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投资拿到一张股票代持业务证。没有签过协议。我是出钱方。我是不是被骗了?你能帮我看看嘛?谢谢啦。

120元一盒保健品展销会卖2980另赠股票 多位老人受骗
“叔叔、阿姨,我们邀请你们来参加活动,就是为了给你们一手送健康、一手送财富。”与以往夸大疗效引诱购买保健品案件不同,这家保健品健康咨询和展销会上,经销商承诺购买保健品就赠送原始股票。不少老年人为拿到股票,以市场价近30倍的价格购买保健品,殊不知拿到的“股票代持协议”全是伪造的。上海警方历经2个月的缜密侦查,破获一起以购买保健品送“阿里健康”股的全国性系列团伙诈骗案。目前,此案已明确受害者上千人,案发地涉及20余个省份。据悉,该犯罪团伙在上海共涉及5家经销商,涉案金额近200万元。宣称股票收益定期返现去年3月,家住普陀曹杨的徐阿姨逛商场时,被名为“顺势顺美”的商铺店员以健康咨询为由搭讪,并邀请徐阿姨参加在枣阳路汾河大酒店内举办的健康咨询和商品展销会。展销会上,一家名为“上海雷邦生物科技”的公司作为主办方向到场的100多名中老年人推销一种名为“海参多肽”的保健品,称该产品能增强老年人的免疫力,会上购买还可获赠马云旗下“阿里健康”港股100股及该产品生产厂家“源力德海洋生物有限公司”200股原始股。“我们送的股票投资回报率很高,可以让您把过去几年甚至以后几年买产品的钱都赚回来。”徐阿姨在工作人员对保健品及原始股票的高额投资回报的反复鼓吹下,以每套2980元的价格购买了7套该产品,并得到一份“股票代持协议”。这本红色封面的“股票代持协议”上,写着“免费赠送阿里健康股票100股”、“甲方为乙方代持”等内容。在乙方处填写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甲方“上海雷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盖了印章,徐阿姨就以为自己已经拿到了“源力德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的原始股,只是交由“上海雷邦生物科技”代持。当时也在会场的“顺势顺美”店员告诉她,股票收益会定期返现给她。此后,眼看着“阿里健康”的股价不断攀升,徐阿姨却从没拿到任何回报。11月,感觉事有蹊跷的徐阿姨来到“顺势顺美”,却发现该店已人去楼空,徐阿姨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方才报案。以售卖保健品为幌子诈骗曹杨派出所接报后,执法办案队探长葛奕青第一时间赶赴山东烟台、北京等地与“海参多肽”和阿里健康总公司取得联系,得知所谓的赠送股票纯属虚构。“阿里健康表示从未以此形式发售过股票,源力德也表示没有发行过原始股。”警方初步认定该案是一起以售卖保健品为幌子,实为虚构所谓高额股票投资回报的诈骗案件。据受害人称,本市还有多名老人上当受骗,普陀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根据徐阿姨提供的线索,专案组于12月7日在虹口区车站北路一商务楼内将“雷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王某雷抓获。通审讯,王某雷交代了去年3月伙同他人组织召开展销会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交代这些保健品和诈骗套路都是上线李某提供。专案组也核查发现,“雷邦公司”的银行账户与李某账户确有频繁的资金往来。经排摸调查,警方迅速掌握“山东聚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的行迹。去年12月28日,李某落网。通过对“聚领公司”账户及银行流水的核实对比,专案组又获取了新的线索——李某的上级供货商王某和他下级遍布全国的代理商同时浮出水面。专案组立即将王某抓捕归案。专案组循线追踪,相继将包括本市代理商张某在内的9名团伙成员抓获。截至目前,专案组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查证涉案金额高达千余万元,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团伙组织架构供货商王某为第一层,其在商品供货环节赚取差价,同时培训讲师;李某所在的“聚领公司”为第二层,负责招揽各地代理商和讲师;像“雷邦”这样的代理商作为第三层,以售卖保健品为幌子,虚构所谓的高额股票投资回报,引诱受害人购买谋求暴利。[对话嫌疑人]团伙最底层的组织全国就有近200家据民警介绍,代理经销商“上海雷邦生物科技”是该团伙的最底层组织,这样的经销商在全国有近200家。该经销商法人代表王某雷售卖保健品多年,多以赠送礼品、返现等方式进行推销。近年开始,从上家李某、王某处获得商品和售卖套路,以赠送“股票”为诱饵,鼓吹老年人购买高价保健品。新闻晨报:保健品的进价、利润是多少?嫌疑人王某雷:120元一盒,在展销会上买2980元一盒。我们跟上家是五五分账,销售额的一半归上家,一半归我们,向他们拿货的时候是不需要出钱的。新闻晨报:这些保健品你有提前了解过吗?嫌疑人王某雷:上家发了一些产品的相关资料,我看了一下,觉得产品没什么问题。新闻晨报:“股票”是怎么送的?嫌疑人王某雷:“股权证”是上家寄给我的,然后由我们公司去跟消费者签订,盖章。为了规避责任,讲师让我们跟消费者说,这个跟企业上不上市是有影响的,如果不上市,这个钱可能就回不来了。新闻晨报:现在对这些老年人有什么提醒吗?嫌疑人王某雷:现在市面上所谓的“311”、“411”的快销模式,可能会有夸大的宣传手法,诱使顾客过度消费,这些都是作为营销厂家自己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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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关于股权代持,多得是你不知道的事 : 经理人分享
关于股权代持,多得是你不知道的事
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提出,各种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创立公司,由于一些职务或者政策上的限制,一些人不得不寻找他人代为持股,如此一来,便涉及到一个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备受争议的问题——股权代持。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看起来互利互惠的买卖,实际上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如果处理不当,可能承担行政处罚不说,还可能因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举个直观的例子:天津港“8·12”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前查阅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股东李亮认缴了5500万元,但只实缴了550万元;股东舒铮认缴了4500万元,但只实缴了450万元。 &&持有瑞海国际45%股份的舒铮表示他并非瑞海国际真正股东,他与瑞海国际并无关联,既不认识瑞海国际法人代表、总经理只峰以及第一大股东李亮,也未参与瑞海国际日常运营,从未以股东身份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仅仅替某人代为持股;由于火灾爆炸所产生的侵权及合同索赔简直可以说是天文数字,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资产是绝对无法偿付的,这时受害人必然会找到任何可能从法律上索赔的主体,这其中就包括未完全实缴出资的两个股东。也就是说,如果背后的隐名股东后续没有进一步出资的话,李亮个人还要承担4950万元()的责任,舒铮个人要承担4050万元()的责任。 & &&在前述司法解释中,对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同时又规定,“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在向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追偿之前,名义股东需要向债权人承担巨大的出资责任,这些可能导致名义股东完全陷入无力偿还的境地。如果隐名股东逃匿或者没有能力偿付名义股东,更等于风险完全留在了名义股东手里。 &&所以找别人持股和帮别人代持股份的时候如何避免困境落在自己身上,最根本的还是需要自身对股权代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界定。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因某些原因不便显名。&在中国的真实社会经济运行中,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更多的是灰色的,甚至黑色的。代持的原因有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或者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还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例如:办理一些工信部、文化部、等审批的时候,公司股东一旦有了外资,办理就会超级麻烦,这个时候由中方人员代持相应股权,就会方便很多,规避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何为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那么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导致了责任事故,该怎么承担责任,股东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这个企业有股权是代持的,又意味着什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是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原则上公司和股东是彻底分离的,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这就意味着,股东如果在公司没有管理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没有监事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那么就只以出资对公司负责,不额外承担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所以,不管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对企业经营导致的问题,并不负有额外责任。一个企业有违规、违法情况,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股东负有责任。&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点迷茫,其实说简单点,债权人直接面对的是公司,跟股东没关系,但是如果股东或者经营者故意出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故意隐瞒某些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等等,也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持所存在的风险和利益在代持结构下,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持股代理人,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产生各种法律风险。首先,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当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时,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简单的说,当第三方不知情的时候,接受了名义股东转让的股份,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找名义股东追索,第三方不承担责任。其次,在经营中,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比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第三,代持股人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第四,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代持的这些风险与代持的性质是紧密相连的,不可能单独割裂开,对于那些私底下的灰色的代持协议更是如此。人的任何行为都是遵循成本和收益原则的,代持有风险,仍然选择代持,其原因自然也可从收益成本两方面去考量。股权代持协议的签定股权代持,往往会有股权代持协议伴随,需要在其中明确以下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如何规避风险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被表面的利益所迷惑,而更应该清楚地看到股权代持背后的风险,理清关系,避免落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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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被亲戚借走了身份证说是开投资公司做股权代持,工商注册文书身份证等他签字了,但是股权代持协议我叫他
浙江-宁波&05-06 20:27&&悬赏 20&&发布者:bailim…… & 回答:(4)
我爸被亲戚借走了身份证说是开投资公司做股权代持,工商注册文书身份证等他签字了,但是股权代持协议我叫他没签字,我爸想退出这个股份该怎么做?那个亲戚说钱已经打到账户上了,现在资料什么的上交了,退不来。昨天晚上才签的字,工商注册公司应该没那么快下来。就是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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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人授权的,你们不追认就无效。
但是昨天晚上我爸签了一些文件,我爸他也不清楚签了些什么,今天我问了其他的股东,说是工商注册文书、身份证和股份投资什么的,具体他爸不清楚昨天签了什么,万一他签了授权,那这么办?现在股权代持协议没签,那就是说现在没事吗?之后也没影响吗?
注册文书已经签订,那么工商登记大半已成了。你不签代持协议的话,那对方可能无法证明自己才是实际股东。建议你最好把协议给律师看下,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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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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