室(房地产权证号;嘉)房产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英估]4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085500元,单价为30334元/平方米。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周群名下所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237弄17号603室(房地产权证号:嘉)房产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安徽壹鑫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墨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元(其中未到期本金、手续费237060元,逾期部分的利息、违约金等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信用卡领取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暂计算至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息等全部费用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沈墨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沈墨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皖APD775奥迪牌小型轿车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沈墨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壹鑫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行使上述第三项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后不能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墨子、安徽壹鑫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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