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什么是合同制职工工单位应该给交社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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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jobless insurance,out-of-work insurance,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unemployment insurance)
  编辑本段基本概念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主要特点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
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 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的对象,统计口径
  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
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
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编辑本段如何申请失业保险
  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现在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编辑本段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领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动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后,被自动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来的领取期间按月份减少。例如,6月3日申领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论哪一天操作)暂停后,领取期间即修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从7月3日起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水平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更关注年龄大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编辑本段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编辑本段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看病要注意问题
  要到指定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转诊,应该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同意。急诊可以就近选择医院但是不能到非医保定点医院。
医疗费补贴的范围费用标准等参照本市职工医保规定,也就是说医保列入支付范围的费用,失业保险允许补贴70%。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金退款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以后,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当退还。办理失业保险金退款的手续是,退款人带《劳动手册》(未办理用工手续的还需带录用证明)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退款,失业保险部门核定退款金额并填写解款单,退款人到银行解款后,再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收据,并由失业保险部门在《劳动手册》上做退款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修改领取记录。
  编辑本段我国目前的失业情况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编辑本段失业保险业务指南
  1、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5、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你应该办理
合同的也是交的,你放心吧
合同工也应该办理事业保险,单位给你就应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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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等八家单位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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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市劳险字第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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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发 [1986] 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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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88年8月单位让我签的合同可是单位是在1987年8月对我做的招工1987年8月至1988年8月单位安排我在外培训实习培训期间单位每月发我35元钱实习期单位每月发我70元钱请问1987年8月至1988年8月单位应该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吗这一年应算工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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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父亲,应该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退休费,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不能办理退休的,在实行计划经济,养旦乏测何爻蛊诧坍超开老保险缴费制度实行之前,你爸爸是不计算工龄的,也就是说,你的爸爸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档案支持,因为,你的爸爸是农村电工,用工制度不是属于全民也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未经劳动部门进行招工手续,所以,社保局要你们提供档案,也就是想证明这个,而你们要主张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工龄,那么是没有办法办理退休的,你爸爸的情况,只能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到达60周岁办理退休,没有缴费的年限是不计算的,其次,你说的55周岁到60周岁期间缴费问题,只要你爸爸缴纳满15年以上,是可以选择不缴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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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的养老保险虎龚港夹蕃蝗歌伟攻连是绝对可以证明工龄的。87年参加工作是有视同缴费年限在视同缴费年限了个人是不缴费的但是也会计算工龄的。
【临时工作人员 工龄】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被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直人习字(1956)79号第二条第一项【临时工 工龄】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氦肌份可莓玖逢雪抚磨题给甘肃劳动局的复函〉》中劳薪(号【临时工 工龄】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第一条【临时工 合同工 入伍 工龄】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专业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时间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的工龄问题的函〉》劳人险(1982)32号【合同工 长期临时工】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临时工 随迁】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的规定,“不宜变动”。就是说,不能和随迁后的做临时工、正式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随迁重新安排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37号【临时性岗位 用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临时工 劳动合同制 工龄】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或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号
买断下岗人员的工龄与正常企业工人的工龄同样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男60岁,女50岁退休为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只能证明你的连续工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你氦珐份貉莓股逢瘫抚凯的退休金。在目前的政策下,1973年出生,女,2023年50岁退休,工龄30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以(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1996]44号文件精神,为搞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方案。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包括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转体单位),上述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均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象。 国营农、林、牧、渔场(所 、站)的国家干部(职员)和全民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农牧工可采用个人储蓄式养老保险,自愿参加。 中小学校的民办教师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制度改革。 从农民企业家中录用的国家干部、由组织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人员和地方军干所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退休的集体工人,未交清养老保险金已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纳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其离退休、退职费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变。 二、县、本级单位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的24%。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随着养老保险费的调整做相应的调整。 在县人才交流动服务中心保职的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由本人每年元月一次缴清当年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养老保险基金手册》由个人保管。 三、补缴对象和补缴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单位临时工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国营农、林、牧、渔场(所、站)职工中顶指标调入的劳动合同工人,从集体所有制单位顶指标调入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日以后从中小学校民办教师中录用的国家教师,均属补缴养老金对象。从参加工作之日补缴至日止。具体补缴标准是:①属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补缴养老金的标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个人还需补缴单位补缴金额的1/6,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个人不补缴。②属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空前绝后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个人不补缴。③从1998年1月起,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补缴。 &
希望以下内容能给你帮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2001〕24号 从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下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九、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1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福弧弟旧郗搅甸些鼎氓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养老保险金实际缴费年限被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就是指国家没让个人交养老保险的时期,那时,只有国有的全民或集体企业的正式录用员工有养老保险待遇,当时还有合同制工人可以有养老保险,差别是合同制工人必须交钱才能算工龄,正式员工个人就不交费了,后来在国家出台个人帐户开始,每个地区开始时间不同,就叫实际缴费了,所以之前你交的钱,只是证明了你的工龄,那时不交就不算工龄的。一、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讥厕客丿九搽循敞末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袱丹递柑郛纺店尸锭建发〔2001〕24号  从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下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九、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1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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