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机推广人员是什么岗位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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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指南(2017)
来源:河南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日期:&&&浏览次数:486
&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指南(2017)
一、申请要求
(一)初次申请产品应在最新公布的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中,且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二)企业资质应符合要求。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称制造商)。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鉴定产品的生产、制造,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如果制造商名称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
(三)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生产量和销售量应符合大纲及相关要求。
(四)申请企业在确定前三条都满足要求后,按省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则不受理该产品申请。
(五)所有申请材料都要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和定型文件需验原件。
(六)一个申请产品准备一套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清单顺序夹好装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附上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准备好后要对照审查要求自查。
(七)推广鉴定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推广鉴定受理机构一旦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则根据项目执行的进度作出如下处理,如刚提出申请的则不受理,对已经受理并实施的该项目进行撤销,对已经完成的该项目不推荐发证。
(八)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持证的,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即本年度6月30日)前提出续展申请。未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证书持有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按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要求,申请续展产品应在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有效的资质认定及能力认定范围内(见附件5)。
二、申请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申请者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执照。
制造商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如有)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
2)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鉴定产品类别的生产、制造范围。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的,应提供申请续展产品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初次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上次续展报告(适用时)、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适用时)、企业自主变更批准文件(适用时)等复印件。
2)初次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提供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内容应完整齐全: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农机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其他单位是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规定是指产品鉴定类(不含成果鉴定类)管理办法,并应在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明示。产品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企业名称、产品信息应与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产品信息一致,不一致时应提供证明材料;
(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检)验报告,应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型式检验要求,检验项目覆盖相应推广鉴定大纲所要求的项目。
3)定型证明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中应包含申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定型证明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按有关规定对变化进行说明,并加盖公章。如果定型产品与申请产品参数不一致,应填写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对照表。
4、企业执行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
1)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2)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提供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本企业产品标准执行的证明文件。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1)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为提交给用户的印刷版,内容符合说明书编写标准要求,应包含申请产品型号名称等。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企业信息应与申请表填写制造商名称一致。
6、认证证书
1)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饲料粉碎机械、脱粒机等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中的范围应包括申请产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上应包括申请产品型号名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补充的部分材料要求
1、机构代码证
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的,应各提供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一份。
2、注册商标
产品注册商标(如有)批文复印件或产品注册商标申请证明文件。
3、样机照片
按大纲要求提供,能清晰体现样机特征。
4、产品规格确认表
按大纲要求的格式填写申请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并加盖公章。
5、可靠性试验报告
初次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按大纲规定需要提供产品的可靠性试验报告。如有可靠性试验报告,可随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如未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的,可先受理,项目下达给项目承担部门后,在鉴定过程中再提供给项目承担部门。
6、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需提供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要求的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
&7、用户清单
申请企业应提供申请产品的用户清单并加盖公章,用户数量符合大纲要求。企业应对其真实性负责。续展产品不提供用户清单。
(三)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同时提供产品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强制性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及大纲要求补充的材料。涵盖机型的材料与主机型相同时,可不重复提供。
三、注意事项
1、业务受理时间自《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指南(2017)》发布之日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份。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综合业务室接收申请材料之后,对材料的一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季节性产品过季当年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2、河南省农机推广鉴定业务受理部门: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综合业务室
联系电话:5&&传真:5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5号思达商务五楼
邮编:450008
3、河南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投诉部门: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处
电话/传真:4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四楼
邮编:450008
4、材料下载网址:
&河南农机信息网&
省政府部门网站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交通运输厅
&各省农机局网站
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安徽农机化信息网
辽宁农机化信息网
黑龙江农机化信息网
吉林农机化信息网
内蒙古农机化信息网
甘肃农机化信息网
陕西农机化信息网
广西农机化信息网
广东农机化信息网
湖南农机化信息网
湖北农机化信息网
山西农机化信息网
山东农机化信息网
河北农机化信息网
北京农机化信息网
&省辖市农机局网站
济源市农机局
濮阳市农机局
漯河市农机局
鹤壁市农机局
焦作市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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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农机局
周口市农机局
洛阳市农机局
南阳市农机局
信阳市农机局
许昌市农机局
安阳市农机局
开封市农机局
郑州市农机局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 邮政:450003 电话:0网站标识码: 豫ICP备号-1湖北省农机局关于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_农机新闻资讯_农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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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机函〔2016〕26号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要求,现将做好当前我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根据《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鉴定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续展的受理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四)规定期限。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二、明确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的变更原则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国Ⅲ”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鉴定机构已受理企业变更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确认。如产品型号发生变化,企业应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三、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证书管理在我省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和湖北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向社会公布的,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撤销其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省农机局。四、认真做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积极受理企业申请的农机推广鉴定,在做好本省企业产品鉴定的同时,在能力、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可受理外省鉴定机构转来的该省企业的推广鉴定申请;对于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无鉴定能力,但本省生产企业有需求的,要主动协调外省鉴定机构,推荐企业到外省申请鉴定。五、其他要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的重要环节,推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与购置补贴改革都是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完善,研究解决。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依法履职,补短板、强特色,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二要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加快制订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和推广鉴定大纲,并规范实施。湖北省农机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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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机鉴发[2017]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经我站鉴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等32家企业生产的71种产品(见附件)通过省级推广鉴定,拟颁发推广鉴定证书。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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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44.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审批办事指南
【编辑日期:】 【来源:
厅行政审批处】 【点击数:】
  四川省农业厅
  44.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审批
  44.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含省外、国外引进的)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试验检测机构检测,并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检测报告组织专家鉴定。”
  (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二、申请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四)经农机鉴定机构推广鉴定合格。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下载或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和推广鉴定报告;
  (五)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六)产品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证明(复印件),使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授权书;
  (七)推广鉴定证书原件(仅适用于到期复查产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或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通过预审并按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到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517129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农业厅:www.scagri.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
  四川省农业厅:028-
  十、注意事项
本网申明:本网站是公益性网站,转载本网站的信息,务请注明来源。本网转载的其他媒体信息,旨在信息共享、服务"三农",
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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