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17外贸出口退税图解已申报退税额已进帐,现税务局说单位不付,要求返还退税,请问这一笔进项还能抵扣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高原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进项税额=-------------------×退税率
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税务机关负责。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补交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以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和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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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第一节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依据及概念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2.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机管理  三、有关新办企业、小型企业的退(免)税计算  第二节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免、抵、退”税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三)其它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二、免抵退税申报方式   三“免、抵、退”税申报软件操作要点(基础数据录入)   (一)免税明细数据录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二)退税明细数据录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2.《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方面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五、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免、抵、退”税的填列要求  六、“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疑点及处理方法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要求  (二)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三)视同内销货物及补征税的规定  (四)退运补税证明的办理  (五)审批后退税资料的返还接收注意事项和保管要求。  第二节 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一、 进料加工业务的单证办理  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 来料加工业务的证明管理  四、 其他单证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第一节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依据及概念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凡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日起,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  “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目前,我们采用“实耗法”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最大值为100%。  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机管理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按生产企业申报的免税明细中贸易方式属于“运保佣”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之积计算的抵减额;  6、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三、有关新办企业、小型企业的退(免)税计算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我省确定的小型企业的标准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    第二节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管理工作,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要内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持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和退税申报手续。本节主要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规定、申报方式和申报表的填报口径及要求。  一、“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一)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 ,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金的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有关数据必须保持一致,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5、由于我市征管软件和出口退税软件的特殊性,以上资料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需报送至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部门)。  (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或者《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等资料后,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凡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即使当月无出口货物免税、退税的申报,也必须申报此表及电子数据。  5、进料加工手册登记信息电子数据;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关于退税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1)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自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3)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②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③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5)国税函[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三)其它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1、2两项所要求的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它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它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协议)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内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二、免抵退税申报方式  出口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方式分为电子申报和纸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的系统工程,涵盖生产企业退(免)税数据的申报、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建立科学、严密、高效、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对发展对外贸易、防范打击骗税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出口货物退(免)税一直使用纸质申报表,随着出口货物退(免)税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网络化管理的新需求,借助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充分利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电子数据,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同时申报到税务机关。相应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关于一般申报程序和简易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目前省局统一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出口企业在电子数据申报时,同时报送退税凭证(“一单二票”和“一单一票”)。其中,外贸企业为报“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生产企业为“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采取备案管理,年终清算时实行总额控制。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④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免、抵、退”税申报软件操作要点(基础数据录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算化申报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和退税申报的各种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可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申请表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申报分免税数据录入和退税数据录入,要求如下:  (一)免税数据录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  该申报表根据申报期内已开具并已作出口销售处理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报关单有关内容等资料进行免税明细申报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A.“主表”发票部分主要包括:  (1)所属期:根据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申报月份填报。  (2)申报序号:自动生成,6位,序号要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出口发票号码:按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填报,目前发票号码为7位(系统允许录入12位)。当“贸易性质码”为“98运保佣”时,“出口发票号码”可由用户自行编号,既可按运保佣逐笔录入,也可汇总录入。  (4)出口日期: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专用发票上的出口日期录入,必录。  (5)贸易性质码: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贸易性质填报,可点击右边的箭头后选定,必录。  (6)发票总金额(¥):共13位(包括小数点,保留两位小数),必录。当“贸易性质码”为“98运保佣”时,本字段应以负数反映。  B.“从表”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部分主要包括  (1)序号:同一出口发票项下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4位。  (2)报关单号码:为12位或21位,必录。目前,企业应录入12位,即9位海关编号+0+项号。对于海关编号已18位的报关单,应取后9位+0+项号。何时录入21位,待税务机关通知。  (3)代理证明号:位数最大20位,目前一般录入12位,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的情况下,本字段必须录入。  (4)商品代码:对照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从常用商品码库中选择。  (5)商品名称:根据商品代码自动带入。  (6)计量单位:根据商品代码自动带入。  (7)出口数量:根据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实际出口数量录入。  (8)外币代码 :按出口报关单上的外汇代码填报,可点击右边的箭头后选定。  (9)外币币别:根据外汇代码自动带入。  (10)外币金额:按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金额录入。  (11)汇率:按出口企业记账汇率填报。  (12)报关单金额:系统自动计算。  (13)美元汇率:按规定的汇率录入。  (14)美元金额:系统自动计算。  (15)发票金额(¥):根据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发票金额录入。当“贸易性质码”为“98运保佣”时,“发票金额(¥)”自动带入,均以负数反映。同一所属期内,该“发票金额(¥)”的合计数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免税销售额”一致。  (16)征税率:根据商品代码带入。  (17)退税率:根据商品代码带入。  (18)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从表”中“发票金额(¥)”×(征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运保佣应参与计算不予抵扣税额,以负数出现。此栏金额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一致。  (19)应预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发票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不能人工录入。  (20)进料手册号:从已登记的进料加工手册号中选择。  (21)计划分配率:根据选择的进料加工手册号带入。  (22)组成计税价格: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从表”中“发票金额(¥)”×计划分配率。  (23)免抵退税抵减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4)实际免抵退税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应预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抵减额。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该申报表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明细数据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  (2)序号:序号要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证明编号: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的证明编号。  (4)出具证明年月: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证明的时间。  (5)免抵退税扣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  (6)不予抵扣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此栏金额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金额的绝对值相一致。  (二)退税数据录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出口企业在规定申报期限前将收齐的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或者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等资料],配齐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企业根据退税凭证进行退税申报的录入,在录入报关单号或代理证明号后大部分的字段系统会自动将免税申报时的报关单相应内容带入,用户应对照退税凭证逐一核对,对空余的字段,如外汇核销单号等再要补录入,确保退税申报准确无误。  2.《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要将有关栏目的数据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中填报,作为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依据。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  (1)所属期:申报年月的所属期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2)内销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内销货物金额填报。  (3)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税货物金额填报。  (4)免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  (5)出口货物征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出口货物金额填报。  (6)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  (7)销项税额合计: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填报。  (8)进项税额发生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发生额填报。  (9)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填报。  (10)不予抵扣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填报。  (11)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  (12)进项税额合计: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合计数填报。  (13)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  (14)调整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查补税款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15)免、抵、退应退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应退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上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抵、退审批通知书》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16)应纳税额:根据本表计算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本表是由申报系统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和“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有关数据自动产生的,具体填报要求(数据钩稽关系)如下:  (1)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出口销售额(人民币)的合计数。  (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栏目的合计数。  (3)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的合计数。  (4)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本表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5)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销售额乘退税率栏目的合计数。  (6)免抵退税扣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免抵退税扣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7)内销货物销售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明细填报”中“内销货物销售额”及“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二栏合计数。  (8)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销项税额栏。  (9)进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进项税额发生额栏。  (10) 上期结转抵扣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上期留抵税额-调整上期留抵中税额的合计数”。  (11)上期批准应退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免、抵、退应退税额”栏目。  (12)应纳税额:本表计算、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抵扣税额+上期批准应退税额  (13)免抵退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的合计数。  (14)本月应退税额:根据本表计算确定。计算公式:  ①如第12栏“应纳税额”≥0,则:  本月应退税额=0  ②如第12栏“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第13栏“免抵退税额”,则:  本月应退税额=第12栏“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第12栏“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第13栏“免抵退税额”,则:  本月应退税额=第13栏“免抵退税额”  (15)本期免、抵税额:根据本表计算确定。