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捡手机索酬:拾得遗失物与不当得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问】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法问】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检察日报百家号(点击查看详情)原标题索酬2000元未果怒摔捡来手机引发网上热议关于拾物索酬行为的法律追问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据媒体报道,6月19日,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中年妇女备受舆论道德谴责。无独有偶。今年1月,一个“丢狗半月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记者就此梳理了相关法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09条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检察日报北京6月25日电)本文为检察日报刊载的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为“检察日报”,特此感谢。更多精彩资讯请查看↓↓↓检察日报新闻客户端检察日报社新媒体出品文字丨高歌编辑丨张雪卉联系邮箱丨猜你喜欢Word天呐~又一波“神作”新鲜出炉,怒赞萌娃们突破天际的想象力哈哈哈!萌娃笔下的检察官爸妈竟然是这样……快来为你喜欢的作品打call重大改革!最高检:监狱检察方式改“派驻”为“巡回”,8省区市将开展试点【独家连线】“六问”南京猥亵女童案,看了这些答案你还纠结吗?(附防性侵视频)颁奖啦!谁摘走了“最美检察风景”奖杯和万元大奖?(视频+图集+H5)(点击查看详情)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检察日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点赞检察好声音 推送反腐正能量。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把你最喜欢的栏目添加到这里来哦
大妈捡手机索酬: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澎湃新闻 问政
本文原标题:《普法丨由大妈捡手机索酬说法: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据媒体报道,6月19日,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中年妇女备受舆论道德谴责。无独有偶。今年1月,一个“丢狗半月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记者就此梳理了相关法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09条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标题:索酬2000元未果怒摔捡来手机引发网上热议 关于拾物索酬行为的法律追问  )转自:中国普法 视频来源网络来源:检察日报审核:齐守文、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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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APP下载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九大债行
据媒体报道,6月19日,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中年妇女备受舆论道德谴责。
无独有偶。今年1月,一个“丢狗半月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小编就此梳理了相关法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09条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
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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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普法丨由大妈捡手机索酬说法: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据媒体报道,6月19日,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中年妇女备受舆论道德谴责。无独有偶。今年1月,一个“丢狗半月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记者就此梳理了相关法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09条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标题:索酬2000元未果怒摔捡来手机引发网上热议 关于拾物索酬行为的法律追问  )转自:中国普法 视频来源网络来源:检察日报审核:齐守文、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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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APP下载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然而在南京地铁上却发生了一幕拾金而昧的事情。一名乘客的手机落在了地铁上,被另外一名乘客捡到后,竟向失主索要三千元才能归还手机。无奈之下,失主报警,警方找到了捡拾手机的乘客,耐心劝说之后将手机归还给了失主。8月7日15时许,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玄武门站派出所民警接到了乘客赵女士的报警,赵女士在地铁一号线迈皋桥站乘车时,将一部iPhone6s Plus手机不慎丢失。手机丢失后,赵女士用另外一台手机给丢失的手机发了一条信息,希望捡到手机的人可以归还。很快,赵女士就接到了自己手机打来的电话,在电话里对方表示需要赵女士汇去3000元才能将手机归还。因为赵女士的手机里存有非常重要的客户资料,但又怕对方是骗子,给了钱不还手机,心急如焚的赵女士只能拨打电话报警。得知这一情况后,民警一边安慰心急如焚的赵女士,一边迅速开展工作。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民警发现赵女士在下车的时候,因拥挤不慎将手机掉落在站台,随后手机被一名男乘客捡走。根据男乘客的体貌特征,通过调阅男子乘坐地铁的监控录像,地铁警方掌握了当事男子的行动路线。通过调查走访,最终确定查找捡走手机的乘客是南京人王某,住在尧化门附近。随后,地铁民警立即带领赵女士驱车前往王某的居住地,找到了正要外出的王某。民警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指出他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立即予以返还。王某当场就将手机归还给了赵女士,完璧归赵。赵女士对民警及时帮其挽回损失感激不已。8月8日上午,赵女士专程给地铁公安分局玄武门站派出所民警送上“敬业正直,热心为民”的锦旗。=============延伸阅读:捡到手机不要以为“赚到了”男子网吧捡到手机后据为己有,被认定为“盗窃”。近日,固阳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受害人、到事件发生地点实地勘查监控视频等方式,逐步还原整个案件事实:案发当日下午,受害人贺某某与两名同伴去网吧上网,手机放置在他使用的24号电脑桌上。16时35分,贺某某换到22号机上网,带走了自己搭在椅背上的衣服并且关了电脑。16时41分,万某来到网吧,用24号机上网。看见桌上的手机后,便拿起走出网吧。16时46分,贺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便通过网吧监控录像找到万某,万某随即将手机还给了贺某某。经鉴定价格,手机价值为1937元。综合分析整个案情,承办检察官认为万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主要原因为,在网吧这样的公共场所,一般观念认为个人物品支配范围即个人所用桌椅这部分空间。万某看到无人使用的电脑桌上放着手机而顺手拿走,是基于拾得遗失物心理,且并无证据证明万某应当知道手机主人就在附近,不可主观归罪。在完全公开场所里失物与被盗物的区别关键在于人、物分离的状态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造成。在本案中,贺某某手机的人、物分离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也是万某取得手机的客观状态。如果是万某采取鼓励或者其他吸引受害人注意力的手段让其去另外一台电脑上网,造成人机分离,趁机拿走手机,则构成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占罪。本案犯罪嫌疑人万某在贺某某找到他后,立即将手机归还,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记者 郝晨莺)(本文来源:包头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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