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的多次评审费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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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中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问题
原标题:课题研究中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问题一些科研人员在因从事课题研究获得劳务费而收入提高的同时,反映个人所得税负担过重。图为日,上海自贸区税务局,年收入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窗口。视觉中国 资料2016年7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意见》要求,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意见》就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了若干举措,包括: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等。《意见》的落实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增强了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但一些科研人员在收入提高的同时,反映个人所得税负担重。笔者认为,课题研究中,税务部门在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一、劳务报酬与工薪所得的差异工薪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术、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举一个例子,一位教师,从自己任职的学校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该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提供技术服务、担任培训工作或为杂志撰稿等,则属于兼职工作,其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其提供劳务是一事一议、一事一价,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含稿酬所得)。有时,同样的工作也可能分别属于劳务报酬和工薪所得。例如,一位歌舞团的演员受其任职单位的委派进行演出活动,其所得就属于工薪所得,而该演员经其单位同意,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所取得的报酬,就属于劳务报酬。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工薪所得的课税差异劳务报酬与工薪收入均适用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但课税的税率及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对收入较高的劳动者,工薪所得的税率往往高于劳务报酬。例如,月薪10000元(暂不考虑“五险一金”)的劳动者,其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20%,此时其收入每增加1000元,则缴税增加200元。而如果这增加的1000元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额外增加的缴税仅为40元(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减除之后按20%的税率课税;收入超过4000元且低于2万元的,减除20%的费用,再按20%的税率课税)。从上述例子来看,一笔所得是按工薪所得处理,还是按劳务报酬处理,税收负担有明显差异。三、课题研究中的劳务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按照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发放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课题主持人所在的任职单位提取间接费用,并从间接费用中安排绩效经费,发给参与课题研究并且在本单位任职的人员;再就是给不在本单位任职的研究人员直接发放劳务费,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如果课题出资方不要求设立间接费用,从课题经费中一般可以直接向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发放劳务费。劳务费收入实际上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的劳务报酬,对提高其研究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科研人员承接的课题大多属于外单位委托或在单位之外竞争中标的课题,一般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具体如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横向课题通常是一些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目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科研人员取得课题研究劳务费以后,必须按工薪所得,与其在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合并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往往达到25%以上,这就意味着其参与单位之外课题研究的劳务费要按25%的税率课征,缴税负担较重。笔者认为,科研人员从外单位委托或在本单位之外竞争中标的课题研究中取得的劳务费收入,从法理上讲应该按劳务报酬课税。道理很简单:第一,课题合同属于“一事一议”,并非长期性劳动关系。如果某一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是供需双方达成的劳务以及劳务成果的买卖交易合同,该协议就不属于劳动者与单位有“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科研人员取得的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有时某一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课题合同时,会要求劳动者所在的单位盖章同意,这只是要确认该单位同意其承接合同,并希望该单位代为管理课题经费,在法律上仍然是课题委托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课题合同,而不是课题委托单位与劳动者所在单位签订课题合同。第二,课题合同具有“独立性”,符合劳动报酬的特征。在单位“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被“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一般具有连续性,具有“职务行为”的特征,劳动的提供需通过其任职或受雇单位这个载体来进行或约束;而“非任职或者受雇” 以及“非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劳务的提供不受任职或受雇单位这个载体的约束,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在单位进行,也可以不在单位进行。很显然,课题研究与劳务报酬的“独立性”特征不谋而合。第三,课题主持人常常需要向学校支付管理费的事实,也表明课题合同属于课题主持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课题组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在进行课题研究时,可能会使用学校的实验设备、科研数据和图书等,因此,大多数学校都对课题经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有时称为间接费用)。这一事实再次表明,学校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雇主,并不是课题的委托方,课题组成员从课题中获取的劳务收入与其所任职的单位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有的人认为,这笔课题经费是由课题研究人员任职单位来管理的,当然应属于工薪所得,其实是不对的。这是因为:第一,课题经费拨付到课题研究人员任职单位财务账户,只是出于管理上的便利性。原因很多,例如个人往往不能开具发票,课题出资方怕研究人员不可靠或中途挪用资金,需要由其任职单位代为管理经费。课题研究人员所在的任职单位只是代为管理该项资金,并没有获得该资金的所有权。第二,对课题研究人员而言,承接该课题,并不是其任职单位的强制要求。换句话讲,课题研究人员与其任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需要完成多少个课题。四、完善建议笔者认为,科研人员从外单位委托或在本单位之外竞争中标的课题研究中取得的劳务费收入,从法理上讲,应属劳务报酬所得,应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应与其任职单位的工薪所得合并纳税。在具体的操作中,我国税收法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取得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期间,将其劳务费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负担应该不会很重。在实践中还有一个障碍需要排除,就是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制度,给改革带来一些操作性障碍。例如,某地社会科学院与某大学一位教授签订课题合作协议以后,课题经费全部拨付至这位教授所在的大学,但此后这所大学作为这位教授的雇主,不能既代扣代缴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又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而社会科学院作为发放劳务报酬的单位已完成课题经费的全部拨付,不可能每月再向该教授发放劳务报酬和向税务局报税。这有待于在税收管理系统上做一些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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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点暖心的!扫这里【案例】劳务报酬每次不到800元,也要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向来是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一大税种,随着人们收入结构的日趋多元化,如何缴税,怎样纳税,变得越来越复杂。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连续性劳务报酬如何计征个税的案例——
王老师在某中学任英语教师,退休后,她被某教育培训公司看中,聘为临时英语老师,每周六教初中英语课程。双方约定:王老师每月教学4次,每次报酬800元,每月底结算。月底拿钱的时候,王老师发现不到3200元,问其原因,对方表示差额为扣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王老师不解:每次收入额不到800元,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对于正在工作的社会人而言,除正常的工资薪金外,还有可能有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收入来源。而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较为复杂,如果是连续性提供劳务,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以一个月为“一次”。
