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让我给一家公司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我不知道怎么做

大风号出品
股权激励都有哪些税坑?4个案例学避税
前言股权激励计划中,税务筹划不合理往往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重,也影响财务利润。所以,怎么筹划至关重要。案例1:南京地税局要求某境外上市公司补税24760元前年南京地税局抓了一个境外公司要求补税。这是一个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14名高管通过BVI平台公司出售股权。最近应有一些朋友留意国际上谈的巴拿马文件,也听说过有些企业或有些人,在BVI开了境外离岸公司。这14名高管通过平台公司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控境内的子公司,在图里就叫WOFE,就是垂直结构。这些人通过把平台公司公开转让上市企业股权,卖了上市公司股票后,平台公司向个人进行回购,把钱给管理层。等于管理层在境外上市之后套现。结果是南京的税务局向这一批人征个人所得税,追征24760万元,按股权转让所得来征20%个人所得税。案例2:“挖坑自己跳”的股权激励方案我一位朋友说有一个准备今年上市的企业,打算用一家香港离岸公司做股权激励平台,她问这个方案好不好?我反问她,这个股权激励计划是针对境内员工还是外籍员工。她回答是中国境内的员工。我做了税务工作这么多年,一听她这么说,觉得不对劲,就问她这个“挖坑自己跳”的结构是谁设计的?她说是公司内部做的。为什么说这个朋友想的是“挖坑自己跳”的结构?她说的是中国境内上市,不是境外,如果按这朋友说的结构,一堆中国人管理层,控一家境外的离岸平台公司,这平台再控一家境外公司,这家境外公司控一家中国上市企业(创业板、新三板、A股)。要转让的就是境外公司转让国内企业的股权,现在是境外企业转让中国一家上市企业的股权,要交什么税?正常来说,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要交10%的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符合税收协定优惠,持股的股份比较低的,有可能免,但如果证明不了境外公司是有实体的、是真实的收益所有人,还是要交10%的企业所得税。最近“营改增”,不只是10%企业所得税,还有6%增值税。非居民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要交10%企业所得税,还有6%增值税。再往上分给这些中国税收居民的高管,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说这是“挖坑自己跳”的结构,因为不单是个人所得税,还弄了很多其他税出来,没有省税,反而更多。这位朋友原来想,在境外的股权不申报,就没有人知道。但问题是,现在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再回来中国,律师方面可能要出法律意见,看是否有做返程投资登记(外汇的登记),律师要求做返程投资登记时才出法律意见时,政府部门也就知道了。另外,就是不做返程投资登记。现在国际税收谈反避税,什么是反避税(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有一些人把收入转到境外,一点税也没有交,简单来说就是利润移转的问题。在2017年底、2018年初,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税务局将落实金融信息自动交换,到时候,银行、保险公司等会直接把资料交去开户人税收居民所在地的税务局。对境内高管而言,外国金融机构会把这些资料交给中国的税务局。除非这些人在银行没有账户,只有现金,否则只要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实你不申报,税务局也知道你有大笔的境外收入。作为员工的身份,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可以不征税。从这个角度,只有高管是非中国税收居民,用境外的结构才有帮助。否则,越搭建,交税越多。谈到这里,可能大家也有一些感觉。境内上市与员工的税收居民身份,其实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搭建结构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简单来说,如果在境内上市,股权激励计划是给中国税收居民,平台应该是在中国,如果搭建在外国,税负可能更重。另外,什么叫做税收居民?不只是看身份证,有一些朋友如果有中国的身份证,但一直长期在外面住,也拿了境外居留权,可以不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从这个角度,很多VIE(例如互联网公司用VIE结构)红筹上市,如果这些大老板、高管愿意在境外住,也可以省掉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交税,怎么交呢?有很多种类型的股权激励计划,期权、限售股、股票增值权等,先把不同类型的计划统称为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收入有三类。从税务的角度,第一类是计划本身,税务局视同为工资薪金。如果这个人在中国工作,不管是拿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的股权,仍是看人在什么地方工作去判定收入来源地。如果这些人在中国工作,人在中国,所得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按工资薪金来归类。一旦按工资,工资税率不是很高吗?可以从3%到45%。股权激励有一个比较特别的计算方法:先把所得额除以你工作的月份,最多是除12,除完以后找税率。简单举例,如果公司送你10万股,每一股的公允价是10元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是100万,除以12后已经超过8万元,相当于税率是45%,虽然可以减掉一点速算扣除数的金额,但一到45%的税率,其实税负较重。你工作拿工资,交个人所得税,费用成本作为公司的成本来核算,因为公司发工资给你。你将来把股权按17元/股去卖,从员工的角度看,等于股权转让所得7元/股,是赚7元,按20%交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是第二类收入,转让股权时的收入税率是20%,而不是45%。第三类是股息收入,这里暂不细谈。第一类收入按工资的方式去算,因为税负比较重,税务局允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做备案,然后延迟交税,一般来说可以延迟6个月;符合去年年底出台的法规(今年生效)创新企业优惠的,可以分5年交。这就是税收成本很高的股权激励计划。现在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一种,是另一个方法,即股权转让。比如,现在大股东卖股票给你,你要给钱才能买股票或股权,对你来说还算不算工资?用刚才的例子,公司每一股的公允价是10元,大股东原来的投资成本是每股2元,现在卖给你每股10元,不是免费送给你,是卖给你。作为员工的角度看,你拿钱出来投资,当然不算收入。