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折迁补偿最新规定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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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 & & & &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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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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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高手达人,关于房屋拆迁的几个问题
被拆迁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益镇西黄泥头(集体土地)1:谁可以提供2007年的关于房屋拆迁法律或文件(目前我只找到363号文件,是2004年的)2:有二条规定不怎么理解,望指教。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价 - 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价+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成新系数等因素折算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3。如果有合法建筑面积只有17平方米(有房产证)拿房子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4.我们老百姓在被拆迁的时候应该注意点什么?PS:以上问题不一定要全部回答,能答几条就几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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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拆迁的法律法规文件,在我的个人中心有上传的资料,可以下载。对第二十条的理解:建筑面积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关键是括号内的三个概念,安置房成本价包括了建房的建筑成本和相关的配套成本以及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而安置房建安价是指房屋本身的建筑成本造价,两个指标相减后,实际上就是房屋的配套成本、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第三个概念实际上就是原房屋本身的评估价。最后在括号内得出的数据,是原房的评估价加配套成本和相关费用也就是每平米应该给予的经济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与拆迁面积相乘后,就是给货币补偿的数额,拆迁户再购其他房屋时,支付的购房款,购买了包括了房屋本身和相关的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分号前,一层意思是,被拆迁房有个成新的问题,而新房是全新的,两者需要调整差价,另一层意思是,调换的新房按照原房面积相近的户型,在找完差价后直接调整。分号后指,按照找完差价后,计算出应补偿总额,按照新房成本价折算出可购新房的面积。拆迁户选择新房时,可以选择面积大于或小于原房的户型,找原房和新房的差价。关于你的17米房如何计算拆迁面积问题。有一个政策,拆迁房面积小于当地最小标准户型时,按照最小标准户型给予补偿或安置。最小户型标准各地情况有所不同,由当地确定。我们这的最小户型标准是建筑面积45平米。具体标准你可以问当地的拆迁办。在拆迁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注意当地普通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这是可以参照的,或者直接参照当地同类房屋,同年限的成新房屋的销售价格。如果达不到,可以暂不签协议。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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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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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1993)第146号《关于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房屋迁拆管理费,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拆迁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四、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复函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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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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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现在的房产市场中,有很多没有证的房屋,无证房屋拆迁的时候如果不给予安置补偿肯定是不妥当,但是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实施对象是房屋权利人。到底无证房屋在拆迁补偿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多少以及补偿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关于无证房屋的法律规定1、无证房屋权利归属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动产的物权。如果是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没有无权。因为无证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物权未设立,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2、无证房屋现状无证房屋面临拆迁的现象并不少,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3、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①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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