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的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策中: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直接联系的所得为什么还要缴税?

中国买家纷纷投资曼谷楼市 “日本人的天下”被中国人取代|泰国|曼谷|环球时报_新浪新闻
中国买家纷纷投资曼谷楼市 “日本人的天下”被中国人取代
中国买家纷纷投资曼谷楼市 “日本人的天下”被中国人取代
原标题:中国买家纷纷投资曼谷楼市 “日本人的天下”被中国人取代
本报驻泰国特约记者 周勇 记者 赵觉珵来自杭州的陈女士已经不是第一次来曼谷了, 不同于以往的游客身份,她这次行程的目的是来曼谷著名商业区拉玛九的一家豪华公寓看房。不到半天的时间,陈女士便签署了合同,以4.5万元人民币一平方米的价格,全款购下一套66平方米的两居室套房。陈女士只是近年来在曼谷日益壮大的中国炒房团中的一员。据泰国媒体报道,在曼谷,每五个购房者中,就有一个来自中国,而一些地铁沿线的热门房地产项目中,中国买主的比例更是接近50%。当地媒体近期引用瑞士银行的报告对地产投资风险发出警示。“日本人的天下”被中国人取代陈女士几乎每年都要来泰国度假,她向《环球时报》记者算了一笔账:购置曼谷的房产不仅每年可以获得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而且自己来泰国度假时也不必再住酒店。“大多数中国购房者在曼谷买房后会立刻交给我们去出租,他们每年收租金,等需要用钱时候再把这里的房子转手卖掉。” 在曼谷生活了十几年的房产中介孔屏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随着中国人大量购房置业,曼谷的房价也一路飙升,这3年每年都是以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曼谷城区中心地带的房价已经从七八年前的1万元人民币左右,涨到如今的四五万,更贵的高达10万。在曼谷市中心的一幢高档公寓前,泰国当地置业顾问尤哈猜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这套公寓共有两栋楼,总计599户,其中近一半购房者是中国人。而就在几年前,这里还是“日本人的天下”。尤哈猜表示,自己从事房地产行业8年,明显感觉到中国人对于曼谷房产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顾客一般都会买市区的新房,而且要高档的精装修房才行,这样的房子有利于他们出租。”尤哈猜说,相比于其他国家的购房者,中国顾客更喜欢“爽快”地全款购房。清迈普吉房价上涨12%2010年之前,整个泰国几乎没有中国购房者的身影,而近几年,当地中国买房者的数量几乎呈“爆炸式”增长。2017年,曼谷对外国买家的公寓转让价值合计为710亿泰铢(约合人民币147亿元),占曼谷公寓转让总量的27%。 其中1/3是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买家,共转让约236亿泰铢,比前一年几乎翻了一倍。从过去10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曼谷、芭提雅等中心区,包括清迈、普吉等旅游景区的公寓,平均每年涨幅大约12%。当地人士告诉记者,相比于曼谷的高档公寓楼,中国买家在普吉地区更加钟爱海边别墅和海景高层楼盘。在普吉岛最著名的芭东海滩,地段最好的海景公寓楼房价已经不低于5万人民币一平方米。“许多尚未建好的期房都已经卖完了,国内购房者更喜欢的还是投资性住房。”在普吉的房产中介告诉记者。国际投资增加房产泡沫风险有泰国媒体近日引用瑞士银行全球房地产主管劳迪奥·萨普特利的话称,世界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的廉价融资模式与市场看涨期望相结合,导致房产估值过高,很容易造成当地的房地产泡沫。瑞士银行近期的一份报告还指出,国际投资需求激增往往可以超越当地国居民的买房需求,这是全球大城市房价的“额外”推动力,同样加大了这些城市房地产市场泡沫出现的风险。面对曼谷等泰国热点城市楼市被中国买家看中的现象,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20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个人投资者在泰国投资置业存在不小的风险。去年年初,中国国家外汇局已对公民购汇用提出限制,明确表明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白明分析称,相关政策已表明,不鼓励、甚至限制公民在境外进行房地产投资。一方面,是为避免盲目投资,保证公民的利益。公民在海外购房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不熟悉当地法律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另一方面,国家也是为避免虚假投资,防止资本外流甚至洗钱等情况出现。据《环球时报》记者观察,以往的个人海外购房大多依靠“蚂蚁搬家”的方式,即多次利用每年每人次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积累资金,然而随着相关手续以及审查的日益严格,中国买家开始寻求境外直接融资。据了解,泰国一些国际银行和泰国当地金融机构会向符合其资格标准的海外买家提供房屋贷款,但针对的是长期在泰国生活,持有工作许可证且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买家。白明表示,过去几年前往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投资置业的中国公民越来越多,导致当地房价快速上涨,引起当地人不满。8月15日,为遏制房价飞涨,新西兰议会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非居民的外国人购买现有房产。▲
(责编:贾文婷、樊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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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国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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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应该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也就是经常说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这种所得一般都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之类的。例如,A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常驻代表机构B,A公司又直接借钱给了中国某居民企业。那这个利息收入,是A的收入,应扣缴企业所得税,10%。就算是B代收这个利息,利息与B无关,不能算是B的收入。依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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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服务者个税筹划
直播平台服务者个税筹划
由于从业门槛相对较低、复制难度低、主播概念较强,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开放的用户注册体系使得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迅速成为一个主播。第三方分析机构2016年发布的多份报告显示,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家,其中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约为90亿元,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亿人。
从直播平台与主播从业者经济法律关系来看,一般有三种模式:
*种是签约模式,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者“公会”签订劳动合同,主播为公司服务,平台则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二种是合伙分成模式,直播平台与主播有协议,双方约定分成比例,是一种固定合作关系。
第三种是自由模式,经纪公司一般很少会和这些主播签雇佣合同,一家经纪公司往往会和五六百个主播有合作,如果都签雇佣合同的话,光社保这一块的成本就会达到很高的数额。多数主播也不愿意这样做,存在雇佣关系意味着公司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自由模式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对个人来说受到的约束和监管较小,赚多赚少都是自己的,不缴税的也很常见,这也是现在业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直播平台自身发展的需要,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逐渐意识到自己与主播间在财务、税收等方面易产生法律风险,在规则制定上已经日益趋于正规化,但是对于数量庞大、人员变动频繁的个人主播收入结算、税收扣缴、社保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难度依然很大。
因此,直播平台也成了滋养各种违法避税方式的温床,违法违规的薪酬结算方式变得无法监管。如何从源头上加强主播个人所得税管理,有效防止其税收流失已经是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税务机关认为,首先要把好登记关。一方面,要抓好直播平台设立登记资料的共享,有关部门对直播平台办理文化传媒类公司注册、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等手续要按综合治税要求向税务机关传递;另一方面,要抓好从业者基本资料的收集,要求直播平台提供上面三种模式的从业者基本资料。
其次要抓住变现关。直播业网红的收入不仅包括打赏收入,还有广告收入、线下商演收入等,不同网红在全国多个平台直播,多处取得收入。*核心的问题就是电子货币如何变现的问题,网站平台和网红如何把业务获得的电子货币变现提现,把握好这些就抓住了关键,因此,加强对网红所在经纪公司的监督与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税务机关应当加大跨省协查的力度,多方监控从业者收入来源,确定网红名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
再次要抓好监管关。由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要求实行源泉扣缴。
主播们的税务监管已在路上,主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更是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地合理合法地规避个税,已经是摆在每个主播面前的现实问题。在高额收入等于号另一边的,正是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合理合法地税收筹划已是主播们的不二选择。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实现合理节税、避税。他的前提就是实现涉税零风险,纳税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之处于一种涉税零风险的状态,这也是税收筹划应达到的目的之一。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让企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控系统的完善,一旦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那么纳税人的声誉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
