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保险销售误导导,我想到保监会去投诉我这

银保渠道严监管持续,银保监会提示销售误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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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银保监会表示,目前行业内存在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保险行业的营销渠道正发生变化,随着寿险改革的深入推进,银保渠道风光不再。但在此背景下,消费者到银行存款,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仍然频发。
银保监会表示,个别金融机构、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影响行业形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银保监会指出,针对银保产品销售误导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类销售误导行为具体表现为: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其次,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另外,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银保监会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时,应注意确认其销售资质。例如,保险消费者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
另外,银保监会认为保险消费者应了解产品信息。例如,在购买过程中如遇到强制搭售、劝诱误导或虚假夸大等不当推荐行为,保险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并有权拒绝购买或进行投诉举报。
去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于日起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双录&、认真对待回访、重视犹豫期权益。&双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有助于固化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
对此,银保监会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随着银保渠道发展不断缩水,个险渠道成为不少寿险公司的布局重点。数据显示,个险渠道在2017年为人保、平安、太保、新华等四大上市险企贡献了超七成的寿险保费。
华创证券认为,银保渠道产品销售难度加大, &双录&等一系列严监管措施出台,使银行代理保险的业务出现下滑,去年人身保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很大一部分是万能险)规模急速萎缩。另一方面,由于银保渠道往往较为容易销售趸交(即一次性交保费)产品,随着银保渠道销售下滑,据相关统计,201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新华保险、中国太平银保趸交保费合计约770亿元,较2016年减少了约366亿元,降幅达32%。这也使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收入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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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通报上半年投诉情况 电销扰民屡禁不止
保监会网站
  中国保监会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  现将2012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2012年上半年,保监会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件6176件,同比增长127.23%,反映有效投诉事项共6651个,同比增长129.42%。其中:信件投诉1118件,占投诉总量的18.10%,同比下降8.51%;网络投诉576件,占9.33%,同比下降25.58%;来访投诉513件,占8.31%,同比下降18.18%;电话投诉3969件,占64.2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874件。另外,保监会机关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8件。  一、投诉量的保险机构分布  2012年上半年,保监会接收的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中,涉及保险公司的6524个,占投诉事项总量的98.09%,同比增长134.17%;涉及中介机构的27个,占1.91%,同比增长12.39%。在涉及保险公司的投诉事项中,涉及产险公司的2600个,占保险公司投诉事项总量的39.85%,同比增长118.30%;涉及人身险公司的3923个,占60.13%,同比增长145.96%;涉及保险集团的1个。   (一)产险公司的投诉量  产险公司投诉总量居前10位的公司依次为:人保财险(683件)、平安财险(449件)、太保财险(295件)、阳光财险(205件)、安邦财险(116件)、中华财险(92件)、大地财险(87件)、国寿财险(78件)、天安保险(65件)、华安财险(62件),这10家公司的投诉量占产险公司投诉总量的82.00%。  产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平均值为0.93个/亿元,有22家产险公司高于平均值。其中亿元保费投诉量居前5位的公司依次为:华农财险(3.57个/亿元)、利宝保险(3.22个/亿元)、安邦财险(3.17个/亿元)、渤海财险(3.14个/亿元)、信达财险(2.98个/亿元)。  (二)人身险公司的投诉量  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居前10位的公司依次为:国寿股份(994件)、平安寿险(609件)、新华人寿(404件)、太保寿险(326件)、泰康人寿(310件)、生命人寿(157件)、人保寿险(138件)、太平人寿(131件)、合众人寿(78件)、阳光寿险(76件),这10家公司的投诉量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82.16%。  人身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平均值为0.69个/亿元,有39家人身险公司高于平均值。其中亿元保费投诉量居前5位的公司依次为:中法人寿(22.22个/亿元)、瑞泰人寿(16.28个/亿元)、正德人寿(5.21个/亿元)、信泰人寿(4.26个/亿元)、昆仑健康(4.00个/亿元)。  二、投诉量的地区分布  2012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地区亿元保费投诉量平均值为0.72件/亿元,有16个地区高于平均值,依次为:北京、新疆、山东、广西、天津、广东、河南、福建、吉林、海南、厦门、宁夏、云南、浙江、黑龙江、辽宁。  消费者投诉地区千家机构投诉量平均值为83.53件/千家,有14个地区高于平均值。依次为:北京、厦门、上海、天津、深圳、新疆、广东、浙江、山东、重庆、辽宁、福建、宁夏、海南。  三、投诉量的事项类型分布  2012年上半年,保监会接收的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中,涉及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类投诉1740个,占投诉总量的26.16%,同比增长48.85%;涉及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类投诉4784个,占71.93%,同比增长195.86%;涉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类投诉111个,占1.67%,同比增长1.83%;涉及中介机构的合同纠纷类投诉16个,占0.24%,是去年同期的四倍。  (一)产险公司的投诉事项类型  2012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产险公司的共有2600个,同比增长118.3%。其中,合同纠纷类投诉2340个,占90%,同比增长195.08%;违法违规类投诉260个,占10%,同比下降34.67%。  在合同纠纷类投诉中,理赔纠纷1858个,占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79.40%;承保纠纷338个,占14.44%。理赔纠纷仍是产险领域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突出的问题。  在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201个,占产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77.31%,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拒保交强险、交强险搭售商业险等。  