如果将来用每股17元卖出,每股赚7元,这是股权转让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与刚才的情况没有分别,也是20%个税。换个角度,大股东方面有股权转让所得,他原来是每股2元的成本,现在卖每股10元,他也要按股权转让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对比一下,现在好像有一点差异,如果是公司免费给这些人股票,视同工资按特殊公式计税,税率可以是3%-45%。但变为大股东做股权转让,计算差异很大。基本上没有45%,因为这是买卖股权,是大股东和员工个人之间的行为。大股东要不要收钱,待会再谈。从这个角度,现在把公司行为变为股东行为,原来是公司给员工限制性股票,但改变为股东行为后,税务方面处理也改变:工资薪金变为股权转让所得。我之前与各户的审计师讨论,股东行为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股东股权转让没有理由会影响到公司的财务报表,这与公司给股权激励计划要计入公司成本有极大区别,这两个结构有很大差异。其实解释了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搭建平台公司,很多企业还没有上市前,或是公司还没有重组前,已经准备好搭建平台,将来就是由这些平台公司去做股权转让。这样一来,就把企业行为变为股东行为,把税负大幅度降低,还有一个好处是把原来影响财务的方案变为不影响财务的方案。作为员工,能不能股东送股票给我?不卖,只是送,可不可以?其实送也有别的问题。如果股东送股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出台 “67号公告”,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明显偏低,而没有正当理由,税务局可以核定征收,可以按公司的公允值(例如参考最近期的股权转让价)来做核定。送股票的风险是大股东有被核定征税的可能。如果员工套现后需要做回购,是否属于“不能转让”的情况,这点成疑问。送股风险是:送股的大股东一方可能被核定征收。如果送了股权,回到员工层面,虽然是股东送股,但是要打工才能取得,也有视同工资征税的风险。现在没有法规说明可以不视同工资,风险还存在。另外,从审计的角度,我有个客户的审计师说股东如果低价转让股权给员工,也视同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在财务方面计提成本费用。从财务、税务两方面看,送股不是很好的方案。也有朋友说,合约写好,员工向股东买,怎么结算,给不给钱,外人也不太知道。这里就不方便公开讨论他们如何结算。常见的情况是企业搭建平台,在上市前,甚至是股改前,做股权转让。因为当时可以按企业的公允价去做,一般未上市前净资产值等于公允价。即使大股东要按20%交税,也比较少。这可以看出,之前准备搭建好平台,或是大股东愿意从他手上转让一部分股权,从税收方面而言这是最好的情况;但如果大股东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或预先没有平台,一定要公司发行新股,税收成本就高很多。现在很多平台公司是用有限合伙制,因为很多地方对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取得收入可以按20%来征个人所得税。要注意这是地方规定,不是严格按全国个人所得税法,但有限合伙还是较普遍的。总而言之, 如果个人是中国税收居民,搭建境外结构可能交的税更多,如果是境内上市针对中国税收居民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平台公司多是中国境内的有限合伙,从税收层面交的税还比境外结构少。案例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亿元大案另外,搭建境外结构时也要注意税收居民企业的风险。因为如果是境外上市的结构,不单要关注怎么去搭建平台才能省税,更要做什么工夫才能省税。分享一个2012年的个案,最后企业交的企业所得税共计2.79亿元。这是黑龙江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外国的PE基金投资,然后卖掉上市公司股票,税务局就想办法征税。这是开曼注册公司在香港上市,所有的管理人员、董事、财务报表等全都是在中国,税局就判定开曼公司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这外国基金变为转让中国税收居民股权,要交10%的企业所得税。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以及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等于先交企业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些人是非中国税收居民个人高管,例如移民,那也可能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上市公司没做好规划,让境外公司变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有额外的企业所得税。只搭建结构没有用,还是要做一些准备工作,要加具体的经营、实体,不只是一个结构。当然,现在还有人常以为搭一个结构就可以了。我之前有朋友说用香港公司、新加坡公司投资什么地方,完全忽略现在反避税,不只是注册一家公司还要有经营实体才能享受税收优惠。除了刚才谈的税务问题,还需要关注的是搭建这些股权激励计划时,一定要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参与。因为哪个方案对财务报表有影响,影响多少利润,需要他们来确认,由他们出审计报告。另外律师也很重要,因为律师要出法律意见,例如是否有一些境外结构要返程投资备案的问题,要去外管局申请等等。是否需要税务顾问就要看公司的思路,如果公司是不介意交多很多税,当然税务顾问的角色就不是很重要。如果真的要认真做税收筹划,也要有税务顾问。根据我以前的经验,最好是几个团队一块合作,找一个对企业来说是最好的方案。群聊可以给你启发,但落实是要有团队的。案例4:一石三鸟的股权激励计划怎么筹划最后分享的是最近一位客户让我定的一个方案。他们是一家准备挂牌的公司,挂牌文件也差不多出来了。重点是方案千万不要影响利润,税负方面可省就省,不能省就算,这是大股东的角度,目标是做好利润,才能把股价提高。大股东最希望是整体股价, 如果影响利润就影响股价,省税也没用。方案当时的概念是,集团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BU营业单位,有新的业务,也一些重要的员工作为BU的个人股东,集团是另外一个股东,员工做好BU业务。BU做得好,相当于员工表现很好。BU如果利润好,公司就用定向增发的方法来收购员工原来持有BU的股权。收购的时候是用公允价来做对价。这等于员工卖掉BU股权,要交的是20%个人所得税。按现在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方法,因为没有现金流,可以分5年去交个人所得税,套现时先交,如果一直不套现可以到第五年才交个人所得税。从公司的角度,是投资行为,也不影响公司利润。通过定向增发作为股权收购对价,员工变为上市公司其中一名股东。从这个角度已经达到几个目标:1、不影响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角度看,只是投资行为。2、BU作为员工激励,只要做好BU,将来公司可以对他做定向增发,最后员工可以拿到上市公司的股票。