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海关认证管理制度汇编有哪些构成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根据材料,回答问题。材料:清前期的海关制度多是前代市舶制度的继续。海关全部事务由海关监督管理,此职多由内务府和户部满旗司员派充,有时由各省督抚或将军兼任,加之此时粤海关自身监督不力,各职员从中收受贿赂,故建立一支近代化的海关管理机构势在必行。鸦片战争之后,英国利用其特权扩大侵略利益,在重要职能机构安排英员。英国人赫德从1863年起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为中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近代海关管理制度,在海关人事行政制度上也有创造。他推行考试录用制,保证海关能够选拔到有真才实能的关员,促进各项业务的开展和提高。赫德把海关职员分为税务、海务两大部门,前者又分内班、外班两系,每一部门、系别内部又划分许多不同的等级。以评判项目的形式为关员树立了良起行为和考核标准,实行考绩报告制度,关员升迁奖惩有据有序有期,职位有保障。此外,他还在海关实行退休制度,并(在中国)首创推行养老储金制度。——摘编自文松《关于赫德评价问题》(1)根据材料,概括赫德进行海关人事管理的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赫德推行人事管理改革的历史作用。提示:下载试题将会占用您每日试题的下载次数,建议加入到试题篮统一下载(普通个人用户:3次/天)【知识点】&&&&&&&& 类题推荐清末民国初年&190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历史教科书》以&林&则&徐&禁&毁&鸦&片”“&英&兵&来&攻”“&宁&波&之&战” 等为题来讲述鸦片战争。如写南京议和:“复&用伊里布、琦善驰援请和,遂令噗鼎查于江宁为盟书。其略曰:中国焚英鸦片,偿银二千六百万两,以广州、上海、福州、宁波、厦门为英国交易之区,香港永归英国。中英官吏,以同等交接。”这里也只是简要地介绍了《南京条约》&&的内容1913年,中华书局出版的教科书《新制本国史》,对鸦片之战争写道:“道光时申禁,英商勾结内奸,百计私售。宣宗命林则徐赴粤查办,以兵吓英商。战争爆发,清战败,签订条约,割地、赔款、五口通商,法美俄等国,皆援例缔约交涉始多,而鸦片之流毒遍于中国矣。”这里对鸦片战争的叙述,有两处变化:一是在中外条约上,还提到了法国、美国与中国订约。二是在鸦片战争的影响上,注意到鸦片战争未能禁止鸦片,以至于鸦片流毒中国&——整理自刘超《鸦片战争与中国近代史研究》(1)根据材料一,指出英军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采取的战略战术方针。(2)根据材料二,指出民国初年中国历史教科书与清末教科书关于鸦片战争叙述的异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试题点评评分:0评论:暂时无评论暂时无评论末页使用过本题的试卷同步试卷相关知识点组卷网 版权所有报关管理制度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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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管理制度
报关管理制度是海关对报关单位及其报关行为实施管理的基本业务制度,是报关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是实现海关职能的基础业务制度。它的根本作用在于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它是海关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
报关管理制度作用
报关管理制度是实现海关职能的基础业务制度。它的根本作用在于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它是海关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Vぁ?
