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用公司名义贷款股东有责任吗已超贷款年龄,由股东名义用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房产不是名x贷款人的到期还不了款,名义人承担责任吗?

&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证想抵押贷款,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吗,需提供各股东的同意签名吗。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证想抵押贷款,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吗,需提供各股东的同意签名吗。
全部2个回答
最起码你的提供公司法人的同意签名的
以公司法人名字买就可以了啊
如您的房子正在还银行的购房贷款,房产证一般是抵押在银行,则无法再次抵押贷款。
办房产证当然是拿到房产证了,以前是抵押在银行拿不到的,现在只在最后一页备注此房屋在莫莫银行抵押贷款中
只有购房合同不能贷款。在开发商那买一手房的时候是先签购房合同,然后贷款,等房产证下来由开发商移交银行。不过你拿着购房合同是不能去贷款的,银行也不会贷给你。有合同就可以贷款...
需要担保人
理论上是可以的,还是要和银行沟通,问题不大。
一般情况。只要你的负债不要太高。征信报告良好。是可以带的。具体也要看银行的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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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90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第四条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抵押物为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二)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四)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五)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六)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为该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员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制作谈话笔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合同签订的有关情况;
(二)抵押财产的现值及归属、使用情况;
(三)各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及后果是否明确,有无修改、补充意见;
(四)公证员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建议及当事人对该建议的意见;
(五)公证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贷款人是否具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四)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六)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七)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抵押财产是否有重复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的余值能否承担本次贷款的抵押责任。
(九)抵押财产为共有的,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获批准。
(十一)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项约定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十条 公证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勘验、清点、评估。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贷款人、借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证处应设立抵押登记簿。对已办结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现值、处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权益的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专项登记。
抵押登记可按规定查询。
第十四条 以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我最近在玩和讯财经微博,很方便,很实用。一句话,一张图,随时随地与我分享理财心得与亲历见闻。点击以下链接激活,来和我一起玩吧!&(字节数: 3024) [转贴
22:53:53]&&&
例解风险投资的过程
“我们通常会选择一些成熟企业。他们短时间内出现了一定的资金缺口时可以以股权或是个人信用等形式作为抵押,我们给予短期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的难关。”某基金执行合伙人张先生介绍说,“目前我们与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诸多金融机构达成合作,由银行直接推荐目标客户,以此来保证投资的成功率。其通过债权型投资方式获取的收益一般为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左右。”
  从去年的“银根缩紧”到今年初金融危机深化,对绝大多数资金紧张的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而言,银行信贷门槛实际上提高,固定资产又不足以抵押给信托机构,VC、PE受上游LP资金的制约本身已经捉襟见肘。情势所迫,投资机构和企业已经考虑通过“债权”投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谋求“双赢”。
  债权“是非”
  “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对于企业来说是蛮昂贵的,如果能通过债权的方式中小企业融资,使企业得到发展,也是一个不错的途径。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若能结合国家一些对高新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的话,就能使债权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得到降低,减小企业的压力。”资本运作者杨先生分析道。
  与股权型投资长期持有不同,债权型投资的周期相对较短。以2008年9月成立的融众基金为例,其从事的债权型投资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平均的资金周转率为1~1.5个月,以此确保正常的资金流转。但是,债权中小企业融资仍然需要资产抵押。
  “如果不是被‘逼上梁山’了,企业绝对不会考虑债权型中小企业融资。企业往往遭遇了短期的现金流,但不希望过多地稀释股权,才会迫于无奈采取这种方式。”某创业投资基金的高级分析师郑先生直言不讳地表示。
  “但并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获得债权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方会考量企业的成长性,是否有接受过其他风投的投资,以及是否有将债权转成股权的可能性等等,同时在签订协议时附带的对赌协议可能比较苛刻,企业承担的风险往往更大。”郑先生补充说。