3、从税务角度看,不是工资,因为员工拿到股票,不是限制性股票,而是以股权来作为收购的对价,属于股权转让,税务是20%个人所得税,而不是45%的工资性质个人所得税。当然,也可以加入其它筹划概念。比如,特殊重组要不要加一些中间控股公司等,可以继续研究。由此可见,如果转变一下持股结构,可以把税负变为20%,而不是45%。本文内容整理自【财道家塾】@财界天下 栏目分享,主题为《让员工像老板一样工作,企业股权激励如何设计?》,作者张少云,ACCA中国专家智库成员、原毕马威合伙。有删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对任何人和机构构成具体建议,也不代表西姆股权激励研究的观点和建议。欢迎参加西姆研究院第二十八期股权激励落地实操班,身经百战的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亲自为您讲授税务筹划FEATURE课程有何特色?一个学术核心:[一元两化]两大专业资质:[企业经营]+[法律合规]三类学科结合:[公司治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心理学]四步效果保障:[概念原理]+[流程机制]+[案例实操]+[方案落地]GAIN WHAT能收获什么1、正确认识股权激励的理念与实质内核。在“一元两化”股权激励理念指导下,一方面放大企业家思维格局,一方面唤醒团队感恩文化;树立健康科学的股权观念,深入了解个性化定制咨询对企业股权设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运用人资财税知识夯实股权激励体系。以人力资源建设为前提,结合薪资体系和绩效管理制度实施股权激励;以财务税收操作为后盾,合理控制股权激励过程中各项费用开支。3、掌握股权激励核心六要素策略。依据实用的方法论,按照本公司个性情况,从六个关键要素入手,亲自规划设计,为本公司量身订制股权激励方案,现场输出学习成果。4、掌握股权架构设计的实操方法明确股权架构设计中务必遵循的原则,在保证企业家控制权的前提下,采用一系列方法,进行合理的股权架构的搭建。5、国内唯一的股权主题私董会。国内唯一的股权主题私董会。在专家的引导下与企业家同学闭门夜话,深入探讨棘手问题,以他山之石集众人之智,获得针对性解决思路。6、方案研讨、学员展示、专家点评、对接优质资源。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本公司的实质问题,自评、互评、提问、澄清、专家指导、后续改进,把DIY方案做精做实,为企业提供路演机会,探讨“股权”背后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手段,与众多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企业家学习交流。长按二维码扫描即可报名SCHEDULE课程表WHAT学什么部分课题大纲股权激励的基础理论与一元两化——人才问题是企业根源问题,股权激励是企业家一堂必修课1、股权激励的理论依据?委托代理、人力资本、公司治理理论。2、股权激励一定分的是老板口袋里的钱吗?3、打破传统管理节奏,引进股权管理体系。4、“一元两化”是价值观,更是方法论。5、共享共赢是要达到股散而财聚,共享是手段,共赢是结果6、如何“个性化”“制度化”的制定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模式——破解企业股权不分等死,分错找死的背后玄机1、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如何选择激励模式?2、实股、期股(期权)、虚拟股、限制性股票等模式分别适合对象?有哪些优缺点?3、总裁必是实股吗?中层必是期股吗?技术骨干必虚拟股吗?4、如何打出一套完美的模式组合拳?股权架构设计、分配与企业控制权——制定创业公司股权设计、解决合伙人股权分配秘笈,把握公司控制权1、股权架构搭建的目标和原则?2、如何搭建合理的企业股权架构(进攻型,管理型,防守型)3、如何选择股权架构类型?是一元股权架构?二元股权架构还是4X4股权架构?4、合伙人股权合理分配是企业长存之计更是企业发展硬道理。5、如何在股权激励的同时保持老板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股权激励与企业融资选择1、了解中国资本市场的结构体系2、你的企业适合融资么?3、进入资本市场前的股权准备4、融资及战略方向:从基金视角看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六大要素——破译股权激励实操的“六定”1、定人:科学确定被激励对象2、定价:如何确定股份的价格3、定量:确定激励股份总量和个量4、定模式:确定激励所采用的模式5、定条件:科学、合理、合法的设定各项条件6、定退出机制:激励对象如何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财税处理——解析股权财税所涉及的相关问题1、股份支付四个环节和股份支付工具主要类型2、财务管理学上的估计技术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优惠政策现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专家点评——咨询老师现场辅导、学员亲自设计方案、专家重点点评1、学员亲自设计方案,亲自讲解方案2、学员相互评价方案,专家重点点评方案3、为企业打造个性化、可落地的股权激励方案WHO谁学过长按二维码扫描即可报名WHO谁来学企业创始人、股东、总经理、核心高管WHO跟谁学徐怀玉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 院长18年公司法方向的执业律师经历,20年企业高管经验,资深律师、上市公司独董、股权激励专家、首席咨询顾问,北大汇丰、上海交大、复旦管院、香港亚洲商学院特约讲师,“一元两化”股权激励理论首创者,荣获2015年度加拿大杰出企业制度创新奖、2016中国优秀创新企业家荣誉称号。汪海军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 副院长从事律师多年,先后担任数十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数百家企业提供了专业、优质的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之后担任大型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企业经营思维。专注从事股权激励以来,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和娴熟的公司法业务技能与企业改制、企业并购、股权激励进行有效融合,对企业股权激励的股权架构搭建、企业控制权安排、激励方案的实施落地、股权激励法律文件的规范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为数百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企业提供了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架构搭建服务,包括波司登(03998.HK)、日出东方(603366.SH)、海鸥卫浴(002084.SZ)、天沃科技(002564.SZ)、紫魅、诚然美业等。