& & & 1.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特征是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谋划活动,应该在遵守法律、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基本的特征,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重要标志之一。
& & & & 2.风险性。当然,税收筹划并不是没有风险。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谋划活动,必须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设计。筹划方案的设计首先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筹划技术手段、筹划时间跨度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不高、筹划时间跨度长,都有可能影响筹划效果,甚至导致筹划失败。所以,选择一个优秀的有经验的机构是很重要的。
& & & &3.专业性。开展税收筹划,需要精通税收政策,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等知识,这对开展筹划的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 & & &4.时效性。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法律环境中,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为背景所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案本身具有明显的时效性。
税收筹划*终的目的和效果就是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并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初原因;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税务处理办法,将当期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税收筹划的所要达到的效果。既然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那么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以延缓当期的税款缴纳就具有了现实意义,纳税人获取的资金时间价值,使企业当期的总资金增加,更有能力清偿债务,扩大举债规模,也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许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只是随口说说,并不能达到什么效果,只要日常的操作中注意点,自然而然就能达到减轻税收的效果。如果你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化或股东权益*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进行税务筹划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之分
二、利用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将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
自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照以下计税方法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税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三、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了新型税收优惠体制。这里能享受核定的区域一般集中在少数民族自治区。
这里以我区工业园区为例,园区目前是中国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较多行业开放,税收待遇*的地区,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享受国家及地方诸多优惠政策。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50%给予扶持;通过入驻园区,企业节税比例可达50%以上。
高收入个人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2个点;总税负5.2%,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园区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业也能享受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
四、利用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个人向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团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五、利用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税务筹划
(一)分享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次数筹划法
某个时期可能收入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税率,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低于免缴额,造成总体税收较高
成都奎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专业的税收筹划平台,专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财税咨询服务,有效帮助网红、主播合理规避个税,摆脱高昂税负,实实在在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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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年来,新法、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企业发生的对外业务发生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发生了很多变化,很多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感到困惑。那么,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下面,会计网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制定情况。  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时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须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税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中国)销售货物给乙客户(第三国),甲公司的母公司(美国)为该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要耗用维修配件,中国公司支付售后服务款给母公司,该款项是否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案例中母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由于售后服务系发生与境外,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售后服务劳务报酬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母公司该项所得在中国境内无纳税义务,因此,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2:境外一家公司2009年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转让合同约定在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日前支付款项。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60万元,该房屋的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假设该境外公司与中国无相关税收协定)  分析: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该非居民企业转让房产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确立所得来源原则,该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因此,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该项转让房产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合同约定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日前支付款项。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时发生。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都不能成为计提代扣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则应当缴纳代扣代缴所得税[1000-(500-200)]&10%=70万元。  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而且转让房产行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系。该项所得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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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金堂县国税局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日起施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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