  从投资方的角度看,对本土规模尚小的创投来讲,在目前市场行情不被看好、自身资金量有限,无法与大机构争夺优势项目的情况下,采用债权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做法,不仅能保证一定的收益,同时还能降低投资风险。
  对此,IDG合伙人章苏阳表示,“债权型投资方式其实一直都有,只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偏重后期项目的PE投资机构而言,采取债权型投资的方式可能会多一些。但对于VC而言,更多的还只是起到一个试金石的作用――在投资之前先给企业一笔短期贷款作为尝试,如果企业有发展,再决定是否给予股权投资,以图降低投资风险。”
  “据我所知,大多数VC都是做传统的股权投资,而且他们在投资时与LP会有资金使用上的约定,要把这个东西转成债权投资会有相当大的难度,除非这个基金在成立的时候有足够大的灵活性。”拥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杨先生坦言。
  “双赢”的可能性
  风险投资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科技公司创办的过程。在美国,一个新兴的科技公司(Startups)的创业过程通常是这样的:来自思科公司的工程师山姆和IBM公司的工程师强尼发明了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当然这种技术和他们所在公司的核心业务无关,两人觉得这种技术很有商业前景,他们就写了个专利草案,又花五千美元找了个专利律师,向美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关键之一,知识产权很重要)。两个人下班后以及周末的所有时间全泡在山姆家的车库里用模拟软件 Matlab 进行模拟,证明这种技术可以将无线通信速度提高五十倍(关键之二,是否有数量级的提高是衡量一项新技术是革命性的还是革新性的关键。)两个人想了好几种应用,比如代替现有的计算机 Wifi,或者用到手机上,于是在原有的专利上又添加了两个补充性专利。
  强尼和山姆于是拿着自己做的 Powerpoint 投影胶片、实验结果和专利申请材料到处找投资者,在碰了七八次壁以后,找到了山姆原来的老板,思科早期雇员亚平。亚平从思科发了财后不再当技术主管了,自己和几个志同道合的有钱人一起在做天使投资人。亚平和不下百十来个创业者谈过投资,对新技术眼光颇为敏锐,发现山姆和强尼的技术很有独到之处,但是因为山姆和强尼讲不清楚这种技术的具体商业前景在哪里,建议他们找一个精通商业的人制定一个商业计划 Business Plan(关键之三,商业计划很重要)。
  强尼找到做市场和销售的朋友迪克,并向迪克大致介绍了自己的发明,希望迪克加盟共同开发市场。迪克觉得和这两个人谈得来,愿意共同创业。这时出现了第一次股权分配问题。
  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工作都是山姆和强尼做的,两个人各占未来公司的 50% 股权和投票权。迪克加盟后,三个人商定,如果迪克制定出一个商业计划书,他将获得 20% 的股权,山姆和强尼将减持到 40%。迪克经过调查发现,山姆和强尼的发明在高清晰度家庭娱乐中心的前景十分可观,于是制定了可行的商业计划书,并得到了 20% 的股权。
  三个人再次找到亚平,亚平请他的朋友,斯坦福大学电机工程系的查理曼教授作了评估,证实了山姆等人的技术是先进的并有相当的复杂度,而且有专利保护,别人不易抄袭模仿。亚平觉得可以投资了,他和他的天使投资团觉得山姆、强尼和迪克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值(未中小企业融资前)一百五十万美元,而三个创业者觉得他们的工作值二百五十万,最后商定定价二百万(注:对公司的估价方法有按中小企业融资前估价,即 Pre-Money ,和中小企业融资后估价,即 Post-Money 两种。从本质上讲,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我们这里的估计都以 Pre-Money 来计算)。亚平和他的投资团投入五十万,占到股份的 20%。同时,亚平提出下列要求:
  1.亚平要成为董事会成员;
  2.山姆、强尼和迪克三人必须从原有公司辞职,全职为新公司工作。并且在没有新的投资进来以前,三个人的工资不得高于每月四千美元;
  3.山姆等三人的股票必须按月在今后的四年里逐步获得(Vested),而不是在公司成立时立即获得。这样如果其中有人离开了,他只能得到一部分股票;
  4.如果有新的任何中小企业融资行为必须通知亚平的天使投资团。
  现在山姆等人就必须正式成立公司了。为了将来中小企业融资和开展业务方便起见,他们在特拉华州注册了赛通科技有限公司。山姆任董事会主席、迪克和亚平任董事。山姆任总裁,强尼任主管技术的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迪克任主管市场和营销的副总裁。三个人均为共同创始人。公司注册股票一千五百万股,内部核算价格每股二十美分。
  在亚平投资后(的那一瞬间),该公司的内部估计已经从两百万增加到二百五十万,以每股二十美分计算,所有股东的股票只占到 1250 万股(250万/0.2=1250万)。那么为什么会多出来 250 万股,它们并没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技术做抵押,这些股票的存在实际上稀释了(Dilute)所有股东的股权。为什么公司自己要印这些空头钞票呢?因为它们必须留出来给下面的用途:
  1.由于山姆等人的工资很低,他们将根据自己的贡献,拿到一部分股票作为补偿;
  2.公司正式成立后需要雇人,需要给员工发股票期权;
  3.公司还有一些重要的成员没有进来,包括 CEO,他们将获得相当数量的股票。
  接下来,山姆等人辞去以前的职务,全职创业。公司很成功,半年后做出了产品的原型(Prototype)。但是,50 万投资已经花完了,公司也发展到 20 多人。250 万股票也用去了 150 万股。这时,他们必须再中小企业融资。由于该公司前景可观,终于得到了红杉风投的青睐。红杉风投为该公司作价 1500 万美元,这时,该公司的股票每股值 1 美元了,比亚平投资时涨了四倍。红杉同意投资 500 万美元,占 25%,这样总股数增加到 2000 万股。同时,红杉风投将委派一人到该公司董事会任职。山姆等人还答应,由红杉风投帮助寻找一位职业经理人做公司的正式 CEO。双方还商定,中小企业融资后再稀释 5%,即 100 万股,为以后的员工发期权。
  读者也许已经注意到,红杉风投现在已经成为了最大的股东。
  两年后,该公司的样品研制成功,并获得东芝公司的订单,同时请到了前博通公司的 COO 比尔出任 CEO。比尔进入了董事会,并以每股三美元的价钱获得 100 万股的期权。当然新来的员工也用去一些未分配的股票。这时该公司的股价其实比红杉风投投资时,已经涨了两倍。比尔到任后,公司进一步发展,但是仍然没有盈利。于是,董事会决定再一次中小企业融资,由红杉风投领头协同另两家风投投资一千五百万。公司在投资时作价一亿五百万,即每股五美元。
  这时,投资者的股份已占到 44%,和创始人相对,即拥有了一半左右的控制权。又过了两年,该公司开始盈利,并在高盛的帮助下增发六百万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上市时原始股定价每股 25 美元。这样,一个科技公司在 VC 的帮助下便创办成功了。上市后,该公司总市值大约七亿五千万美元。
  这时,创始人山姆等人成了充满传奇色彩的亿万富翁,其员工共持有价值近五千万美元的股票,不少也成了百万富翁。但是,山姆等全体公司员工只持有 44% 的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的大部分从创始人和员工手里转移到投资者手中。一般来讲,一个创始人在公司上市时还能握有 10% 的股份已经很不错了。
  作为最早的投资者,亚平的天使投资团收益最高,高达一百二十四倍。红杉风投的第一轮获利二十四倍,第二轮和其它两家风投均获利四倍。显然,越早投资一个有希望的公司获利越大,当然,失败的可能性也越大。一般大的风投基金都会按一定比例投入到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这样既保证基本的回报,也保证有得到几十倍回报的机会。
  我不厌其烦地计算每一个阶段创始人和投资人的股权和价值,是想为那些想求助于风险投资创业的人提供一个参考。我遇到了许多创业者,他们在接触投资人时几乎毫无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有些漫天要价,有些把自己贬得一钱不值。我们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风险投资必须是渐进的,在每一个阶段需要多少钱投入多少钱,这样对投资者和创业者都有好处。对投资者来讲,没有任何一家投资商会在刚开始时就把今后五年的开销全包了的,这样风险太大。