应慧燕 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 副院长拥有教育学、法学双重学科背景,是全国首批执业心理咨询师,曾任大型公司人力资源高管,精通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岗位价值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深耕律师行业十余年,主要进行合同法、公司法方面的研究和实务,在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管理制度构建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自专注股权激励以来,将双重学科背景、双重的职业经验,与股权激励实操融汇贯通,曾为金大地集团、华程集团、创通微电子、聚晟科技、三和丽、桑瑞斯、三石、优普泰、力信等企业提供公司顶层架构设计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服务。宋蕊西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浙江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导师清华大学三创大赛创业导师启迪众创工社创业导师宋蕊拥有北京大学数学学士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硕士学位,先后担任期货公司研究部副总、大型国有证券研究所研究组长及场外市场部总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总监。 超过10年的二级市场研究及运作经验和5年的一级市场投资经验,对行业发展趋势、一二级市场联动、公司组织运营战略方面有深刻理解。尤其在智能制造、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领域有丰富的运作经验。HOW学员怎么评价学员留言:高德康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今年(2016年)1月份,我带上了股权激励改革小组8位核心成员,参加了完西姆在苏州太湖培训基地的股权激励方案班。课程之后,比较了包括西姆在内的多家咨询机构,大家一致认为,西姆的团队更专业,团队成员拥有法律和企业管理的双重知识结构和经历背景,完全符合我们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要求。合作过程中,西姆团队也体现了他们的专业精神和敬业精神,我认为西姆为我们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是服装行业最优秀的方案之一。西姆团队优秀的沟通能力也让双方团队得以高效协作, 让方案的落地实施更顺畅。胡发刚北京三和丽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这几天的学习感触挺深的,真的感谢伟雅俱乐部和西姆研究院给我们带来这么好的课程,从创业到现在一直不知道股权怎么做,通过这几天的学习知道,每一个企业,不管是什么阶段都是需要股权激励的,都是需要股权设计的,都是需要从顶层设计的。所有企业做的事情都是人在背后做的,股权激励是直接激励做的人,这是非常非常有意义的。陈巍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我从广东过来,我平时很少参加培训,股权激励是我自己提出来的,我和老板说我们要做股权激励,老板正好接到徐院长的电话,放下电话就和我说,做股权激励一定要找专家,专家两句话就把事情讲清楚了,所以这些事情我们一定要借助专家来做。我听了这句话以后我就一定要来见一见徐院长,通过这次听课我觉得收获很大。我们公司很快有两个项目可以和徐院长合作,一个是上市公司这一块,一个是卫浴这一块,我们会合作。徐萍秀连云港金原纸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怎么布局,怎么做战略,产品怎么研发,内部怎么管理,在座都是专家。徐院长一直特别谦虚,说这些我可能不如你们企业,但是他有一样肯定比我们强,做股权激励方案。经过这三天,我的感受是,他们为我们企业家考虑的更多。因为股权激励方案我不是听一次,而且还有更高端的课我也听过,但是总有一种抓不着,没法规定的概念。这次听了之后,我觉得比较接地气,回去之后方案思路肯定有,但是怎么操作,不是我们想象,可能还是要专业的人来做。昨天汪海军老师讲的课让我感触很深。这就是专业,因为我们有很多问题没有考虑到,但是可能他们会帮我们考虑的很全。如果这些问题,在我们基础的时候不去考虑,会为将来的企业发展带来很多后遗症。所以这三天感受最深,我要感谢徐院长,说一声第一是谢谢,第二是拜托。学员感言视频:感言片段——“我这次感觉也学到了很多东西,我在来学这个课程之前感觉很无知,有投资商来找到我们,我们都不敢接受,就是不愿意去谈,我们就像汪老师说的那样,生怕别人来抢我们的公司,或者把我们的控制权抢走……”感言片段——“我创业之前没有遇到徐院长,如果我当时听到这样的课,我肯定不是现在这样。我很艰苦的,我一个人创业,如果有人和我一起干,我会省掉多少力气,创业真的不能是一个人。这几天下来最大的体会,如果要我重新来,我一定要找到几个合伙人一起做。当然这个股权有很多技巧,里面的控制权还是要掌握的。”WHERE在哪学时间:日-3日(11月30日晚入住)地点: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太湖培训基地——苏州太湖高尔夫酒店(挂牌五星级)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墅里路2号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苏州太湖(高尔夫酒店)培训基地坐落于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专属西姆研究院股权激励培训基地,与太湖高尔夫球场连成一带,以西山林野为卧榻,尽收太湖风情入怀。 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苏州太湖培训基地酒店掠影ATTATION!!现在就报名!报名方式:1、拨打热线电话【400 】报名咨询2、在本公众号留言或评论,留下您的姓名、电话、公司名称、职位即可报名3、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填写信息报名4、长按识别上图中的二维码直接报名WHY?为什么选择西姆研究院?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专注于公司股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划)的研究、个性化方案设计,为企业提供股权激励相关的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并为有需求的企业进行投融资。西姆创始团队拥有公司法领域15年执业律师经历,同时具有20年国企、上市企业高管及创业经历。西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企业家思维为导向,研究股权之道,充分发挥“法律+企管”的西姆特色,致力于“建股权激励之制,结共享共赢之果”。 西姆希望通过专注和专业,帮助具有共享共赢精神的企业家完成顶层设计,助力企业腾飞!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朋友圈
凤凰争鸣微信号
来点暖心的!扫这里
西姆股权激励研究公司诉讼|受让股权后,出让方不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受让方该怎么办?
