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撤消省外高级工程师委托评审函申请

今年职称改革怎么改?关于广东省2018年度职称评审10条政策问答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我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启动,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下面来了解关于广东省2018年度职称评审10条政策问答。
一、高校和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申报评审时间如何安排?
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我厅备案的政策和评审安排推进。
二、技工学校教师申报评审时间如何安排?
技工院校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我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推进。
三、公务员是否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四、对口援疆援藏援川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可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自愿者),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职称证书同等对待。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五、对于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有何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六、申报材料的时效如何界定?
申报材料时效原则上截止为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高校、自主评审单位和另有规定的专业申报材料时效另行规定。
七、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何程序报送评委会?
对于县(区)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县(区)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人社和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市两级人社和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
对于市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市级人社和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
对于省直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八、委托评审的程序有何要求?
我省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评审的个别专业的职称,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须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各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九、评审收费如何确定?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探索由财政保障评审费用。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我省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有何调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号)有关规定,今年起我省不再开展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目前,华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依托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构成了公需课、专业课以及选修课为主的课程资源体系,可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年全部公需课、选修课和教师、水利水利、食品药品、建筑工程等行业专业课。目前以上线956门课程,总计1971学时,可供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学习,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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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负责审批发证A. 申报人所属的区B. 广东省人社厅C.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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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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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负责审批发证A. 申报人所属的区B. 广东省人社厅C.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 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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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市职称评审申报政策简要说明.pdf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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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有关政策
简 要 说 明
特别声明:
该《简要说明》部分内容摘自国家、广东省职称
评审相关政策文件,以方便申报单位和人员查阅。《简
要说明》如有与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文件内容不相
符合的,请以国家、广东省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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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查阅本说明后仍有问题的,请电话咨询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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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年度的职称证书开通网上查询验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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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政策概述 - 1 -
一、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 1 -
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和档次设置 - 1 -
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途径 - 1 -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 - 1 -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 3 -
六、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4 -
七、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 - 4 -
八、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 5 -
九、常见问题解答 - 5 -
职称评审条件说明 - 8 -
一、前提条件 - 8 -
二、学历资历条件 - 10 -
三、职称外语条件 - 18 -
四、计算机条件 - 18 -
五、继续教育条件 - 18 -
六、论文、论著条件 - 19 -
七、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 21 -
八、业绩成果条件 - 21 -
九、思想道德条件 - 21 -
十、专业考试条件 - 22 -
职称申报流程简要说明 - 24 -
一、申请用户 - 24 -
二、个人填写申报信息 - 26 -
三、个人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 26 -
四、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 27 -
五、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 27 -
六、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 28 -
七、缴纳评审费用 - 29 -
八、答辩 - 32 -
九、组织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 - 33 -
十、有关问题说明 - 34 -
附录: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等级一览表 - 36 -
附录: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学历资历条件速查表 - 38 -
附录:属网上评审试点评委会的申报人员上传材料扫描件要求说明 - 39 -
附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况表 - 41 -
附录:广东省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 - 43 -
职称政策概述
一、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通过全国统一
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
员水平能力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和
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和档次设置
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资格共29 个系列,分为初级(员级、
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并有相应
的资格名称。
具体系列和资格名称见附录之《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等
级一览表》。
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途径
根据国家、省市职称政策的规定,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
本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评审、考
试、考评结合等四种主要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
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
生,其在各种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达到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单位
提出申请,并提交受理窗口核准发证 (以下简称初次认定)。具
体要求如下:
(一)初次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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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湘财基字[2000]20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省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各地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及有关收费标准制定相应办法,并严格执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以规范委托评审行为。省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财基函字[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业务范围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主要包括:审查工程预算(标底)、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工程预(结)决算)等。  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工作由我厅基本建设处具体负责。
  二、评审机构范围省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的评审机构包括:1.经同级编委批准的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机构;2.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机构的要求接受我厅委托承办工程预(结)决算的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 件:  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执业(开展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及执业规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3.其具体承办工程预(结)决算审查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4.评审机构在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中止其委托业务,追究其责任直至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执业质量不高,提供的审查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定的,我厅不再委托其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  5.凡我厅委托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由我厅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评审机构支付审查费用,评审机构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费用。
  四、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评审机构在接受评审任务后,要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审核所需资料,制定合理的审核计划,并报我厅备案。  2.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核实下列内容:(1)工程预结决算是否合理、真实、准确;(2)编制的内容是否与设计相符;(3)费用计取是否合理;(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是否真实;(5)设备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6)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7)交付使用资产情况;(8)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9)有无虚报完成投资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10)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11)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12)其他情况。  3.应按照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要求,出具审核报告,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评审工作的管理  1.审查结论:评审机构应将审查报告报我厅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正式审查报告,我厅以此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审查报告不代替审查结论。  我厅根据审查结论,审批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处理核减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办理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章 制度、财经纪律的处理意见,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审批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审查争议处理: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与评审机构的审查报告的争议,我厅将进行调解,并以其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最终依据。  3.被委托机构出具的委托报告应经我厅予以确认,并作为与被委托机构办理委托费用结算的依据;对被委托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建立档案并作为今后委托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委托业务费的支付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号)规定,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1998]湘价房字第6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237号),委托业务费支付标准如下:  1.工程预结算审核:(1)基本审核费:按累计计费率计算审核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0.25%审核金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2%审核金额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15%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0.08%审核金额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5%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02%审核金额10000万元以上0.01%(2)审减审增追加费:按净核减额的0.5%-1%计取。  2.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按资产总额累计计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0.2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09%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07%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25%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018%10000万元以上0.009%以上付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视项目难易程度可向下浮动调整。  (二)财政部委托项目的业务费在财政部所付数额内参照我省付费办法支付。  (三)委托业务费的支付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可采取预付方式,预付资金最大比例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尾款在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报告后结算。  (四)委托部分审查内容委托业务费支付标准:对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按全过程审查费用的20%核定;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结算)审查,按全过程审查费用的65%核定;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委托。
  六、本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只适用于我厅委托事务所进行的投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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