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老板吗,二者的关系?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法人不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必须是自然人.
其他答案(共8个回答)
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你问的很巧,我最近刚写好一篇文章专门论述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你可以到我在本站的共享资料中去看看,论述很详细:
大致可以答复如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需要注意:“法人”不是人,是一个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并非所有经营主体都是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前提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企业的角度讲就是“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被称为法人。
所谓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的制度,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公司法》第45条第4款)或执行董事(《公司法》第51条第3款),那么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的雇员;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公司法》第50条规定),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无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
您的问题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现实中确实有把两者混用的情况。很高兴借这个机会来比较一下二者的区别。
首先,可以肯定地说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
签订合同除了单位法人公章外还必须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吗 0分
提问时间: 08:45
签订合同除了单位法人公章外...
很多人将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错误地称作法人、法人代表,正确的称谓应为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法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
你说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一般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权利义务不是体现在公司章程上吗?
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只是一个类似召集人的角色
公司最高...
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一经登记,你即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你作为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
答: 债务清偿的时间怎么确定?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计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我个人认为解放后初期的土改,是农民分得了土地,而不是租土地。明确来说,当时的土改就是农民私有。我认为,当时可能是出于对“私有制”的忌讳,所以不敢直接声称是“私有”,而是用“农民的”来代替。
之所以说当时是私有,理由大致如下:
1.土改,准确来说是对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当时参与土改的生产资料,不但包括土地,还包括牛马驴骡、农具等生产资料。而这些都是属于农民私有的。后来合作化运动之前,有些农民就曾经把牛马等牲口杀了吃肉,政府当时也只是批评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强力阻止。可见这些生产资料的确是属于私有的。
2.在一些地方的土改总结中,曾经对各阶层的土地分配量进行过汇总。在土改中,也并不是全部重新分配。例如富农和中农的土地都得到了一定保护。因此,可以推断,平均地权后的土地拥有量,仍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如果是土地公有,那么富农中农的土地也应当予以重新分配。
3.合作化运动期间,鼓动农民用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组。如果土地不是农民私有的,那么“用土地入股”之说从何谈起?只有土地是农民私有的,才能够用“自愿”和“入股”等口号来鼓动农民。
4.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官方曾经明确认定是: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我们知道,集体所有制才是真正具有公有制意义的,既然集体所有制是刚改造成立的,那么此前就不应该是公有制,否则也就没有这么大的政治意义了。所以,被改造之前,应当是私有制。
5.据说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问题和回顾》中曾经提到:如果土改结束后,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不急于把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那么可能就没有后来的这么多错误。(原话记不清了,大体是这个意思)可见,当时党内高层,也是把农民所有制认定为私有制。
6.参照当时的工业情况。土改期间的工业依然是存在私有制的。直到合作化运动后,才逐渐兼并了私有企业。工业合作化期间,也曾经采用了“入股”“分红”“自愿”等手法,这和农业合作化方式是一致的。很难想像,如果农村当时真的消灭了私有制,那么这些私人企业家怎么还能够放心生产下去。所以我认为,当时的土改只能是建立了农民私有制,这样才能让私人企业家吃一个定心丸,不至于立马停工逃跑。
土地是否拥有私有权,很大程度上要看土地拥有者是否能够自由买卖土地。但是土改初期,一来,地主的财富基本被瓜分完毕;二来,地主即使留下一点财富,也决计不敢表露自己还藏有私钱;三来,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没有钱去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当时的地主无地可卖,无地敢买;农民不愿卖地,没钱买地。因此造成几乎没有土地买卖的可能性。既然没有土地买卖,其私有权也相对体现的并不明显。
不过从上述种种理由来看,虽然土地买卖并不明显,但并不能认为当时就不是私有制。土改结束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当年的农业产量得到了大幅增长。在当时没有提出承包概念,没有明确承包年限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私有制,很难想像农民会有这么大的劳动积极性。要知道,三中全会后,也是明确了足够的承包年限后,农民才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如果建国初期的土改是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在没有承包年限的承诺下,我不太相信农民会有足够的劳动积极性。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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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和法人的代理人是什么关系?
