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金束矢要多少钱。西周时期的神话传说三十斤铜和一百支箭相当现在多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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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课后习题答案1.10章.doc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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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解释
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五声听狱讼:指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二、问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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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
A . 束矢B . 肺石C . 路鼓D . 钧金
燃气使用情况的不均匀性可根据如下的指标()判断。 A、月不均性。
B、日不均匀性。
C、时不均匀性。
居民生活用气量取决于()。 A、用气定额。
B、气化百分率。
C、居民人口数。
D、燃气性质。
为了使放大器带负载能力强,一般引入()负反馈。 A、电压。
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 《吕刑》。
《九刑》。
《汤刑》。
《禹刑》。
要回答自己适合从事哪些职业/工作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因素。 自己的职业兴趣。
自己的职业性向。
自己的技能。
自己的职业动机。
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13》 www.wenku1.com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13日期: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02:14 | (分类:默认分类)1. 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 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 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 五礼:周礼的名目。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 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 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8. 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9. 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 10. 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即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1. 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2. 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所谓犯令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13. 具五刑:秦朝死刑之一。所谓具五刑,就是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14. 御史大夫: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之一,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位比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掌管“图籍秘书”,转呈“公卿秦事”,按章“举劾”官员。 15. 廷尉: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之一,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的疑难案件。 16. 读鞠和乞鞠: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之一。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鞠,就是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 17. 失刑: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失刑是指司法官员因过失使决量刑不当。 18. 不直: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不直是指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19. 纵囚: 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纵囚是指司法官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 20. 《九章律》: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九章律》共九篇,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21. 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22. 录囚:西汉开始的司法制度,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23. 春秋决狱:汉朝的审判制度之一,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判案时的依据,开始于汉武帝。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原心定罪”。 24. 八议就是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法律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内容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功,议贵,议宾。1. 死刑奏报制度:开始于北魏的诉讼制度。死刑奏报制度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1. 《唐律疏议》:唐朝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罚典。1. 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以非法获得钱财的犯罪。他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1. 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之一。遇到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1. 秋审:清朝的会审制度之一,秋审是每年一度的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候案犯进行复核,并分类处理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复核会审的对象是:除京师外各省级上报各死刑监候案件。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免费下载文档:5.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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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实行
5.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实行
【原文】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桓公曰:“为之若何?”管子对曰:“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革贵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间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1、斤2、斸3,试诸壤土。”甲兵大足。
【译文】桓公问道:“军令已寄寓在内政上面了,齐国少有铠甲、兵器,对这事如何办?”管子回答说:“减轻罪过,让罪人用铠甲、兵器赎罪。”桓公说:“怎样办这件事?”管子回答说:“规定重罪用犀牛铠甲和一支车戟赎罪,轻罪用带有绣文的皮盾和一支车戟赎罪,小罪处以罚金,宽宥嫌疑罪。要求诉讼的再三禁阻,假如不可改变,构成讼案,双方各出一束箭,好的金属用来铸造剑、戟,在狗马身上试用。粗金属用来铸造锄、夷、斤、斸,在土壤上试用。”这样实行,铠甲兵器大为充足。
【说明】本节记录的仍然是管子和齐桓公的对话,齐桓公想要扩展军队,但又担心兵器缺乏,于是询问管子,管子出了一个主意,让犯罪的人用金钱或金属来赎罪。此令在齐国实施后,监狱里的罪犯大为减少,而国家的金属存量则大为增加。但是,这应该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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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夷:(yí移)《周礼·秋官》:“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管子·小匡》:“恶金以铸斤、斧、鉏、夷、锯欘,试诸木土。”《管子·揆度》:“夷疏满之,无食者予之陈。”《左传·隐公六年》:“芟夷蕴崇之。”这里用为锄草之类的农具之意。
2.斤:(jīn今)斧子一类的工具。一般用以砍木,与斧相似,比斧小而刃横。《管子·小匡》:“恶金以铸斤、斧、鉏、夷、锯欘,试诸木土。”《管子·形势解》:“斩削者,斤刀也。”《左传·哀公二十五年》:“皆执利兵,无者执斤。”《庄子·在宥》:“于是乎丌釿锯制焉,以釿为之。”《国语》:“恶金以铸锄,夷、斤…。”《说文》:“今,斫木斧也。”
3.斸:(zhú锄)大锄。《国语·齐语》:“恶金以铸锄、夷、斤、斸,诸壤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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