计算公式:  ①如第13栏“免抵退税额”- 第14栏“本月应退税额”> 0,则:  本期免、抵税额=第13栏“免抵退税额”- 第14栏“本月应退税额”  ②如第13栏“免抵退税额”- 第14栏“本月应退税额”= 0,则:  本期免、抵税额=0  (16)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根据本表计算确定。计算公式:  ①如第12栏“应纳税额”绝对值>第14栏“本月应退税额”,则: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第12栏“应纳税额”- 第14栏“本月应退税额”  ②如第12栏“应纳税额”绝对值= 第14栏“本月应退税额”,则: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  四、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方面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1、免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出口专用发票的开具,应尽可能做到与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  对于个别确实未能一一对应的,分两种情况:①多张发票对应单张报关单的,建议视为一张发票汇总录入,即“发票号码”选择一个主要的号码(金额最大的)录入,“发票总金额”以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录入;②单张发票对应多张报关单的,与单张发票对应单张报关单(多项)的情形一致,正常录入。但是,要注意,在主表的“发票总金额”拆分为从表的“发票金额”时,保持“发票总金额”等于“发票金额”之和。例如:     点击按钮“是”,对同一发票继续增加另一报关单数据:     对照关单内容 ,录入各字段数据:    点击屏幕右上角按钮“保存”,出现:    点击按钮“否”,开始新增第二张发票的免税数据:    (2)“出口日期”根据该发票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输入。  一般,只要免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操作正确,在以后的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时,录入符合退税申报条件的出口报关单号:    回车后即将原免税录入的内容调取出来:      补录入外汇核销单号等字段,检查无误后,点击屏幕右上角按钮“保存”,出现:     点击按钮“否”,开始新增其他报关单的退税数据;点击按钮“否”,退出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的操作。  特别之处在于:对于我们上述案例的单张发票对应多张报关单的情形,在第二张出口报关单符合退税条件,作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时,录入出口报关单号,回车后出现:    此时,应将出口日期修改为第二张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正确的出口日期,补录入外汇核销单号等字段,检查无误后保存数据。  (3)从表中的“报关单号码”,目前,应录12位,录入规则是9位海关编号+0+项号。对于取得的海关编号为18位的出口报关单,应按后9位+0+项号录入。何时录入21位,待国税机关统一布置。  (4)从表中的“外币金额”应按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录入,“美元金额”是指FOB价的“外币金额”折合成美元的金额。对于出口报关单上“成交方式”一栏注明为CIF价的,不可直接录入,而应扣除关单上“运费”和“保费”栏注明的金额或费率后录入。    (5)主表的“发票总金额”,是指开出的出口专用发票在出口销售收入帐上的人民币金额,从表的“发票金额”是指出口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某项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收入帐上的人民币金额。如果单张发票对应单张报关单,而且,报关单上仅一项货物,则两个金额应该是一致的。而从表的“报关单金额”是根据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和外币汇率计算的人民币金额,它只是折算报关单美元的依据,不要求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    (6)从表中的“出口数量”是指出口报关单上“数量及单位”栏注明的数量,而非出口专用发票上的数量。  (7)从表中的“征税率”、“退税率”不得改动。正确的操作是:  ①对照出口报关单上“商品编号”栏注明的商品编码,打开商品码库(之前,应确保商品码库已更新为最新的商品码库),选择正确的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中。  ②在基础数据录入里,点击“商品代码”栏向下的黑箭头,选择欲录入的商品代码,回车后即带出对应的商品名称、征税率、退税率,不得改动。              2、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必须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原始凭证,才能操作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  (2)之前已作免税明细数据申报的出口货物,而后发生了部分退运,取得的出口报关单上已由海关注明退运数量、金额,对于此情形的出口报关单,在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之前,应开具红字的出口专用发票并录入免税明细数据。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时,输入12位报关单号码,回车后对外币金额进行修改,以原外币金额减去退运金额后的实际出口的外币金额录入,相应修改美元金额;接着,必须对发票金额进行修改,以原发票与红字发票的金额正、负合计数录入,回车,重新计算免抵退税额,最后补录入关联发票号。例如:  ①先在免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中录入红字发票    ②在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报关单号码,回车    ③补录外汇核销单号,修改数量、外币金额、美元金额和发票金额,回车重新计算,最后输入关联发票号    (3)申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明细,应确认进料加工手册号(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已向或将于本所属期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否则,退税明细数据经计算机审核后出现:该进料加工的海关登记册号(*************)尚未办理登记(S318疑点)。  如果原先登记的进料加工手册,由于合同变更,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发生了变化,出现此情形,应维持原登记的计划分配率不变,不得撤消原申报,修改后重新申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否则,退税明细数据经计算机审核后出现:申报的计划分配率与进料加工登记中计划分配率不符(S321疑点)。  进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退税明细数据录入,每一条数据都应仔细、规范操作,对于有数据关系制约的字段,应回车到最后一个字段。如果光标尚停留在中间字段时,不可点击“保存”按钮。否则,退税明细数据经计算机审核后出现:退税数据中属进料加工数据的计算关系不正确(S320疑点)。  五、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免、抵、退”税的填列要求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的栏次应保持以下数据关系:  1、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当月开具外销发票并入帐的所有出口免税销售额,不论是否属于可退税贸易性质。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0栏“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  2、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3、“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可以填入 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其他”栏内。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第5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4、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报退税部门上月审批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六、“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疑点及处理方法  “免抵退”税电子审核过程中产生疑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出口企业办税人员未能熟练操作“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有关申报字段(数据)未按规范要求录入。因此,办税人员应了解“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疑点的产生原因及处理方法,以便尽量减少申报数据录入工作的差错,提高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通过率。  下面对常见的审核疑点分别按审核基本原则、产生原因、调整方法作介绍:  1、出口报关单号(***)发生重复申报(疑点代码:S302)  (1)审核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中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应唯一。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出口报关单号码填写错误或数据录入错误。  ② 出口报关单只报一笔出口,而由于出口企业划细核算,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将一笔出口分开录入进行退税申报。  ③ 其他原因。  (3) 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出口报关单号码填写错误或数据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因出口企业划细核算将一笔出口数据出口分开录入进行退税申报的,经核实后人工挑过。  2、本期申报的代理出口证明号发生重复(疑点代码:S303)  (1)审核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中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应唯一。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填写错误或数据录入错误。  ② 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只报一笔出口,而由于出口企业划细核算,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将一笔出口分开录入进行退税申报。  ③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填写错误或数据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因出口企业划细核算将一笔出口数据出口分开录入进行退税申报的,经核实后人工挑过。  