  对创业者来讲,早期的公司股价都不会高,过早大量中小企业融资会使得自己的股权占得太低,自己不但在经济上不划算,而且还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甚至在创业的一半就被投资人赶走。在上面的例子中,天使投资人和风投一共投入两千零五十万美元,在上市前占到 43%,三个创始人和其他员工占 57%。如果在最初公司估价只有两百万时就中小企业融资两千多万,到上市前,投资方将占股份的 80% 以上,而创始人和员工占不到 20%。
  上面的情况是一个简化得不能再简化的投资过程,任何一个成功的投资都会比它复杂得多。比如,通常天使投资人可能是几家而不是一家,很多人都会要求坐到董事会里去,这样在真正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时,董事会已经变得很庞大。在这种情况下,风投公司通常会以当时合理的股价(Fair Market Value)从天使投资人手中买回股权,并把他们统统从董事会中请出去。否则每次开董事会坐着一屋子大大小小的股东,大家七嘴八舌,还怎么讨论问题。大部分天使投资人也愿意兑现他们的投资收益,以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
  上面这个例子是一个非常理想的情况,该公司的发展一帆风顺,每一轮估价都比前一轮高,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不少公司在某一轮风险投资资金用完的时候,业绩上并没有太大的起色,下一轮中小企业融资时估价还会下降。我的一个朋友曾经在这样一家半导体公司工作,他们花掉了近亿美元的投资仍然不能使公司盈利,这样必须继续中小企业融资,新的风投公司给的估价只有前一次估价的三十分之一,但是创始人和以前的投资人不得不接受这个估价,以避免公司关门,那样他们的投资一分钱也拿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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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11]&&&
直存款协议书
甲方(贴息方):
乙方(存款方):
兹因甲方&&&& &&&&项目需要资金,经与接款银行协商,同意接三年守期存款,按照甲方的引存要求,乙方将人民币&&&&&& 元存到甲方所在地&&&& &&&&&&银行&&&& &&&&支行,由该很行开具银主为受益人的&& 3 年定期的企业存款证实书,银主带走存款证实书。
一、&&&&&&&&&&& 存款总金额:& 3& 亿元人民币。(首笔五千万元)
二、&&&&&&&&&&& 存款期限: 3 年,一次性帖息 10 &%、中介费另行承诺。
三、&&&&&&&&&&& 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法人代码证,经乙方认可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四、&&&&&&&&&&& 乙方携带真实、有效、合法、可移动的有资依据及开户手续至项目所在地,乙方到了项目所在地进行前,甲方支付给乙方保证金我20万元,当即开户过款到临账,要求同台交割(首笔款未到临账时,双方不得离开银行)。
1、& 当乙方首笔款5仟万元划入临账户,资金显账后正常开户存款,甲方做到同台交割首笔存款的全部贴息。在乙方收到甲方全额贴息款后,即将账户内资金转定3年定期存款,并作出3年内不撤户、不提前支取、不抵押、不挂失的承诺之后,即带走定期存款证实书。其余款项由乙方以电汇方式划到存款账户,每批存款的操作方法与首笔存款相同。
五、&&&&&&&&&&& 违约与责任
1、& 如甲方未能按以上的条款执行即属甲方违约,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及接款银行不得有异议,甲方为办理此宗业务所支出的费用自负。
2、& 如乙方未能以上有关条款执行,属乙方违约,乙方按已收到的保证金双倍赔偿给甲方,并负责承担本项目业务的差旅费用。
3、& 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均与操作方无关、操作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六、&&&&&&&&&&& 款源属个人款,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
七、&&&&&&&&&&&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书。
八、&&&&&&&&&&&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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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20]&&阿牛贷款公司与投行是怎么合作的呢?
在美国,贷款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房子到汽车,从信用卡到电话账单,贷款无处不在。当地人很少全款买房,通常都是长时间贷款。可是我们 也知道,在这里失业和再就业是很常见的现象。这些收入并不稳定甚至根本没有收入的人,他们怎么买房呢?因为信用等级达不到标准,他们就被定 义为次级贷款者。
大约从10年前开始,那个时候贷款公司漫天的广告就出现在电视上、报纸上、街头,抑或在你的信箱里塞满诱人的传单:
“你想过中产阶级的生活吗?买房吧!”
“积蓄不够吗?贷款吧!”
“没有收入吗?找阿牛贷款公司吧!”
“首付也付不起?我们提供零首付!”
“担心利息太高?头两年我们提供3%的优惠利率!”
“每个月还是付不起?没关系,头24个月你只需要支付利息,贷款的本金可以两年后再付!想想看,两年后你肯定已经找到工作或者被提 升为经理了,到时候还怕付不起!”
“担心两年后还是还不起?哎呀,你也真是太小心了,看看现在的房子比两年前涨了多少,到时候你转手卖给别人啊,不仅白住两年,还 可能赚一笔呢!再说了,又不用你出钱,我都相信你一定行的,难道我敢贷,你还不敢借?”
在这样的诱惑下,无数美国市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贷款买房。(你替他们担心两年后的债务?向来自我感觉良好的美国市民会告诉你,演 电影的都能当上州长,两年后说不定我还能竞选总统呢。)
阿牛贷款公司短短几个月就取得了惊人的业绩,可是钱都贷出去了,能不能收回来呢?公司的董事长――阿牛先生,那也是熟读美国经济 史的人物,不可能不知道房地产市场也是有风险的,所以这笔收益看来不能独吞,要找个合伙人分担风险才行。于是阿牛找到美国经济界的带头大哥 ――投行。这些家伙可都是名字响当当的主儿(美林、高盛、摩根),他们每天做什么呢?就是吃饱了闲着也是闲着,于是找来诺贝尔经济学家,找 来哈佛教授,用上最新的经济数据模型,一番鼓捣之后,弄出几份分析报告,从而评价一下某某股票是否值得买进,某某国家的股市已经有泡沫了, 一群在风险评估市场里面骗吃骗喝的主儿,你说他们看到这里面有风险没?用脚都看得到!可是有利润啊,那还犹豫什么,接手搞吧!于是经济学家 、大学教授以数据模型、老三样评估之后,重新包装一下,就弄出了新产品――CDO (注: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债务抵押债券),说穿了就是债券,通过发行和销售这个CDO债券,让债券的持有人来分担房屋贷款的风险。
光这样卖,风险太高还是没人买啊,假设原来的债券风险等级是6,属于中等偏高。于是投行把它分成高级和普通CDO两个部分,发生债务 危机时,高级CDO享有优先赔付的权利。这样两部分的风险等级分别变成了4和8,总风险不变,但是前者就属于中低风险债券了,凭投行三寸不烂“金 ”舌,当然卖了个满堂彩!可是剩下的风险等级8的高风险债券怎么办呢?
于是投行找到了对冲基金,对冲基金又是什么人,那可是在全世界金融界买空卖多、呼风唤雨的角色,过的就是刀口舔血的日子,这点风 险小意思!于是凭借着老关系,在世界范围内找利率最低的银行借来钱,然后大举买入这部分普通CDO债券,2006年以前,日本央行贷款利率仅为1.5 %;普通CDO利率可能达到 12%,所以光靠利息差对冲基金就赚得盆满钵满了。
这样一来,奇妙的事情发生了,2001年末,美国的房地产一路飙升,短短几年就翻了一倍多,这样一来就如同阿牛贷款公司开头的广告一 样,根本不会出现还不起房款的事情,就算没钱还,把房子一卖还可以赚一笔钱。结果是从贷款买房的人,到阿牛贷款公司,到各大投行,到各个银 行,到对冲基金人人都赚钱,但是投行却不太高兴了!当初是觉得普通CDO风险太高,才扔给对冲基金的,没想到这帮家伙比自己赚的还多,净值一个 劲地涨,早知道自己留着玩了,于是投行也开始买入对冲基金,打算分一杯羹了。这就好像“老黑”家里有馊了的饭菜,正巧看见隔壁邻居那只讨厌 的小花狗,本来打算毒它一把,没想到小花狗吃了不但没事,反而还越长越壮了,“老黑”这下可蒙了,难道馊了的饭菜营养更好,于是自己也开始 吃了!