表1 产险公司投诉事项统计表  投诉事项数量占比同比增长合同纠纷234090.00%195.08%保全纠纷200.77%300%承保纠纷33813.00%293.02%理赔纠纷185871.46%188.96%退保纠纷752.88%127.27%其他491.88%88.46%违法违规26010.00%-34.67%财务违规311.19%-56.34%销售违规2017.73%-30.93%其他281.08%-22.22%合计2600100.00%118.3%&  (二)人身险公司的投诉事项类型  2012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人身险公司的共有3923个,同比增长145.96%。其中,合同纠纷类投诉2444个,占62.3%,同比增长196.6%;违法违规类投诉1479个,占37.7%,同比增长91.83%。  在合同纠纷类投诉中,退保纠纷907个,占合同纠纷总量的37.11%;理赔/给付纠纷700个,占28.64%;承保纠纷418个,占17.1%。退保纠纷和理赔/给付纠纷是人身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的重点。  在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1438个,其中涉及误导的1214个,占人身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2.08%,是人身险领域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突出的问题。  表2 人身险公司投诉事项统计表  投诉事项数量占比同比增长合同纠纷244462.30%196.6%保全纠纷2396.09%123.36%承保纠纷41810.66%103.9%理赔/给付纠纷70017.84%205.68%退保纠纷90723.12%282.7%其他1804.59%291.3%违法违规147937.70%91.83%财务违规350.89%45.83%销售违规143836.66%93.28%其中:销售误导121430.95%97.72%其他60.15%100%合计3923100.00%145.96%  (三)中介机构的投诉事项类型  2012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共有127个,同比增长12.39%。其中:销售误导投诉109个,占投诉总量的85.83%。销售误导投诉中,兼业代理机构91个,占83.49%,主要反映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时存在误导行为等;专业代理16个,占14.68%。  四、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主要特点  (一)消费者维权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总量显著增加  2012年上半年,保监会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件6176件,同比增长127.23%,增长态势明显。主要是12378热线开通后投诉渠道更加畅通,热线的投诉量占今年上半年投诉总量的69.01%。从各投诉渠道来看,信件、网络、来访接收的投诉总量均呈现下降态势,下降幅度分别为8.51%、25.58%和18.18%,而电话投诉3969件,占投诉总量的64.2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874件,其中12378热线接收的投诉达3941件。  (二)产险公司投诉中违法违规类投诉下降明显,但合同纠纷类投诉大幅上升,理赔纠纷仍是投诉焦点  2012年上半年,涉及产险公司的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事项2600个,同比增长118.3%,但低于有效投诉事项总量增幅11个百分点。其中:违法违规类投诉同比下降34.67%,合同纠纷类投诉同比增长195.08%(超过产险公司投诉总量增幅76个百分点)。  理赔问题仍是消费者投诉产险公司的焦点,且上升幅度较大。2012年上半年,产险理赔纠纷投诉事项共计1858个,占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79.40%,同比增长188.96%,比产险公司投诉总量增幅高出70个百分点。其中涉及车险的共计1669个,占理赔纠纷的89.8%。理赔投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损失核定争议(433个,占理赔纠纷的23.3%)。非人伤理赔案件问题集中于损失零件修换争议、换件是否用4S店标准或修件改换件时让客户承担部分费用等方面;人伤理赔案件问题集中于医疗费扣减、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异及误工费、护理费赔偿标准等方面。二是保险责任争议(280个,占15.07%)。此类争议集中于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等理赔处理意见不服。三是拖延理赔等其他问题(1113个,占59.9%)。双方因责任认定、价格争议产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公司便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回复、不主动协商解决,这是导致拖延理赔投诉的主要原因。另外,消费者提交理赔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消费者表示无法提供公司要求的部分理赔资料导致理赔程序无法启动,部分公司对于异地出险理赔管理不严、内部协调不畅、程序繁琐,以及个别公司对无充足理由拒赔的疑点案件采取拖延方式,也是造成拖延理赔投诉的重要原因。  (三)人身险公司投诉中违法违规类、合同纠纷类投诉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销售误导投诉仍居高不下  2012年上半年,涉及人身险公司的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事项共有3923个,同比增长145.96%,超过有效投诉事项总量增幅16个百分点。其中,违法违规类投诉同比增长91.83%,合同纠纷类投诉同比增长196.6%(超过人身险投诉总量增幅51个百分点),合同纠纷类投诉增长十分明显。   销售误导依然是违法违规类投诉最突出的问题。2012年上半年,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共计1214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82.08%,同比增长97.72%。从涉及险种来看,分红险757个,占销售误导投诉的62.36%;万能险100个,占8.24%;投连险42个,占3.46%。新型寿险产品的误导投诉占到总量的74.05%。从销售渠道看,银邮代理590个,占销售误导投诉的48.6%;个人代理570个,占46.95%。银邮代理的投诉量已超过个人代理的投诉量。误导投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承诺高收益或不如实告知收益情况(占48%)。尤其近几年保险投资型产品收益率普遍较低,使得当初销售时承诺、夸大收益的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甚至故意误导成存款、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占28%)。三是代客户签字,隐瞒初始费用扣除、收费标准、犹豫期等有关的重要合同内容(占12%)。  (四)进京越级投诉数量保持平稳,无重大投诉事件  2012年上半年,保监会机关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投诉229件,同比增长6.02%。其中:来信153件,网络投诉51件,来电22件,来访3批次,未发生消费者群体上访投诉事件;涉及产险公司的83件,涉及人身险公司的141件,涉及中介机构的3件。进京越级投诉绝对量居前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北京(30件),上海(25件),河北(18件),湖北(14件),陕西(13件),河南(12件),天津(11件),山东(10件),江苏和辽宁(各9件)。  (五)电话销售扰民投诉增加较多,屡禁不止  2012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电话销售扰民问题223个,占投诉总量的3.35%,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15个。其中:涉及产险公司108个,占产险公司合同纠纷的4.62%;涉及人身险公司115个,占人身险公司合同纠纷的4.71%。  总的来看,2012年上半年,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等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仍然突出,保险业面临消费者投诉的形势依旧严峻。