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率问题的问题

您好,欢迎来到华财会计
400-605-1919
全部服务分类
您当前的位置:&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重要问题,这篇文章讲全了!
编辑:华财会计
  1、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从5月1日起&这里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确认。
  2、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以上规定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在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4、某一般纳税人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5、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应当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6、开票软件升级到了最新版本,税收分类编码还显示17%或11%的税率吗?
  答:5月1日之前税收分类编码还是显示17%和11%,5月1日零时进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默认显示16%和10%。
  7、开票软件升级到位后的税率默认是16%10%,怎么改成17%11%?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可用原税率开票业务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8、原来的商品编码库,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11%税率更新为10%。
  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2%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抵扣问题的相关规定仍然按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扣除率根据新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填报要求,加计扣除部分应于生产领用当期申报抵扣。
  10、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1、日后,纳税人发生补开调整前适用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自2018年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若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应根据发票分别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无需将17%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倒算16%的销售额,直接可按照发票票面内容填写,即可通过一窗式比对。
& & & & 华财会计提供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注销、、等服务,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客服,给您详细的回答。
推荐服务产品
0元注册公司
单价: 0元起
单价: 200元起
单价: 面议
单价: 面议一个小问题,关于进项税的!一个小问题,关于进项税的!零度三道杠百家号点击右上方蓝色“+关注”,与零度一起纵览天下财经。这几日陆续有读者向我问一些关于增值税的问题,感谢各位把这么专业的问题抛给我~零度不是会计出身,但在平时由于接触项目的原因,也积累了很多会计的常识,也算个江湖郎中。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则关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这也是某位粉丝的提问,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日,李总主持召了开常务会议。这次会议搞财税工作的小伙伴肯定都有印象,因为会上有一个废止和一个修改,即《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草案)》。其实,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有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本次会议的实质就是为了稳固扩大营改增的减税成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看到这则消息之后,不禁想起了很多关于增值税有趣的地方。增值税分为销项税和进项税两大部分,而进项税的抵扣复杂多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我们就拎出来一个借这篇文章与大家共同探讨。在平时的日常经营中,从事会计工作的童鞋都会经历这样的情况:公司会不定期从外部购进一些礼品或者纪念品,而这个时候就会牵扯出如何开票,进项税能不能抵扣的问题。看似简单,却一直争议不断,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首先来搞清一个问题,专票与普票的区别。抛开那些无趣的概念来说,发票本质就是一种凭证,这种凭证是在买卖物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外观来看专票有三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而普票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没错!少了抵扣联!专票只能由一般纳税人开具,可以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普票可由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但不得抵扣,说到这里对于如何开票就无需多言了。那么好,回到上面的问题。从外部购进礼品,如果取得了普票,就三个字儿:不能抵!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取得专票是怎样一个处理过程。对此很多财务人员始终搞不清楚,并非学艺不精,而是规章制度模糊,存在不清晰地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既然视同销售,那么纳税义务随即成立,就可以按照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但是如果翻开另一则文件,就会让人感到迷茫。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和财务人员就是根据这个条例选择了不抵扣。对于以上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在实际的账务处理过程中,要根据礼品的实际用途及最终去向来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假设办公室购买了礼品存放在仓库。某天,老板拿着这些礼品去陪同客户吃饭,宴席结束后将礼品送给了客户。那么这些礼品会被认定为交际应酬,而交际应酬包含在个人消费中,对于这种情况,无需有争议,不能抵扣!其实这其中的逻辑不难明白,宴请客户到底是私人事务还是拓展业务很难说得清,干脆一刀切。第二种情况,假设市场营销部要搞业务推广活动,参加活动的客户均会得到精美礼品一份。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赠送礼品无疑会对主营业务产生正面效应,首先确定视同销售,那么进项税就符合抵扣标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从销项税中进行扣除。曾经有人提出按照礼品种类来考量是否抵扣,如果是烟酒之类的一次性消耗品,就定义为交际应酬,对于非易耗品就归为可以抵扣的范畴。那么现在假设一家房地产公司举办营销活动,为每一位客户赠送价值20元的迷你装小瓶酒,难道这批酒就要归入交际应酬不得抵扣?!所以这样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显然不妥。通过上面的分析,各位应该对购买礼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制度文件很难面面俱到,此时就需要我们根据会计原理和税收原理加以分析,并从现有文件中找到支撑依据,否则就算将准则背下来也只能是徒劳。-end-零度三道杠,专注经济金融领域,纵览天下财经。喜欢的朋友记得点赞+关注,让我们共同进步!百家号:零度三道杠。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零度三道杠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名非专业不靠谱斜杠青年~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百分数税率问题_中华文本库
第1页/共6页
学大教育·菁英学园Array
Prime Academy of Xueda Education
百分数在生活中的应用(五)
(1)理解打折的意义
几折是指现价是原价的百分之几十;几成就是十分之几。如:“六折”
的含义是指现价是原价的60%,“四成”就是“十分之四”,也就是40%
(2)解决打折问题的方法
解决打折的问题,关键是先将打的折数转化为百分数,然后按照求比
一个数多(或少)百分之几的数的解题方法进行解答。
商店促销,买四赠一,这是打()折销售
一件毛衣打六折销售,比原价便宜了(
一种商品八折出售,售价是原价的(),售价是原价的()%
例1、商店出售一种DVD,原价是400元,现在八折出售,现价比原
价便宜多少元?
仿练:一台电视机原价1200元,现在商场打九折出售,这台电视机比
原价便宜多少元?
几成就是十分之几或百分之几十,三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解决成数
问题可以转化为解决百分数问题,然后按照百分数问题的解法解答。
第1页/共6页
寻找更多 ""(深海里的鱼)
第三方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税率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