这下又把对冲基金乐坏了,他们是什么人,手里有1块钱,就能想办法借10块钱来玩的土匪啊,现在拿着抢手的CDO还能老实?于是他们又 把手里的CDO债券抵押给银行,换得10倍的贷款,然后继续追着投行买普通CDO。嘿,当初可是签了协议,这些CDO都归我们的!!!投行心里那个不爽 啊,除了继续闷声买对冲基金之外,他们又想出了一个新产品,就叫CDS (注: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违约交换)好了,华尔街就是这些天才产品的温床:不是都觉得原来的CDO风险高吗,那我投保好了,每年从CDO里面拿出一部分钱 作为保金,白送给保险公司,但是将来出了风险,大家一起承担。
保险公司想,不错啊,眼下CDO这么赚钱,1分钱都不用出就分利润,这不是每年白送钱给我们吗?干了!
对冲基金想,不错啊,已经赚了几年了,以后风险越来越大,光是分一部分利润出去,就有保险公司承担一半风险,干了!
于是再次皆大欢喜,CDS也卖火了!但是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因为“聪明”的华尔街人又想出了基于CDS的创新产品!我们假设CDS已经 为我们带来了 50亿元的收益,现在我新发行一个“三毛”基金,这个基金是专门投资买入CDS的,显然这个建立在之前一系列产品之上的基金的风险是很高的 ,但是我把之前已经赚的50亿元投入作为保证金,如果这个基金发生亏损,那么先用这50亿元垫付,只有这50亿元亏完了,你投资的本金才会开始亏 损,而在这之前你是可以提前赎回的,首发规模500亿元。天哪,还有比这个还爽的基金吗?1元面值买入的基金,亏到0.90元都不会亏自己的钱,赚 了却每分钱都是自己的!评级机构看到这个天才设想,简直是毫不犹豫:给予AAA评级!
结果这个“三毛”可卖疯了,各种养老基金、教育基金、理财产品,甚至其他国家的银行也纷纷买入。虽然首发规模是原定的500亿元,可 是后续发行了多少亿,简直已经无法估算了,但是保证金50亿元却没有变。如果现有规模5000亿元,那保证金就只能保证在基金净值不低于0.99元时 ,你不会亏钱了。
当时间走到了2006年年底,风光了整整5年的美国房地产终于从顶峰重重摔了下来,这条食物链也终于开始断裂。因为房价下跌,优惠贷款 利率的时限到了之后,先是普通民众无法偿还贷款,然后阿牛贷款公司倒闭,对冲基金大幅亏损,继而连累保险公司和贷款的银行,花旗、摩根相继 发布巨额亏损报告,同时投资对冲基金的各大投行也纷纷亏损,然后股市大跌,民众普遍亏钱,无法偿还房贷的民众继续增多……最终,美国次贷危 机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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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应该澄清,并非所有的对冲基金都使用大剂量的杠杆。事实上,大多数对冲基金使用很少或者不使用杠杆。对冲基金中的一个大类 ,所谓的市场中立对冲基金一般严格按照1:1的比例同时做空与做多股票,其波动率要远小于股市本身。我所管理的基金也严格控制净风险暴露,波 动率也大幅低于股票市场本身。大量使用杠杆的对冲基金集中在信贷类对冲基金中。10年前出事的长程资本公司是一个典型,他们的杠杆倍数达到上 百倍,以数十亿美元的规模控制上千亿美元的资产,其疯狂程度又远超过Bears Stearns了。 美国银行家的胃口永远难以满足, 当大部分普通人的房地产按揭贷款资源开发殆尽后, 他们又将眼光盯上了一些根本不合格的人。这就是美国600万贫困或信誉不好的穷人和新移民。 美国的按揭贷款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优质贷款市场(Prime Market), “ALT-A”贷款市场,和次级贷款市场(Subprime Market)。优质贷款市场面向信用等级高(信用分数在660分以上),收入稳定可靠,债务负担合理的优良客户,这些人主要是选用最为传统的30 年或15年固定利率按揭贷款。次级市场是指信用分数低于620分,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人。而“ALT-A”贷款市场则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庞大灰色 地带,它既包括信用分数在 620到660之间的主流阶层,又包括分数高于660的高信用度客户中的相当一部分人。 次级市场总规模大致在1万3000亿美元左右, 其中有近半数的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凭证,这些人的总贷款额在亿美元之间。显然,这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其回报率也较高,它的按 揭贷款利率大约比基准利率高2-3%。 次级市场的贷款公司更加“拥有创新精神”,它们大胆推出各种新的贷款产品。比较有名的是:无本金贷款(Interest Only Loan),3年可调整利率贷款(ARM,Adjustable Rate Mortgage),5年可调整利率贷款,与7年可调整利率贷款, 选择性可调整利率贷款(Option ARMs)等。这些贷款的共同特点就是,在还款的开头几年,每月按揭支付很低且固定,等到一定时间之后,还款压力徒增。这些新产品深受追捧 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人们认为房地产会永远上涨,至少在他们认为的“合理”的时间段内会如此,只要他们能及时将房子出手,风险是“可控”的 ;二是想当然地认为房地产上涨的速度会快于利息负担的增加。特别适合于短炒――在利率没有提高前出手。 “ALT-A”贷款的全称是“Alternative A”贷款,它泛指那些信用记录不错或很好的人,但却缺少或完全没有固定收入、存款、资产等合法证明文件。这类贷款被普遍认为比次级贷款 更“安全”,而且利润可观,毕竟贷款人没有信用不好的“前科”,其利息普遍比优质贷款产品高1%到2%。 “ALT-A”贷款果真比次级贷款更安全吗? 事实并非如此。自2003年以来,“ALT-A”贷款机构在火热的房地产泡沫中,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丧失了起码的理性,许多贷款人根本没有正常 的收入证明,只要自己报上一个数字就行,这些数字还往往被夸大,因此“ALT-A”贷款被业内人士称为“骗子贷款”。 贷款机构还大力推出各种风险更高的贷款产品,如无本金贷款产品是以30年Amortization Schedule分摊月供金额,但在第一年可提供1%到3%的超低利息,而且只付利息,不用还本金,然后从第二年开始按照利率市场进行利息浮动, 一般还保证每年月供金额增加不超过上一年的7.5%。 选择性可调整利率贷款则允许贷款人每月支付甚至低于正常利息的月供,差额部分自动计入贷款本金部分,这叫做“Negative Amortization”。因此,贷款人在每 月还款之后,会欠银行更多的钱。这类贷款的利率在一定期限之后,也将随行就市。 很多炒房地产短线的“信用优质”人士认定房价短期内只会上升,自己完全来得及出手套现,还有众多“信用一般”的人,用这类贷款去 负担远超过自己实际支付能力的房屋。大家都是抱着这样的想法,只要房价一直上涨,万一自己偿还债务的能力出了问题,可以立刻将房子卖掉归还 贷款,还能赚上一笔,或者再次贷款(Re- finance)取出增值部分的钱来应急和消费,即便利率上涨较快的情况下,还有每年还款增加不得超过7.5%的最后防线,因此是风险小,潜在回 报高的投资,何乐而不为呢。 -------------------------------------------