3、数值项的计算关系不正确(疑点代码:S305)  (1)审核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中的数值项应满足如下计算关系:  报关单金额=外币金额×汇率  美元金额=报关单金额÷美元汇率  应预免抵退税额=发票金额(¥)×退税率  不予抵扣税额=发票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发票金额(¥)×计划分配率  免抵退税抵减额=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实际免抵退税额=应预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抵减额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数据录入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在录入过程中某些自动生成的字段未“回车”确认)。  ②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数据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4、申报的发票人民币金额(***)和美元金额(***)的比率超过范围(疑点代码:S30A)  (1)审核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的发票人民币金额与美元金额的比率应在接近于美元汇率。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录入的发票金额不正确。  ②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出口企业录入正确,经核实确属到岸价的因素,可人工挑过。  5、该商品不是基本商品代码(疑点代码:S314)  (1)审核基本原则。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中的商品代码应使用基本商品代码,而不应是大类或中类商品代码,即码库中相对应商品代码的基本商品标志应不为空。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商品代码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是按照海关报关单上商品代码录入的,但总局已经将海关商品代码作了扩展,原商品代码为非基本商品代码。  ③ 企业使用的商品代码库不是总局新下发的商品代码库。  ④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总局对海关商品代码作了扩展的,企业应使用扩展后的商品代码,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可将原数据订正。  ③ 如果使用了错误的商品代码库,如果数据较少,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后进行订正;如果数据较多,可以退回退税申报数据,让企业更换商品代码库后重新录入重新申报。  6、申报的征税率(***)与商品码库中规定的征税率(***)不等(疑点代码:S316)  (1)审核基本原则  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的征税率应与总局在的商品代码库规定的征税率一致。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征税率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企业使用的商品代码库不是总局新下发的商品代码库。  ③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如果使用了错误的商品代码库,如果数据较少,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后进行订正;如果数据较多,可以退回退税申报数据,让企业更换商品代码库后重新录入重新申报。  7、申报的退税率(***)与商品码库中规定的退税率(***)不等(疑点代码:S317)  (1)审核基本原则。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的退税率应与总局在的商品代码库规定的退税率一致,或者低于总局规定的退税率。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征税率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企业使用的商品代码库不是总局新下发的商品代码库。  ③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如果使用了错误的商品代码库,如果数据较少,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后进行订正;如果数据较多,可以退回退税申报数据,让企业更换商品代码库后重新录入重新申报。  8、该进料加工的海关登记号(***)尚未办理登记(疑点代码:S318)  (1)审核基本原则: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如果是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则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应已经到税务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码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在该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码录入错误。  ③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该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码录入错误的,原手册号码作废后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9、进料加工数据计算关系不正确(疑点代码:S320)  (1)审核基本原则。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如果是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则该数据的计算关系应满足如下计算关系:  组成计税价格=发票金额(¥)×计划分配率  免抵退税额扣减额=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实际免抵退税额=应预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10、申报的计划分配率与进料加工登记中的计划分配率不苻(疑点代码:S321)  (1)审核基本原则。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如果是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则该数据的计划分配率应等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数据中的计划分配率。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码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计划分配率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③ 在该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码录入错误。  ④ 在该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计划分配率录入错误。  ⑤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进料加工手册号码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计划分配率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③ 在该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码录入错误的,原手册号码作废后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④ 在该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计划分配率录入错误,原手册号码作废后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11、免税明细电子信息中无此出口发票号(***)(疑点代码:S330)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和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时,免税申报数据应与退税申报数据中的出口发票号码保持一致。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进行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写错误或数据录入错误。  ②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写错误或数据录入错误。  ③ 出口企业未就该出口发票号码向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  ④ 征税机关尚未将该出口企业的免税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机关。  ⑤ 其他原因。  (3) 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进行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写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人工挑过。  ②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号码填写错误或数据录入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进行订正。  ③ 出口企业未就该出口发票号码向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的,作补免抵退税计算处理。  ④ 征税机关尚未将该出口企业的免税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机关的,等该信息由征税机关传递后再重新审核。  12、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无此报关单号(***)(疑点代码:S335)  (1)审核基本原则。出口企业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时,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号应包含在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报关单号码录入错误。  ②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录入正确,但未及时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核对并提交(报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③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出口报关单号码录入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订正调整。  ② 出口企业应及时通过“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核对并提交(报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13、申报商品码(前8位)与海关数据中的(***)不等且申报的退税率大。(疑点代码:S338)  (1)审核基本原则。出口企业以海关报关单作为出口凭证进行退税申报时,其申报的商品代码(前8位)应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对应的商品代码相一致。