下半年,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继续深入贯彻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上半年监管会议精神,高度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发展方式,以服务促发展;要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完善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服务基础设施、人员经费投入;要改善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力度,重点查处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等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现场检查阶段工作,同时加大处罚力度,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进一步畅通保险消费者投诉渠道,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保险消费者投诉,不断改善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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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日推荐中国保监会部署启动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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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部署启动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09时28分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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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2月16日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全行业要充分认识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体原则,抓机制,抓执行,抓重点,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坚定不移地推进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陈文辉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成为寿险市场最为突出的问题,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和形象,动摇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根基。保监会党委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的治理工作,要求调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让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陈文辉强调,全行业要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正确认识治理销售误导的重要意义。第一,销售误导问题是寿险市场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不仅直接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治理销售误导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第二,治理销售误导是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第三,治理销售误导有利于推动寿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寿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与当前行业仍然较为粗放的发展方式有关。治理销售误导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第四,寿险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要发展好、保护好、挖掘好潜在的和现实的保险资源,必须加大力度治理好影响寿险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销售误导等行业性问题,为下一步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治理销售误导是寿险业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陈文辉通报了销售误导治理的工作思路。保监会将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体原则,从四个方面开展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工作。一是抓机制。出台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制度体系;同时积极推进产品转型,加快风险保障类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进程。二是抓执行。采取保险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销售误导的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强化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责任和保监局治理销售误导的区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和公开评价体系。三是抓重点。重点治理对象是违法违规问题较多、自查整改不力的公司;重点治理渠道是销售误导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银行保险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重点治理问题是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夸大合同收益、篡改客户信息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反映强烈、集中的违规问题。四是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销售误导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及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组织媒体深入公司、代理网点、投保人进行明查暗访,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陈文辉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就可能产生销售误导问题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售前、售中、售后的各项管控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整改。各保监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市场影响较大、违规问题较多和整改不力的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开展现场检查。要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实的误导问题,要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特别要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还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和总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陈文辉强调,保监会将坚定不移地推进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力争通过一段时间对销售误导问题的综合治理,使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明显减少,使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成为寿险公司及广大销售人员的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保险生态环境。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会议;各保监局、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了分会场会议。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1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
    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