据统计,2006年美国房地产按揭贷款总额中有40%以上的贷款属于“ALT- A”和次级贷款产品,总额超过4000亿美元,2005年比例甚至更高。从2003年算起,“ALT-A”和次级贷款这类高风险按揭贷款总额超过了2万亿 美元。目前,次级贷款超过60天的拖欠率已逾15%,正在快速扑向20%的历史最新记录,220万次级人士将被银行扫地出门。而“ALT-A”的拖欠率在 3.7%左右,但是其幅度在过去的14个月里翻 了一番。 主流经济学家忽略了“ALT-A”的危险是因为到现在为止,其拖欠率比起已经冒烟的次级贷款市场来还不太明显,但是其潜在的危险甚至比 次级市场还要大。原因是,“ALT-A”的贷款协议中普遍“埋放”了两颗重磅定时BoB!!!,一旦按揭贷款利率市场持续走高,而房价持续下滑,将自动 引发这个市场的内爆。在前面提到的Interest Only贷款中,当利率随行就市后,月供增加额不超过7.5%,这道最后防线让许多人有一种“虚幻”的安全感。但是这里面有两个例外,也是两 个重磅BoB!!!,第一颗BoB!!!名叫“定时重新设置” (5 year/10 year Recast)。每到5年或10年,“ALT-A”贷款人的偿还金额将自动重新设置,贷款机构将按照新的贷款总额重算月供金额,贷款人将发现他们的月 供金额大幅度增加了,这叫做“月供惊魂”(Payment Shock)。由于Negative Amortization的作用,很多人的贷款总债务在不断上升,他们唯一的希望是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扬才能卖掉房子解套,否则将会失去房产或吐血 甩卖。第二颗BoB!!!就是“最高贷款限额”,人们固然可以暂时不去考虑几年以后的定时重设,但是 “Negative Amortization” 中有一个限制,就是累积起来的欠债不得超过原始贷款总额的110%到125%,一旦触及这个限额,又是自动触发贷款重设。这是一个足以要人命 的定时BoB!!!。由于贪图低利率的诱惑和第一年还款压力较小的便宜,多数人选择了尽可能低的月供额。比如每月正常应付1000美元利息,你可以选 择只付500美元,另外500美元的利息差额被自动计入贷款本金中,这种累积的速度会使贷款人在触到 5年重设贷款BoB!!!之前,就会被“最高贷款限额”炸得尸骨无存。 既然这些贷款如此凶险,美联储就不出面管管? 格老确实是出面了,而且是两次。第一次是2004年,格老觉得提供贷款的机构和买房的老百姓胆子太小,因为他们还不是特别喜欢高风险 的可调整利率贷款产品(Option ARMs). 格老抱怨道:“如果贷款机构能提供比传统固定利率贷款产品更为灵活的选择,那美国民众将会收益非浅。对于那些能够并且愿意承受利率变 动风险的消费者来说,传统的30年和15年固定利率贷款可能太昂贵了。” 于是房利美们,新世纪们和普通买房者们果然胆子逐渐大了起来,情况也果然越来越离谱,房价也果然越来越疯狂。 于是,17个月后,格老又出现在参议院听证会上,这一次,他却皱着眉说:“美国消费者使用这些新的贷款方式(指Option ARM等)来负担他们原本无法承受的房贷负担,这是个糟糕的主意。 人们可能永远无法真正理解格老的想法。是啊,格老的话说得四面水滑,他是说如果美国老百姓有能力承受利率风险并能够驾驭这种风险 ,不妨使用高风险贷款。言下之意是如果没这本事,就别瞎凑热闹。也许格老当真不知道美国老百姓的“金融智商”。 次级贷款CDO: 浓缩型资产毒垃圾 次级房贷和ALT-A贷款这两类资产毒垃圾的总额为2万亿美元. 这些资产毒垃圾必须从美国银行系统的资产账目表上剥离掉, 否则后患无穷 。 怎样剥离呢? 就是通过我们经常讲的资产证券化。华尔街有句名言, 如果要增加未来的现金流, 就把它做成证券. 如果想经营风险,就把它做成证券。其实, 金融创新的本质就是, 只要能够透支的, 都可以在今天就想办法让它变现。美国人什么都炒了,不但炒房地产,还炒房地产债券,而这些债券被加入了杠杆效应,风险被放大了上百倍 。这就是贝尔斯登炒做的房地产抵押证券之所以会突然成为垃圾的原因。 本来以次级房贷为抵押品的MBS债券是易生成,难脱手, 因为美国大型投资机构如退休基金, 保险基金, go-vern-ment基金的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投资条件, 即被投资品必须达到穆迪或标普的AAA评级. 次级房贷MBS显然连最低投资等级BBB也不够, 这样一来, 许多大型投资机构就无法购买。但是,正规机构不能买,并不等于没有人买,相反,正是因为其高风险, 所以回报也比较高, 华尔街的一些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银行――例如高盛等一眼就看中了这些资产毒垃圾的潜在高投资回报。 于是,一些投资银行开始介入这一高危的资产领域。 投资银行家们首先将“毒垃圾”级别的MBS债券按照可能出现拖欠的几率切割成不同的几块(Tranche), 这就是所谓的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债务抵押凭证。其中风险最低的叫“高级品CDO”(Senior tranche, 大约占80%), 投行们用精美礼品盒包装好, 上扎金丝带。风险中等的叫 “中级品CDO” ( Mezzanine, 大约占10% ), 也被放到礼品盒里, 然后扎上银丝带。风险最高的叫“普通品CDO”( Equity, 大约占10%), 被放到有铜丝带的礼品盒里. 经过华尔街投资银行这样一番打扮, 原先丑陋不堪的资产毒垃圾立刻变得熠熠生辉光彩照人。 当投资银行家手捧精美的礼品盒再次敲开资产评级公司大门时, 连穆迪标普们都看傻了眼。巧舌如簧的投资银行大谈“高级品”如何可靠 与保险, 他们拿出最近几年的数据来证明“高级品”出现违约现象的比例是如何之低, 然后亮出世界一流数学家设计的数学模型来证明未来出现违约的 几率也极低, 即便是万一出现违约, 也是先赔光“普通品”和“中级品”, 有这两道防线拱卫, “高级品”简直是固若金汤. 最后再大谈房地产发展形式如 何喜人, 按揭贷款人随时可以做“再贷款”(Refinance)来拿出大量现金, 或是非常容易地卖掉房产然后套得大笔利润, 生活中活生生的例子信手拈来。 穆迪标普们仔细看看过去的数字, 没有什么破绽, 再反复推敲代表未来趋势的数学模型, 似乎也挑不出什么毛病, 房地产如何红火大家都 知道, 当然, 穆迪们凭着干这行几十年的直觉和经历过多少次经济衰退的经验, 他们明白这些花样文章背后的陷阱, 但也深知其中的利益关系。如果从表面上看礼品盒“无懈可击”, 穆迪标普们也乐得做顺水人情, 毕竟大家都在金融江湖上混, 穆迪标普们也要靠着投资银行的生意才有饭吃, 而且穆迪标普们彼此也有竞争, 你不做别人也会做, 得罪人不说还丢了生意. 于是穆迪标普们 大笔一挥, “高级品CDO”获得了AAA的最高评级。 投资银行们欢天喜地地走了. 形象地说, 这个过程类似不法商贩将麦当劳倾倒的废油收集起来, 再经过简单的过滤和分离, “变废为宝”, 重新包装一下又卖给餐馆老板炒菜或煎炸油条。 作为毒垃圾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们拿到CDO评级之后, 又马不停蹄地来找律师事务所建立一个 “专用法律实体”(SPV, Special Purpose Legal Vehicle), 这个“实体”照规矩是注册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以躲避go-vern-ment监管和避税. 然后, 由这个“实体”将资产毒垃圾买下来并发行CDO, 这样一来投资银行可以从法律上规避“实体”的风险.这些聪明的投资银行有哪些呢? 它们是: 雷曼兄弟公司, 贝尔斯登, 美林, 花旗, Wachovia, 德意志银行, 美国银行(BOA)等大牌投行。 当然, 投资银行们决不想长期持有这些毒垃圾, 他们的打法是迅速出手套现。推销 “高级品CDO”因为有了AAA的最高评级, 再加上投资银行家的推销天赋, 自然是小菜一碟。购买者全都是大型投资基金和外国投资机构, 其中就包括很多退休基金, 保险基金, 教育基金和go-vern-ment托管的各种基金。但是“中级品CDO”和“普通品CDO”就没有这么容易出手了。投行们虽然费尽心机, 穆迪标普们也不肯为这两种“浓缩型毒垃圾”背书, 毕竟还有个“职业操守”的底线。 如何剥离烫手的“浓缩型毒垃圾”呢? 投行们煞费苦心想出了一个高招, 成立对冲基金! “资产毒垃圾”生产链 投资银行们拿出一部分“体己”银子敲锣打鼓地成立了独立的对冲基金, 然后将“浓缩型毒垃圾”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给独立的对冲 基金, 对冲基金则以“高价”从“本是同根生”的投行那里购进“浓缩型毒垃圾”CDO资产, 这个“高价”被记录在对冲基金的资产上作为“进入价格 ”(Enter Price). 于是投资银行从法律上完成了与“浓缩型毒垃圾”划清界限的工作。 幸运的是2002年以来美联储营造的超低利率的金融生态环境滋生了信贷迅猛扩张的浪潮, 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 房地产价格5年就翻了一翻 . 次级贷款人可以轻松得到资金来保持月供的支付. 结果次级贷款拖欠的比率远低于原来的估计。 高风险对应着高回报, 既然高风险没有如期出现, 高回报立刻为人瞩目. CDO市场相对于其它证券市场交易量要冷清得多, “毒垃圾”很少在市场上换手, 因此没有任何可靠的价格信息可供参照。在这种情况下, 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对于对冲基金来讲, 这可是个天大的好消息, 经过各家自己“计算”, 20%的回报率不好意思说出口, 30%难以向别的基金夸口, 50%难登排行榜, 100%也不见得能有爆光率。 一时间, 拥有“浓缩型资产毒垃圾”CDO的对冲基金红透了华尔街。 投行们也是喜出望外, 没想到啊没想到, 持有大量“浓缩型毒垃圾”的对冲基金成了抢手货。由于抢眼的回报率,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要求 入伙对冲基金, 随着大量资金涌入, 对冲基金竟然成了投行们的生财机器我最近在玩和讯财经微博,很方便,很实用。一句话,一张图,随时随地与我分享理财心得与亲历见闻。点击以下链接激活,来和我一起玩吧!&(字节数: 0) [转贴
