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土地租用和土地承包有什么不同?
土地租用和土地承包有什么不同?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四川-遂宁
咨询电话:1398250****
帮助网友:1180 次
点赞人数:2 人
农村土地租用和承包有什么不同,我们租用了我们小队的一块地,租金是按年算的,合同上写的是占用,请问一下,这样算是租还是算是承包啊?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农村土地侵权我家的农村确权土地享有农村土地经营权,今年4月在我家的土地上被铁塔公司建了信号塔,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与铁塔公司签了农村土地租用合同,每年租金大概在4万左右,村委会只答应给我极少的补偿费用,请问律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村委会与铁塔公司签到合同有效吗?铁塔公司应该与谁签合同?该租金有谁享受。谢谢!
地区:四川-遂宁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2919 次
点赞人数:119 人
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具体补偿村民的数额应根据当地政策协商。如果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当面咨询。
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有什么区别?
地区:四川-遂宁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252 次
点赞人数:0 人
土地承包与租赁的区别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非本村集体成员是否有权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_百度知道
非本村集体成员是否有权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农村土地,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无偿的)承包权;  二、其他人,可以通过本村组织的公开招标等进行承包,或者从村民手中通过转包的方式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4、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6、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7、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8、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9、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采纳率:9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大家都在搜:
您的位置: &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土地承包是承包了一部分荒地来进行开垦或者作用合法的生产制造,实际中有人承包土地之后会将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那么,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可以转让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什么是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转让给他人来进行进行经营。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分享到朋友圈
其它承包知识相关知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农民外出,农村土地承包交给了别人。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农民可以说是城市建筑的主力军。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进城务工,农村土地的承包也引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了解新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才能更好的避免类似的矛盾,下面就由华律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热度:23869
土地法知识小辑一、全国“土地日”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起源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1991年国务院决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土地管理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
热度:24275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热度:35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征地拆迁法律咨询
你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等1位律师回复
政策性问题咨询政府
等1位律师回复
您好,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等1位律师回复
积极应诉,建议加微信详细解答或者电联
等2位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直达
征地拆迁指南
其它承包知识热门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颁布时间:2004-8-...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经济时代的变化,国家对土地的政策也在相应调整中。大家都想知道2...
如今,土地承包相当流行,在进行土地承包行为时都需要签订协议,那么,2018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土地承包合同需要公证吗?公证有哪些好处?8月17日,家住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三村的努尔·买买提...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它承包知识相关专题在什么情况下,农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农村经营权,是指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为了稳定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发包方可以收回。
热门推荐:分享到:146人有用224人有用229人有用319人有用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我的位置: >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被集体经济组织外人继承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935
鄂某和王某系同胞兄弟,王某在年幼时被父母送他人做养子。1985年王成家后携妻儿回其父母家A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但户口均未迁入A集体经济组织。1981年A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已把土地发包到户。
【案情】鄂某和王某系同胞兄弟,王某在年幼时被父母送他人做养子。1985年王成家后携妻儿回其父母家A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但均未迁入A集体经济组织。1981年A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已把土地发包到户。当时鄂某一家承包得四份田地,即鄂某、鄂父、鄂母及鄂妹每人一份。1982年鄂某参加工作,鄂父恢复为离休干部,鄂妹嫁人,但鄂妹及其丈夫居仍同鄂父母居住在A集体经济组织。同年A集体经济组织把原属于鄂某和鄂父的两份田地调整给鄂妹丈夫及其儿子。王某为某乡政府的干部,1988年,王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转为非农业户口,与王某在某乡政府居住。1991年鄂母去世,A集体经济组织未将鄂母原承包的水田1.26亩和荒山50亩收回,并明确表态,鄂母遗留的那份责任田、地和荒山经营权不收回,由鄂某与王某共同继承其经营权。2001年,土地承包延期换证时,王某擅自把鄂母的土地证改名换成其妻子罗某的名字。2010年,王某的妻子罗某以鄂某及妻子侵占其田地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土地证存在瑕疵,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王某的上诉。日,A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组织成员会议,会议一致讨论决定,再次明确把鄂母原承包经营的田地调整由鄂某和王某两兄弟平均继承经营。但是王某夫妇一直自己耕种上述田地的绝大多数。2013年2月鄂某起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要求该院判决鄂某和王某平均继承鄂母遗留的上述田地。【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鄂某和王某都不是A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两者都是是国家公职人员,因此两者都没有权继承经营上述田地。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妻子罗某拥有上述田地的土地证,虽然该土地证被法院认定为存在瑕疵,但应该由政府对该土地证进行确认或对上述土地进行确权后,法院才能受理原告的起诉。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A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决定把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留给鄂某和王某平均继承继承,且在开庭时A集体经济组织的队长到庭作证,证明该集体经济组织从未将上述田地调整给王某的妻子罗某,罗某取得的土地证是违法的。那么,上述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应按A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决定,由鄂某和王某平均继承。【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有: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A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照该条规定履行了程序规定,把上述田地的承包经营权调整由鄂某和王某平均继承。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而鄂某和王某作为鄂母的第一人,在鄂母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其的情况下,鄂某和王某应平均继承鄂母的财产。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当准许。鄂某和王某虽然均没有要求承包其母的上述田地的经营权,但A集体经济组织在鄂母去世后便明确表态将鄂母的上述田地的承包经营权交由鄂某和王某继承经营,且鄂某和王某均同意继承经营上述田地。第四,罗某虽然持有《土地承包使用证》,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鄂母的,在1991年鄂母去世后,A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态该田地的承包经营权由鄂母的两个儿子鄂某和王某平均继承,在2001年进行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上述田地的承包经营权仍登记在鄂母的名下。在鄂母去世后至今,A集体经济组织从未把上述田地的承包经营权调整给既不是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不是鄂母法定继承人的罗某,未与罗某签订任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两级法院都认定罗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瑕疵。在此情况下,罗某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本案的审理没有多大的关系。如先要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上述田地的权属,一方面只会让法院掉入王某欲通过行政诉讼来拖延本案的处理的算盘,以达到继续占有上述田地的目的。另一方面是有可能把鄂某和王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扩大化。再者,法院在鄂某与王某的起诉和撤诉,驳回诉请与上诉之间旋转,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上述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属后再审理本案。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0958积分 | 帮助92329人 | 3061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8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