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表哪里有递交海多久能下来

我们知道因为工作受伤之后我们可以申请工伤,工伤认定书被弄丢了可以重新补办吗?接下来有关“工伤认定书丢了还可以补办吗”的相关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只要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该是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上盖个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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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申请人(单位):XXXXX公司(单位盖章)或XX(个人)
受伤害职工:X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受伤害经过简述:
20XX年12月15日上午10:20分左右,XXXXX公司机制车间员工XXX,在车间工作台修理XX机时,由于地面有油,不慎滑倒在工作台,肘部受伤,当时送往XX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肘部受伤
申请人地址:XX路XXX街道XX号XX楼
邮政编码:55XXX
联系电话:13XXXXXXXX
填表日期:20XX年X月XX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职工受伤后,怎样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工伤的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不少被认定为工伤的人都采取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一是没有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二也在于企业老板也将医药费等据实支付,另外再多少补偿一些费用给员工,其三有的员工也想继续在工厂上班,因此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未撕破脸。其实,能解决问题最好,员工与用人单位各让一步,海阔天空,如果都走到仲裁,甚至一审、二审,虽然有法律的保障,但其中支出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人力成本等也必将耗费不少。
若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所能获得的赔偿项目远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来得多,也告诫人们在工作中应尽可能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用人单位讲,提前支出一小部分工伤保险费,若在事后出现事故时,则能最大程度的减免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一、发生工伤后应该在何时提出申请呢?在这里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限不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社保部门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对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怎么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五、确认工伤后有哪些补偿呢?工伤申请后得到的赔偿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对工伤赔偿不满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进行裁决。比较大的支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医疗费上述5笔是相对比较大的支出,其余还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等。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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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0504行初1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毅,局长。委托代理人米威,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卫平,被告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曾有海。委托代理人XX,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源房地产公司”)不服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第三人曾有海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平、米威,第三人曾有海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泸州市人社局于日作出泸市人社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曾有海称日9点过,曾有海在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宁大道二段综合楼工地检查自己负责的钢构是否漏雨过程中,不慎从水泥坎上摔倒在沙井旁,致双脚受伤。日经久正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准)。市人社局经审查核实,曾有海此次受到的事故伤害及医治情况属实。市人社局认为曾有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曾有海此次负伤为工伤。被告泸州市人社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第三人曾有海向被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第三人曾有海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人委托手续、原告生源房地产工商登记信息;3、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对余富文、余正楷的《调查笔录》;4、泸州久正医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病历资料;5、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龙劳人仲案字[2015]95号《仲裁裁决书》;6、被告向原告送达的泸市人社工举(号《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执;7、泸市人社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8、泸市人社伤认证补书[号《关于对曾有海工伤认定申请事宜的告知书》;9、《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办法》。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泸市人社工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结论错误。理由如下:一、原告与第三人曾有海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载明曾有海的工作岗位是电工,钢结构检查并非其工作职责,曾有海所述不实,被告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二、被告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时未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主动调查取证,仅凭第三人曾有海单方举证和陈述不能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泸市人社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辩称:一、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曾有海向被告提交了住院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以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在日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因工受伤的事实。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就自己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第三人受伤不是工伤进行举证,放弃了举证权利。被告综合证据材料尽职审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受理第三人曾有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向曾有海、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关于对曾有海工伤认定申请事宜的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曾有海补充提交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后,被告依照《工伤认定办法》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及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泸市人社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一、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钢结构检查属于第三人工作职责范围。调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原告为第三人理赔保险也可佐证第三人在原告工地受伤的事实,被告市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二、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被告市人社局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综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向本院提供《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来帐)专用凭证》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第三人曾有海自日起在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曾有海从事电工工作,经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日上午,第三人曾有海在原告开发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大道二段综合楼工地进行钢结构检查工作时不慎摔倒致伤。受伤后,第三人曾有海先后被送至泸州久正医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日,曾有海向被告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被告市人社局在受理后分别向第三人曾有海、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泸市人社伤认证补书[号《关于对曾有海工伤认定申请事宜的告知书》、泸市人社工举(号《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市人社局就其与第三人曾有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认为曾有海不是工伤提交证据或提出异议。日,经第三人曾有海申请,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泸龙劳人仲案字[2015]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曾有海从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后经第三人申请,被告市人社局于日按照工伤认定程序作出泸市人社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曾有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原告对此认定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泸市人社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工伤认定申请表》;泸州市久正医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病历资料;泸市人社伤认证补书[号《关于对曾有海工伤认定申请事宜的告知书》;泸市人社工举(号《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泸市人社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泸龙劳人仲案字[2015]95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余富文、余正楷的《调查笔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来帐)专用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日至日期间原告生源房地产与第三人曾有海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各方不持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曾有海能否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原告主张钢结构检查不是第三人曾有海的工作职责进而其受伤非因工作原因。虽然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曾有海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曾有海的工种为电工,但是也同时载明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和证据,不能否定钢结构检查工作不是第三人曾有海工作内容之一。事发时曾有海正在进行钢结构检查工作也有相应证人证言证实,其进行钢结构检查工作利益最终归属于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故原告认为第三人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市人社局受理第三人曾有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载明:”如被申请人认为与曾有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认为曾有海不是工伤,请在收到本告知书的15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拒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收到后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原告生源房地产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时未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主动调查取证的问题,在原告未举证的情况下,被告市人社局根据第三人曾有海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被告市人社局认定曾有海受伤为工伤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鸣审 判 员  严 婷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芬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工伤认定申请表递交海多久能下来_百度知道
工伤认定申请表递交海多久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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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是自受理之日起15天--60天之内做出认定结论;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因为各个地区在提交申请材料及鉴定程序上存在些许差异,建议申请前先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应当是从劳动者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被受理之日起,60天内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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