案例中王老师理解的“每次800元”的“次”与税法所定义的“次”内含不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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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某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09年3月份成立,当年获利。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4年年初,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取得境内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软件企业已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
(2)2013年4月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购入当月实际投入使用,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折旧。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1)国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60(万元)
(2)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0%=3(万元)
(3)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8=38(万元)
(4)三项经费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2.5%=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8+4-3.5+10-5=12.5(万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260-3+38+12.5=587.5(万元)
(6)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87.5×25%=146.88(万元)
(7)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46.88=53.12(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软件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某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09年3月份成立,当年获利。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4年年初,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取得境内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软件企业已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
(2)2013年4月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购入当月实际投入使用,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折旧。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1)国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60(万元)
(2)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0%=3(万元)
(3)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8=38(万元)
(4)三项经费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2.5%=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8+4-3.5+10-5=12.5(万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260-3+38+12.5=587.5(万元)
(6)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87.5×25%=146.88(万元)
(7)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46.88=53.12(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软件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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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恒教育服务号20日,财政部公布了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资源税法、消费税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将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怎么样提高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如何改革完善征税模式?看看近期有关个税的回应,一起了解下!
个人所得税法或年内完成修订财政部方面表示,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纳税人的税负将更加合理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将建立和逐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再适当的增加专项扣除的项目,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现行起征点和税前扣除项目史耀斌介绍,工资薪金的所得有一个起征点,在税收的术语上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现在是每月3500元,超过3500元以上根据超额累进的税率安排进行征税。财政部部长刘昆25日表示,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怎么样提高起征点?怎么样提高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对此,史耀斌表示,财政部将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建议,一个政策性的建议。这些花费将专项扣除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专项扣除,史耀斌透露,财政部会根据实际情况,最后具体确定专项扣除项目的规模和数目。他还表示,将适时推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改革完善征税模式史耀斌透露,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要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属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这次改革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史耀斌说:“财政部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比如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劳动性的所得,首先把它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再确定一个基本减除费用,大家称之为起征点,再进行征税。为什么要这样做?就是能够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为改成综合与分类征收的税收模式以后,这些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来进行综合征税。”
延伸:个税究竟是如何计算的?工资、薪金所得
本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本表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
本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来源:河北卫视扫码关注网易新闻沧州站,新鲜资讯一网打尽!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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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ider.nosdn.127.net/a81d35edad3.jpeg跨月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 VS 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有什么不同吗?跨月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 VS 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有什么不同吗?财税播报百家号我是一家施工企业的会计,想委托一家科研单位的工程师为我们提供设计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师将用3个月完成设计,我们需支付35000元(税后)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承担。我有个小疑问:我们公司是3个月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按一次性收入计算并代扣代缴?”各位财务朋友们,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关注一下这个问题。其实,上述情况属于跨月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尽管设计历时3个月,但属于一次性收入,需要按照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1-20%)÷[1-30%×(1-20%)] =34736.84(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相关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号)答案看这里跨月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 VS 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跨月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一次性收入属于“有始有终”,一次性收入取得该项目收入就按照一次交税。例如,房屋的设计劳务属于一次性项目,尽管可能历时几个月,同一房屋设计不可能持续不断地永远进行下去,房屋的设计劳务就属于一次性收入,需要合并各月取得的收入按照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属于“持续不断”,所以就这种情况,税法规定,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例如,个人兼职某报社的审稿劳务,审稿劳务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这项劳务就属于统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四、劳务报酬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财税播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于财税领域,您的财税播报员!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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