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商品代码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总局下传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海关报关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  ③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总局下传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海关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属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错误的,经发函核实后,进行人工跳过。  14、申报的美元离岸价与海关电子数据中的美元离岸价之差超过规定范围(疑点代码:S339)  (1)审核基本原则。出口企业以海关报关单作为出口凭证进行退税申报时,其申报的美元金额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对应的美元离岸价之差应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美元离岸价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  ② 总局下传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海关报关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  ③ 系统审核规则配置中,出口美元离岸价之差的规定范围不合理。  ④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填写错误或录入错误的,经核实后,将原数据订正。  ② 总局下传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海关报关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属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错误的,经发函核实后,进行人工跳过。  15、总局代理出口证明数据中无此代理出口证明号(疑点代码:S340)  (1)审核基本原则。出口企业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时,申报的代理出口证明号应包含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录入错误。  ② 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与实际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符,主要是指代理出口证明出具的税务机关录入错误或数据传递过程中发生错误。  ③ 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滞后,即可能在以后几个月内传递。  ④ 其他原因。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录入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订正调整。  ② 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与实际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符的,可以发函调查,回函证明真实后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③ 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滞后的,等电子信息到达后再进行电子审核。  16、申报数据与电子信息中的贸易性质不一致(疑点代码:s352)  (1)审核基本原则  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数据中贸易性质码应与海关电子数据相对应的贸易性质一致。  (2)产生原因  ①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贸易性质码录入错误。  ②海关电子数据中的贸易性质码与实际不符。  (3)调整方法  ①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贸易性质码录入错误的,经检查核实后订正调整。  ②海关电子数据中的贸易性质码与实际不符的,经核实后可人工挑过。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要求  1、出口企业应及时在电子口岸网“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报送提交,在报送前一定要保证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准确无误。请各出口企业具体负责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操作人员,在拿到报关单后,应仔细核对出口额、出口数量、海关编码等有关信息,在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  2、对经退税审核两个月以上无电子信息的报关单,企业要及时与海关进行联系(热线值班电话:海关总署信息中心010-;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  3. 对于遗失的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也要在申请补办前,跟预录信息核对后及时提交。发现有信息不符的,应不作提交,并及时跟海关联系改单。特别应注意:不要仅仅提交一般贸易的报关单信息,来料加工贸易的报关单信息也要提交。  (二)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1)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一定要在出口货物报关之日起90天内申请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2)申请办理的理由只能是国税发〖2004〗64号文及国税发〖号文所规定的情形。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②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③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视同内销货物及补征税的规定  1、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视同内销货物及补征税的规定  (1)从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3)自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4)对在上一年度退税申报结束后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即最终审核不同的出口货物),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  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应补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税税率-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对上述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四)退运补税证明的办理  超过一年的退运,一般不办理《退运补税证明》或《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由海关按一般货物进口处理。一年内的退运,要由相关人员确认,退运货物是作为一般货物进口,还是交保证金退关修理复出口,还是真正退运;前两种情况不需要办理《退运补税证明》或《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需要办理的外贸企业《退运补税证明》、生产企业《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企业一定要在申请退运的数量、申请退运的报关单号码等仔细核对,并且注意,申请退运数量不能超过申报退税的数量,也不要去修改由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  (五)审批后退税资料的返还接收注意事项和保管要求  1、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原始资料,经退税审核、审批后,由主管退税机关将申报退税原始资料返还各出口企业,并要求企业办税员签收。  2、出口企业应对经退税机关返还的每份申报退税原始凭证上,均加盖“已申报退税”章。  3、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制定申报退税资料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按照会计资料归档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4、出口企业必须建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存放场所。严格对退税资料的查询手续,严禁对已申报退(免)税资料的抽取及外借,以防止资料的丢失,负责,责任由企业自负,并对由此造成骗税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税务机关有权对已返还给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进行检查,如出口企业拒不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 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需要办理的单证、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2)生产企业购买国内免税原材料及其它一些特殊货物,用于加工、生产产品出口,须比照进料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应提供《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与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除以上单证、证明外,有时还需要办理其它单证、证明,如:《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审批表》等。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  为了使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能够更好的衔节,保证国家退(免)税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目前国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实耗法”进行管理。  