17:37:29]&&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E)
  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是否确定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一种融资形式。对于公司和股票推荐人而言,夹层投资通常提供形式非常灵活的较长期融资,这种融资的稀释程度要小于股市,并能根据特殊需求作出调整。而夹层融资的付款事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定。
  夹层融资是一种无担保的长期债务,这种债务附带有投资者对融资者的权益认购权。夹层融资只是从属债务(subordinate debt)的一种,但是它常常从作为从属债务同义词来用。夹层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投资者的目标回报率是20%~30%。一般说来,夹层利率越低,权益认购权就越多。
  夹层投资也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private equity market)的一种投资形式,是传统创业投资的演进和扩展。在欧美国家,有专门的夹层投资基金(mezzanine fund)。如果使用了尽可能多的股权和优先级债务(senior debt)来融资,但还是有很大资金缺口,夹层融资就在这个时候提供利率比优先债权高但同时承担较高风险的债务资金。由于夹层融资常常是帮助企业改善资产结构和迅速增加营业额,所以在发行这种次级债权形式的同时,常常会提供企业上市或被收购时的股权认购权。
  夹层融资的适用条件
  融资企业一般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考虑夹层融资
  1. 缺乏足够的现金进行扩张和收购;
  2. 已有的银行信用额度不足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3. 企业已经有多年稳定增长的历史;
  4. 起码连续一年(过去十二个月)有正的现金流和EBITDA(未减掉利息、所得税、折旧和分摊前的营业收益);
  5. 企业处于一个成长性的行业或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6. 管理层坚信企业将在未来几年内有很大的发展;
  7.估计企业在两年之内可以上市并实现较高的股票价格,但是现时IPO市场状况不好或者公司业绩不足以实现理想的IPO,于是先来一轮夹层融资可以使企业的总融资成本降低。
  本文概括了有关夹层融资的信息,并阐明了这种投资形式如何在需要融资的交易中起到纽带作用。
  历史纵览
  目前,夹层融资在发达国家发展良好。据估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000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专门的夹层基金。Al-tAsset预计,欧洲每年的夹层投资将从2002年的40亿欧元(合47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70亿欧元以上。但在亚洲,夹层融资市场还未得到充分发展。
  尽管一些机构已向亚洲公司提供了夹层融资这种形式,但现在亚洲的夹层基金仍然寥寥无几。直到最近,亚洲公司对夹层融资的需求依然较小,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公司能从银行获得利率较为优惠的优先债务。这种优先债务非常普遍,并且极少进行尽职调查,在签约和其他常规义务方面的限制也很少。贷方在承担股票式投资风险的同时,却只接受了极低的回报。
  在1997年夏天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后,夹层融资方式的提供数量大大减少。当时,优先债务的持有者更加不愿意经受风险,因为不良贷款的数额节节上升。这些债务持有者积极将业务重点调整至少量优质公司。当地金融机构在建立复杂的债务工具时通常缺乏专业知识和冒风险的勇气,尤其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此外,公众股票市场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几乎是关闭的,而高收益率的市场在亚洲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即使这样的市场存在,鉴于对最低发行额规模的诸多要求,潜在发行人的数量也极为有限。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经济气候也引发了许多积极的发展(包括人们更愿意接受亚洲以外的资本、企业治理结构有所改善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变革),这帮助夹层融资提供者创造了目前这种良好的投资环境。
  夹层融资的优势
  夹层融资是介于风险较低的优先债务和风险较高的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它处于公司资本结构的中层。夹层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尤其在某些股权结构可在监管要求或资产负债表方面获益的情况下)。
  夹层融资的回报通常从以下一个或几个来源中获取:
  一、 现金票息,通常是一种高于相关银行间利率的浮动利率;
  二、 还款溢价;
  三、 股权激励,这就像一种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在通过股权出售或发行时行使这种权证进行兑现。并非所有夹层融资都囊括了同样的特点。举例而言,投资的回报方式可能完全为累积期权或赎回溢价,而没有现金票息。
  (一)借款者及其股东所获的利益
  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而夹层投资的结构可根据不同公司的需求进行调整。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可根据募集资金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借款者及其股东而言,夹层融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吸引力:
  长期融资。亚洲许多中型企业发现,要从银行那里获得三年以上的贷款仍很困难。而夹层融资通常提供还款期限为5到7年的资金。
  可调整的结构。夹层融资的提供者可以调整还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的现金流要求及其他特性。与通过公众股市和债市融资相比,夹层融资可以相对谨慎、快速地进行较小规模的融资。夹层融资的股本特征还使公司从较低的现金票息中受益,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还能享受延期利息、实物支付或者免除票息期权。
  限制较少。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的限制较少。尽管夹层融资的提供者会要求拥有观察员的权利,但他们一般很少参与到借款者的日常经营中去,在董事会中也没有投票权。
   比股权融资成本低。人们普遍认为,夹层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因为资金提供者通常不要求获取公司的大量股本。在一些情况中,实物支付的特性能够降低股权的稀释程度。
  (二)夹层融资提供者的受益之处
  夹层融资提供者的受益之处也是区分夹层投资和典型的私有股权投资的主要特征:
  比股权风险较小的投资方式。夹层投资的级别通常比股权投资为高,而风险相对较低。在某些案例中,夹层融资的提供者可能会在以下方面获得有利地位,比如优先债务借款者违约而引起的交叉违约条款、留置公司资产和/或股份的第一或第二优先权。从"股权激励"中得到的股本收益也可非常可观,并可把回报率提高到与股权投资相媲美的程度。
