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向学校致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学校从1月份到至今未支付服务费,怎样写,求范文,谢谢

保安公司致函教育局,关于学校未支付我公司服务费1年的催款函,希望教育局能出面帮忙解决,怎样写_百度知道
保安公司致函教育局,关于学校未支付我公司服务费1年的催款函,希望教育局能出面帮忙解决,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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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如果和学校签订的合同,服务对象是学校,催款对象也是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关系,因为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和学校催款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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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洪元。委托代理人:张积尧。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靖淼。原告(以下简称:龙湾保安公司)为与被告(以下简称圣大利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小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渊颖、陈进波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湾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积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大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指派1名(后增至2名)保安人员到被告单位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被告每月支付给每位保安员工资1900元,每月支付给原告每人每月保安服务费900元,每半年的第一个月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半年保安服务费;服务期限为日至日止;被告逾期30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指派2名保安到被告处服务,服务质量良好,期间原告公司保安一大队大队长林长丰同志先后上门催讨保安费,直到日、4月21日经被告要求,双方解除保安服务合同,但被告严重违约至今未支付日至日的保安服务费5700元。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从日起至《保安服务合同》解除之日止的部分拖欠服务费57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称:期间的保安工资已经由被告支付给保安。本案主张的保安服务费是计算两个保安的,其中一个是从月计算到2日为2400元,另一个从日计算到4月21日为3300元,合计57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依据为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被告圣大利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答辩与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保安服务合同,证明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确立了双方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2.催款函、中国邮政投递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书面催款的事实。3.邮政ems投递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证明原告向被告投递催款函的事实。4.保安人员工资发放册,证明原告2014年1月份到2014年4月份保安人员在岗服务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圣大利公司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可证实原、被告于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催缴保安费的函,属原告单方出具,即便有向被告送达过,亦不足以证实相应函件内容的真实性,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可证实原告曾向发送过邮寄过邮件,但邮件内容无法核实,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工资发放名册系原告单方出具,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圣大利公司(甲方)与原告保安公司(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载明:甲方要求乙方派驻保安员共1名,甲方付给乙方保安费每人每月2800元……保安服务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保安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甲方每月直接支付乙方每位保安员1900元,作为乙方支付给该保安员的工资。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保安服务费900元。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保安服务费正式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半年保安服务费5400元。本合同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第六条第二项载明:某一方执行合同过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提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未经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视作违约处理,由违约方支付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视作违约赔偿金。第三项载明: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若逾期30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上述原、被告签订的上述《保安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被告应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合同中约定被告支付保安服务费的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保安服务费正式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半年保安服务费5400元”。本院认为,发票系付款义务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及双方款项往来的凭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付款义务与原告出具发票义务先后顺序倒置,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且被告是否应保安服务费的对价条件应为原告是否履行了提供保安服务。现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保安服务,且合同期限也已届满,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已支过付保安服务费,故原告在本院中诉请被告支付合同期限内的保安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日至日期间保安服务费33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该3300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原告主张签订合同后增派了一名保安到被告处服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确认,故相应超出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违反《保安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二项为由主张违约金5600元。本院认为,虽被告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但《保安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单方终止合同且未提供前个月通知对方,该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告单方终止合同,故其主张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相就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3300元。二、驳回原告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凤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人民陪审员  陈进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达辉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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