&&&|&&&发表于
提示:点击上方"蓝色字"↑免费订阅本刊受让股权后,出让方不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受让方该怎么办?关键词:公司诉讼、股权转让纠纷、资产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瑕疵出资股东转让等纠纷。在实践中,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股多卖”、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一般违约行为、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必要程序、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股权及另一方股权、隐名股东转让或受让股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履行批准程序其他人冒用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等。1.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合理的认定。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4.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5、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76号】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股权,如《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解除,股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返还所取得的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返还已取得的目标公司的相关证照、印鉴、账册及证件类文书等;股权转让方亦应将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分红款及利息返还给股权受让方。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雪峰上诉人(以下简称钮瑞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荣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钮瑞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慧、王晓鹏,被上诉人荣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松、邓远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钮瑞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民二初字第7号判决,改判支持钮瑞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钮瑞西公司对其与荣恩公司订立的《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依法享有解除权,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根据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荣恩公司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享有管理权。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应由全部股东行使,公司内设组织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系统地行使各自的管理权。原审法院以公章、财务账册等资料未交付荣恩公司为由,认定其未能取得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错误。钮瑞西公司不存在向荣恩公司交付目标公司财务账册、产权证照、印章等资料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二)钮瑞西公司在与荣恩公司订立《合作协议》时已向其如实告知了目标公司与他人存在诉讼的事实,为了分清责任,双方才约定《合作协议》第5条的内容。该诉讼仅导致采矿权被采取了限制转让的司法措施,并不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三)钮瑞西公司让渡51%股权给荣恩公司的对价,是使其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的1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开放销售网络,重塑和建立目标公司矿泉水销售渠道,以达到目标公司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基本目标。荣恩公司拒绝履行前述义务,使得钮瑞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违约行为属根本性违约,钮瑞西公司对《合作协议》依法享有解除权。二、钮瑞西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旦合同解除,必然导致股权的回转,故要求荣恩公司回转股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三、由于荣恩公司的根本违约,造成了钮瑞西公司因目标公司停产、设备闲置折旧、人员遣散、销售合同违约和利润损失以及预期收益等损失,钮瑞西公司因此要求荣恩公司赔偿损失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荣恩公司答辩称:一、荣恩公司及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在尚未接手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前,预先向钮瑞西公司支付了1050万元的分红款,充分表现了合作及履约的诚意,荣恩公司不具有违约行为。钮瑞西公司不按照约定和经营惯例移交目标公司行政公章、矿泉水注册证、财务账册等资料;其拒不履行承诺解决的债务,导致法院对目标公司强制执行,查封、冻结了公司的采矿权、机械设备和厂房等主要资产,使目标公司丧失了经营条件。钮瑞西公司的行为完全悖离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合作协议》不能履行、目标公司不能经营管理,应付完全的违约责任。二、荣恩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钮瑞西公司及法人的刑事责任,钮瑞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转移视线。三、钮瑞西公司已收取了荣恩公司6783万元的交易款项,其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存在缺乏关联性,属捏造事实。原审法院除在认定“荣恩公司履行开放其控制的养生品牌销售网络义务方面存在违约”错误外,基本查明了案件事实,判决驳回钮瑞西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钮瑞西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令荣恩公司向钮瑞西公司返还登记在其名下的(以下简称顶峰公司)的70%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判令荣恩公司向钮瑞西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钮瑞西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万元;一审诉讼费由荣恩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钮瑞西公司与荣恩公司于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鉴于:钮瑞西公司全资子公司顶峰公司(即目标公司)具有完整的开发利用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的资格,并拥有完全的夏木拉神泉即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采及开发矿权;荣恩公司拥有已成功打造“极草”品牌和高端养生品的全国销售网络;双方有意合作开发利用好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2.钮瑞西公司同意将目标公司即顶峰公司51%的股权让渡给荣恩公司。在上述股权让渡到位后,荣恩公司将展开对目标公司的资源整合工作,维持和提升目标公司的经营质量,并向目标公司开发其控制的高端养生品牌销售网络,提升目标公司水产品的知名度,实现目标公司整体资产大幅度增值。荣恩公司入股目标公司后,将重塑和建立目标公司矿泉水销售渠道,使得目标公司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3.荣恩公司受让前述51%股权后,将作为控股方接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由荣恩公司负责目标公司的运营资金及整体运营,钮瑞西公司全力配合,共同努力提高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提升股权价值。4.除上述让渡条款外,荣恩公司另以5733万元的价格受让钮瑞西公司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9%的股权,含让渡部分荣恩公司将合计持有目标公司70%的股权。荣恩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钮瑞西公司支付该2033万元转让价款,其余3700万元款项荣恩公司将于该70%股权转让于工商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钮瑞西公司。5.自荣恩公司作为控股方接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之日之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及债务由钮瑞西公司独立承继和承担;自荣恩公司作为控股方接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之日之后目标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目标公司承担。6.荣恩公司作为控股方接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之日起三年内将确保目标公司向双方的分红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以下简称“分红款”),其中付向钮瑞西公司的分红款在荣恩公司作为控股方接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之日起三年累计不低于4150万元,若不足,荣恩公司承诺以己方所应得或其它方式向钮瑞西公司补足。7.为实现上款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荣恩公司同意分期依本协议第八款向钮瑞西公司预先支付分红款,该预先支付的分红款可抵扣目标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累计向钮瑞西公司的分红。若目标公司三年累计向钮瑞西公司的分红款不足以抵扣荣恩公司预先向钮瑞西公司支付的分红款,荣恩公司向钮瑞西公司无条件放弃不足部分的追索权。8.荣恩公司同意根据上款约定向钮瑞西公司预先支付分红款。支付进度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钮瑞西公司1000万元,满10个月支付钮瑞西公司500万元,满18个月支付钮瑞西公司500万元,满24个月支付钮瑞西公司1150万元,满30个月支付钮瑞西公司1000万元。9.本协议生效20个工作日后,钮瑞西公司向荣恩公司让渡的股权份额须启动转让手续办理,且荣恩公司不再向钮瑞西公司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双方应尽量于本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工商登记手续。