1、生产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必须在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一方面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另一方面,出口企业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如计划分配率&1,则计划分配率=1  2、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并进行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出口货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扣减额和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当期免抵退税扣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生产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对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必须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前将该手册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按月或集中一次,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内容,按规定逐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的当月应如实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剩余边角余料金额、间接出口总值,并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册免税核销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算确定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并对已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扣减额”和“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进行调整,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金额-其它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它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它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核通过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补开免抵退税的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  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征税率-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  4、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  (1)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一方面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另一方面持以下资料每月到主管接收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①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②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电子信息。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是的填报要求:  ①进料登记手册号: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②币别代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约定的币别;  ③计划进口总值: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约定的“进口总值”;  ④计划出口总值: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  ⑤计划分配率:根据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进行计算(计算机会自动计算)。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如计划分配率&1,则计划分配率=1;  ⑥手册有效期: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手册有效期,以年月日表示;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的办理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的同时,还应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表4-1-1)的填报内容如下:  (1)进料加工手册号:申报退税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3)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申报退税出口货物的出口总值与对应已备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计划分配率”的乘积;  (4)征税率:申报退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  (5)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动产生。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审核、出具  主管接收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上报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和电子数据按规定进行审核。  (1)对出口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中“进料加工手册号”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审核,审核其“进料加工手册号”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号码是否一致。  (2)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出口货物退税进行审核的同时,根据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明细数据,对其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不同手册号,分别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表4-1-2)。  (三)《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的办理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的申报  (1)生产企业必须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前将该手册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按月或集中一次,根据《进料口货物报关单》上内容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表4-1-3),并附报如下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  ①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  ②进口合同原件;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a、出口报关单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  b、进料登记手册号:进口报关单上已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c、进口商品代码:进口报关单号对应的进口商品代码;  d、进口商品名称:与上面 “进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名称;  e、计量单位:与上面 “进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计量单位;  f、进口数量:与报关单号相对应的进口商品数量;  g、币别代码:报关单上的进口商品币别;  h、外币到岸价:报关单上相应的进口商品的外币金额;  i、外币汇率:企业购进进口料件时所使用的外汇人民币汇率,应与帐面数一致;  j、人民币到岸价:根据外币到岸价和外币汇率计算;  k、美元汇率:企业购进进口料件时所使用或所对应的美元人民币汇率;  l、美元到岸价;根据人民币到岸价和美元汇率计算;  m、海关实征税额:进口料件海关实征的关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n、合计:为人民币到岸价加上海关实征税额;  o、缴款书号码:向海关缴纳关税及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2、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申报  (1)生产企业在一本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在海关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①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②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③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④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  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附表4-1-4)及所生成的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填报内容如下:  ①进料登记手册号:申请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必须是已登记备案的手册号;  ②间接出口总值:用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加工间接出口总值:本手册间接出口的人民币合计金额;  ③剩余残次成品:用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未出口的剩余残次成品的人民币金额;  ④剩余边角余料:免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出口后,剩余边角余料的人民币金额。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通过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3、《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的审核、出具  (1)主管单证审核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后,对其所报资料进行审核:  ①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所核销的手册号是否与企业申请核销的手册号一致;  ②间接出口货物总值与间接出口报关单上合计数金额、以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记录的间接出口总值是否一致;  ③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上的单耗计算)为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是否一致。  ④是否有已进口料件结转到其他手册上再复出口的情况,如果有,应将结转到其他手册上的进口料件金额从已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中扣减。  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上的项目、金额、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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