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无土地规划证建房占百姓土地建房建了两栋是不是要无偿给一栋房子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来安排相关单位,对我上次来信题目为“有关居住、道路及占地相关情况说明”做的回复表示忠心的感谢!

其次对回馈意见感到伤心和无助:我想说明自我和家人2007年为了生存和改善居住条件,从五星七队购买本村五星一队房屋后,一直受到部分村名歧视和多次上门闹事,多次找村领导解决出现的问题,然而相关领导并未从问题的更本上解决,将矛盾一次次积压给我及家人,我为了生存和生活长期在外打工,家里只剩下年迈的父母,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才在此向领导反映情况:

(一)关于扩宽道路使用问题。简直是无稽之谈,如果门前原本有2米宽的老路我又何必花费2万多元购买一条3.1米路基作为出行道路,何况我无车,连修路3万多元对于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是小事,但对于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家庭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当时修路的钱都是借来的,况且道路修通后一直都未限制其他村名出行自由,只是以后若有村名在修建的道路旁建房需征得我同意方可使用,回复处理意见中提到的“由于你扩宽道路是在原来老路的基础上拓宽的”不知是谁下的结论,所谓“原来2米宽的老路,无非就是以前村名的田坎不过1尺宽”,而我购买3.1米的路基中包含这1尺宽的田坎,当时有经村委会相关领导及卖地村名共同参与签订的协议为证。自我2017年12月10日反馈问题后,未见任何人去家里或实地调查过,也未接到过电话,上述结果为何如此扭曲事实,还请领导进一步调查,还我公道。再者朱明翠建房时间是2016年之后,而我修路是在2011年,至于村委会和其相关部门为其修建道路是“为人民服务”因为其有的是资源(大型机械)和权力3000元足以,而我修路时靠的是人挑肩抗,

2014年规划平涧路、2016年修建时占用了本村朱明翠房屋,本应在村规划点统一重新修建房屋,朱明翠多次找村领导,领导为了“解决矛盾”出面同意其在我家购买路基旁边修建房屋,经朱明翠和村领导协商只出5000元,作为我家修路补偿款。我为共同解决问题,化解村民之间矛盾,支持平涧道路建设,协助组织的工作,我提出三点要求:

1、本次新进户只出5000元,远远没有达到我当初路基投入成本,那么对方在我未收回路基投入成本之前是无权参与另外新进户的路基分红;

2、我们当初修路投入3万多元,路基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我所有,若以后有新的居民使用路基进入修建房屋,在我未收回成本前,路基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依然归我所有,现新进户无权干涉;

3、修建房屋不得占用路基,且不得防碍道路畅通,新进户如有破坏路基必须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路基维修费用;若在房屋已修建好以后路基有自然灾害破坏,由所有路基使用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如今因未能满足我提出的要求,因此我并未同意新进户使用路基要求。为了邻里关系和睦,配合组织工作。汪品益找村书记张宗盛支书协调解决,村支书说了在前期调解基础上未能达成共识,现在回馈是在我与新进户未达成共识前不在出面协调。反而村领导出面为朱明翠修建房屋和重新从新建平涧路开口修建道路,此事件我也向镇有关领导王部长反应过,但作为一名弱势群体我想声明:重新修建道路是村领导为民服务的权力,我是支持的,然而房屋修建在我家自建的路基旁,路基没用出资是不得使用道路的。

 (二)关于我父亲汪荣胜与曾凡兴在阳安铁路土地补偿款争议的问题。我想说明:1、我们在二00七年元月二日买房签订买房文契时,第六条款内容如下:卖房人为了考虑买房人的生活问题,卖房人同意将建房和院场占用土地以后现有的耕地,无偿采划给买房人50%,(买卖双方各一半),以一组土地到户的清册为依据。另外写到买房契约签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如买房人反悔应付给卖房人违约金2000元。卖房人反悔,应承担买房人签订契约所花费的全部费用(2000.00元)。2、依据二00七年元月二日签订的五星村一组上户协议书中第三款写到:有关土地问题,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政策规定,暂不采划土地和自留地,待国家六五七土地承包政策变动后,按一组同等的标准再进行采划土地,为解决汪荣胜两人的生活,可由一组干部出面协调,临时承包土地(另签定土地承包合同)。3、关于回复处理意见中提到:在2015年农村土地确权时,土地依然在曾凡兴名下。是因为在2014年在平涧路占用曾凡兴卖房时采划给汪荣胜的土地时,一起人为制造的买卖双方发生的纠纷,本应占地补偿款归汪荣胜所有,在2014年之前买房时采划给汪荣胜的土地,全部在汪荣胜的名下,原来的会计一组登记土地册可查,后来以前的会计死了,而卖房人在村上跑了关系,把土地登记在了曾凡兴名下,为此杨荣明多次到我家闹事,才导致了补偿款买卖双方各一半的结果。而曾凡兴原本名下的50%土地除了采划给买房人后,将自己名下留的50%土地卖了好几块一分钱也没分给买房人汪荣胜。在2015年9月重新签了一份调节协议书;第一条内容如下:二0一五年土地确权、曾凡兴卖房搭配给汪荣胜的地块、土地确权经双方共同协商,汪荣胜同意将曾凡兴搭配的土地确权登记在曾凡兴名下,这份协议是在我父亲76岁时签的字,我想说明的是当时只有我父亲1人在场,在听力时好时坏情况下签的字。4、至于提到的曾凡兴及杨荣明同意将自己承包地重新划拨一块给等面积的土地供我父亲耕种,我父亲不同意。是因我父亲已年过80岁无力再劳作更多的农活,且还要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这个不同意因为除了这个外,还有就是为什么不能按之前的约定来,而现在涉及补偿款了,就要从新分地。这不是明显欺负我们这搬迁户吗!2年多了补偿款依然存放在村委会,家里年迈的父母为此事找村委会领导多次协商未能解决,这是老人很难接受的,如今延安铁路已经开工建设,,因此希望领导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当初采划给买房人50%的土地是卖房人都不愿意种植的不好地块,如今国家建设占用了,他就说是他的。至今依然没有明确采划给汪荣胜的地块,矛盾会越来越多,综上所述买房人仍然尊守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卖房人违约在先。因我为了生活常年在外打工,由于我长期不在家,作为一位农民对村委领导处理事情感到很无奈还希望领导抽出宝贵时间进行调查此事件,我相信在这样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政府一定会给出一个满意、合理的处理意见。我对上述所述句句属实,有相关资料和照片等,为此愿承担法律责任。

  地址: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五星村一组

政府有权征占百姓的土地吗,政府征战土地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征占时是按照哪部法律法规征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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