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不达标,又没和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会签订任何服务合同,现有小区成立自治行服务部(或中心

& 因为业主委员会没成立所以居委会就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有法律效力不?
因为业主委员会没成立所以居委会就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有法律效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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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需得到业主的授权,否则是无效代理,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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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需得到业主的授权,否则是无效代理,合同无效
那要看你们同不同意啊..不同意肯定有咯.
居委会需得到业主的授权,否则是无效代理,合同无效
物业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除非物业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导致业主受伤,否则,物业没有责任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知道了作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更重视和谨慎地使用这些权利,希望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中最重要、和业主利益关系最密...
订金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定金才是一方反悔就不退的 这个案子属于表见代理 要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现在你们明确表示不接受合同是完全可以要求退款的 装修公司的什么20%赔偿就...
这个扯不到法律那里去,反正到期了人提点要求很正常,如果在合同期内他这样讲是不对的,但是到期了就不好说了,人也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不租给你
风险高,业主要反悔的话受伤的就是您,最好跟业主签,首先核实房产证,身份证。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情简介:杨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期限、物业服务费价格标准及迟延交纳物业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杨某以其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知情,以及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未达标、没有及时制止小区其他住户私搭乱建等为由,拒不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因此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律师解答:物业公司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生活中,常见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不交或迟交物业费,一旦诉诸法律,除非业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否则业主的主张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可,不免导致业主处于被动的局面。关于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都有哪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不能以本人不知情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该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以上规定,只要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就符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业主无权以本人不知情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第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物业公司虽不具有执法权,但如果发生住户违建、侵占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从以上规定看,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违法行为有制止的权利,但并无强制纠正及行政执法权。本案中,杨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制止住户私搭乱建,导致其生活受到影响,并因此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而拒交物业费。就这些问题,杨某可以通过与邻居协商、要求物业公司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因此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义务。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是由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敏律师发起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团队成员,毕业于瑞典隆德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知名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服务境内外商事客户,包括外商投资、金融机构、房地产、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等,我们着眼于客户的利益,在公司经营、投资决策等方面及时提供法律支持,助力企业发展。联系方式:3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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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和业主签的合同有效吗
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和业主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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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到期后,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而是绕过业主委员会与小区部分业主签订合同,请问该合同是
物业公司服务到期后,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而是绕过业主委员会与小区部分业主签订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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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延期,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授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合同。未经过业主大会程序的物业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您好,合同无效。部分业主对物业的选择无效。需要业主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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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发布时间: 10:58:08
  2009年,呼和浩特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xx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xx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照《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规定的甲级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实现目标管理。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日,该住宅小区业委会在回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日,业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及程序达成共识。4月12日公布以入户调查、电话联系方式公开选聘物业公司的投票结果,所有选票交由所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存档。4月14日,业委会发布关于考察投标物业公司的通知。4月20日召开“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大会”,由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投票并进行公证。4月21日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招标结果为xx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4月22日该小区业委会与xxxx物业公司签订《试用期物业服务合同》,又于7月28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xx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回民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xx物业公司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该条款系合同双方对合同终止情形的约定,按照该约定,小区业委会成立,原物业公司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即终止。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及时如数的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现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原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合同义务。故依法判决:原物业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xx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原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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