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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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信用卡诈骗的安全提示
警方提示,今年以来,假冒各大银行通过虚假网站链接向客户行骗的案件频繁出现,我行温馨提醒客户:
&&& 1、网上办理任何与信用卡有关的业务请认准我行唯一官方域名&&,切勿点击任何人通过邮件、短信或者聊天工具发来的地址链接访问网站或填写资料(网页提示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认准或域名,如果非此域名,请立即关闭网页)。
&&& 2、我行不会以手机号致电或短信邀约您调高信用额度,也不会以任何原因向您口头索取信用卡交易密码、短信动态密码和卡片背面的三位验证码,任何索取以上密码的行为均是诈骗。
&&& 若您有任何怀疑,请立即致电平安银行官方客服热线95511-2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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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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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1、《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持卡人是特殊身份,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2、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行用卡的不是持卡人。但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和虚假的财产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是持卡人。3、使用骗取、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得他人行用卡的人不是持卡人(非法持卡人)。&4、实际用卡人(不是非法持卡人)不是持卡人。&5、将非法持卡人和实际用卡人归入持卡人的解释结论不是扩大解释而是类推解释。&6、不具有信用卡“持卡人”这一特殊身份的人,不够成《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即“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不具有特殊身份的实际用卡人可以和具有特殊身份的持卡人可构成共犯,不具有特殊身份的实际用卡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持卡人恶意透支构成共犯的场合,实际用卡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1款第3项的情形,即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此时是恶意透支的共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正犯的想象竞合。  一、信用卡套现犯罪认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二、信用卡套现犯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从以上我国法律法规可知,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国家对此进行严厉打击。  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属于违法行为,国家依法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大家切莫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知法犯法。对于信用卡套现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可到法律快车进行咨询。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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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的现象是屡见不鲜,作案手法花样百出,很多时候让人防不胜防。那么2018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2018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2018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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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优质问答
透支金额达到较大时,超过3个月经催告拒绝偿还时,构成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仅需要还钱,承担滞纳金,而且判罚金,判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好:信用卡透支不还的三大后果:一催缴
催缴是指在你在银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未将还款金额存入信用卡帐户银行会通过各种手段向你发起还款的催促催缴一般常见的有电话催缴和信笺催缴. 二逾期记录
如果你未能在银行给你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将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存入信用卡银行会算你信用卡逾期信用卡逾期会被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污点所有银行的逾期记录都是共享的所以如果你在一个银行连续有逾期的话也别指望别的银行会给你信用卡用了包括以后申请房贷车贷等都将遭到拒绝 .
三法律处罚
信用卡逾期不还情节严重或者金额重大的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等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未还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系统,经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三个月后可能会被提起诉讼。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您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您可以与银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分期还款,如有争议您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你好,持卡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构成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持卡人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持卡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交上一笔不菲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免费咨询 快速解答信用卡诈骗罪全解析
来源:融360
  网传一男子诈骗45000元后,又因恶意透支信用卡二进宫,警方认定此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常见手段等知识,你都了解吗?
  立案标准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犯罪手段
  1、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骗子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你的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在一旁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便会将卡取走。
  2、伪造网站诱人上当。骗子将真正的银行网站进行克隆,然后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3、短信通知“亲切”指导。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骗子会“亲切”地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4、借付款之名诈骗。骗子想方设法查找到某些公司的资料后,打电话假意称要订货先付部分订金,请财务人员及时查收。一两天后,骗子再次询问是否收到货款,当财务人员回答未收到时,骗子会提供一个所谓银行的电话号码要财务人员电话核实,而这个自动接听电话接通之后,就会提醒你输入账号、密码,当骗子取得账号、密码后马上会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
  5、电话联系索要密码。骗子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受骗人把卡号和密码报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免“信用卡被冻结”。当你将相关资料告知骗子后,信用卡上的金额就会被盗。
  6、先偷窥密码再下手。当你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小偷已暗中跟踪并记下你的密码,而后伺机将你的银行卡偷走盗用。
  7、贴张“通告”诱你转账。骗子常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8、演双簧瞬间调包。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 的卡调了包。
  9、偷窥受害人个人信息。一些顾客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于是有的骗子凭其超强的记忆力,将被害人的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密码记下来,然后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将受害人的存款占为己有。
  安全常识盗刷虐我千百遍,我待卡片如初恋
  1、除了办卡诈骗,有信用卡后,所有的诈骗都是为了得到你的信用卡卡号、安全码(卡背面签名条后三位数)、有效期、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所以,持卡人要提高用卡安全意识,谨记
  2、密码设置有技巧,有“一应二可三不要”原则,并应该经常更改。
  3、刷卡消费卡不离眼,手遮密码,保留单据。妥善保管交易单据,如发生重复扣款等异常情况,可凭交易单据和对账单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如已取消刷卡交易改用现金付款,应要求商户撕毁刷卡签购单并保管好现金付款凭据。
  4、开通手机短信实时账户信息变动通知。虽然可能需要支付几元钱/月,但是考虑到可以非常有效的了解账户是否被盗刷,还是建议开通。
  5、如果发现被盗刷,立刻报警,立刻通知银行冻结卡,立刻致电通讯公司查询情况,所有通讯过程一定要找个安静空间全部录音,留作证据,随后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看是否有其他被办卡、被盗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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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原)【疑问】关于信用卡诈骗【法考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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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关于信用卡诈骗
一、拾得卡使用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观点:“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没有认识错误,也即主观上认为是拾得的卡,客观上的确是拾得的卡。甲以为自己盗窃了他人的卡,客观上是他人遗失的卡,不适用该规定。”[疑问]比如甲在公交车上看到前方座位缝隙有一张信用卡,以为是坐在前面那人掉的,其实是之前的乘客遗漏的,甲拿到这张卡到ATM机上使用。甲主观上以为盗窃他人的卡,客观上是拾得他人的卡,主客观不一致。①客观上是拾得行为就认定为拾得;②根据盗窃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在侵占上主客观一致,认定为拾得的侵占行为。那拾得卡到ATM机上使用不是应该适用司法解释定信用卡诈骗罪吗?二、盗窃卡使用甲想盗窃乙伪造的卡,实际上偷到乙真实有效的卡,甲不知是真卡,然后对银行职员使用。对此不适用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盗窃行为不重要,其中的使用行为适用第196条第1款中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疑问]甲有盗窃的故意,且也盗窃到卡,虽然卡的种类不是甲预料的,但是盗窃假卡与盗窃真卡一样是侵犯财产法益,应认定为盗窃卡并使用,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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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刘凤科讲的课程当中并没有说定位盗窃罪也是错误的,只是观点不同而已,考试的话一般来说客观题他都会有个前提:按照司法解释甲的行为应该评价为什么罪这样的,主观题把两种观点分析写出来就行了,没有必要去纠结,两种观点没有错。而并不是在没有任何前提下就直接得出结论,就类似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样(只是大众认可度的一个问题,但两者又有区别,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更合理一点而已)。
至于第二个,本来也是有两种说法:一种就是像卤煮分析的那样认定为盗窃罪;还有一种就是甲本身就是以信用卡诈骗的一种主观故意去进行的一种行为(使用伪造信用卡去银行柜台取钱),然后他又实行了符合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最后则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也就是司法解释的规定(PS:因为司法解释在此处进行定罪时他是先根据根据行为人主观意识进行判断再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定罪的,可以参考一下关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是属于量刑情节还是加重构成要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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