(1)报关管理制度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海关监管、征税、查私、编制统计等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向海关报关,办理进出境手续是进出境活动的主要部分,因此,报关单位的报关活动能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关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海关工作的效率,关系到海关各项任务的完成,报关管理制度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2)报关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最大限度地方便合法进出,制止走私违法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报关管理制度通过对报关主体资格的管理和规范报关行为,确保良好的报关秩序,是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的重要保障。
(3)报关管理制度是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准则遵守《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基本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规范,给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报关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报关单位合法进出、守法经营创造丁条件。
报关管理制度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海关主权长期被外国侵略者攫取,实行的是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洋关制度。除了少数较大的洋行自行报关以外,绝大多数报关事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新中国成立后,海关管理主权收归人民所有,新的海关管理体制确立,海关对报关的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1.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产生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制定了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制度,统一使用新的报关单证。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5种经济成分并存,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报关行在口岸的报关业务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专业外贸公司自行报关开始在报关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从1951年开始,随着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的实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实施,在以许可证为依据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制度下,报关行逐步退出报关业务,报关主要由国营外贸公司自行办理。由于国营外贸公司的经营主要采用有计划、有组织和大量集中的方式进行,海关报关申报手续较为简单。海关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凭合同或协定灵活快速验放,有重点开验的办法办理进出口手续。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的对外贸易由多种成分转为单一的国营经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手续进一步简化。由于对外贸易都是经国家批准的国营对外贸易专业公司来经营,进出口货物全部都是在外贸部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报关管理对象较为单一,报关管理不是海关工作的重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关的报关管理工作几乎陷于停滞状态。1972年,海关部分恢复了对进出口货物要求申报查验的职能,重新开始了对报关申报环节的管理。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前,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外经济贸易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材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统一分配,财务由国家统收统支,海关监管只是国家对外经济活动实现计划的一种监督形式。海关管理以许可证管理为主。企业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就顺理成章地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海关只是通过审查其是否经由国家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无进出口经营权来决定其是否有报关权。由于外贸经营单位执行的是国家计划,走私违规行为极少发生。海关对报关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责任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海关的报关管理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管理,没有充分体现海关是报关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和管理机关的职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海关在进出境监督领域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1980年,海关恢复和实行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开始启用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向海关申报。申报的单据必须齐全、正确、有效,所报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价格、贸易国别和原产国别或地区,必须与实际货物相符,加大了企业报关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国营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在进出口活动中仍占有较大比重和过去的报关现状,允许存在两种报关形式:一是对地方外贸公司以及其后成立的工贸公司,规定他们的货物在地方进口口岸海关申报;二是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采用集中报关纳税的方式报关, 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各总公司,公司负责将每天统一编号的国内收款结算凭证和国外发票送交海关驻公司人员,作为申报计税的凭证。海关按公司开出的结算证,计征税款。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深入和外贸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经营成分和贸易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贸、农贸、商贸、军贸和技贸等公司或企业异军突起,加上积极引进外资后成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打破了原有国营外贸专业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除了一般贸易外, “三来一补”贸易、易货贸易等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各种贸易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量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外贸总公司进口的贸易额在整个进口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渐减小,原有外贸总公司采用集中申报、集中纳税方式的进口贸易额也大幅减少。大批的非外贸专业公司、企业及其报关人员加入到进出口报关业务行列,形成了一支多经营成分、多贸易方式企业组成的报关队伍。80年代中期,我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实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越来越多的海关业务机构开始设立,报关业务急剧增加。面对众多初涉报关业务的企业及报关员,为了提高报关质量和效率,加大打击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海关开始重视加强对企业报关资格审批以及报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85年2月,海关总署发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这个规定明确了报关单位的范围和报关员的资格条件,明确了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报关单位提出了注册登记的要求。该规定是我国海关第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国统一的报关管理制度,它的出台,是我国海关报关制度基本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2.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发展完善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作了规定,为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海关对企业、单位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审批权力,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进出口经营权、国际货运代理权与报关权相混淆的问题,为海关加强报关管理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随着《海关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海关报关管理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公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由海关注册登记后才能具有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资格,并将报关单位分为代理报关单位(指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单位两大类,对其申请注册登记的条件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报关员的资格条件以及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规则、义务和法律责任;首次明确了经电子计算机传送数据的报关单与手工填写的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定在实现计算机报关的口岸,代理和自理报关单位或报关员应当负责将报关单上的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不具备自行录入报关数据条件的可委托数据录入服务单位代为录入;明确提出报关管理制度改革方向是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支持专业报关企业的发展。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公布实施。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的性质、开办的法定程序和其主要业务范围,明确了报关员的资格考试、审定、注册和年审制度以及报关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以及报关员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积极推进了报关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同时,也使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向国际化迈进了一大步。
日起,新修订的《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及人员的主体资格,报关企业及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人员资格,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业务守则等内容,将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使我国的报关管理更加适应外贸体制的改革与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标志着我国报关管理制度走向完善。
报关管理制度注册登记制度
《海关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因此,经海关审查具备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基本条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是企业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
(一)报关注册登记的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及基本条件
1.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二是报关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其他企业和单位,海关一般不接受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①。
2.报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
考虑到两类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海关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对于报关企业,海关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必要设备;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拥有一定数量的报关从业人员。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其注册登记的条件比报关企业简单。凡是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手续大致相同。
(三)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报关注册登记一般包括申请、海关审查、颁发证明书3个步骤。
1.报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包括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其中,专业报关企业向海关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开办申请,由所在地海关初审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经海关总署批准成立后方可向所在地海关注册。
根据提出申办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是报关企业还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不同,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也不一样。
报关企业需向海关领取并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海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如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专业报关企业的文件或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情况、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领取并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海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同时交验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进出口经营许可文件或进出口权登记证明文件、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规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情况、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等。
2.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审查
审查即海关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报关服务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必要设备情况,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海关应就企业申请不同的报关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和审查不同的内容。
对自理报关单位,主要需审查企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的性质等。从而确认是否受理、是否符合注册的条件、应编制的报关注册编码(10位数编码)等。