法人代表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代表关系?
法人代表和法人的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代理人与法人是代理关系.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制度;法人的代理人是一种民法制度!就这样!
法定代表人所涉及的是公司制度,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上可能经常被误传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理人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故他是由法律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绿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信任关系等而规定的。此外,中国劳动立法规定,工会可以代理其会员签订集体劳务合同,参加有关劳动争议诉讼,即工会可以成为会员的法定代理人。当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已经不存在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即告终止。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法人不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必须是自然人.
必须是企业法人签名或者公司公章,单独HR签名或人事部部门章无效。如属委托签名,委托书原件须附在合同后面。
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民法上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缺少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文件,当然无效。
招投标是重大事项,必须名副其实,是起码的要求。 如果不完善,完全可以废标。
《》授权代表有两人是什么意思?是说委托人两人还是说被委托的人两人?
《》如果说委托人是两人,作为执业律师的我倒是没有真的听说过,因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怎么...
B.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大量的青壮年人口死于战争;而20世纪下半叶,世界基本处于和平发展时期。
“癌症的发病率”我认为这句话指的是:癌症患者占总人数口的比例。
而B选项说是死亡人数多,即总体人数下降了,但“癌症的发病率”是根据总体人总来衡量的,所以B项不能削弱上述论证
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国际驾照,如果到国外开车,正式的程序:
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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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完全正确.
由于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进行诉讼代理,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指未 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这些人因年龄或生理上的原因而不能正确辨认和主宰自己的行为,必 须由法定代理人来维护其正当权益。因此,法定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有权代 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不仅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反诉、上诉 等,而且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以及达成调解协 议等。
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其代为进行的一切诉讼行 为,均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在诉讼上的行为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 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他不是实体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因 此,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仍直接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担。也 正是由于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所以,当他在诉讼进行中若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诉讼代 理权,而又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继续诉讼时,人民法院只能中止诉讼,而不能终结 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 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法定代 理人的范围,亦即监护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双 亡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 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 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 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 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监护人,均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公民事先没有 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从他们中间指定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法定 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人民法院在指定代理人时,可参照上述监护人的顺序进行指定。被指定的代理人仍然属于法定代理人的范 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代理人,而是基于他们都是 法定代理人,都有责任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这种指定不同于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是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而不是指定法定代理人以外 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这种指定,并没有改变代理权的性质,它仍然是法定代理,法院不 过是在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已。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 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 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 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 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 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 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绝。但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不是指定代 理,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 而产生,其所代理的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指作为当事 人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尚未具备或已经丧失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表达或不 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或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民事诉讼 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 理人之间互相推倭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代理权 的产生是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于亲权和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 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人。”由人民法院在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范围内指定代理的,仍属法定代理,而不是指定代 理。因为被指定的代理人仍是负有监护职责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与被代理人没有监护关 系的其他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 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 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三款: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第四款: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诉讼行为,均视为是被代理人的当事人 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因以下情况的出现而消灭:
(1) 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2)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3) 因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随着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
法定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后,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 当事人。
养父母。。。。
可以,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其并非法律术语,学校常见称呼,但与法律上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范畴比较近似,属于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亦即监护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双亡或者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
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监护人,均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公民事先没有确定监
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从他们中间指定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
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人民法院在指定代理人时,可参照上述监护
人的顺序进行指定。被指定的代理人仍然属于法定代理人的范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
院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代理人,而是基于他们都是法定代理人,都有责任代理当事人进行诉
讼,从而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这种指定不同于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是在法定代
理人中指定,而不是指定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这种指定,并没有改变代理权的
性质,它仍然是法定代理,法院不过是在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已。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
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设置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
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
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法定
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
权或监护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
理人不得拒绝。但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不是指定代理,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的人仍然是法定
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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