  退出的确定性较大。夹层投资的债务构成中通常会包含一个预先确定好的还款日程表,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债务也可以一次还清。还款模式将取决于夹层投资的目标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夹层投资提供的退出途径比私有股权投资更为明确(后者一般依赖于不确定性较大的清算方式)。
  当前收益率。与大多数私有股权基金相比,夹层投资的回报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前端费用和定期的票息或利息收入。这一特性使夹层投资比传统的私有股权投资更具流动性。
  夹层融资与融资发展
  夹层融资作为融资发展的总体战略的一部分
  夹层融资应该作为融资发展的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来考虑,虽然夹层融资的成本相对并不便宜,但是有时候它却是最合适的融资方式。夹层融资最适合于MBO,有并购计划,能够快速成长,而且即将股票上市的企业。
  大部分美国投资银行家相信,企业必须发行50万至100万股流通股以上,才能保证活跃的股票交易量并支持较高的股价。同时股票价格必须在$10-$20以上,才能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而低于$5的股票一般不具有吸引力。由于股票的数量很容易通过分拆或缩股(split and reverse split)来改变,所以股票的价格就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市场价值了。
  由于企业的市场价值取决于企业的规模,也就是企业的历史业绩和预期业绩,如果夹层融资能够在一年之内使企业的营业额大大增加,同时也给与公众对企业盈利能力的信心,那将使企业的IPO处于一种更有利的位置。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可选用夹层融资来完成过渡,直到实现和证明自己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在现在以低估的价值进行IPO或股权私募。如果企业可在将来以更高的股票价格进行IPO,那将降低企业总体的融资成本,这就是为什么企业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在 IPO之前先来一轮夹层融资。
  亚洲市场 夹层投资的注意事项
  优先贷款人仍不太欢迎二级贷款人的存在,即使二级贷款人拥有的只是次级债务。优先贷款人的主要反对意见集中在他们和夹层融资提供者分享同一项担保,因此他们要求夹层融资提供者接受结构上的次要地位(即夹层融资提供者向控股公司一级投资,而优先贷款人向运营公司提供贷款)。
  还有一点也至关重要---对夹层融资提供者获得的抵押安排及其执行协议的能力进行仔细评估(优先贷款人通常会通过债权人间的协议来限制夹层融资贷款人执行抵押的能力)。
  优先贷款人一般会通过严格的协议限制流向夹层融资提供者的现金水平,而借款人通常会将多余现金中的大部分作为准备金而预付给优先贷款人。他们还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详细评估(比如利息的支付方式,股息的分配或资产处置)。
  亚洲的夹层投资通常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仔细的评估,以确定其汇款能力(特别是中国)。投资者还必须深入了解预提税和区域性的税务协议。
  在一些地区(比如印度执行欧洲央行的标准),国际融资提供者在使用高收益率金融工具时还受到限制,且融资提供者还必须对一些限制进行谨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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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56]&&&&& 一、过度包装或不包装
&&& 有些民营企业为了融资,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有些民营企业认为自己经营效益好,应该很容易取得融资,不愿意化时间及精力去包装企业,不知道资金方看重的不止是企业短期的利润,企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及企业面临的风险是资金方更为重视的方面。
&&& 二、缺乏长期规划,临时抱佛脚
&&& 多数民营企业都是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到去融资,不了解资本的本性。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融资策略,和资金方建立广泛联系。
&&& 三、急于拿资金,忽视企业内部整理
&&& 民营企业融资时只想到要钱,一些基本的工作也没有及时去做。民营企业融资前,应该先将企业梳理一遍,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关联企业间的关系,把企业及公司业务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让投资者放心。
&&& 四、融资视野狭窄
&&& 只看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只是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租赁、担保、合作、购并等方式都可以达到融资目的。
&&& 五、只认钱,不认人
&&& 民营企业急于融资,没有考虑融资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融资时除了资金,还应考虑投资方在企业经营、企业发展方面对企业是否有帮助。
&&& 六、只想融资,不想让企业走向规范化
&&& 企业融资是企业成长的过程,也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过程。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种,应不断促进企业走向规范化,通过企业规范化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 七、只顾扩张,不塑造企业文化
&&& 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只顾企业扩张,没有去塑造企业文化,最终导致企业规模做大了,但企业却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业集团内部或各部门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协同能力。
&&& 八、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 很多民营企业通过融资不断扩张,但企业管理却越来越粗放、松散。随着企业扩张,企业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决策走上规范、科学的道路,通过规范化的决策和管理来规避企业扩张过程种的经营风险。
&&& 九、低估融资难度
&&& 误以为仅靠自己的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有些民营企业常常低估融资的难度,对出现在面前的个别资金方期望过大,也往往以为靠企业主或内部管理人员的私人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
&&& 十、不愿意花钱请专业的融资顾问