    (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益演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要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要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发挥客户回访对销售误导的防治作用,不得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要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险需求分析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实际保险需求的人群。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2.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于自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内控缺陷,要立即进行整改,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切实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将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监管制度和要求嵌入到公司内控制度中,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治理销售误导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治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组织体系建设,在系统内部建立责权划分明晰的管理模式,对涉及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细分,以严格的考核体制为约束,确保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政策措施层层贯彻落实到位。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不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误导。
    (四)加大审计稽核力度,提高总公司的管控能力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审计稽核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审计频度和力度,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从上到下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督办督察力度,总公司要向下级机构定期派出督导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主动查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督促分支机构切实做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工作。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建立公开、完善的销售误导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的销售误导情况,及时查处到位。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同时,参照监管机构制定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抓紧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从总公司到各级分支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标准。
    2.对于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肃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本级机构的负责人,还要严肃追究上级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好治理销售误导的区域监管责任
    (一)各保监局要在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加大对辖内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跟踪和督导,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二)各保监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信访投诉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灵活采取多种检查方法和手段,对银行保险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等开展重点治理,重点检查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夸大合同收益、篡改客户信息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问题。
    (三)各保监局要依法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监管机构要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特别要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监管机构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销售误导相关信访投诉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的力度,督促公司重视销售误导治理工作。
    (五)各保监局要积极同当地银监局开展监管合作,加强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督促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严格落实保险销售的有关监管规定;要联合银监局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开展销售误导检查工作,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行业自律责任
    (一)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包括销售误导投诉率在内的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择机将各地区、各人身保险公司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拓宽和畅通保险消费者的投诉渠道,探索建立销售误导投诉纠纷处理标准,逐步建立起销售误导投诉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三)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通报各公司治理销售误导有关情况、加大对人身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营造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治理销售误导氛围,让防治销售误导成为各公司的自觉行动。
    五、全行业要齐心合力,营造治理销售误导的舆论环境
    (一)组织行业力量加大对人身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二)适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揭示人身保险的各种典型销售误导行为,向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消费风险提示,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三)借助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治理销售误导的问卷或电话调查,在互联网上建立与保险消费者的互动平台,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解答保险消费者提出的问题。
    (四)适时组织主流媒体记者深入公司、代理网点、百姓中,加大对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明查暗访。通过主流媒体记者的声音,全面、客观地反映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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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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