荣恩公司在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一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开放其控制的销售网络。钮瑞西公司可于西藏设立适格主体完成与荣恩公司约定的相应合作。12.本协议议定和履约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高度信任,因其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而导致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向违约方且直到违约方的最终出资人为止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完全追索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该《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钮瑞西公司愿意将其持有的顶峰公司的70%股权转让给荣恩公司。同日双方签署《备忘录》,约定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仅作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用,股权交易条款仍按《合作协议》内容执行。《股权转让协议》与《合作协议》不一致之处,以《合作协议》为准。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顶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宋阳变更为陈朝辉,股权比例由钮瑞西公司占100%股权变更为钮瑞西公司占30%,荣恩公司占70%。荣恩公司按照钮瑞西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的指示,于日支付1000万元,日支付2033万元,日支付1700万元,日支付2000万元,以上合计6733万元。前述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钮瑞西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淮海中路第二支行的账户内。日,荣恩公司又向钮瑞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民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内转账支付50万元。双方于日办理交接手续,钮瑞西公司将顶峰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报关注册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等证照资料移交给荣恩公司,钮瑞西公司还将顶峰公司下属安多分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证照进行了移交。另,钮瑞西公司未向荣恩公司移交顶峰公司《矿泉水注册登记证》、行政公章及财务账册。日,荣恩公司向钮瑞西公司发出《关于顶峰交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提议召开顶峰公司股权交易双方协商会议函》指出,“……根据现场对接情况,钮瑞西公司不能对最为关键相关经济合同与财务资料进行交接,致使荣恩公司对顶峰公司目前债权债务事项、或有争议事项、现场所清点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完整等状况难以了解,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双方的经营管理权交接关键工作并未履行完成。在现场对接过程中听闻顶峰公司存诉讼,顶峰公司的重大资产和权益(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相关资质等)受到限制,并存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资产权利存在重大瑕疵。顶峰公司目前不具有完全独立地开采开发所取得水资源的完成权利。……”,要求钮瑞西公司予以书面说明。钮瑞西公司于日出具《回复函》,称财务资料及资产所有权等事,应于顶峰公司新股东会及董事会召开时,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讨论,与本次经营管理权交接无关;顶峰公司确实有一件仅1000余万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事早在双方签约时即已据实告知,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对顶峰公司并无不利之处。案外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西藏分公司)与顶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发(2012)那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发(2013)藏法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顶峰公司对建工西藏分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元及司法鉴定费15万元合计元。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发(2013)那中执冻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对顶峰公司分别在、、处享有的股权予以冻结。该院于日发(2013)那中执冻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对顶峰公司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开采主矿种:矿泉水,矿山名称:安多夏木拉矿泉水)予以冻结。日,钮瑞西公司发《敦促函》称,荣恩公司取得顶峰公司70%的股权是有条件的,鉴于荣恩公司没有兑现为取得股权所作出的重要承诺,提议召开股东会,推动《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荣恩公司称未收到该函件。另查明,截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前,据顶峰公司2013年12月《利润表》显示,顶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8031700元—主营业务成本元=主营业务利润元,该主营业务利润减除相关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2013年度实际亏损元。在《合作协议》签订后,顶峰公司未开展矿泉水的生产经营。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于日所签《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之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即为钮瑞西公司是否享有《合作协议》的解除权、是否发生顶峰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回转到钮瑞西公司名下及荣恩公司是否应向钮瑞西公司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对此,原审法院分析论证如下:一、关于钮瑞西公司是否享有《合作协议》解除权的问题因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条件,因而本案关键在于荣恩公司是否达到根本违约从而钮瑞西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一)钮瑞西公司是否有违约行为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钮瑞西公司将顶峰公司51%的股权让渡给荣恩公司,将19%股权以5733万元价格转让给荣恩公司,钮瑞西公司于日完成目标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荣恩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据《合作协议》约定,钮瑞西公司应交付完整的开发利用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的资格及完全的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的开采及开发矿权。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钮瑞西公司对顶峰公司资产向荣恩公司交接前,目标公司即顶峰公司存在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确定对外欠付1200余万的债务,后那曲地区中院下发裁定对顶峰公司名下夏木拉矿泉水的采矿权许可证予以冻结,且对其在下属三个公司内的股权予以冻结,原审法院可以认定,钮瑞西公司向荣恩公司交付的涉案矿泉水的相关权利并不完整与完全,并且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另,在一审庭审中,钮瑞西公司代理人也自认顶峰公司对建工西藏分公司的债务应由钮瑞西公司自行承担,但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钮瑞西公司并未有任何实际偿付债务行为以达到消除权利妨碍、涉案采矿权许可证等权属证书予以解冻、补救己方交付资产权利瑕疵的目的。又据《合作协议》第3项之规定,荣恩公司在受让51%股权后,将作为控股方接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负责目标公司的运营资金及整体运营,钮瑞西公司方全力配合,共同努力提升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提升股权价值。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合作协议》未明确交付经营管理权的范畴,但从交易惯例及司法实践来看,经营管理权应当做宽泛理解。且本案荣恩公司根据上述约定,其作为控股股东,负责目标公司的整体运营,钮瑞西公司系配合方,荣恩公司有权知晓与全面掌握目标公司不仅仅自接手以来甚至是成立以来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双方于日交接资产时,钮瑞西公司并未向荣恩公司移交《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及行政公章、财务账册。虽然国土资源部于日发布2014年16号《关于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矿泉水注册登记予以停止,但此不能作为钮瑞西公司不交付《矿泉水注册登记证》的抗辩理由。另,钮瑞西公司自交接至今未向荣恩公司交付行政公章及财务账册。行政公章系在工商、公安机关备案,其作为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标识性工具,发挥着重要作用。财务账册,从诚信的角度来讲,也应列为交接经营管理权的范畴之列。故原审法院认定,钮瑞西公司未依《合作协议》之约定履行交付经营管理权之义务。原审法院认为,钮瑞西公司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存在交付资产权利存重大瑕疵及未完全交付经营管理权之违约行为。(二)荣恩公司是否有违约行为据《合作协议》第4项约定,荣恩公司应于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2033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3700元。荣恩公司实际自日至日,陆续累计向钮瑞西公司转账支付6733万元,并于日向钮瑞西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卡内支付50万元,合计6783万元。前述6783万元款项中不仅包含《合作协议》约定的19%股权转让价款5733万元,还包括预先分红款1050万元。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733万元虽相比协议约定略有迟延,但钮瑞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提出迟延异议,原审法院认定钮瑞西公司对荣恩公司的迟延付款行为予以认可。《合作协议》第6项约定,荣恩公司作为控股方接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之日起三年内将确保目标公司向双方的分红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其中向钮瑞西公司支付的分红款三年内累计不低于4150万元。