对代理报关企业主要是评估当时当地报关服务市场的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已开展经营国际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企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企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对专业报关企业则应根据当时当地报关服务市场的情况,审查申办人各项条件是否符合开办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及企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予以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由海关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并按规定为企业编制“报关注册编码”,给予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又称经营单位代码)。 经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即成为报关单位,可以在规定的经营地域或口岸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如果报关单位需到所在地海关关区以外的地区办理报关纳税事宜,则须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走私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规定期限的,海关不予重新注册登记;构成犯罪,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规定期限的,海关不予重新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规定期限的,海关不予重新注册登记;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四)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有关登记事项,如报关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海关变更登记手续应遵循如下程序:
(1)报关单位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批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报关单位在办理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到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海关对报关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修改或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已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在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经原报关注册地海关核准,制发关封,到异地报关备案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经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遇有丧失经营许可、解散、破产或经营期限到期等情形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报关注册地海关收回并注销原签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了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由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在收回《报关备案证明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交寄至异地报关备案地海关注销异地报关备案;
海关注销注册登记范围如下:
(1)报关单位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2)报关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企业破产、解散的;
(4)分公司上级公司被海关注销、撤销注册登记的;
(5)情况变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
(6)其他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报关管理制度异地备案制度
一般来讲,在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只能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所辖关区各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但在实际货物进出口业务中,企业常常需要在所在地海关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因而产生了异地报关的需要。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方便企业的合法进出,我国海关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报关单位开展异地报关业务。
(一)异地报关备案制度的概念
异地报关备案制度是已经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取得在其他海关所辖关区报关的资格,而在有关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一般适用于自理报关单位。经批准异地报关备案的企业,除了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所辖关区各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外,还可以在备案地海关所辖关区内各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二)异地报关备案的条件
1.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一般是自理报关单位;
2.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必须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必须已通过海关年审或尚在报关有效期内。
(三)异地报关备案的程序
1.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
向报关注册地海关递交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一般情况下,只有已经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并持有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进出口企业,才能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有报关员备案的还需《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4)企业管理类别通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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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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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海关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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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
海关统计资讯网
海关信息网
中国通关网
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
海关总署电话:走私举报:010- &&廉政举报:010-
直属海关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
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
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
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
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
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
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
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
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
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督。对进
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
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
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
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
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
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
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
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
(附件一)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
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
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
审核无讹,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
  (四)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
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
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第五条
专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国务院有关部
、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
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
出口总公司、省、市、自治区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
准书》连同由签约单位签章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
记手续。并由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其料、件进口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合同登记验放。
  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规定交验出口
货物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
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
建立专门账册,经营单位应在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向海关报核。对生产周
期长的,经海关核准,可每半年填写《进口料件使用表》向海关报送一次
。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核查,有关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如实报告情况
,并提供便利。
  第七条
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填写《登
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进(出)口地海关如实申报
  第八条
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其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
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部、委、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
,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
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
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交验进口审
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准内销。
  第九条
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
,应持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进
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按规
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承
接委托进料加工业务,应建立专门账册,以备海关核查,海关实行对加工
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双轨核销制。对具备保税工厂条件的乡镇企业,可申请
建立保税工厂,海关按保税工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为储存备料加工进口料、件,
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
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料、件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
进口的料、件在1年内提取使用或加工成品出口时,按其实际去向和加工出
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第十二条
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
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
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
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先不予征税。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
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免予办理进口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料、件,如有调拨加工出口的,接
收料、件的企业应当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见附件二)
,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其中1份由调入地海关留作备案和核销,l份退给
接收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由其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
  第十四条
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
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出口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
意后可以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五条
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
、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
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为便利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开展进口料、件的加工、
出口业务活动,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出关员驻企业进行监管。上述单
位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其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
、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包括将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进
料加工贸易性质,不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申
报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擅自出售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免税的货物以及其
他具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
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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