&&& 民营企业都有很强的融资意愿,但真正理解融资的人很少,总希望打个电话投资人就把资金投入企业,把融资简单化,不愿意花钱聘请专业的融资顾问。也有不少人认为融资只需写个商业计划书,图便宜随便找个机构或个人、甚至学生来写,也不管他是否有融资的经验和融资的渠道,只要价格低。企业融资是非常专业的,融资顾问要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广泛的融资渠道,对资本市场和投资人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要有很强的专业策划能力,要考虑企业融资过程种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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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当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0%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 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七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末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我最近在玩和讯财经微博,很方便,很实用。一句话,一张图,随时随地与我分享理财心得与亲历见闻。点击以下链接激活,来和我一起玩吧!&(字节数: 12297) [转贴
22:35:44]&&什么是反担保,贷款反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如贷款人欲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贷款人寻找保证人,
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贷款人为自己再
&& 提供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
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物权法第1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
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
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
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实际上是担保
人转移或避免担保所发生的损失风险的一项措施,旨在
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 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
保证人,也可以是质押人,还可以
是出质人。&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形式,既可以是
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债务
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内容和程序均适用担保法关于担
保的规定。我最近在玩和讯财经微博,很方便,很实用。一句话,一张图,随时随地与我分享理财心得与亲历见闻。点击以下链接激活,来和我一起玩吧!&(字节数: 1283) [引用
0:32:20]&&毛主席的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 title="" alt="" src="http://comment.blog.hexun.com/img/emotions/01.gif">&阶级分析报告&
&& 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
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
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
我们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一个大概的分析。 &&&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 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在经济落后的半殖民地的中国,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完全是国际资产阶级的附庸,其生存和发展,是附属于帝国主义的。这些阶级代表中国最落后的和最反动的生产关系,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他们和中国革命的目的完全不相容。特别是大地主阶级和大买办阶级,他们始终站在帝国主义一边,是极端的反革命派。其政治代表是国家主义派⑴和国民党右派。
&&& 中产阶级。这个阶级代表中国城乡资本主义的生
产关系。中产阶级主要是指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对于中国革命具有矛盾的态度:他们在受外资打击、军阀压迫感觉痛苦时,需要革命,赞成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革命运动;但是当着革命在国内有本国无产阶级的勇猛参加,在国外有国际无产阶级的积极援助,对于其欲达到大资产阶级地位的阶级的发展感觉到威胁时,他们又怀疑革命。其政治主张为实现民族资产阶级一阶级统治的国家。有一个自称为戴季陶⑵“真实信徒”的,在北京《晨报》⑶上发表议论说:“举起你的左手打倒帝国主义,举起你的右手打倒共产党。”这两句话,画出了这个阶级的矛盾惶遽状态。他们反对以阶级斗争学说解释国民党的民生主义,他们反对国民党联俄和容纳共产党⑷及左派分子。但是这个阶级的企图――实现民族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是完全行不通的,因为现在世界上的局面,是革命和反革命两大势力作最后斗争的局面。这两大势力竖起了两面大旗:一面是红色的革命的大旗,第三国际⑸高举着,号召全世界一切被压迫阶级集合于其旗帜之下;一面是白色的反革命的大旗,国际联盟⑹高举着,号召全世界一切反革命分子集合于其旗帜之下。那些中间阶级,必定很快地分化,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没有他们“独立”的余地。所以,中国的中产阶级,以其本阶级为主体的“独立”革命思想,仅仅是一个幻想。
&&& 小资产阶级。如自耕农⑺,手工业主,小知识阶层
――学生界、中小学教员、小员司、小事务员、小律师
,小商人等都属于这一类。这一个阶级,在人数上,在阶级性上,都值得大大注意。自耕农和手工业主所经营的,都是小生产的经济。这个小资产阶级内的各阶层虽然同处在小资产阶级经济地位,但有三个不同的部分。第一部分是有余钱剩米的,即用其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除自给外,每年有余剩。这种人发财观念极重,对赵公元帅礼拜最勤,虽不妄想发大财,却总想爬上中产阶级地位。他们看见那些受人尊敬的小财东,往往垂着一尺长的涎水。这种人胆子小,他们怕官,也有点怕革命。因为他们的经济地位和中产阶级颇接近,故对于中产阶级的宣传颇相信,对于革命取怀疑的态度。这一部分人在小资产阶级中占少数,是小资产阶级的右翼。第二部分是在经济上大体上可以自给的。这一部分人比较第一部分人大不相同,他们也想发财,但是赵公元帅⑻总不让他们发财,而且因为近年以来帝国主义、军阀、封建地主、买办大资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他们感觉现
在的世界已经不是从前的世界。他们觉得现在如果只使用和从前相等的劳动,就会不能维持生活。必须增加劳动时间,每天起早散晚,对于职业加倍注意,方能维持生活。他们有点骂人了,骂洋人叫“洋鬼子”,骂军阀叫“抢钱司令”,骂土豪劣绅叫“为富不仁”。对于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运动,仅怀疑其未必成功(理由是:洋人和军阀的来头那么大),不肯贸然参加,取了
中立的态度,但是绝不反对革命。这一部分人数甚多,大概占小资产阶级的一半。第三部分是生活下降的。这一部分人好些大概原先是所谓殷实人家,渐渐变得仅仅可以保住,渐渐变得生活下降了。他们每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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