第8项约定,荣恩公司预先支付分红款支付进度为: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满10个月支付500万元,满18个月支付500万元,满24个月支付1150万元,满30个月支付1000万元。由《合作协议》内容文义解释,分红款计算的时间起算点系钮瑞西公司交付、荣恩公司接收经营管理权之日,因钮瑞西公司并未向荣恩公司完全交付经营管理权,故预先支付分红款的时间条件并不具备。根据《合作协议》第2项及第9项之约定,在51%股权让渡到位后,荣恩公司将展开对目标公司的资源整合工作,维持和提升目标公司的经营质量,并向目标公司开放其控制的高端养生品牌销售网络;荣恩公司在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一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开放其控制的销售网络。荣恩公司虽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为履行《合作协议》专门成立工作组,开展了相关赴欧洲调研工作并制定前期营销策划方案,但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荣恩公司在履行开放其控制的养生品牌销售网络义务方面存违约行为。(三)钮瑞西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从《合作协议》实际履行可以看出,荣恩公司已履行《合作协议》所约定全部股权转让款5733万元的支付义务,并且在钮瑞西公司未向荣恩公司完全交付顶峰公司经营管理权,钮瑞西公司向荣恩公司交付夏木拉矿泉水相关权利存在瑕疵,顶峰公司未开展生产经营、无任何销售收入之情形下,仍然向荣恩公司预先支付分红款1050万元,已充分表现与表达了荣恩公司履约的诚意。荣恩公司虽然在开放其营销网络方面存在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只有违约行为实际上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该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以致于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非违约方的解除行为才会获得支持。一方面,荣恩公司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件,即没有达到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另一方面,只有非违约方即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钮瑞西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也存在种种违约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钮瑞西公司不具有《合作协议》的法定解除权。二、关于钮瑞西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返还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基于前述,钮瑞西公司并不享有本案所涉《合作协议》的法定解除权,因而本案不发生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钮瑞西公司要求返还登记在荣恩公司名下的顶峰公司70%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请不予支持。三、关于钮瑞西公司要求荣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00万元的问题钮瑞西公司主张荣恩公司应赔偿其损失2600万元。钮瑞西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2600万元损失构成如下:1.销售损失;2.设备造价2个亿,折旧费4000万元;3.与两家公司所签销售合同的利润及违约损失;4.预期收益。为此,钮瑞西公司举证:录用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离职及补偿清算单,以证明钮瑞西公司于日录用徐俊为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录用期间为三年,后于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发放工资及离职补偿金合计33135元。经审查,《录用通知函》上“被录用者”、劳动合同上“乙方”、解除劳动通知书上“员工签名”及离职补偿金结算单上的“本人确认签字”处关于“徐俊”的签名从肉眼即能看出前后不一致,因而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且钮瑞西公司解除其内部员工并支付工资及离职补偿金系原告公司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联性。钮瑞西公司举证其与及与签订的《销售合同》2份及往来函,以证明钮瑞西公司可能面临向销售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的风险。原审法院认为,2份《销售合同》中均明确载明需货方有支付订金153.6万元及68.4万元的义务,但钮瑞西公司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需货方支付订金的票据,且往来函复格式及内容相似雷同,原审法院无法形成关于《销售合同》真实性的内心确信,且违约损失钮瑞西公司并未向第三人实际支付,故原审法院对钮瑞西公司销售损失主张不予支持。钮瑞西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钮瑞西公司为保证夏木拉天然矿泉水品质,从德国克朗斯公司引进价值2亿元的世界一流生产流水线设备,主张因停产发生该设备折旧费,原审法院认为,一方面钮瑞西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设备的价值,另一方面设备折旧损失应计入顶峰公司的损失范围内,钮瑞西公司无权要求荣恩公司赔偿。关于钮瑞西公司所主张的预期收益,如前所述,因预先支付分红款的时间条件还不具备,钮瑞西公司无权要求荣恩公司赔偿。综上,原审法院认为,钮瑞西公司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钮瑞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800元,由钮瑞西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围绕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分别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在建工西藏分公司与顶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那曲中院对顶峰公司名下夏木拉矿泉水的采矿权许可证及其在下属三个公司内的股权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进入评估阶段,建工西藏分公司与于日自愿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建工西藏分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转让款于日前已由全部支付完毕。建工西藏分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已实现,那曲中院裁定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作协议》应否解除;如果解除,荣恩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赔偿损失。一、《合作协议》应否解除钮瑞西公司与荣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在案涉《合作协议》未约定解除条件且双方也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钮瑞西公司主张解除《合作协议》,应具备法定解除事由。《合作协议》系双务合同,钮瑞西公司和荣恩公司均负有一定的合同义务。就荣恩公司来看,其合同义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一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开放销售网络;二是按约支付19%的股权转让款;三是入股目标公司后,使目标公司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确保目标公司向双方的分红款不低于7000万元,其中向钮瑞西公司三年累计分红款不低于4150万元,且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月内按约预先向钮瑞西公司支付上述分红款。荣恩公司向目标公司开放销售网络,是其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根据约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荣恩公司已形成的“极草”品牌和高端养生品的全国销售网络,提升目标公司水产品的知名度,重塑和建立目标公司矿泉水销售渠道,实现目标公司整体资产大幅度增值,使目标公司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三年内确保目标公司向双方分红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荣恩公司取得目标公司70%股权之后,直至今日,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向目标公司开放销售网络的义务。荣恩公司辩称其在签约后做了大量的矿泉水品牌提升、制定营销策划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但这与其应履行的开放销售网络义务不可同日而语,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荣恩公司在履行开放其控制的养生品牌销售网络义务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由于荣恩公司未依约向目标公司开放销售网络,同时钮瑞西公司也未向荣恩公司移交顶峰公司的财务账册、行政公章等,影响了荣恩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正常行使,导致顶峰公司的生产经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双方约定的提升目标公司水产品的知名度,重塑和建立目标公司矿泉水销售渠道,实现目标公司整体资产大幅度增值,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向双方分红款不低于7000万元等合作目标已经完全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钮瑞西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合作协议》应予解除。从情理上看,钮瑞西公司和荣恩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双方之间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的。《合作协议》第12条亦明确约定“本协议议定和履约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高度信任”。但从现实情况看,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最终酿成本案讼争,虽经多方反复调停,争执至今仍无法妥善解决,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合作协议》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形下,解除合同无疑是使双方摆脱困局、减少损失、重寻商机的最佳选择。(二)荣恩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荣恩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从钮瑞西公司取得了顶峰公司70%的股权,《合作协议》解除后,荣恩公司应向钮瑞西公司返还所取得的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返还已取得的目标公司的相关证照、印鉴、账册及证件类文书等;钮瑞西公司亦应将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分红款共计6783万元及利息返还给荣恩公司。鉴于荣恩公司并未就上述款项返还提出请求,本案对此不予审理。荣恩公司基于案涉合同解除享有的权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钮瑞西公司原审中即提出由荣恩公司赔偿销售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等2600万元的主张,原审法院通过详尽分析、充分论证,认为钮瑞西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中,钮瑞西公司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钮瑞西公司关于荣恩公司应赔偿2600万元损失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没有达到根本违约、钮瑞西公司不具有法定解除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钮瑞西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与于日签订的《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名下的顶峰公司70%的股权变更至名下;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21800,分别由钮瑞西公司负担173933元,荣恩公司负担3478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与于日签订的《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名下的顶峰公司70%的股权变更至名下;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21800,分别由钮瑞西公司负担173933元,荣恩公司负担3478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1.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以其主张应当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另一方或多方为被告。非合同当事人主张股权转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诉讼,则应当以转、受各方为共同被告。2.如何确定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诉讼当事人?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原告应当为行权股东,应当以转计人、受让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此外,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3.股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以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为由提起诉讼,应当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所引起的纠纷,应当以转让人为被告,由于股权出资瑕疵,诉讼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出资义务的主体发生变化,间接对公司利益产生影响,故可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转让人拖欠出资为由,主张以股权转让款补足出资并请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合并审理。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违反《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公司及与股份转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与受让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或者部分股份转让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诉讼中,《公司法》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时间已经届满或者转让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消灭了,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人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起诉主张转让人及企业履行报批义务,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受让人应以转让人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人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另外,受让人还可以同时请求,在转让人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由受让人自行报批。6、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程序规则?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7、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是什么?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8.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如由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且合同中并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的,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应当确认为公司实际营业所在地或注册地。但股权转让合同可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公司所在地中一处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由非合同当事人提起股权转计纠纷诉讼的,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股权转让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适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时效2年。10.股权转让合同撤销及无效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合同可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1.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有何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被撒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1)返还财产,无论转让人或受让人,都应当将受让的财产进行返还,从而将利益关系还原至交易前的状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此时有义务配合转让人办理股权恢复原状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分别根据自身过错大小,对另一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2、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约定解除情形的,如转让方迟延或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迟延或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等,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依照合同支付部分价款,并已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剩余款项始终未予支付。因转、受让双方都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双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均无争议,故转让人一般不能以剩余款项未支付而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但转让人可以受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转让人可提出解除合同:(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此时可以解除合同(2)受让人明确表示不支付该笔款项或事实上其已无攴付该笔款项的能力,转让人可在知晓上述情况后的1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转让人在解除合同后,可申请将T商登记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13.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己分得的红利如何处置?出让方可主张受让方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权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但是如果受让方为此支付对价的,出让方也应当一并予以补偿。14、公司解散后,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如果受让人明确知道公司已经解散,只要公司尚未经清算从而注销,该股权转让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可由双方依约履行;(2)如果转让人隐瞒公司已经解散的事实,以欺诈的手段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合同;(3)如果公司已经经过清算合法注销,那么由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该股权转让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诉、股东出资及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以弥补法律空缺。但适用法律原则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理学的适用规则,以避免法官盲目动用自由裁量权。公司诉讼|最高法院裁判规则: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条件(了解更多信息,长按关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企查查
查看更多公司头条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
交流QQ群:037798
还可以添加5家企业
还可以添加5家企业
扫码登录请使用
> 我的 > 扫一扫
扫一扫功能支持企查查 APP11.0.6 及以上版本
一周内保持登录状态
一周内保持登录状态
原价:2160元
原价:1440元
原价:720元
支付后可开发票
查企业、查老板、找关系
功能介绍 VIP会员 普通会员
查询结果显示条数 5000条 100()/40()
查询结果数据下载 10次/天(每次最多5000条) ×
老板查询 不限次 ×
历史信息 不限次 ×
雷达监控 企业监控100家、人员监控100位 ×
风险扫描 不限次 ×
更多号码 不限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